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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时间:2024-07-24 11:1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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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缔约双方商定如下内容,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关于第四条第一款
  协定第四条第一款所述的补偿,应相当于投资被征收之日的实际价值。
  二、 关于第七条
  协定第七条所述的转移“不应不适当地迟延”,系指应在履行转移手续通常所需要的时间内完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二月十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英文本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慕 华                    扬·丁卡
   (签 字)                  (签 字)

关于启用《公平交易检查证》的公告

国家工商局


关于启用《公平交易检查证》的公告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 统一制作、签发了全国通用的《公平交易检查证》, 于1994年9月1日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平交易检查证》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有效证件。持证的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人应积极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任何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二、《公平交易检查证》为蓝灰色, 封面印有中英文“公平交易检查证”字样和国徽图案, 封里贴有持证人的照片, 印有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编号、填发日期、签发机关等内容。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严格依法办事,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并接受群众监督。持证检查时, 应文明礼貌、廉洁公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 将严肃处理, 追究责任。
四、《公平交易检查证》正式启用后, 原《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用工作证》同时作废。



1994年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约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决定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且双方在一九七七年四月十四日同时在各自首都宣布其决定。两国将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事业。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代表

        黄镇(签字)            阿卜杜拉·萨拉赫(签字)


             一九七七年四月七日于华盛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