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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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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90年7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1]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建设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九日

 

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加快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多元化投资体制,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向城市污水处理事业,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㈠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

  ⒈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认识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治理好水污染是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城市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改革开放和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九五”以来,我省加大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依然滞后,污水处理率偏低,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各级政府要增强紧迫感,把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经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下大力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⒉建立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新机制。要转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由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观念,解放思想,采用一切有利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办法,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污水处理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⒊落实我省“十五”计划目标。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至少应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等50万人口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闽江流域、九龙江流域、晋江流域、敖江流域上中游的县城和其他有条件的县城也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到2010年,全省城市和大部分县城都要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福州、厦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

  ㈡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为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创造基础条件

  ⒋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暂按厂网分开的原则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要推向市场,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加快产业化发展的步伐。城市污水管网的投资仍主要由政府承担,但运营实行企业化管理方式。

  ⒌坚持老厂改革与新厂建设并重、盘活存量资产与增加资金投入相结合。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全部改制成市场化运化的独立企业法人,并逐步实行经营权转让或资产评估拍卖,盘活的资金优先保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的需求。

  ⒍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允许获得运营权的企业对污水处理厂原有人员进行重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组后分流或下岗的富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⒎鼓励推行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的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城市给水排水系统专业化管理的路子。

  ⒏推进水价改革。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激励社会投资和节约用水的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污水处理费是城市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需要,有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可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建设和运营费用,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创造必要的前提和条件。

  ⒐城市新建小区的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实行集中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应建设独立污水处理厂,具体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㈢政策扶持,市场引导,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⒑2001年起,规划在“十五”期间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县可开征污水处理费。现阶段,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可按用水量0.5元/吨左右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山区、沿海差异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大小,由当地政府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可参照执行。

  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务院规定免征增值税。

  ⒒在城市排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其污水处理费按正常标准的50%计征;企业的污水未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行处理达到环保要求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排污费。

  ⒓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可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必须在开征污水处理费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⒔各级政府要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建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污水处理费支付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的不足部分。

  ⒕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地政府可按略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率,并根据项目规模测算城市污水处理厂总体运营费用参考值,该参考值作为向社会投资者招标标底的上限,连同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其他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最经济的项目投资者和运营企业。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投资或营营资格的业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因客观原因而发生变化时,当地政府和投资运营业主可进行协商合理调整。

  鼓励采用BOT方式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

  ⒖投资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资本金应占总投资的30%以上,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获得城市污水处理厂承包运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按污水处理厂规模确定:日处理规模1万吨的,不低于150万元;日处理规模超过1万吨的,每增加1万吨,注册资本相应增加100万元。承包运营期限为5-8年。

  ⒗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用电要给予优惠,其电价按城市非居民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⒘当地政府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⒙各级政府可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贷款,筹措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资金,但要以当地财政的偿还能力为基础,合理控制债务风险。

  ⒚各级计划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支持项目业主申请国内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为项目报批提供各种指导和服务。

  ⒛“十五”期间,对实行产业化方式新建污水自理厂,省计委按新增日规模每万吨补助资金100万元,用于与其配套的污水管建设。

  2002年和2003年省财政每年各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产业化的污水处理厂的前期工作、配套污水管网建设的补助或贷款贴息。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根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21.城市污水自理厂上缴的地方收益部分,当地政府可用于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

  22.今后凡是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的污水处理厂,不得享受本规定赋予的优惠政策。

  ㈣加强领导,规模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经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3.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安排,综合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产业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省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24.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要按照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规划的要求,积极开展工程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式、投资运营年限、污水处理指标要求和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可能存在的风险向社会公告,通过实行规范的招投标制确定投资者或运营企业。

  25.加强污水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收入的资金必须按时按量进入财政专户。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的监督检查,防止污水处理费坐支和挪作他用,确保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处理项目。

  26.城市污水处理实行产业化后,各级政府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城市秩序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行政,对企业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依法进行监督,确保达标排放。

  27.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实施产业化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选用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8.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步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建设、物价、环何、财政、土地、体改等部门要加快制定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积极推进我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规范有序地发展为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稳定社会做出贡献。

  29.本规定所称城市,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30.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3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阳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办发[2000]72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
各大中型企业,各人民团体,
《阳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
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О年十月三十日


