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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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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水文[2003]11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
功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建成的各类水文站网,在历年的防汛抗旱、水工程设计与运行调度、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有的水文站网功能在紧密结合社会实时性服务需求方面,特别是围绕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尚存在明显的不足。为此,需要针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文工作的需求,对全国水文站网进行一次全面普查与评估,分析各类服务目标下水文站网的单站作用与整体功能,提出站网调整和补充的建议。为此,我部决定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要与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各地正在开展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相结合,分析站网和工作需求间相互关系和适应性,为水资源评价和规划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二、普查与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03年9月至12月开展站网普查;2004年1月至2004年10月开展站网评价;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开展站网调整分析。普查工作范围包括:国家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专用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地下水观测井、水质基本站、墒情站等。

  三、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统一编制的调查表格详见《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大纲(附件一)和调查表格(附件二)。请各单位按照工作大纲要求和调查表格内容抓紧开展工作。

  四、由于调查的数据量较大,请认真组织,深入开展普查与调研工作,对数据严格进行分析核对,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审核与上报。为加强管理,保证工作质量,请各单位明确承担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及联系人。

  五、调查表格请从水利部水文信息网页下载。
  调查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填写,于2003年11月将数据发送至以下电子信箱:
  hehui@mwr.gov.cn, hfb_hhu@163.com
  联系电话:010-63202616,010-63202617


水利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大纲

附件一


《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
工作大纲












水利部水文局
2003年9月



目 录

1 工作目的 1
2 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 2
2.1 工作任务 2
2.2 工作步骤 3
3 第一阶段工作:站网普查 4
3.1 水文测站和巡测基地基本情况普查(表1—表9) 4
3.1.1 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专用水文站普查(表1) 4
3.1.2 水文部门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调查(表2—表4) 5
3.1.3 其他非水文部门水文站、水位站调查(表5) 5
3.1.4 地下水观测井(表6) 6
3.1.5 水质站调查(表7) 6
3.1.6 墒情站调查(表8) 6
3.1.7 勘测队(巡测基地)调查(表9) 6
3.2 水文站网变迁调查(表10) 7
3.3 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调查(表11) 7
3.4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界间水文(水质)控制需求和测站情况调查(表12) 7
3.5 水资源服务需求调查(表13) 9
3.6 河流情况调查(表14) 9
3.7 水文区划和区域代表站关系调查(表15—表16) 9
4 第二阶段工作:站网评价 10
4.1 水文站网发展历程评价 10
4.2 水文站网基本情况分析评价 11
(1)全社会水文测站基本情况分析 11
(2)国家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和专用站关系分析 11
(3)水文测验方式改革与站队结合基地建设问题 12
(4)水文站受水利工程影响评价 12
(5)单站开展测验项目情况分析 13
(6)水文站网资料收集技术现状评价 13
4.3 站网密度评价 13
4.4 站网功能评价 13
4.5 站网目标评价 14
4.5.1 省际与国界水资源管理 14
4.5.2水资源服务需求 14
4.5.3 流域水资源计算 15
4.5.4 防洪 15
4.5.5 水质 15
4.6 水文站网布局评价 15
4.7 水文分区与区域代表站分析 16
4.8 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设站年限检验 17
5 第三阶段工作:站网调整原则 18
(1)稳定发展基本站,补充完善专用站和辅助站 18
(2)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拓展水文服务功能 19
(3)积极调整受水利工程影响地区的水文站网,建立多功能、多用途的水文站网 19
(4)加强基地建设,促进站队结合水文工作改革 20
(5)提高水文站网资料收集系统的现代化水平 20
(6)调整部分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的设站年限 20
(7)站网布局的完善 21
6 组织分工与进度安排 21
6.1 组织分工 21
7.2 进度安排 21
7 提交成果 21




