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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4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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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商财字[2011]57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障了援外项目顺利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财务管理,确保援外资金安全,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 援外项目资金是国家用于实施援外项目的专项资金,实施单位必须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实施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对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实施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实施单位对援外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办法》关于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不属于援外项目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得列入援外项目成本。

  三、 实施单位应以国外技术组名义在受援国开立援外项目专用银行账户。援外项目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其他项目和单位的账户,援外项目专用银行账户亦不得租借给其他项目和单位使用。

  项目考察单位应事先了解受援国当地银行开立账户的规定,如实施单位在受援国以国外技术组名义开立账户确有困难,应立即提请我驻受援国经商机构对外交涉。对外交涉未果的,由驻受援国经商机构报商务部进一步研究。

  四、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投标资格预审财务审核制度。参加援外项目施工任务投标的单位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会计年度期末注册资本不低于投标项目概算的1/4。
  (二)上一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20%以上。
  (三)上一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五、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实施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凡承担内包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含)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于申请内包合同首付款时向商务部(财务司)提供近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每年4月底前提供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充分披露重大财务事项。对因实施单位自身财务问题而影响项目实施的,商务部有权要求实施单位进行财务整改。

  六、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实施进度预警监测机制。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内包合同首付款拨付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以及开工后出现停工6个月以上等异常情况,且对未来开工或复工时间无法预计的,商务部可按合同约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已结算合同价款。

  本通知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援外技术合作项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财务司)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所属企业申请解决油气勘查施工资质的请示》(内国土资发〔2010〕70号)收悉。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土资发〔2OO8〕137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人员、设备等标准要求,是地勘单位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相应地质勘查工作的最低准入条件。取得地质钻(坑)探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为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在内的各类地质勘查活动提供地质钻(坑)探专业技术服务。

  二、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开展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工作,需要本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提供钻探作业服务时,该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同时还应满足勘查单位其它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条件。

  三、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矿业权人合法持证的勘查、开采区块内,从事规定的勘查工作,不得参与无证勘查、侵权勘查等活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 第9号


现公布《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路国贤

   2008年1月20日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城区范围内积雪,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和环境整洁,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作市城区清雪工作坚持“全民动员、统一组织、门前自包、区域管理、分片包干、义务清扫”的原则。

  市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业主、街道社区和居民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清雪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清雪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清雪指挥部负责清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城区清雪工作实行责任制,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结合各单位情况,因地制宜划分清雪责任地段。

  第五条 各单位清雪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主次道路、背街小巷、居民区的清雪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各居民区的清雪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清除各自庭院内的积雪;

  (三)沿街各单位、门店围墙至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积雪由各单位、沿街门店负责清除;

  (四)广场、停车场、公交车站台、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积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五)各类集、农贸市场的积雪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除;

  (六)建筑拆迁工地相邻街路的积雪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清除;

  (七)供热、供水、排水管网等跑、冒、滴、漏形成的冰面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八)万方桥等重点部位上的积雪由环卫专业单位负责清除;

  (九)无责任单位的街、路区域的积雪由市清雪指挥部安排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焦中直、省直单位和部队义务清除,按单位在册职工或从业人数人均20~30平方米的标准划分。

  第六条 夜间降雪,便于组织清除的单位应组织夜间清除,不能夜间清除的,次日应及时组织清除;白天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中雪在一日内、大雪在两日内、暴雪在三日内清除完毕。

  除雪责任区内应达到无积雪残冰,无空段、漏段、雪条、冰包,无责任区路面及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的标准。

  第七条 主次干道、沿街单位、门店清理的积雪应清运至人行道下方道沿石边,便于环卫机械车辆集中清运;各机关、团体、居民区内清扫的积雪可堆放在单位庭院、居民区闲置地段。

  清除积雪时一般不允许在道路上撒盐或融雪剂,个别确需撒盐或融雪剂的路段,须经区环卫部门同意。所清除的积雪不得随意堆放,须由清雪责任单位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心花园、绿化带绿篱上、人行道、车行道和公交车站、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倾倒积雪,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第八条 允许义务清雪单位和个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清雪。

  第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将清运雪费用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清运雪工作的设备购买、养护、维修及购买融雪剂等,确保城区清雪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市气象部门应及时向市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或通讯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雪灾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当城区道路降雪厚度达到10厘米以上或气象部门发布雪灾预警信号时,市清雪指挥部应启动《焦作市城区清雪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行动,按预案和通知要求进行清雪工作。

  第十二条 降雪和清雪期间,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疏导道路交通,万方桥等重点部位集中清扫时应疏导车辆绕行,保障除雪车辆通行和清扫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大量人力清雪时,为保证清雪人员安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清雪指挥部应对清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清雪工作不积极、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曝光。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除雪义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理,并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清运积雪严禁损坏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因清运积雪损坏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的,由造成损坏的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