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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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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府办〔2007〕75号


颁布日期: 2007.08.21 颁布单位: 临高县 实施日期: 2007.08.21

备案登记号:QSF-2007-120007

题注:


临府办〔2007〕75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统一、科学、高效、规范的地震与火山(以下除特指外,简称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救援和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海南省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和《临高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启动原则:批准启动—县人民政府根据地震预测预报情况,批准启动预案。自行启动—地震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灾害发生后,要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快速搜救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受灾区镇配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和社会救灾。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原则:科学整合政府和社会人力、技术、物资、信息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通。
广泛动员、军民结合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形成全民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充分发挥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驻临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原则: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临高县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灾害发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实行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协调联动。同时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政府主要领导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 指 挥 长:县政府办负责人
县人武部负责人
县地震局负责人
县公安局负责人
县消防大队负责人
县武警中队负责人
县边防支队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教育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水务局、旅游局、粮食局、科技局、外事侨务办、县人武部、县边防支部、县消防大队、县消防中队、县武警中队、《今日临高》报社、供销联社、自来水公司、燃化公司、临高红十字会、临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高气象局、临高电信局、临高邮政局、临高移动公司、临高联通公司、临高供电公司、临高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1名负责人。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主要应急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地震(火山)应急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处置一般地震(火山)的应急工作;协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
2.1.3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根据地震(火山)灾害的程度,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地震局负责人和灾区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根据地震(火山)趋势和灾害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指挥现场抗震救灾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现场各类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组织现场新闻报道;安定民心、稳定社会,做好应急宣传和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需要下设办公室、震情监测预报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与次生灾害防治组、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组、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医疗防疫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宣传报道组。
2.1.4 县地震局
县地震局主要应急职责: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和灾情速报,协助开展地震(火山)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管理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地震(火山)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火山)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火山)趋势紧迫性作出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监测台做好地震(火山)监测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工作,县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火山)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县地震局(电话:28285079)或省地震局(电话:65334744或65342760)。情况紧急时县地震局可直接向县政府提出地震(火山)预测意见。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
(1)地震预警级别。根据破坏性地震的严重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区域的划分;
Ⅱ级: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5.5级以上(或不低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Ⅰ级: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6级以上(或高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2)火山预警级别。根据灾害性火山喷发的规模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中期喷发预报—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灾害性火山喷发的区域的预报;
Ⅱ级:短期喷发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一定灾害规模火山喷发的时间、地点、规模的预报;
Ⅰ级:临近喷发预报—对3日内将要发生较大灾害规模火山喷发的时间、地点、规模的预报。
3.2.2 预警的发布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文件的方式发布。
省行政区域内其余的地震(火山)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火山)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24小时之内的火山临喷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火山)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火山)预报为准。
3.3 预警预防行动
地震(火山)预警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火山中期喷发预报)—短期地震预报(火山短期喷发预报)—临震预报(火山临喷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中期预防工作部署—短期预防工作准备—临近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3.3.1 中期预防工作部署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有关文件和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火山)中期预测意见与预防建议,研究、部署预防工作。
3.3.2 短期预防工作准备
省人民政府接到省地震局提出的破坏性地震(火山)短期预测预警意见后,决定是否发布短期预报,并开展预防准备。
3.3.3 临近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接到省地震局提出临震预测(火山临喷预测)意见后。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火山临喷预报),并宣布预报区进入应急期,情况紧急时县政府接到地震部门预测预警意见后可直接发布预报。预报区所在的各级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视情况发布避险通知,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出动警力加强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紧急救援队伍待命。
地震部门加强监视,随时报告趋势变化,并要做好灾后趋势判断工作,提出后续破坏性地震(火山)的短临预测意见。
3.4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地震(火山)预警支持系统:INTENET通信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为全省地震系统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地震(火山)数据信息网络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件平台;省地震(火山)前兆立体观测网络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现代化分析会商系统为震情会商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个别人员死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上年
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 大
地震灾害 50-300人 6.5—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 50人以下 5.5—6.5级
一 般
地震灾害 个别 5.0—5.5级
4.1.2 火山灾害事件分级
火山灾害事件,按规模大小和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火山灾害:火山喷发事件的熔岩流、火山灰等规模一般,直接灾害有限,但社会影响较大。
较大火山灾害:火山喷发事件的熔岩流、火山灰等规模较大,直接灾害较小,但社会影响巨大。
重大火山灾害:发生重大规模火山喷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威胁火山地区及周边居民安全。
特别重大火山灾害:发生特别重大规模火山喷发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
4.1.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应对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灾区应急工作。
如果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发生重大人员伤亡、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Ⅰ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中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20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4.2.2 Ⅱ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实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5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4.2.3 Ⅲ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4 Ⅳ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4.2.4.1 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驻临部队、武警,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海南岛陆及近海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省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南海地震监测尚无速报能力。
4.3.2 县地震局的灾情速报
灾情速报内容包括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县地震局负责迅速启动本地的灾情速报网,收集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灾害信息,向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省地震局;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2小时)汇总上报省地震局,随后按1、2、6、6、6…小时间隔上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灾情,及时向县地震局报告,经县地震局汇总后,上报省地震局。有条件情况下,尽快将现场灾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和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县地震局、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3.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地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县民政、发改、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人员伤亡、财产、经济损失、社会治安等情况迅速进行调查、统计;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及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对建筑物、大坝、文物等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县交通、电力、水务和通信等部门对工程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各方面灾害信息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地震局和县民政局。根据救灾需要,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发现因地震(火山)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民政局。接报后,县外事侨务办公室上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地震局、省民政厅。
4.3.4 震情灾情公告