1 工作目的
建国50余年来,我国已建成布局比较合理、监测项目比较齐全的各类水文站网,在历年的防汛抗旱、水工程设计与运行调度,以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对照新时期新的要求,当前水文站网的布局结构与功能存在较多不适应的地方:
(1)在紧密结合社会实时性服务需求方面以及解决突出水问题方面,水文站网尚显不足,特别是以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修复等为目标的站网设置与监测任务,亟需补充和完善。
(2)随着水利、防洪工程等建设,极大地改变了河道过水断面和原水文站网控制条件。修建的水工程建筑、堤防工程等改变了河道行洪能力,上下游水沙情势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带来水文站网的调整问题,这些都需要认真调研和分析。
(3)全国水文站网发展不平衡,西部待开发地区站点稀少,存在大片的空白区;东部平原水网区水文情势复杂,现有基本水文站只能掌握部分进出水量,存在着水帐不清现象;原站网设计主要考虑防洪和河流常规水文资料的收集,对干旱和水资源短缺情况下的水文断面布设和监测考虑得不够;城市化地区水文监测站网设置存在缺陷,难以满足城市防洪和城市水资源管理的要求。
(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水利工程的新建,近年来水文测站的迁移、裁撤、改级较频繁。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需要对站网实施规范化管理,而目前对全国水文站网信息的掌握并不能满足开展有关水文发展规划和水文站网建设与日常管理的需要。
为此,需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水文资料的要求,对全国水文站网进行一次全面和客观的普查与评估,检测不同目标下水文站网的服务功能,提出站网调整和补充的建议。
2 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
2.1 工作任务
(1)全面普查现有各类水文站网
站类范围:国家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专用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地下水观测井、水质基本站、墒情站。除墒情站外,调查均以断面为基础。
部门范围:水文部门,其它非水文部门(如水利、水保、电力、城建、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等)。
项目范围:流域、水系、河流、测站基本属性、设站目的、受水利工程影响情况、水位流量关系、水文特征值、测验项目、测验方式、资料记录与传输方式、测站功能等。
(2)调查勘测队(巡测基地)基本情况
(3)调查水文站裁撤沿革情况
(4)调查水文服务需求和站网满足程度
围绕水文服务的几个主要方面开展调查:
省级行政区界附近河流情况、控制需求、现有控制站情况;
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的调查;
调水、输水、引退水干渠等工程对水文服务的需求和当前满足程度调查;
流域面积500 km2以上河流和水文测站设置情况的调查。
(5)水文区划和测站分布调查
(6)水文站网评价
在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站网评价工作。包括,站网目标评价,各类站网密度评价,站网布局评价,站网基本情况分析评价,水文站受水利工程影响评价,站网功能评价,测站年限检查,水文分区和区域代表站分析等。
(7)水文站网优化调整意见
提出水文站网优化调整的原则性意见。
2.2 工作步骤
鉴于此项调查面广量大,分析和研究的任务比较重,在经验上缺乏前期积累,因此,对工作开展的困难程度必须有充分估计,需分步、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开展普查工作,主要完成上述第1—5项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开展站网评价,将根据普查成果初步分析情况,提出统一的评价方法、指标和评价编写提纲。
第三阶段提出站网调整意见,在调查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水文站网的优化调整建议。
3 第一阶段工作:站网普查
3.1 水文测站和巡测基地基本情况普查(表1—表9)
对站网功能的正确评价,必须建立在对现状客观的调查基础上,这个基础不仅为本次站网评价提供素材和依据,而且为今后的行业管理提供一个扎实的基础信息数据库。
3.1.1 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专用水文站普查(表1)
表1是站网普查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将对国家基本水文站(包括被纳入基本站管理的非水文部门的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水文部门专用水文站进行调查。普查以断面为基础。
具体普查项目详见表1及表1的填表说明。
在此仅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如下:
(1)表1是对水文站,即对流量站进行调查。调查以断面为基础,即,凡断面设置相对稳定,能够长期持续地定期测流或推流的,均为表1调查的范围。
不论断面有无独立分析月年径流资料的价值,均纳入普查,在表1第 11项中予以注明。
(2)水文特征值调查内容将纳入站网数据管理查询系统,为各级水文部门站网管理应用。
(3)测站功能的调查是为了评价水文站网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情况,是本次站网调查的一个重点。功能调查设了一级和二级两个层次,一级为12大类:分析水文特性规律、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资源管理、水质监测、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前期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法定义务、实验研究、其它。对一级中的第1、3、4、5项和第10项又作了进一步的分解,形成二级功能指标,二级功能将一级功能更加具体化,更加直接面向社会服务对象,详见表1。
通过功能调查,可以将综合性站网分解成不同社会需求目标下的具有特定服务内涵的站网,使目标和站网之间的供需关系更加直接和明晰。例如,将具有省级行政区界功能的测站提取出来,即可形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文站网,对流域水管理和算清水帐意义重大。
(4)表1第 68项旨在了解水文测站或断面为国家重点工程服务的情况。
3.1.2 水文部门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调查(表2—表4)
