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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6:0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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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03年4月9日
汇发〔2003〕55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外汇局、海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协调配合,建立高效的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打击走私、逃骗汇、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经过广泛征求银行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项下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由各银行向进口单位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以便海关在进口单位报关时进行核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项下以即期、远期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的(L/C、D/P、D/A),银行在向进口单位核发“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或相关凭证时,应增加核发《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做为随附单证由进口单位报关时向海关提交。

二、各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系统的情况决定《情况表》的核发形式:可以通过修改本行计算机系统向进口单位核发计算机打印的《情况表》,也可以手工填写核发。对核发的《情况表》,各银行必须统一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银行在向进口单位核发《情况表》时,对由于汽车运输和工厂提货进口货物无法提供提单号、进口托收项下无法填写合同总金额等业务原因不能填写的项目,可以暂不填写。但属非业务原因的必须按《情况表》的填写说明准确填写。

四、进口单位办理报关手续时,对以进口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的,海运货物必须向海关提供银行核发的《情况表》,空运、陆运货物或便捷通关提前报关货物,报关时可不提供《情况表》,由进口单位妥善保管,供海关事后核查时调用。

五、关于海关对《情况表》的操作问题,由海关总署另行发文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反映。


附件:1、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略)

2、《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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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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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填写说明



1、“付汇行承兑/付汇情况表编号”栏,填写银行作业流水号。

2、“付汇行名称”栏,填写办理付汇人对外付汇/承兑业务的银行名称。

3、“收汇行名称”栏,填写付汇人对外付汇的国外收汇银行名称。

4、“付汇人帐号”栏,填写付汇人对外付汇的国内银行帐号(银行帐号不能确定的可不填写)。

5、“结算方式”栏,在付汇相应的结算方式栏内打“√”。

6、“信用证号”栏,如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该栏内填写完整的信用证号。

7、“合同号”栏,填写合同书编号。

8、“合同总金额”栏,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填写合同总金额,如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可不填写。

9、“单据总金额”栏,填写信用证项下累计到单金额。

10、“本次付汇金额”栏,填写付汇人本次承兑付汇的金额。

11、“提(运)单份数、编号”栏,填写国外寄单银行来单中提(运)单的总份数和提(运)单编号,无编号的可不填写。

12、“发票号、张数”栏,填写国外寄单银行来单中的发票总张数和发票编号,无编号的可不填写。

13、 “装箱单号、份数”栏,填写国外发单银行来单中的装箱单总份数和装箱单编号,无装箱单的可不填写。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删除《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1997年12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试行《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试行《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

第147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国专利代理人才队伍建设,使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能够以更科学的方式选拔人才、储备力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在总结2006年至2008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经验并吸收社会公众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决定继续深化考试制度改革。现将考试改革方案予以发布。



  经研究,从今年开始试行改革方案,即,如果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考试成绩通过该部分今年的合格分数线,则其成绩合格的记录自今年起三年内有效。应试人员只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补考并通过另一部分考试,即可申请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但参加2009年考试的报考人员应当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并按照现行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六月十日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国专利代理人才队伍建设,使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能够以更科学的方式选拔人才、储备力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在总结2006年至2008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经验并吸收社会公众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决定继续深化考试制度改革。改革方案具体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的确定



  考试包括专利法律知识(总分为150分)、相关法律知识(总分为100分)和专利代理实务(总分为150分)三门考试科目。采用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总和(称为“法律知识”部分)确定一个分数线、专利代理实务(称为“代理实务”部分)单独确定一个分数线,双合格分数线择优通过的录取方式。每年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分别确定法律知识部分和代理实务部分的合格分数线。



  二、合格成绩的记录以及有效期



  如果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考试成绩通过该部分当年的合格分数线,则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该部分考试合格成绩单,成绩合格的记录自当年起三年内有效。应试人员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补考并通过另一部分的考试。如果应试人员在三年内未能通过两部分的考试,则再次参加考试的,重新起算合格成绩记录周期。



  三、报考科目的方式和费用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自行选择所要参加考试的部分,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颁发



  应试人员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绩合格记录当年起三年内,两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应试人员应当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