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4.4 通讯
为确保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畅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配置150W单边带电台一台。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火山)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地震(火山)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驻临部队的应急通讯设备。
4.5 指挥协调
在地震(火山)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工作。灾区镇政府先行组织领导抢险救灾。非灾区镇及县、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灾区全力支援。地震(火山)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并相互协作。
根据现场抗震救灾的需要,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所涉及到的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均有责任按各部门、单位的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救援任务,详见各部门、单位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
4.6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尽快沟通和汇集地震(火山)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并及时上报;确定救援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7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搜救工作;驻临部队、武警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与受困人员,并进行工程抢险;消防大队组织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工作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是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二是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寻找被压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三是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方法开展营救,使受难者脱离危险;四是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医生,采取各种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应急抢险中,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震损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等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等并采取处置措施;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坍塌等次生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要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划避难场所,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10 次生灾害防御
消防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发生;县水务局、县建设局、县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大;县国土环资局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并会同县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水库险情的动态监测;县发改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督导和协助灾区对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监控预防工作,防止疫病流行。
4.11 地震现场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向地震(火山)现场派出专业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火山)趋势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4.13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与省地震局联合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社会影响和各种地质灾害等,联合省地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配合下,共同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14 信息发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拟定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和形式,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5 应急结束
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火山)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火山)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和灾害事发地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与安置标准。
善后工作小组根据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在救灾工作过程中征用物资和劳务及时进行合理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灾后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5.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县或全省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对于需要心理援救的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5.3 保险
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火山)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参与地震(火山)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系统维护,确保地震(火山)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建立指挥部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县地震局采用一切快捷有效地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6.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救援装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地震(火山)灾害发生时应急救援的有效使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火山)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要有重点地发展城市社区地震(火山)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县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其他各专业性救援队伍和社区志愿救援队伍作为灾区先期抢险救援队伍。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储存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建立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使用状态等信息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
灾害发生后,交通部门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交通设施。
详见县交通局应急预案。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地震(火山)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按照分级救护的原则,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三级救治方案,对于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由县发改局和县工业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协调、调配。
详见县卫生局、县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发改局应急预案。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地震(火山)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驻临部队、武警予以协助和配合。震区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7 物资保障
民政、粮食和物资管理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灾物资动态数据库,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建立健全县地震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的随时供应。完善县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县级调控能力,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县红十字会协助各级政府接受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开展人道主义救援。
6.8 经费保障
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灾款的发放。
6.9 社会动员保障
在先期应急处置队伍和后续处置队伍难以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时,县政府在辖区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灾区内群众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救工作。县红十字会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指导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城市规划中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维护。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火山)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火山)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火山)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火山)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应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火山)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地震(火山)应急基础数据库是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基本组成,其包括全县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和教育
宣传、地震、海洋、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县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3 演习
县政府按照所辖行政区地震(火山)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一定规模的地震(火山)应急综合演习。
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上报县政府和省地震局,省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各级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8.2 平息地震谣传
县城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的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必要时省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县政府工作。
8.3 特殊时期戒备
在国家和省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火山)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和省地震局。
9.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火山)应急:指为了减轻地震(火山)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火山)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火山)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火山)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地震局承担。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并报县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更新的最长期限为5年。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县地震局应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预案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污职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本预案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冷饮食品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提高冷饮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从事生产、销售冰棒、雪糕、冰淇淋、食用冰块、果味水、果味露、果子汁、刺梨饮料、矿泉饮料,可乐型饮料、汽水、汽酒、酸梅汤、速冷机兑制散装低糖饮料等冷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均限当年有效,生产经营者(含兼营)生产、销售前应先办妥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或健康证审验,然后将计划生产的品种、规模、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及来源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备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材料派员到生产现场检查了解,经确认具备生产、销售卫生条件者,约定试产日期,并对试产样品抽样检验,合格者发给卫生许可证,方可正式投产销售。