这些测站的调查均针对独立的站点(断面)而言,水文站里的水位、雨量、蒸发等观测项目和水位站里的雨量、蒸发观测项目不包括在内。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详见表2—表4。
3.1.3 其他非水文部门水文站、水位站调查(表5)
水文部门对其他非水文部门水文测站情况的了解,主要局限于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体系的测站。从实施全社会行业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要求对辖区内其他非水文部门的水文站、水位站进行调查。调查表格给出了水利、电力、交通、石油、环保几类部门,如有遗漏,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增补。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详见表5。
3.1.4 地下水观测井(表6)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6。
3.1.5 水质站调查(表7)
调查均针对独立的站点而言,水文站、水位站、地下水观测井的水质观测项目不包括在内。
调查部门包括直属流域机构水资源保护局的站点(断面)。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详见表7。
3.1.6 墒情站调查(表8)
墒情站的调查不以站点为单元,而以调查站点的分布和了解该项工作的需求为主。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8。
3.1.7 勘测队(巡测基地)调查(表9)
依托勘测队和巡测基地开展水文测站的建设和管理,为当地提供水文信息服务工作,是基层水文生产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具体调查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9。
3.2 水文站网变迁调查(表10)
我国现有基本水文站3146处,但在上世纪50—60年代和80年代末,曾分别达到3611处和3450处,其间的变化,既包含了正常的测站调整,也包含了其它因素导致的裁撤。对停测的站点,如果资料积累达5至10年以上,且所代表的河流至今未受水利工程明显影响,从水文资料的意义上看,该站点仍可发挥作用。
拟对水文部门在历史各时期水文测站的裁撤情况进行调查,绘制时间函数曲线,反映水文站网的变迁。对已经撤销但观测年限达5年以上的测站进行资料代表性的评定。在“现实密度”的基础上分析“可用密度”。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详见表10。
3.3 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调查(表11)
为了评价水文报汛站网对需求满足的程度,请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中要求报汛和提供预报的需求的增长,以及报汛站网的布设现状,经验估计报汛站网对需求满足的程度,并说明需要补充站点(站类)的地方和需要补充的观测项目。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1。
3.4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界间水文(水质)控制需求和测站情况调查(表12)
对行政区之间水量、水质情况的监控,是实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今后站网布局规划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为此,需要对现状水文站网中距省界适当范围内的水文(水质)站进行一次调查。在表1中,已经在测站功能调查中对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界水文控制功能的测站进行了调查,但对两省间河流出、入情况、控制需求情况不了解,无法评价现状省界站网对需求的满足程度,因此需要对有关内容做进一步调查。
(1) 河流调查范围
凡跨越2个以上省(区)的河流,在省界附近集水面积1000km2以上的河流,均纳入调查范围。
平原水网地区,集水面积概念不显著的,代换为1000 km2的面积所相当的省际之间的水量交换量。交换量的测算方法为,以1000 km2面积乘以该地区多年年平均径流深。
省界附近集水面积达不到1000km2,但对当地经济建设意义较大且存在省际控制需求的河流,也应纳入调查。
(2) 河流控制需求情况调查
并不是所有两省间河流都需纳入控制,选择对算清行政区域水帐起关键作用,以及当前和未来存在省际间水事矛盾的河流提出省界断面监测的需求。
(3) 省界水文(水质)站的调查
针对需要控制的河流断面,检查是否存在控制站:测站至省界距离适当,之间没有不良干扰因素,水量水质的监测基本能公正反映省际间真实来水情况的,可认作为省界水文(水质)站。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2。
3.5 水资源服务需求调查(表13)
为了评价水文站网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服务程度,需要对有关调水、输水等水利工程及其开展水文监测的现状和需求进行调查。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3。
3.6 河流情况调查(表14)
调查水文测站对河流的控制程度对站网评价是必要的。考虑到工作量的大小,根据区域代表站的标准,拟对流域面积500km2以上的河流及其测站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这一指标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4。
3.7 水文区划和区域代表站关系调查(表15—表16)
水文区划由水文地区、水文区和水文分区三级水文区域组成。第一级水文区域主要以水量(用径流深度表示)为指标;第二级水文区域以径流的年内分配和径流动态为主要指标;第三级水文区域则在前两级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的水文特性和自然地理特征进一步细化形成水文分区。水文分区是布设和评价区域代表站或资料移用的依据。
1959年《中国水文区划》(初稿)发表,划定了第一级和第二级水文区域。各省(区)在此基础上都陆续进行了辖区内第三级水文区域的划分工作,这既是对全国水文区划的补充,也使各地加深了对本地区水文规律的认识。1955年全国第一次水文站网规划和1964年第二次水文站网规划,都围绕区域代表站,重点研究了水文分区问题。
