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6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六盘水市市级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务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六盘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务服务工作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六盘水市的市级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政务服务机构。
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或者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作为本部门(单位)的政务服务机构。
分中心、窗口业务上接受市政务中心的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
第六条 市政务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规范市级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务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市级政务服务的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承办政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对市级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指导各县、特区、区的政务服务工作;
(三)审核、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操作规程;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设立分中心、窗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设立分中心或窗口并负责监督管理,保障分中心、窗口的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和人员稳定;
(二)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梳理、拟定本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操作规程;
(四)将本部门(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所属分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授权所属分中心、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能授权的政务服务事项,确保所属承办机构接受分中心、窗口的分办、督办;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八条 分中心、窗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执行市政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市政务中心的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负责与市政务中心的工作衔接;
(二)代表所在部门(单位)统一受理政务服务申请、统一送达政务服务决定;
(三)根据所在部门(单位)授权,直接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或者将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分办到承办机构,并督促办理;
(四)贯彻执行各项政务服务制度;
(五)完成所在部门(单位)和市政务中心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作为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需作为政务服务事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梳理出本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并拟定操作规程。
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三)实施主体依据;
(四)办理方式及数量;
(五)办理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七)规定办理期限;
(八)承诺办理期限;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十)主要办理程序和办理流程图。
上述第(三)项至第(十)项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作具体规定或规定不全的,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按照合法、合理、效能、便民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拟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梳理、拟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操作规程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送交市政务中心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政务中心报市人民政府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审定;
(三)经审定的,由市政务中心和实施单位对外公布。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审定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操作规程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增加或者变更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操作规程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取消或者暂停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取消、暂停的理由、依据和暂停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实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申请由分中心、窗口统一受理,政务服务决定由分中心、窗口统一送达。其他机构不得受理政务服务申请和送达政务服务决定。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分中心、窗口应当执行公开公示、首问负责、一次告知、收件回执、限期办结等政务服务制度。
第十八条 需由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分别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实行联合办理或者统一办理。
实行联合办理、统一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由市政务中心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接受主办单位的安排、协调和督促。
联合办理、统一办理的实施程序,由市政务中心会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市政务中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政务服务的在线办理和电子监察。
尚未实现政务服务在线办理和电子监察的分中心、窗口,应当按照市政务中心的要求,将政务服务工作情况抄告市政务中心。市政务中心根据抄告的情况适时进行督办。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工作列入市直机关目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考评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分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务中心视其情节给予教育帮助、督办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驻市垂直管理部门,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各县、特区、区的政务服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鼓励来丹投资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来丹投资的若干规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发布)
一、为了吸引国内外客商来丹投资,促进丹东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 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以及丹东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企事业单位、 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在丹东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按本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三、投资者开办企业,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四、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的30%缴纳;
投资规模较大、占用土地较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土地出
让金.
五、占用现有耕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只要不造
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其使用方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
定,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六、投资者从事农业、工业生产、能源交通、科技成果转化等生产性项目以及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按入库级次由财政列支全额返还投入企业.
七、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从纳税之日起2—5年内,企业缴纳增值税
的地方分成部分,按入库级次由财政列支返还投入企业50%。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上的
返投5年;投资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返投3年;投资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返
投2年。
八、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其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财政
列支返还投入企业;从项目竣工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房产税按入库级次由财政列支
全额返还投入1年。
九、投资于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项目从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规定免征一
年,再先征收后由财政列支全额返还投入1年。
十、开办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应缴纳的各种费用,除国家及省应收部分外,地方收取
部分一律减半征收。投资项目资产评估和验资等费用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征收。投资政
界企业减半缴纳工商注册费,免交工商管理费3年。
十一、对丹东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由市政府聘为经济顾问。对贡献大的外
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对受聘来丹东工作的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和
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人及
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户籍在农村的,免费落入市区或城镇。
十二、本规定由丹东市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