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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7 04:4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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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 州 市 人民 政 府 令


第48号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2月2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沈仁康



2013年2月28日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并负责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条例》规定的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法定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项目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实施。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用地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建议报告。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提出书面意见。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发改部门还应出具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书面意见。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确认建设活动符合有关规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结合规划用地范围及房屋现状提出房屋征收范围建议,报项目属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项目属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房屋征收范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典当、赠与、买卖、租赁或抵押、房屋装修、户口迁入、分户,新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收集相关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应单列公示,并明示处理方式。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查核,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由国土资源、住建、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确认小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和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后,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项目属地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项目属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项目属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四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拟征收范围内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项目属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提供的安置房源现房可以折价计入征收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200户(含)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项目属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所有被征收人均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功;

被征收人虽未全部参与选择,但参与选择的被征收人超过半数以上,并达到全部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共同选择了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通过多数决定;

不能协商选定或多数方式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机构以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其进行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补偿: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提交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权属、面积、用途证明,在实施征收时按规定予以评估补偿;

(二)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适当补偿;

(三)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 对选择安置到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安置用房设置电梯的,其安置用房总价中可少付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的金额,少付部分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安置用房电梯公用部位面积,在项目征收决定中一并公告,最终以安置用房确权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国有(控股)单位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且享受政策租金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一)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购房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或承租人不符合公房房改购房条件的,征收人可以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简称换房续约),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承租人符合换房续约条件并经房屋租赁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对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助,货币补助标准为原租赁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五。

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征收非国有(控股)单位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涉及廉租房、公租房优先安置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如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一)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认定;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不能明确认定房屋用途的,按未明确用途房屋的认定办法认定。

未明确用途房屋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02年3月5日《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前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为商业用房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2002年3月5日之前1年内按实际营业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予以确认,每提前1年,增加百分之六,剩余面积仍按原房屋用途补偿。

确认改变房屋用途部分面积,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所有权人在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后,方可按改变后房屋用途补偿。

未经同意改为其他用途的,一律按原房屋登记用途补偿。

2002年3月5日后至征收公告发布前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且纳税半年以上的,按原房屋登记用途补偿,改变原登记用途面积部分,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

改变房屋用途的被征收人应当持有现在经营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提供经营当年至现在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完税凭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延续使用的营业证明。

改变房屋用途认定办法、土地收益金缴纳办法、经营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十四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通知发出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费。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而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五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补偿。

第三十六条 项目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包括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监察、审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市区房屋征收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2007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2011年1月21日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芜政[20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管理防空地下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规划,结合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统筹安排,同步发展,全面提高人防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称市人防主管部门)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
计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建设标准如下:
(一) 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按底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 新建9层以下(含9层)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主客部门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参加对该建筑项目的评审,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持有《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第十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一并设计。设计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建筑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和标准,确需改变的,应报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同步整体验收。
第十五条 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单位使用、维护和管理,战时服从市人的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作为防空袭等战时活动场所。利用防空地下室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维护和管理或者交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使用和维护,人防主管部门对工程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人防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无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1992年3月31日发布的《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理暂行办法》和1992年7月24日发布的《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工程》首批开发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工程》首批开发项目的通知


2001-07-18

教职成厅[2001]7号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指南〉的通知》(教职成[2001]4号)的要求,我部于今年4月至6月经过规划选题、公布开发指南、接受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程序,首批共计31个项目通过了评审,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是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对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快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资源建设步伐,开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试点;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改革,促进优秀教学资源共享,提高职业教育为当地培养适用、实用人才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并为项目承担单位开发工作创造条件。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成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网络建设是基础,资源建设是核心。首先要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教学模式与教学管理制度,贯彻终身教育的思想,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职业能力。要以学生为中心组织网络课程教学,加强学习内容、进程的可选择性,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和学习的能力;发挥网络多媒体技术在职业教育教学与培训领域中的巨大优势,运用模拟、仿真等技术,实现可复现性、可控性的实验实训辅助环境;发挥网络传播优势,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知识迅速辐射。