本次水文分区调查,以上述已有成果为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各省现有水文分区大多已有30—40年历史,期间,由于人类活动、水利工程建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对原有水文分区做一定的检验,必要时作适当修正。
本次调查,为大家提供了统一使用的全国水文区划表和区划图,各单位据此填写第一级(水文地区)和第二级(水文区)水文区域,根据本辖区以往水文分区成果填写水文分区情况。
水文分区和测站情况的统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调查,凡流域机构管辖的水文站均下放到所在省水文分区内填写。
表15的填写应与表14和表16衔接。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5、表16和参照表2。
4 第二阶段工作:站网评价
对于本次全国性的水文站网评价,由于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河流情况、人类活动程度、水文控制条件都差异很大,因此,从可操作出发,评价将采用相对宏观的方式。
评价将以水文站为主,其他类型测站为辅。
4.1 水文站网发展历程评价
回顾建国以来水文站网建设的历程,评价不同社会发展时期对水文资料的需求特点和站网的相应建设。
根据设站年限,分析不同时间断面不同资料长度水文站的变化趋势,反映新老水文站的构成情况。
根据水文站网裁撤沿革调查,反映停测站和裁撤站的背景以及占有资料的情况。
4.2 水文站网基本情况分析评价
(1)全社会水文测站基本情况分析
通过本次调查,将获得非水文部门管理的水文站网的基本情况,从而可以从全社会的角度,对水文站网整体布局和服务功能进行分析。
(2)国家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和专用站关系分析
基本站是为综合需要和公用目的服务,经统一规划而设立的水文测站。基本站应在动态发展中保持相对稳定,在规定的时期内连续进行观测,收集的资料应刊入水文年鉴。专用站是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水文测站,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基本站的特点。辅助站是为帮助某些基本站正确控制水文情势变化而设立的一个或一组站点/断面。辅助站的情况有两类,一类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探寻水文要素的地理分布特性,设立相对简单、灵活,设立的年限可以相对较短,时间以与基本站建立起相对关系为准,是基本站的重要补充,可以弥补基本站观测资料的不足;另一类主要设置在水利工程影响地区或平原水网地区,目的是为了进行水量平衡,算清水帐。
根据以上三类站网的特点,以及当前在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社会各部门不断提出的对水文资料需求的新的特点,水文部门应在稳定发展基本站的基础上,积极扩大专用站和辅助站。为此,拟对三类站网的构成比例随时间变化的特点进行分析、评价。
(3)水文测验方式改革与站队结合基地建设问题
通过断面水位流量关系调查,功能调查,测验方式调查,以及测流、测水位方式、资料记录和传输方式的调查,综合分析站队结合与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4)水文站受水利工程影响评价
人类兴建水利工程,开发利用水资源,往往改变了流域下垫面和河流的天然状态,甚至对局部水文规律产生了严重影响,破坏了水文站收集水文资料的连续性。水利化对水文站的影响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在东、中部地区。客观上,不可能使水文站置于这种影响之外,唯有通过增加辅助站、调查断面帮助进行还原计算,同时调整测站任务,积极增加、补充为水利工程服务的内容,尽量使二者得以兼顾。对无法兼顾,同时已完全失去代表性的站,只能予以搬迁或撤销。
当前水文站网中受水利化影响的测站有多少,影响程度如何,这些测站通过调整测站任务积极为水利工程服务的有多少,通过调查,将给出初步评估。
(5)单站开展测验项目情况分析
对测站开展测验项目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
(6)水文站网资料收集技术现状评价
水文资料收集工作包括观测、传输和处理三个环节。通过对测流方式、测水位方式、资料记录、资料传输以及测站功能的调查,可以基本评价我国水文站网的资料采集和传输的技术现状,以及与测站功能的匹配程度。
4.3 站网密度评价
根据世界气象组织有关容许最稀站网密度的推荐意见,以及《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有关意见,根据地形、气候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分区分流域进行评价。评价对象为:水文站、雨量站、蒸发站等。
4.4 站网功能评价
根据对水文站网一级和二级共计22项的功能调查,进行综合统计与分析:对各种功能下的水文站进行计数、排序,分东、中、西不同地区和不同流域分析水文站网功能组合和排序的特点等,对水文站网根据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的能力进行评价。
4.5 站网目标评价
设立若干目标,即选择若干需求,以百分之百满足需求为目标,衡量站网满足达到目标的水平,即现有站网能满足需求的程度,以百分数表示。关键点为:如何确定需求,即如何确定100%。
根据社会关注的一些主要问题,以及如何确定需求(百分之百)的方法,提出如下目标评价方法。
4.5.1 省际与国界水资源管理
此目标用来衡量水文站为各省级行政区域划分水资源利益,以及为维护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权益提供公正资料的能力。衡量指标按如下方法确定:
根据表12《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水文(水质)控制站情况调查》,统计集水面积大于1 000 km2的跨省界或国界的河流数目以及存在控制需求的断面,统计省界附近起控制作用的水文站,以后者与前二者之比反映目标被满足的程度。历史过程对目标的满足程度,采用根据各站设站年份的记录,统计各典型年的测站予以反映。
4.5.2水资源服务需求
此目标用来衡量水文站满足水资源水环境工程需求的能力。根据表13,以现有设置的监测断面与工程需要设置的监测断面之比反映目标被满足的程度。
4.5.3 流域水资源计算
主要河流流域控制断面的长期观测资料,是国家水规划和水管理的基础,现有水文站网对河流出、入口的控制程度,是此目标的衡量指标。
根据表14,选择流域面积为 500 km2以上的河流作为评价流域,按已有测站布设的河流的数目与调查河流的总数之比,反映目标的满足程度。
4.5.4 防洪
防洪一直是我国水文站的一个主要服务目标,具有报汛任务的水文站长期保持稳定运行。衡量此目标的方法为:根据表8《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调查表》,取各辖区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综合评估百分数的平均数,作为全国的目标评价。
