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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2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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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7〕2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

  (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

  (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

  (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的通知

(2004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1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攻坚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至立  国务委员

副组长:周 济  教育部部长

陈进玉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李盛霖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马颂德  科技部副部长

   李子彬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副主任

   王国良  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

   陈小娅  教育部部长助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办公室主任由陈小娅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安排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属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含专项收费,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属国家所有,收费实行“财政统一票据、执收单位开票、收费局集中收款、资金统一分配、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收费管理局负责资金的集中收缴管理工作。
市收费管理局具体职责是:
(一)核发收款票据;
(二)集中收缴收费资金;
(三)分单位分项目核算收费收入;
(四)解缴和拨付收费资金;
(五)监督检查收费资金的收缴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集中收款的程序为:
(一)执收单位按收费项目性质及金额开出《预算外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开户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市收费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上;缴款人凭《缴款书》回单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零星、分散、不便于集中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由市收费管理局报市财政局批准,委托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并开出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的收票票据。委托代收代缴单位只能开设一个收入过渡帐户,收缴的收费资金每周及时全额解缴到市收费管理局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
帐户上。
第六条 市收费管理局对集中的收费资金按执收单位分户记帐,并及时与执收单位做好收费资金结算工作。
第七条 收费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后,原各执收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户(除委托代收代缴单位以外)一律取消。
第八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和收款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收费管理局在审核入库的收费资金与单位开出的票据金额相符后,方能为单位办理新的票据领购手续。
第九条 市属单位的收费资金按《综合财政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安排,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收自负,比例调控,综合平衡。
第十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物价、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工作,保证收费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收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交。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和《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收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