未经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试产品不得销售。

第四条 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场所周围环境必须经常保持清洁。应有充足合理的贮料、容器消毒、原料熬煮、生产、包装、冷藏等厂房或场所,生产车间内部构筑必须符合防尘、防蝇、防鼠要求,墙壁、地面应便于洗刷、排水,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能有效防止生产过程污染。

冷饮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及手消毒用品、鞋靴消毒池及适宜的更衣、换鞋设施。

第五条 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机具、模具、容器、用具等必须专用,其原料及产品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销售前后应清洗、消毒、保洁。

第六条 生产冷饮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七条 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厂店必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如机具、容器、用具消毒保洁制度、防污染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车间清扫和个人卫生制度、奖惩制度等)。有专人负责卫生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检查,认真执行消毒、保洁和防污染措施,切实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在生产车间直接对外发货。

第八条 生产冰棒、雪糕、冰淇淋的配料必须经熬煮消毒。兑制散装饮料的用水必须经有效的消毒处理,生产冰棒、雪糕、冰淇淋不得使用人工合成色素。

禁止生产不含发酵原果酒的“汽酒”和仅以糖精、香精、色素兑制的颜色水(三精水)。

第九条 除酸梅汤和速冷机兑制的散装低糖饮料外,所有冷饮食品必须包状严密。各种饮料的标签必须按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87)》的规定,标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禁止销售无包装的冰棒、雪糕。

第十条 冷饮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有关的食品卫生知识,懂得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厂、店,应每年投产(开业)前,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卫生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冷饮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生产、销售时必须穿戴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衣(围裙、袖套)帽及专用鞋靴、口罩,搞好个人卫生,并随时携带健康证以备查验。

无有效健康证的冷饮食品零售商贩,生产厂家不得供货。

第十二条 冷饮食品的生产企业,均应设立化验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人员,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化验室的检验记录应保持完整,不得伪造,并按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尚无化验室的小型厂家,应委托合格检验单位,其检验结果也应及时报送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生产冰棒、雪糕、冰淇淋的厂家应有能容纳三天以上产量的冰柜或冷库,以保证产品合格销售。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冷饮食品生产、销售者的卫生监督及产品的监测工作,认真坚持冷饮生产、销售卫生许可证审发标准,对冷饮生产厂家的产品应不定期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产品允许加工复制,然后加大三倍量取样复检,仍不合格者应立即责令停业改进,改进后产品仍不合格,又不积极采取改进措施者,应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颁布的《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原因的调查与分析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马 均