4.5.5 水质
此目标用以衡量现有水质站满足国家功能水域水质监测需求的程度。采用方法为:根据《全国水质监测规划》,统计国家功能水域划分,确定代表性监测河段和监测断面,统计其数目,统计相应断面上现有水质站数目,后者与前者之比反映目标的满足程度。
4.6 水文站网布局评价
对现有水文站网及其各类监测项目,在区域分布与我国地理经济、土地资源布局的匹配程度,与防汛抗旱、 水工程规划设计及运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以及水环境监测保护等方面的地区需求的匹配程度等进行评估。
一些流域近年来兴修了大量的水利工程,极大地改变了河道过水断面和原水文站网控制条件。例如,2003年淮河遭受了流域性特大洪水,反映出自1991年大水后修建的水利工程对河道行洪条件的改变,以及在新条件下站网布局存在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认真调研和分析评估。
原站网设计主要考虑防洪和河流常规水文资料的收集,对干旱和水资源短缺情况下的水文断面布设和监测考虑得不够,需要研究和评估。
水质、水环境等问题在区域的分布特点,及站网匹配程度评估。
4.7 水文分区与区域代表站分析
水文分区和区域代表站布设是水文站网规划的基础,其目的在于从空间上揭示水文特性的相似与差异、共性与个性,以便经济合理地布设水文站网,开展资料移用。
通过《水文区划及河流情况统计表》和《水文分区分级及测站统计表》分析整理,可以对我国水文分区和区域代表站关系作出基本评估,进而对大河站、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的构成比例进行分析。
4.8 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设站年限检验
在水文测验工作中,及时地撤销或停止一些已完成设站目标和任务的水文测站或观测项目,可以有效地腾出人力、物力,转移到其他需要设站的地点,发展水文站网,扩大资料收集范围。反之,不适当地撤销水文测站,会造成连续纪录的中断,影响水文站网的整体性功能。
确定现有水文测站的观测年限,需要综合考虑设站目的,单站对站网整体功能的影响,样本的代表性和对样本统计量的精度要求。
根据水文站网的站类划分和测站功能,大河控制站、基准站、报汛站级对江河治理其重要作用的水文站,都是站网中的骨干,只要不是测验条件太差,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达不到设站目的者,一般都要连续地、长期地、甚至无限期地积累实测水文资料。为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与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收集实时资料的水文测站,其观测工作与其服务对象协同运转,一般也不考虑设站年限问题。根据《导则》,设站年限的检验,主要针对集水面积为1000 km2以下的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进行。
本次项目将对设站年限大于20—30年、集水面积小于1000 km2的区域代表站和设站年限大于10年的全部小河站的设站年限进行一次评估,做到心中有数,至于是否撤销已达到设站年限的测站,则要根据测站当前是否承担报汛、水资源管理等实时性任务来决定,或可考虑改变测验方式,减少测验频次等。
根据《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集水面积在1000km2以下的区域代表站,若没有拍报水情任务或其他收集实时资料的任务而又达到了下列全部要求,可以撤站或转移到其它需要设站的地点进行观测。
* 已测得30~50年一遇及以下各级洪水的系统资料,求得了稳定的产流、汇流参数。
* 用统计检验方法确定设站年限,其多年平均值的抽样误差不超过±10%~15%;保证率不低于70%。
5 第三阶段工作:站网调整原则
在对水文站网调查和评价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将从总体上提出站网调整的建议意见,在此,先提出以下站网调整原则:
(1)稳定发展基本站,补充完善专用站和辅助站
经过50余年的建设,我国基本水文站从总体上已达到世界气象组织推荐的最稀站网密度,形成了支撑水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骨架站网。东中部地区基本站网密度较高,应在稳定中调整优化,西部地区基本站网密度尚低,应视需要适时发展。基本站网需要保持相对稳定,长期和不间断地收集水文资料,监测水文要素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这是水文部门永远不可懈怠的职责。以基本站网为基础,积极发展专用站,使水文部门将站网建设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大大提高水文资料应用的现时性,激活水文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建设辅助站或开展辅助观测,一方面可以减少水利工程、人类活动对水文资料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通过灵活转移设站,在有限的时期内开展观测,与基本站建立相关关系,从而达到省时省力扩大空间样本的目的。
(2)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拓展水文服务功能
站网布设和观测项目,应根据社会需求来确定,积极拓展水文服务功能。通过对站网功能的调查,将执行综合任务的站网分解成不同社会需求目标下的具有特定服务内涵的几个站网,针对需求与站网之间的差距,拟定调整、补充和完善的方案,使从站网布设到观测项目都更加贴近社会需求。
(3)积极调整受水利工程影响地区的水文站网,建立多功能、多用途的水文站网
在受水利工程影响地区,水文业务工作的重点,应由为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服务,转向为水利工程安全经济运行、不同用水部门或地区间科学分配水资源服务,因此,单纯地对地面水观测站网进行调整,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水文工作的要求,必须对站网全面调整,建立多功能多用途水文站网:
l 基本雨量、蒸发站网是水资源分析计算的基础,需长期观测。辅助、配套观测雨量站可随水文站的调整而调整。
l 区域代表站的调整要按三水转化的观点,把地面、地下水的观测作为整体来安排,注意加强地下水的观测。
l 根据国内外水文水资源科学发展趋势与经验,要加强水利工程水文观测,以水资源管理调度与工程优化运行为主要目标。在工程下游的水文测站,条件允许的,应少撤多迁。
l 小河水文站原则上不应受水利工程较大影响,如受影响,除非根据需求已调整任务的,一般应予撤销或转移。
(4)加强基地建设,促进站队结合水文工作改革
开展基地建设,促进站队结合,始终是水文改革必须坚持的方向。
