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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25: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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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公安部


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人口的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难。近年来,许多地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如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山东省济南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探索了“政府领导,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经验,有效地促进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提高对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各级计划生育和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借鉴济南市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中央关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的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济南经验的显著特点是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发挥暂住人口协管员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两支队伍的合力作用,在基层形成“两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各地应借鉴济南的经验,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模式和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计划生育、公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履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公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在提供底数、通报信息、查验暂住证、依法查处妨碍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等方面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具体支持,同时,借助计划生育系统的管理网络,了解治安线索,促进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部门要通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提高《暂住证》的办证率,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关情况。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到对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按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与规范,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级计划生育、公安部门要积极研究、协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二 ○ ○ 一年三月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
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
国务院:
2000年9月7日,国务委员王忠禹同志到山东省考察计划生育工作时,对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一经验非常可贵,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创举,可以在全国公安、计生系统推广。据此,我们对济南市的具体做法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济南市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也是全国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辖5区5县(市),人口557万。改革开放以来,济南市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居民生活明显改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口自然增长率自1991年起即下降到6‰以下,并一直保持稳定。与此同时,随着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大量流动人口涌入济南市区,流动人口年流量均在60万人以上。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在给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流动人口数量增长快。自1995年以来以年均15%左右的幅度剧增,流动主体由农业人口为主向多种成份变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二是流动人口构成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由以男性壮劳力为主向低龄、女性比重逐渐增加的方向发展。三是流动人口来自全国各地,流动区域由市内流动向跨地区、跨省份甚至跨国界流动。四是流动人口的情况难以掌握,从业由主要从事服务性行业向各行各业延伸。这种趋势,使原本就难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更加艰巨。1996年以前,济南市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占到全市的70%以上。五是部门职责不清,相互之间缺乏经常性的配合机制,形不成合力。面对流动人口量大面广、变化快及其管理的复杂性,济南市把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认识,从转变观念着眼,从完善管理体制入手,立足优质服务,综合治理,逐步建立起适应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近几年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计生、公安两部门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协作配合,互通情况,资源共享,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走出了一条综合治理的新路子。1998年5月,济南市公安局、计生委联合在天桥区新城派出所进行试点,随后,又在历下区、历城区扩大了试点范围,1999年在全市推广。2000年,全省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在济南市召开,他们的这一做法在会上进行了交流。通过调查,济南市的经验可以概括为“政府领导,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综合治理”模式,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综合治理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有效措施。

二、主要做法
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实行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质是,借助公安部门牵头管理流动人口的职能优势,依托暂住户口登记这个重要环节,发挥两支队伍(基层暂住人口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的合力作用。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公安部门主管的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与计生部门主管的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经常性联合办公和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公安部门按照综合治理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每200名流动人口配备一名暂住人口协管员,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每200名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配备一名计生专管员。所需人员从下岗职工或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所需经费主要依靠区级财政拨款和暂住人口管理费解决。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民警和协管员在履行治安、户籍管理等主要职责的同时,从提供底数、通报信息、查验证件、依法保障四个方面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即通过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协助计生部门摸清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婚育底数,并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此证明的,及时通知计生部门催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日常进行治安调查中,随时关注、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及时向计生专家员通报信息,不参与非警务活动。同时,对殴打、阻挠、报复、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危及计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治安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和追究。计生专管员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流动人口婚育情况,搞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同时,发挥其走门串户、细致入微的工作特点,及时发现未办理暂住证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及时向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民警和协管员通报,协助提高《暂住证》的办证率,做好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围绕规范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计生、公安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办理《暂住证》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暂住人口协管员、计生专管员工作纪律”等十多项管理制度,以规范其执法行为。在管理中围绕加强租房、用工这些关键环节,按照“抓房主,管房客,抓雇主,管雇工”的工作思路,对租赁房屋户进行预先登记,实行挂牌出租和房客登记制度。管理服务站定期对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劳务团体负责人、出租房屋户和流动人口分别进行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并签订治安、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对暂住人口治安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采取每周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分别对暂住人口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两部门分别对协管员和专管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三)以人为本,热情服务。济南市在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中,既重视管理,更重视服务。济南市委、市政府强调,外来人员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他们不仅要管理好,更要服务好,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视泉城为第二故乡。公安、计生部门始终把服务放在一个突出位置,在工作中主动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实行登门办证,流动办证,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就业指导,及时办理务工、经营等证件; 协调街道、居委会(村),帮助他们解决子女上学、入托等实际问题。对涉及流动人口的经济纠纷,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损害流动人口利益的治安案件,及时处理。通过多种形式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宣传优生优育、妇幼保健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她们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党政重视,提供保障。济南市在建立这一管理协作模式的过程中,各级党政领导非常重视。济南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召开有公安、计生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统一思想,调度情况,并多次到现场检查指导; 区、街(镇)两级领导更是亲自靠上现场调度指挥,为建立完善这一管理协作模式提供了组织保证。为保障在基层的落实,济南市自上而下建起了“三三三”的组织机构,即市、区、街(镇)三级分别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三级分别成立了暂住人口管理稽查机构,负责日常稽查工作。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各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此外,济南市各级政府还从人、财、物等方面为基层落实这一管理模式提供了大量的支持。仅济南市天桥区1999年度就投资200多万元,为公安、计生配备车辆、微机等办公设备,保障了基层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初步成效

