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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省特级教师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5:0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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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省特级教师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45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省特级教师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省特级教师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嘉兴市省特级教师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为稳定我市特级教师队伍,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深化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中的指导、示范和榜样作用,进一步激发特级教师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形成既有利于特级教师自身不断完善和发展,又有利于促进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培养的人才工作机制,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嘉委[2004]26号)和《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参照周边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嘉兴市中小学校(单位)在编在职在岗的浙江省特级教师。

  二、奖励标准

  每名特级教师每年奖励10000元----15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其中市属学校(单位)按每名特级教师每年15000元左右标准进行奖励。

  三、奖励办法

  1.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每年对在职的特级教师按学年度进行考核。在填写《嘉兴市特级教师学年度考核表》的基础上,先由本人进行述职自评、师生评议和所在学校考评,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嘉兴市特级教师年度考核表》和考核结果于每年9月1日前上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2. 以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特级教师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奖励。

  四、经费来源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特级教师奖励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列入教育事业费;高中段学校特级教师奖励经费在学校人员经费中开支。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82号


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区“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简称《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政府负责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惠阳区政府负责惠阳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
第三条 市区惠城区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由惠阳区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方案》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据《方案》确定的用地原则和区域,制定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方案》明确的实施计划,提出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方案》、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在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将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作为该土地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条件之一,由政府委托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代建。该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标企业或竞价企业必须具有三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代建土地、房屋面积;
(三)代建成本;
(四)代建利润;
(五)代建时限。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资料及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方案》和土地出让公告,与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一起拟定代建合同,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代建企业签订代建合同。
第九条 代建企业应依据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和代建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协助代建企业办理项目报建及相关规费减免等手续。
第十一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方案》及代建合同的要求。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市房产管理部门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市监管小组意见与代建企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在项目结算后,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上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后,代建企业将土地余款及报建费上交市财政;资金到帐后,市财政以经审定的实际结算金额按代建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给代建企业。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教育部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  告
第204号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6-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1)(2)(3)、4.3.4(3)、4.3.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