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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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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52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市区服务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并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二、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发展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注重效率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三、扶持对象
在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市区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和垄断行业)和政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的公共服务类项目。
四、资助(奖励)标准
(一)商业发展
1.城市社区商业建设
(1)被省、国家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社区商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品牌连锁服务企业和商贸重点企业,当年到社区开设便民服务网点和直营商业网点,且达到一定的经营面积,分别给予每个网点1000元和5000元的资助。
2.农村“千万工程”建设
(1)被确认为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的,每个超市和放心店分别给予2万元和1000元的资助。
(2)连锁龙头企业当年到农村新开、改造连锁便利店30家以上(含30家),总部注册在市区的连锁龙头企业给予资助。连锁便利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每家资助5000元;加盟店、直营连锁店经营面积和配送率达到国家商务部农家店标准(配送率40%以上,其中食品配送率70%以上,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家资助1000元。
(3)连锁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用于向无店村销售放心食品的流动售货汽车(车箱长4.5米以上),每辆给予1万元的资助。
(4)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企业,当年到乡镇开设首家医药、农资直营门店,且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每开设一家给予5000元的资助。
(5)连锁龙头企业到乡镇开设连锁超市(非“千镇连锁超市”),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家给予1万元的资助。
3.电子商务建设(不含高新园区企业)
(1)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不含收购、兼并等投入),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服务器托管费、租赁费、宽带使用费等信息化投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资助。
4.大型商业网点建设
凡符合商贸流通发展规划要求,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重点大型商业网点建设或改造提升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5.批发零售企业规模奖励
(1)生产资料经营类企业(含汽车经营)年经营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1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生活消费经营类企业年经营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6.商贸企业创品牌
被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企业、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二)市场发展
1.专业市场建设
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市场建设主体明确,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且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农贸(菜)市场建设
农贸(菜)市场建设项目,市场建设主体明确,且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对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摊位10个以上的农贸市场,每个摊位每年给予所在市场1000元的补助。
3.市场规模奖励
年成交额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物流发展
1.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金华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竣工后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2.凡符合市区物流发展规划要求,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且被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3.物流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含货代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国际货代企业年实缴地方税收以10万元为基数,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15%、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20%、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30%(以分级累进制方法计算);国际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从金华海关报关,在无水港施封的,年规模达到1000至2000只、2001至3000只、3001只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只标准集装箱20元、30元、40元的补助;国际货代企业租用物流园区的仓库,用于国际物流经营仓储,按实际租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元,但出租方必须是在当地注册的有物流经营资质的企业。
(四)旅游业发展
1.旅游项目建设
(1)凡符合规划要求,手续齐全,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景区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投资设立旅游商品专业市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企业购置高档旅游车辆,实际投资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旅游企业规模奖励
(1)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省五十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旅行社接待境外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人次达到1000至3000人、3001至5000人、5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人次达到5000至8000人、8001至11000人、11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在市区接待不住宿“一日游”,年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年经营规模达到7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旅游饭店和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风景旅游区(点),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旅游企业创品牌
(1)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绿色饭店、省最佳星级饭店和省优秀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3)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乡村旅游点、省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公共服务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政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类等项目。
五、财政资助、奖励方式
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凡符合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兑现资助(奖励)资金。
六、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上报材料
1.《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2.投资类项目批准书、工程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3.规模奖励的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审计报告;
4.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5.创品牌、星级、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认定)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
6.申报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二)审批、拨付程序
1.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助(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共同提出资助(奖励)方案,报经市本级财政奖励扶持资金审核联席会议审定后,经公示,由市财政局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文公布。
2.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凭通知书,向市财政局直接办理拨付手续。
七、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追究责任,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财政各项资助(奖励)资格。
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八、其他事项
1.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总额。
2.地方税收指企业缴纳国、地税的所有税收扣除上交中央、省以外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
3.新办企业当年资助(奖励)资金超过实缴地方税收的部分,允许按不超过二个会计年度内的实缴地方税收总额在第二年予以兑现。
4.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资助(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资助(奖励),按就高原则兑现。
5.当年销售收入以国、地税纳税申报数为准;市场成交额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报关数以金华海关确认的数据为准。
6.投资额以竣工后经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报告为准。
7.当年度若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的资格。
九、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8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2000年7月2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工信部规[2008]2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委、信息产业办公室、通信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明显加快。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9号),进一步促进宁夏工业与信息化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宁夏是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也是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促进宁夏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是保证全国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是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需要。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国发[2008]29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立足于能源、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现有产业体系和比较优势,以实现工业跨越式发展为战略目标,着力调整工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区域竞争能力,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全面增强工业整体实力,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力争实现2012年宁夏工业增加值比2007年翻一番、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25%的目标。
  