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在我国广大农村人口出现了“南漂或者北漂”现象,他们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婚姻状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率上升。家庭的不稳定,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在现阶段,离婚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农村离婚案件的审判经验至关重要,因此,古蔺县人民法院就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化解农村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特点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在古蔺法院近三年来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2004年审结离婚案件254件;2005年审结离婚案件285件;2006年审结离婚案件301件,2007年审结离婚案件396件。
2、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诱因。
受“淘金热”的影响,特别是较贫穷的山区青年男女出现的“南漂东南沿海城市或北漂秦岭以北各省”现象的圆“发财梦”。一部分人因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据统计,约占35%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就与第三者关系亲密,其中一部分还属非法同居。
3、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较大。
在审结离婚案件中,除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约占31%外,案件为判决离婚约占27%、调解离婚约占42%。由于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多达占离婚案件的30%),故通过公告送达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50-60%。
4、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较少,但在逐年增多。
尽管《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仍不强,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所以往往是被动承受离婚的痛苦。不过,近年来约有3-5%的开始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了,对于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法官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5、家庭暴力是婚姻出现红灯的一个重要因素。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在农村逐步增加,今年约占到离婚案件的19%。由于受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夫权思想仍很严重。特别是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时,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随着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妇女在潜移默化中也有了朦胧的法律意识,在自已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她们开始诉来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摆脱不幸,寻找新的幸福。
6、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较多。
在农村,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是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即认为就是已经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现象较普遍,这种“婚姻”无视了《婚姻法》的存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重婚行为,而其本人却并不认为自己已经违法犯罪,算是另一种犯罪情形,由此事实婚姻和因重婚行为导致“离婚”的约占14%。
二、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当前农村婚姻案件上升,有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新审视婚姻观念,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观念。
在我国,从禁锢思想到现在的全方位开放,自由、平等的观念悄悄占据了人们的思想,年轻人开始重新审视恋爱、婚姻、家庭等观念,开始对自已不幸福的婚姻进行抗争,便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曾受其禁锢思想束缚的大部分年轻人,对自已的配偶缺乏认识,双方没有起码的了解,更无感情可言,如今观念的更新,离婚率增高也就自然而然了。
2、长期的两地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夫妻感情。
受“淘金热”的影响,特别是出现较贫困的山区青年男女“南漂或北漂”现象后,外出务工家庭呈现出两种类型:第一是单一外出型。即一个外出打工,一个在家留守,外出者有自己的世界,留守者有自己的生活,偶尔电话联系,难以有情感沟通,夫妻感情也就难以培养起来。第二种是双方外出型。即夫妇同时外出打工,但往往都不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工厂,大多是住工厂里的集体宿舍,双方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和属于私舍的空间,若男方或女方在自己的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那么就极易发生婚变。
3、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纠纷。
在现在的农村,大部分的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成的,自由恋爱所占比例极少,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见面几天后就匆匆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又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所以在婚姻生活过程中,由于缺乏了解,就容易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4、两地分居和婚姻观念变化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空间和条件。
古蔺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大县,工业生产相对落后,为了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出现走南闯北的青年男女并不少见,打工帮助他们圆了“发财梦”,但是一部分人亲身体验到生活的反差后,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便发生变化甚至扭曲而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使得两地分居和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空间。而另有一部分人因家乡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相距反差较大,致使思想发生蜕变在外产生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5、对家庭缺乏责任心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因素。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农村一部分人生活上变得较为稳定,经济上相对富裕。一些人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便开始变化甚至转移,染上不良的奢好后,酗酒、打牌等灯红酒绿的生活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间,而亲情爱情则被抛在脑后,然而因与对方交流沟通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便激发矛盾,不顾妻儿老小,最后导致离婚。
三、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就处理该类案件时当怎样采取遏制离婚率上升的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
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加大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五.五”普法和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
2、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大普法宣传,规范不法婚姻行为,严把婚姻登记关。人民法院也应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把好婚姻登记关口,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了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观念淡薄,不重视婚姻登记等一系列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同时要通过以案释法,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对于那些因同居引起的纠纷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同居的危害;对发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切实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
3、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
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4、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
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加大了对“过错方”责任追究。所以,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严肃批评教育;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必要时可适用“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判决由过错方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但是要依据充分的证据。因此,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