(一)把中央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落到实处。这一管理协作模式初步构筑起了适应经济市场化、加快城市化要求的管理机制,把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落实到位。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多头管理,相互分割,形不成合力的矛盾,也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力度。这种管理协作模式把流动人口基层治安协管和计划生育专管工作结合起来,有利于借助户政管理的优势,为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基础和保障,工作好做了,难度小了,使流动人口依法规范婚育行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公安部门借助计生系统的管理网络,提供治安线索,多了一条依靠群众力量的渠道,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到位率明显提高。

(三)减少了工作环节,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程度。这种协作管理模式,使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持《婚育证明》到管理服务站办理审验手续和暂住证,可一次性审结,同时按规定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既方便了群众,又简化了工作程序。暂住人口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必要时可一起上门进行登记、验证、办证,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了满意度。通过实施政务、警务公开,服务承诺、群众评议等制度,树立了计生干部和责任区民警、暂住人口协管员的良好形象。

(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的提高。实行这种管理协作模式以来,济南市流动人口的就业、生活、居住环境不断改善,安全感明显增强。流动人口遍布商贸、城建、餐饮、环卫、家政、绿化等十几个领域,加强了城市的服务功能,特别是一批高科技人才的引进,对推动济南的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严密、有效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计划外怀孕大幅度下降,《婚育证明》的持证率、验证率、建档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连续三年位居全省的先进行列。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正。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09〕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为指导开展示范工作,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深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应用,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以下简称城市示范),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示范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应用面积迅速增加,部分地区已呈现规模化应用势头。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更好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级示范。开展城市示范,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技术标准等配套能力建设,形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效模式;有助于拉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市场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调控目标。
  二、示范城市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确认
  (一)申请示范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示范的城市是指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副省级城市;直辖市可作为独立申报单位,也可组织本辖区地级市区申报示范城市。
  1.已对本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评估,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
  2.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
  3.已制定近2年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1),详细说明在今后2年可以实施的项目情况,做到项目落实,并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应用的技术类型、应用面积、实施期限等,并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详见附2)。
  4.在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应用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或应用比例不低于30%;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应用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包括新增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积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积,具体将根据不同技术类型应用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0.5+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技术。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指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与新建(含改扩建)建筑面积之比。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标准、规程或图集基本健全,具备一定的技术及产业基础。
  6.优先支持已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法规的城市。
  (二)示范城市申请程序。
  1.申请示范的城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写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后,择优选择备选城市,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示范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示范城市审核确认。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项目落实程度、今后2年内推广应用面积、技术先进适用性、城市能力具备条件、机制创新实现程度等因素,选择确定纳入示范的城市。对于逾期上报的城市示范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中央财政支持城市示范的方式及有关要求
  (一)综合考量,切块下达。对纳入示范的城市,中央财政将予以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每个示范城市5000万元,具体根据2年内应用面积、推广技术类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切块到省。推广应用面积大,技术类型先进适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设突出,资金运用实现创新,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每个示范城市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相反,将相应调减补助额度。
  (二)创新机制,放大效应。各地应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方式,立足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可综合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补助的9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订、能效检测等。
  (三)分批拨付,追踪问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根据城市申报应用面积等因素测算补助资金总额,按测算资金的60%拨付补助资金;后两年根据示范城市完成的工作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四)加强考核,严格监管。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示范城市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申报应用面积或节能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将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对城市示范开展较好的省市,下一年度将予优先支持。
  四、城市示范技术及管理保障措施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实施城市示范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标准,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应用规模,提高应用水平。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和可利用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制定专项发展规划,指导技术应用。对浅层地能热泵技术,要切实把握不同热泵技术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坚持适度发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对资源的非合理利用。各地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应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应用。