  二、支持区域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
  (一)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积极支持精密轴承、数控机床、大型铸件、煤矿综采设备、自动化仪表、风力发电设备等在国内外具有比较优势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通过加强规划指导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进一步优化区内产业布局,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项目布局、技术改造、产业配套、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的支持,促进骨干企业做强做大;鼓励专业化协作配套,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二)推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按照国家级开发区的要求,高标准、高水平地推进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规划的实施,支持园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宁东化工产业园区和宁东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指导协调,推动循环经济示范区试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支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的煤电铝、煤及煤化工等一体化项目。引导宁东有序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鼓励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参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发建设。

  (三)加快原材料工业改造提升。突出特色,支持钽铌铍稀有金属、碳基材料、镁及镁合金、光伏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发展,延长产业链,将宁夏建成世界重要的钽铌铍、碳基材料制品研发生产基地和国内重要的镁及镁合金、硅质合金等深加工产品基地。提升电解铝技术装备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提高煤电铝联营比重。支持铁合金行业向装备大型化、自动化、信息化、清洁化方向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重点支持铁合金生产余热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电石氯碱化工行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支持特色消费品加工业发展。支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大力发展生物发酵抗生素和其他化学原料药。加快调整现有羊绒产业产品结构,提高加工深度和附加值。支持发展清真食品、乳制品、葡萄酒、马铃薯淀粉、枸杞等特色食品工业。积极发展农、林、牧产品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造纸工业向规模化、林纸一体化、清洁化方向发展。

  (五)推进结构调整和集约发展。对于区内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能,支持加快淘汰落后步伐。对高耗能产业升级项目,按照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要求,制定整体规划,保证项目的科学决策和顺利实施。积极支持石嘴山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建设,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帮助采矿沉陷区实现产业转型。重点支持石嘴山工业园区、贺兰工业园区和灵武羊绒产业园区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创建国家级工业园区,形成一批规划科学、主业突出、特色明显、配套完备、规模化经营的产业集群。
  
  三、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一)加快传统产业的信息化进程。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借鉴推广当地装备制造企业信息化的成功经验,促进电解铝、硅铁、电石、建材等行业的企业引入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支持原材料工业开展“两化”融合试点工作。将石嘴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全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试点园区。

  (二)加强农村信息化工作力度。总结推广宁夏作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省域试点和示范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农村信息化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支持省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涉农专家咨询服务队伍、规范准的村信息服务站和村信息服务员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信息化现有成果,实现信息化在全区农村的全覆盖和农民“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信息服务的目标。

  (三)支持信息一体化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做好顶层设计,有效整合信息资源。通过网络整合、信息资源整合、服务整合和三网融合,进一步完善和扩展自治区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充分发挥宁夏地域面积小,城乡一体化发展较快的优势,加速经济一体化和信息一体化建设。
  
  四、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规划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力度。支持宁夏工业发展顾问咨询服务团的组建,定期对区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中,充分考虑宁夏“五优一新”(能源、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业、特色农产品加工业5大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产业的发展。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技术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小企业创建,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安排上,按照资金使用方向,有针对性的支持企业发展。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制,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相关政策,公平市场准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等政策环境。

  (三)支持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围绕宁夏优势产业和大型龙头骨干企业,通过科学论证,选择一批大项目,带动工业整体竞争实力提升。重点支持影响宁夏长远发展、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石油化工、煤化工、煤电铝一体化、铝合金材料、生物工程、装备制造以及地方特色产业、节能减排等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在宁夏开展直供电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