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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1:1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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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测绘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及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司法审判、房产管理等需要进行的房产测绘,由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六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应与房产测绘单位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房产测绘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施测房产坐落;
  (三)施测目的及要求;
  (四)测绘依据;
  (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的交付条件及期限;
  (六)费用支付标准及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异议处理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房产测绘单位或房产测绘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九条房产测绘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出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委托测绘协议或合同;测绘目的;房屋坐落、结构、层数等房产调查的内容;项目规模;作业内容等。
  (二)测算依据:执行的技术标准及文件;委托方提供的建房资料、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设计图等。
  (三)作业方法:作业器具;特殊部位建筑面积计算的说明;测量方法及房产调查方法;功能区的确定、共有建筑面积的构成及分摊方法的认定;分户用房界线的确定;面积计算及绘图方法。
  (四)测绘成果:测绘图纸及数据。
  (五)质量检查。
  (六)其他说明。

  第十条房产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房产测绘成果验收由房产测绘委托人进行,并签署验收书。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测绘的依据、方法和结果的产生过程。商品房面积测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委托,房产测绘成果经其验收合格后,在房屋售楼处予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测绘面积计算结果、共有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摊方法认定、共有建筑面积位置平面图等,接受购房人监督。

  第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建立房产测绘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3至5人的方式组成鉴定小组对有争议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鉴定。受聘房产测绘专家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房产测绘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含3年);
  (二)主持完成房产测绘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
  (三)在房产测绘单位执业;
  (四)无违法或违反测绘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委托人、商品房购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按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异议处理方式处理。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请鉴定小组对有争议的测绘成果进行鉴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房产测绘成果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且其测绘成果经鉴定合格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产测绘成果经鉴定不合格的,相应责任及鉴定费用由房产测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房产测绘单位建立企业信用系统,并定期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用于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房产测绘单位应自房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测绘资格证书》、测绘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人出具的验收书等材料申请测绘成果备案。

  第十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测绘成果加盖“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一)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房产权属登记;
  (二)委托人出具验收书;
  (三)房产测绘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
  (四)测绘人员具备上岗资格;
  (五)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格式符合标准;
  (六)提交备案的资料完整。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违法、违规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市辖县的房产测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南斯拉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于2002年1月9日至1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和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等中国领导人与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总统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发表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感到满意,一致认为,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长期、稳定、全面发展双边关系符合中南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也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决心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关系在新世纪更加全面深入的发展。

  二、双方愿开展包括高级和最高级别在内的各级政治对话,以增进两国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双方将积极推动两国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具体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展合作渠道,丰富合作内涵,加强双边关系的物质基础。双方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深了解,扩大合作,推动双边贸易关系、旅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不断发展。

  双方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议会及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保持经常性交往,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巩固中南传统友谊。双方将鼓励和推动人员接触和往来,并在打击有组织犯罪、非法贩卖人口、毒品、武器及伪造货币和证件等方面加强合作。

  三、中方赞赏南斯拉夫为实现内部稳定、民族和解所作的积极努力。中方重申,支持和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要求全面切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保障科索沃━梅托希亚地区各民族的完全平等、财产和人身安全及利益,并保护其文化遗产,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尽快安全、自由地重返家园,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科索沃━梅托希亚问题的政治解决。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为科索沃━梅托希亚问题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框架内早日得到公正、持久的和平解决,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345号和第1371号决议和平解决地区争端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

  四、南方重申其众所周知的立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南方确认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官方性质的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南方强调,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尊重和支持中国为维护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五、南方充分重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东南欧地区稳定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中方认为,南斯拉夫是实现世界和平、维护东南欧地区稳定和促进区域合作的重要因素。中方理解和尊重南斯拉夫作为欧洲国家致力于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选择,赞赏南斯拉夫奉行睦邻友好政策。

  六、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追求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世界多极化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愿望。双方强调,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中南两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努力。

  七、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认为恐怖主义是对整个人类文明的公然挑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双方强调,在打击恐怖主义问题上不能搞双重标准。对于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都应采取一致立场,严厉谴责,坚决斗争。双方主张,在反恐问题上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导作用,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八、双方坚信,联合国是当今最具普遍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解决全球和地区冲突方面,其权威性和重要作用是其他国际或地区组织无法取代的。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支持加强和提高联合国的作用和效能,愿继续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密切协作。

  本声明于2002年1月9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

    (签字)                      (签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1988年9月15日,工商局、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
经济贸易厅(委、局):
为加强对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活动的管理,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发布了《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审批管理办法》〔(88)外经贸进出五字第603号文〕。
近来,在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以下简称来华展览会)中,发现一些无广告经营权的公司或单位非法经营来华广告业务;一些公司虽有广告经营权,但超经营范围承办展览广告业务,给广告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防止再度出现上述情况,现就举办来华展览会期间经营广告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有举办来华展览会经营权而无广告经营权或有广告经营权但经营范围中不含展览广告业务项目的单位(公司),在举办来华展览会期间,利用展出场地、会刊、画册等媒介或形式为非参展企业设置、刊登来华广告收取广告费的,国务院所属单位事先应征得经贸部同意,各地方单位事先应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同意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其余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能经营上述广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