通过断面水位流量关系调查,功能调查,测验方式调查,以及资料采集、记录和传输方式的调查,综合分析站队结合与基地建设在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因地而异地提出改革的方式。
(5)提高水文站网资料收集系统的现代化水平
通过对站网功能的调查,形成了几个针对不同社会需求目标下的具有特定服务内涵的站网,分析这些站网的用户对水文资料时效性的要求,和构成这些站网的各个测站的资料采集与传输的设施设备配置现状,可以针对性地提出各类站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6)调整部分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的设站年限
根据对部分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设站年限的分析,对达到资料收集时限的测站,如没有其它实时性报送水情资料的任务,可以考虑停测、转移或改变测验方式。
(7)站网布局的完善
针对站网布局评价,提出补充、调整和完善的策略。
6 组织分工与进度安排
6.1 组织分工
此项工作的组织单位为水利部水文局,负责总体设计、组织与协调工作,并对最终成果进行汇总与审查。
各流域机构水文单位负责本流域所属水文站网的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单位负责本辖区水文站网的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
部水文局成立工作组,由部水文局、流域机构水文单位、有关代表性省水文局指定专人组成。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单位应指定专人,成立本辖区工作组,以保证工作认真有序地进行。
6.2 进度安排
分站网普查、评价和调整三阶段开展。
(1) 普查工作(2003年9月—2004年2月)
普查按辖区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流域机构,负责开展所辖站网的普查,形成各单位的资料库。工作时间:2003年9月下旬——12月底。
资料库形成后,同时上报部水文局与所在流域机构。
由各流域机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合,汇总形成本流域内,以水系、河流为单元,分各站类、各功能的资料库与普查成果表, 尤其要注意跨省河流上下游和省界附近水文站点资料的协调。工作时间:2004年1月—2月底。
由各调查表转换至普查汇总成果表的表式和处理手段,在各地调查工作结束前设计提出。
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建立全国主要站类基本资料档案;
整理形成不同社会需求目标下的具有特定服务内涵的站网,如省界水文站网、水资源监测站网、牧区地下水监测站网等具有专项服务意义的站网。
(2)站网评价工作(2004年3月—10月)
各地和各流域单元的普查成果汇总表上报至部水文局,工作组在初步分析和审查后,于2004年3月提出站网评价的详细提纲和有关表式,下发各地。
● 由各流域机构牵头、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和配合,开展各辖区和以流域为单元的站网评价工作。
工作时间:2004年3月——7月底。
● 各地站网评价成果于2004年8月上报部水文局,工作组负责完成全国水文站网的评价工作。
工作时间:2004年4月——10月。
(3)站网调整分析工作(2004年10月——2005年3月)
部水文局工作组于2004年8月前将统一的站网调整分析的详细提纲和有关表式,下发各地。
● 由各流域机构牵头、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和配合,开展各辖区和以流域为单元的站网调整分析工作。
工作时间:2004年8月——2004年11月底。
● 各地站网调整分析成果于2004年12月上报部水文局,工作组负责完成全国水文站网的调整分析工作。
工作时间:2004年12月——2005年3月。
(4)建立水文站网信息管理系统
开发建设水文站网信息管理系统,将基础数据和有关成果录入其中,供今后站网管理之用。
7 提交成果
(1)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评价报告;
(2)各流域水文站网普查与评价报告;
(3)全国水文站网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调查表格
http://www.mwr.gov.cn/index/20030908/20031017125509CDMNXZ.xls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拨款、国家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具有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经营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中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产权界定的原则)
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其他财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
第六条 (国有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
本市国有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依法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和国有企业分别以货币、实物、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二)国有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照国家规定划转而增加的资本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
(三)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全部以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企业所积累形成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五)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六)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七)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集体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