阳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
进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
[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规定〉的实施办法》(晋发[1999]13号)和市委、市政府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阳发[1999]27号)的规定和
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分级负责,
下考一级;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
员。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根据中发[1998]16号和晋发[1999]13号及阳发
[1999]27号文件要求,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
并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遇
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本单
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
计划安排,有任务分解,有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责任追
究等制度、措施,每半年有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书
面报告,年终有总结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
落实。
(二)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
按照中发[1998]16 号和晋发[1999]13号及阳发[1999]
27号文件规定的责任内容,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的具体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和落实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从
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各项工作,特别是要突出抓好以
下四个方面的责任追究:因没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而出现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不正之风严
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领导干部的配偶、
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
成恶劣影响。对领导成员按照任务分解中所承担的具体内
容进行考核。
(三)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
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遵
守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廉
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按照要求认真
自查自纠;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
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第五条 组织实施。
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执行情况的考核,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委
牵头,党委、政府办公室和组织、宣传、人事、监察等有
关部门参加,实行逐级考核。市委、市政府考核县、区和
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委、政府
考核乡镇和县区直属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考核一般在每年11下旬进行。专项考核与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时,纪检监察机关要抽调相应的力量参与,重点负责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专项考核单独进行时,考核的时间
要在干部整体实绩考核之前,以便于将考核结果纳入总体
考核之中。
除进行年度考核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加强对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日常检查监督,每季度要组
织一次专门检查,日常检查监督情况要作为年终考核评价
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标准。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各档次评
定的具体标准为:
(一)领导班子
1、优秀:①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
要位置,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
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②能结合本
地、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
争,工作积极主动,有开创性。③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在
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班子其他成员全部
被评为良好以上档次。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内
无违纪违法行为;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
题,能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地配合有关部门查处。⑤在年
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良好:①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
位置,基本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
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②能结合
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部被评为良好以上档次。④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该年度内无违纪违法行为;对本
地、本部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能态度坚决地配合
有关部门查处。⑤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党
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满意率达到70%
以上。
3、合格:①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了一定
位置,基本上能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
作配合起来抓。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
中全部被评为合格以上档次。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
及本地、本部门在该年度内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对本地、
本部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基本上能认真查处。④
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满意率达到50%以上。
4、不合格:①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
重要议程,没有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
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②未能结合本地、本
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完成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
各项任务。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有
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本地、
本部门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能认真查处,
甚至有包庇行为。⑤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
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满意率不达
50%(不含50%)。
(二)领导干部
1、优秀:①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
求,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
廉政建设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②直接管辖的
工作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或对发现的问题能
进行及时、果断的处理。③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
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④在年度考核中优秀票达到80%
以上。
2、良好:①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
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②直接
管辖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或对发现的问题能
够进行及时、果断的处理。③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
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④年度考核中优秀和良好票累
计达到80%以上。
3、合格:①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
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②直接管辖
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
进行处理。③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无违纪
违法问题。④年度考核中优秀和良好票累计达到60%以上。
4、不合格:①不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
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认真负责。②
对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不处理。③
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之一的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
问题。④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票达到30%以上。
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档次,可以通过综合分析
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确定,也可以采取百分考核的方法,按
得分多少确定。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或审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履行党风
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述职或总结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同步进行时,领导班子和每一名班
子成员在述职时都要对照责任分解内容,报告自己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在接受纪
委组织的专项考核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都要提供关于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专题汇报材料。
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或专题汇报材料,要以党委(党组)
的名义作出,由主要负责同志(一般是班子正职)作述职
报告或向考核组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查阅范围包括领导班子专门部
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记录,制发的文件,主要领导
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讲话稿、批办的案件和信访件,领导
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实施责任追究案例情况,领
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乘
车、住房、通讯工具使用等《廉政档案》资料。
(三)组织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
部实绩考核同步进行的,可按有关规定一并进行民主测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分步进行的,在适当
范围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座谈的方式听取意见,
了解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个人述职报告的真实程度。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同
步进行时,考核组根据考核结果,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标准,对被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归属
的档次提出初步意见,按干部实绩考核程序,纳入总体考
核之中。在组织专项考核时,考核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纪
委,纪委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按干部实绩考核程序,向同
级党委提出等次意见。
第九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非常明显
或个人廉洁自律特别突出的,考核组要提出建议,上级党
委(党组)应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
第十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低于“良好”
档次,干部实绩综合评价均不得称“实绩突出”,并分别由
上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该领导班子正职,或由领
导班子正职对该领导成员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连续两
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
该班子正职不得继续担任重要职务;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两
年被评为不合格的,也要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严格纪律。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就责任考核工作建立定期
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要结合上年度责任考核工
作的开展,对本地、本单位贯彻执行《规定》和实施责任
追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还要结合纪检监察工作
的实际,开展日常的督促检查。发现好的先进典型,要及
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较严重的要提出追究
意见。
(二)严格执行纪律,对不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要求的,或有属《规定》所列应进
行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之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涉嫌
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严重问题的,考核组要及时向
党委(党组)报告,由党委(党组)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立
案调查。
第十三条 负责考核的部门,要将对被考核的地方、
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考核结果、评价材料,报本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
审定,考核结果、评价材料由各级纪委负责,上报市纪委
党风廉政监督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
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阳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