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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3:0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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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机制,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组织咨询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以下简称专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市咨询委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组织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市咨询委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由市政府聘任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其中一名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 1 人,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市咨询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咨询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总数为 60 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分为经济类、科学技术类、社会事业类。

第七条 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市咨询委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规定,在提请集体审议前交由市咨询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市咨询委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采用会议方式的,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采用会议方式的专家咨询论证由市咨询委主任(在主任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时,由市政府授权的副主任)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市咨询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所提请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相关资料在市政府集体审议该项决策之日(以下简称决策审议日)的20日前提交市咨询委,并提出咨询论证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市咨询委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10日前,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咨询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以保证参加论证的咨询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8日前,按照咨询专家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决策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书面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3个工作日前完成,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归纳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结果公布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继续聘任。

因客观原因,任期届满未予换届的,其任期延至换届时止。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 8 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关专业资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品行良好,忠于职守,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四)自愿并方便为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市咨询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资质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二十条 市咨询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通过《张家界日报》公示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并在《张家界日报》上公布聘任人员名单;对不符合条件未予聘任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含被推荐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保密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市咨询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咨询委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政府颁发“张家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咨询委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咨询委组织研究咨询机构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

1989年5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各类经贸、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应严格按照经贸部(89)外经贸进出资字第160号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不予批准用汇,银行不予办理有关汇款手续。
二、国内单位举办或参加上述展览会(博览会),应以留成外汇或专项外汇支付国外有关费用,不得以出售展品收入抵付展览费用。参展单位应凭“出国参展费用开支预算表”及主办单位的付款通知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外汇划拨或汇出手续。
三、凡由国内单位组团参展的,参展单位应以外汇额度配人民币汇给组团单位,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应对其需调出的外汇额度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允许调出并在外汇额度调拨单备注栏注明“已扣出国指标”字样。若组团单位无额度帐户,可持有关参展批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开立临时外汇额度帐户。
四、国内参展单位中的三资企业和经批准允许保留并使用现汇的单位可用现汇支付有关费用,组团单位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可开立临时现汇帐户。
五、组团单位对国内参展单位提供服务,只能收取人民币手续费(或服务费)。
六、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在展览会期间出售展品所得的外汇收入,一律调回国内并到银行结汇,按规定办理留成。展览会(博览会)结束后,参展单位须持填写的“出境展品销售情况表”、收汇凭证和国内银行结汇水单、出入境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核销手续。
七、对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的参展或组团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将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实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高检院适应新的形势,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推进文明执法、保障人权、维护程序公正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积极影响
1、提高了办案水平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使办案人员自觉地加强证据意识,注意把外围取证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在讯问中争取主动,用证据及时戳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有利于改变依赖口供突破案件的办案方式,纠正靠磨时间、拼体力甚至在讯问中搞欺骗、乱许诺,获取口供的做法,促使办案人员在组织指挥上做更多、更全面的考虑,促使办案人员在侦查谋略上做出改进和提高。
2、规范了执法行为
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全程监督,促使办案人员在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严格自律,在执法程序上严格遵守,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观念得到加强,讯问活动中不文明的做法和违法讯问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了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保证了案件质量
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后,能够全面再现讯问全过程,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有效预防犯罪嫌疑人在以后的诉讼环节翻供和提出程序性异议,确保案件质量。
4、保护了讯问双方的权益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真实的记录了讯问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此举将对讯问方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如果实施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不但侦查人员的违法“铁证如山”,而且收集的证据必然无效,如此将极大程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另外,书面记录不可能将双方所问所答的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加上法官对于相对处于优势的侦查人员持怀疑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难以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清白”。如果对讯问采取了录音录像,就可以再现讯问当时的情景,以证明讯问手段的合法性,从而避免了侦查人员受到错误的投诉和指控。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
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仅仅是固定证据的方式,对职务犯罪认定起不了作用;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录音录像也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反而有时会成为侦查过程的负担,不仅消耗了人力财力,还影响侦查进度。
2、经费制约
经费不足是制约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因素。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需要购置录音录像设备等物资,也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这就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所需资金总量较大。而基层检察院经费相对紧张,导致技术设施更新慢,审讯、监控设施缺乏、老化。同时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缺乏,难以满足办案工作需要。
3、技术力量不足
按照高检院审录分离的规定,要求录制人员由专门的技术人员担当,由于我院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且反贪案件办理比较集中,时效性强,因此绝大部分案件只能由非技术人员职侦干警担任录制工作,达不到录制规范的要求。
4、保密意识有待加强
同步录音录像中保密工作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而且涉密存储载体的制作、使用及管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但现在没有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录音录像信息材料具有较大的被伪造的危险,而且被篡改、伪造后,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再加上能够接触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人员多,因此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需要提高。
5、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难以全面做到
高检院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实行不间断录音录像的规定,在操作中不便把握,如在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在用餐、去卫生间时,这就会在时间上出现间断。这种间断的出现,就容易在庭审时给被告人、辩护律师有机可乘。有时同时讯问多个犯罪嫌疑人时,或在不同地点同时讯问时,配备设备难以做到对每个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
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既有利于及时全面的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又有利于加强对讯问活动的监督,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从而增强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2、加强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
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向党委、政府汇报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全程录音录像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区、讯问室及监控指挥系统等硬件设施建设,抓紧配备和更新录音、录像等器材装备。加快装备的更新换代和现代化的同步建设,使技术装备满足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复制、剪辑、封存等要求。在讯问室采取独立配电方式,保证紧急情况发生时的用电需要,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3、提高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知识储备要求
加强岗位练兵,提高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使技术人员熟知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性能,能够熟练使用和规范操作,保证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反映讯问活动的状况;提高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案件突破能力和现场控制能力。同时,在审录分离的基础上,鼓励办案人员掌握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操作方法,以便在专业人员缺乏的情况下,满足办案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
4、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加强对录音录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安全教育,有针对性的进行保密技术和相关技能的培训,强化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讯问活动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复制传输录音、录像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讯问控制室;录制结束后,立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当场对原件用封条封存并签字确认,复制件交讯问人员,原始资料移送归档后,及时将数据库中的资料删除,不得私自保留;妥善保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做到安全可靠;在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相互移交涉密存储载体或借阅时,履行相关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存档;增设必要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堵住技术泄密渠道,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伪造;定期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不留技术管理死角。
5、有选择性地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建议不硬性要求每件案件、每段时间必录,给予检察人员适当的选择权,根据具体案情,有选择的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一是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选择,如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社会影响等;二是根据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进行选择,如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证据的可塑性程度以及该证据获得的难易程度等;三是规定犯罪嫌疑人出去用餐、去卫生间等情况时,可在时间上出现中断。这样,即可达到证明犯罪的目的,也可节约诉讼成本,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景县人民检察院 姚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