本市集体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二)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担保借入资金后,由国有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后形成的债权,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的资产。
(三)1993年7月1日后,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若国家在集体企业资产中占有一定比例的,按照该比例所占有相应份额的所有者权益。
(四)国家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者安置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中,凡明确是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不足其资产原有价值的,不足部分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凡未明确是无偿转让的,按照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
,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无偿使用、投资或者租用的法律关系,协商不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界定。
(五)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
本市国有企业与外商组建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等作为出资投入形成的资产。
(二)国有企业以分得利润按照双方协议向企业再投资或者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
(三)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双方约定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国有企业方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但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除外。
(四)企业清算或者解散时,国有企业方接受赠与或者无偿留给国有企业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
(五)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份制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
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统称股份制企业)中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
(二)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或者国有企业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
(三)股份制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本市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的资金,已经形成的国有股。
(四)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产权界定的情形)
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占用的资产权属不清,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占用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的。
(二)设立或者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三)发生产权转让的。
(四)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产权界定的一般程序)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占用企业自行清理和界定,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清理、界定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占用企业提交的界定结果和有关材料的15天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出具确认文件。
(三)占用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调整会计帐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产权界定的特殊程序)
占用企业因产权纠纷难以自行清理、界定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占用企业向市国资办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二)市国资办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查证后,对有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进行界定确认,并出具界定确认文件。
(三)占用企业依据市国资办的确认文件调整会计帐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提交的材料)
占用企业上报自行清理和界定结果或者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
(二)当期资产负债表。
(三)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和房产的有关权利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
对本市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1日