  (二)完善技术标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有关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各太阳能光热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标准化、通用的太阳能光热系统组件,提高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各浅层地能热泵设备生产企业应积极研发高效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热泵设备。
  (三)加强产品设备质量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太阳能光热及浅层地能产品、设备建筑应用市场,强化市场准入,研究建立相关应用产品、设备的认证标识体系,加大对产品、设备性能的检测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四)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北方采暖区新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应同步推进分户供热计量。要建立项目评估机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组织对辖区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能效检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专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抽检。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项目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五)强化技术支撑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形成可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技术、标准及产品体系,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应用水平。要积极培育能源服务市场,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太阳能及浅层地能应用技术的推广。
  附: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08651335810443.doc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08651336200502.xls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农业部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4日,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建立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是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依法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正确处理行为安全与本质安全、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的设置和审批
第四条 农业部设部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
第五条 部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从各省、地的安全技术管理干部中择优推荐,农业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聘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安全监督员证”和“安全监督”徽章。
省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聘用,颁发“省安全监督员证”和“安全监督”徽章,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备案。
第六条 部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熟悉主要行业安全生产工艺技术;
(二)具有十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科级以上安全管理干部或工程师;
(三)有组织管理、综合分析、查处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的能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一般为不脱产的兼职人员,如有需要也可设置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编制,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第八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工作或被取消资格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安全监督员证”和“安全监督”徽章。

第三章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
第十条 组织职工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其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并为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企业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培训教育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凭其证件有权随时检查负责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现场检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安全技术资料、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等。
第十六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责令企业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作业,并应紧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发现特大事故隐患时,有权向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出限期停产整顿的要求。
第十七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企业和个人,有权提出表扬或奖励的意见。
第十九条 受农业部和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派,参加乡镇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的查处;处理事故时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并报告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监督企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技术改造计划的实施和安全技措费、矿山维简费等有关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有权制止任何平调挪用安全费用的行为,对因挪用安全费用造成事故的,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依法制止或支持企业拒绝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其他假公济私、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权对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忽视安全、领导不力、管理不善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省两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接受聘用部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督员应建立定期汇报制度。
(一)部、省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每月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一次安全工作。每半年和年末须向部、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每年1月须将部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和人事变动情况书面上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司。
第二十六条 部、省两级应建立例会制度。农业部每两年召开一次部级安全监督员例会;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召开1~2次省级安全监督员例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部、省两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政治思想和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履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对安全工作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阻碍或打击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由聘用部门组织查处。
第三十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如发现企业违法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行为,既不及时制止,又不紧急报告的,由聘用部门会同其他所在单位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经查证核实,取消其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资格,收回证、章,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88年颁布的《乡镇煤矿安全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