   二、网络课程等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开发要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明显的职业教育特色;要吸收“面向21世纪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教材建设工程”建设成果;要执行教育部颁发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优先支持重点学校、优秀教师加强示范性专业建设,开发优质教学资源。

   三、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项目是我部组织的重大教育资源建设项目之一。其目标是用两年的时间,建设100多项基础性、示范性的网络课程、教学案例库、教学素材库和仿真实训、考核库等。

   四、优先支持在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教学理论指导下的基于Web的课程,要求网络课程的学习过程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共享性、协作性、自主性等特点。开放性是指网络课程的体系和内容能够让主持课程的教师方便地进行调整和更换;交互性是指网络课程不仅要有人机交互,更重要的是要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教与学的互动;共享性是指网络课程要通过多种方式引入动态学习资源,形成资源丰富的数字化学习环境;协作性是指网络课程可以让教师、学生通过合作、竞争、讨论、交流等多种协同学习形式完成一个确定的学习任务;自主性是指网络课程要以学生主动性学习为主。

  五、我部负责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规划、指导与审批;我部现代远程职业教育资源建设委员会负责接受申请、组织评审、项目监理和质量认证;日常项目管理工作委托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负责。

  六、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单位法人承担合同责任。项目单位负责对承担项目的直接管理和协调,落实配套经费,并在人员安排、政策保障和条件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网络课程建设要从分散管理改为集中管理,从个体开发模式改为按软件工程模式开发,确保立项项目按照合同要求高质量完成。项目主持人负责具体的开发任务,遵守《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我部颁布的教学资源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履行合同,接受项目监理的检查,及时向项目管理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八、我部核拨的项目经费将根据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分期下达。各项目承担学校应根据合同规定投入经费,并保证如期足额到位。对未通过阶段检查的项目,将暂停拨付下一阶段的项目经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资格。

  九、首批项目应在2002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在今年年底前应提交测试版,同时安排试用。

  十、网络课程是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当地职业教育的特点,加快建设步伐;我部重点建设基础性、示范性网络课程。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及时规划当地网络课程建设与应用计划,推进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全面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十一、项目进展及有关文件都将在网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cve.com.cn


《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工程》首批开发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担单位

V11-W01011
优良蔬菜品种及其栽培技术
张少刚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1021
优良果树品种及其栽培技术
宋丽润
北京市农业学校

V11-W01031
优良花卉品种及其栽培技术
徐甸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1061
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
李振陆
江苏省句容农业学校

V11-W01071
家禽养殖技术
张爱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1081
家畜养殖技术
谢献胜
江苏省畜牧兽医技术学院

V11-W01091
水产养殖技术
张爱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1121
农村计划生育及卫生保健知识
郭晓霞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3011
多媒体和网络课件制作技术
冯竹春
四川省林业学校

V11-W02031
动物防疫与检疫技术
贺生中
江苏省畜牧兽医技术学院

V11-W04021
电工与电子技术
于双和
大连海事大学

V11-W04031
可编程序控制器应用技术
姚光才
江苏省江阴职业高级中学

V11-W04040
机械基础
钱东东
江苏省苏州机械职业高级中学

V11-W06021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冯竹春
四川省林业学校

V11-W07031
汽轮机设备及运行
王宝贵
哈尔滨电力学校

V11-W08011
工业分析技术
盛晓东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V11-W08021
精细化学品工艺学
张国铭
广东省化学工业学校

V11-W08040
仪器分析
刘福新
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

V11-W10011
网络营销
孙志宏
东南大学经管学院高职部

V11-W10021
电子商务实务
仝其根
北京商贸学校

V11-W10031
市场调查与预测
杨小华
北京商贸学校

V11-W10041
市场营销策划
张建华
江苏省苏州商业学校

V11-W11011
护患沟通
王庆中
河北省唐山市卫生学校

V11-W11021
老年护理
宋金龙
湖北省宜昌卫生学校

V11-W11031
急救技术
沈曙红
湖北省宜昌卫生学校

V11-W12021
饭店服务与管理
楼桦
北京市外事服务职业高中

V11-W13021
中等职业教育语文
陆迎真
江苏省无锡职业教育中心校

V11-W13031
中等职业教育英语
刘援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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