洛阳市农民住房保险暂行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农民住房保险暂行规定

 (1991年3月15日市府令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农民住房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后,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国务院《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农村房屋保险条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农民,及其住房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农民住房保险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宣传、动员使农民自愿参加房屋保险。


 第四条 各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主动与各有关单位联系,搞好宣传、服务,加强管理,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予以经济补偿。
第二章 承保范围与保险责任




 第五条 下列房屋应当承保:
  (一)被保险人(即投保的农民,下同)自有的房屋;
  (二)替他人保管的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的房屋(须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清单上载明)。


 第六条 下列房屋不予承保:
  (一)政府部门已决定拆除或被征用而未搬迁的房屋;
  (二)灶火棚、围墙等,主房以外的其它建筑物,以及年久失修且无人居住的房屋;
  (三)正处于危险状态及违章建筑的房屋。


 第七条 凡参加保险的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洪水、龙卷风、泥石流、破坏性地震;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倒塌致使保险房屋的损毁;
  (四)暴风、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负重墙、屋顶、屋架)倒塌的损失;
  (五)因上述(一)、(二)、(三)、(四)项所列的灾害事故所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
  (二)核子辐射及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章 投保与承保办法




 第九条 农民住房保险分为一般险和两全险两种形式。一般险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两全险具有经济补偿和保险期满还本的双重性质,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确定,每户保护金额不得低于一千元。


 第十一条 一般险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交纳保险费三元。


 第十二条 两全险每千元保险金额交纳保险储金二十五元,保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退还全部保险储金。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不领回保险储金,保险公司对逾期后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仍负赔偿责任,但应当根据发生事故时本市实际执行的储金标准,重新计算保险金额,办理续保手续。


 第十三条 农民住房保险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体投保,统一签发保险单。凡人均年收入在三百元以上的村可投保两全险;凡人均年收入在三百元(不包括三百元)以下的村可投保一般险,由乡(镇)政府负责投保的组织、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险费、保险储金的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 保险费、保险储金可由县(区)或乡(镇)政府统一筹集,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垫付为辅的原则。根据群众交费能力,可采用农民自交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章 赔款处理方法




 第十五条 保险的房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施救措施,尽力避免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查勘现场。被保险人不采取施救措施,保险公司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凭证、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及村委会以上证明。


 第十七条 保险房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付,每间房屋的最高赔款以不超过实有房屋的平均保额为限。赔偿后,其有效保额为原保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一次赔款或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全数,一般险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两全险当年保险责任终止,次年继续有效,其有效保险金额仍为原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据、证明,或从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日起一年内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不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已修复的房屋的损失,均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九条 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第三者近期无力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可按照本规定先予赔偿,但不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条 保险房屋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从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单据和证明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审定、核实,报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一次赔付结案。超过期限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伪造现场、虚报损失、骗取赔款,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款或追回已支付过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可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农民住房保险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县(区)或乡(镇),由保险公司按实收保险费的8%,保险储金的1%支付组织投保单位劳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凡按本规定投保面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县(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赔款低于当年实缴保险费和保险储金利息的百分之五十,在一般险续保和两全险次年保险责任生效时,由保险公司按上年实缴保险费和保险储金利息的百分之五十减去赔款后的差额返回县(区)政府,作为农房保险的风险管理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