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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产垃圾焚烧炉》的通知

时间:2024-05-08 14:3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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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产垃圾焚烧炉》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产垃圾焚烧炉》的通知



建标[2000]2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的要求,由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编制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T118-2000,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的一个不当之处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王健 刘宗胜 徐庭霜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6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三卷(以下简称《第三卷》),有一个知识性的错误,恐怕会对初学者造成误导。遗憾的是,虽然历经数次修订,编者仍未能发现这一硬伤。
《第三卷》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最后一段(551页—552页)认为:对于由于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构成犯罪的,应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办理:……。第二,依照民事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上文所指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6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适用问题,《意见》和《规定》存在冲突。但是《意见》实施日期为1992年7月14日,而《规定》实施日期为1998年1月19日,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理,《规定》显然优先适用。况且,《规定》是最高院等六部委联合作出的,《意见》中与之冲突之处,理应以《规定》为准。事实上,在《规定》出台之后,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也正是照此办理的。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因其权威性、全面性和实用性,早已成为司法考试应试者的必读教材,对读者的影响不言而喻。鉴于《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内容浩繁,疏漏之处在所难免。前段时间,法律出版社就第三卷公司法部分公布的勘误竟达15处之多。但上文所指出的不当之处,恐怕和出版社无关。虽然瑕不掩瑜,但类似这种硬伤,编者还是要及早发现勘误为好。另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6年[修订版]是否仅此一处不当,目前尚不得而知。编委会有没有主动纠错的相关机制呢?

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团中央《关于各级团委领导干部年龄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团中央《关于各级团委领导干部年龄问题的意见》
(1982年5月14日)


中央组织部通知:

  团中央根据党中央关于逐步实现各级领导班子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战略任务,拟定了《关于各级团委领导干部年龄问题的意见》。现将这个意见转发给你们,望在今后配备各级团的领导干部时,参照执行。

 

  建国以来,共青团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逐年增大。团省委书记的平均年龄,一九五三年为三十二点三岁,一九六四年上升为三十九点九岁,一九八一年又上升到四十四点九岁;团地委书记的平均年龄,一九五三年为二十九点五岁,一九六四年上升为三十五点四岁,一九八一年又上升到三十六点六岁;团县委书记的平均年龄,一九五三年为二十六点五岁,一九六四年上升为三十一岁,一九八一年又上升到三十二岁。上述三级团委副书记的平均年龄也在逐年增大。近几年,由于论资排辈思想和年轻干部来源困难等原因,团的干部年龄增大的趋势还在发展。

  共青团是一个有年龄限制的组织,年年发展新团员,年年有超龄团员离团。团的干部也应该象团员队伍那样是“一池活水”,年龄大的干部不断地向党输送,同时不断提拔配备年轻干部,以适应共青团组织的特点。

  近几年来,党中央提出了使各级领导班子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战略任务,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界限。今年将召开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各省、市、自治区也将陆续召开团的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提出一个各级团委领导干部的年龄要求是适宜的,以便各地在选举配备领导班子时有所遵循。

  从目前团的工作和团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出发,根据“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原则,为使团的工作保持连续性,便于积累工作经验,我们意见,今后新任团的领导职务的干部,除必须德才兼备,政治上可靠,工作上有朝气等条件外,年龄上要按梯形式配备,把领导班子的年龄差距拉开,逐步把年龄降下来。具体要求是:

  一、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岁,其中,三十五岁左右,三十七、八岁的应占总数一半左右。正副部长一般不超过四十岁。正副处长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岁。

  二、团省委:书记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三十八岁,其中应配备一两名三十五岁以下的。

  三、团地委:书记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三十二岁。

  四、团县委:书记一般不超过三十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二十八岁。

  五、公社(乡、镇)团委:正副书记一般在二十五岁左右。

  六、机关、学校、厂、矿、街道企事业单位团委正副书记的年龄,可参照地方各级同级团委书记的年龄。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望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