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镇政发〔2001〕236号镇政发〔2009〕44号文修订)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以及公益宣传广告,包括: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公共场地、空间、道路交通、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设施上以广告牌、灯箱、实物模型、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画廊、橱窗、招牌以及张贴、悬挂等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场地、空间、道路、街巷等设置的布幅类广告、彩旗、道旗、升空气球、拱门及张贴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以及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放设置证等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实施。
市规划、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和城市规划的;
3.影响建(构)筑物的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的;
4.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5.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6.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
7.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
8.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如下:
(一)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使用期限为3年,电子显示屏(牌)、翻板、高杆(炮)广告为6年。
(二)户外广告画面设置许可期限为1年。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0天。其中张贴广告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上述期限均自许可之日起计算。”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在《许可决定书》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证》(为《许可决定书》的附件,下同)上应当分别注明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使用、户外广告画面许可和户外广告设置等有关期限。”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户外广告画面设置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办理行政许可延续手续,并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后及时更换。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使用期限届满的,一律不得延续,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拆除。”
八、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由市城管局会同规划、工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公开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九、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和许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市城管局视情组织工商、规划、公安、交通、园林等部门对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审查,经会审同意后,以市城管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给《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证》。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或《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由宣传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四)申请人凭《行政许可决定书》、《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办理规划、用电、挖掘占用道路等其他相关手续。
申请人必须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和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由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公共场地、道路或者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相关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其他场地或者非公共建(构)筑物的,其占用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十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十三、将二十一条修改为:“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二十二条修改为:“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广告标语牌、画廊、牌匾等,影响城市市容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由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责令其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镇政发〔2001〕236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发〔2009〕44号、镇政规发〔2012〕13号通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以及公益宣传广告,包括: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公共场地、空间、道路交通、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设施上以广告牌、灯箱、实物模型、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画廊、橱窗、招牌以及张贴、悬挂等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场地、空间、道路、街巷等设置的布幅类广告、彩旗、道旗、升空气球、拱门及张贴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以及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主体资格及广告内容的审查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放设置证等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实施。
市规划、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
户外广告应当美观、整洁、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和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和城市规划的;
3.影响建(构)筑物的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的;
4.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5.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6.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
7.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
8.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
(二)市区主要道路及广场禁止悬挂各类经营性横幅,临街建筑一般不得悬挂条幅和横幅,禁止设置布幔广告;举办公益性活动需悬挂布幅类广告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并在活动结束时自行拆除。
(三)禁止在市区以及城市出入口的墙体上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禁止在市区和城市出入口的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彩旗和横(条)幅广告。禁止在市区和城市出入口的道路两侧、停车场、广场设置遮阳伞广告和遮阳蓬广告。
(四)禁止在户外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市政公共设施、邮电通讯设施、道路交通设施以及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张贴户外广告。
(五)主要商业街区建(构)筑物上通常可设置霓虹灯广告,一般不得设置立牌式灯箱广告。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于空间的广告,原则上不得占用慢车道和人行道。确需设置的,其净空高度位于慢车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4.5米,位于人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2.4米,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不得低于2.8米。
(二)市区内三层以上楼宇门楼不得设置柔性灯箱式店招店牌。同幢建筑的店招店牌字号必须统一设计,统一规格,统一用材,统一制作。
(三)高层建筑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四)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或者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统一异地设置。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代之以公益广告。
(五)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应当予以装饰或遮掩,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六)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如下:
(一)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使用期限为3年,电子显示屏(牌)、翻板、高杆(炮)广告为6年。
(二)户外广告画面设置许可期限为1年。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0天。其中张贴广告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上述期限均自许可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在《许可决定书》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证》(为《许可决定书》的附件,下同)上应当分别注明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使用、户外广告画面许可和户外广告设置等有关期限。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含相关许可证件)的要求和批准的地点、内容、时间、规格,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办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标准设置证号、设置单位、设置期限。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画面设置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办理行政许可延续手续,并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后及时更换。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使用期限届满的,一律不得延续,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编制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专项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发展要求,与区域功能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由市城管局会同规划、工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公开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十四条 社区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张贴栏,用于张贴户外广告,并应做好日常清理、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户外广告媒体使用权的证明或合同(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效果图。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本条规定的第(一)项、第 (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和许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市城管局视情组织工商、规划、公安、交通、园林等部门对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审查,经会审同意后,以市城管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给《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证》。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或《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由宣传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四)申请人凭《行政许可决定书》、《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办理规划、用电、挖掘占用道路等其他相关手续。
申请人必须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和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必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或者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由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公共场地、道路或者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相关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其他场地或者非公共建(构)筑物的,其占用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二十一条 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广告标语牌、画廊、牌匾等,影响市容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由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责令其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九条 句容市、丹阳市、扬中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镇江市市区户外广告标志及容貌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1995〕228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五批取消和调整4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6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2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创新管理理念和审批方式,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 ┃ 部 门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注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自治区计生委 ┃ 1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 ┣━━━━╋━━━━━━━━━━━━━━━╋━━━━━━━━━━━━━━━━╋━━━━┫ ┃自治区地税局 ┃ ┃ ┃ ┃ ┃ ┃ ┃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 ┃ ┃ ┃ ┃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法实施细则》 ┃ ┃ ┣━━━━━━━━╋━━━━╋━━━━━━━━━━━━━━━╋━━━━━━━━━━━━━━━━╋━━━━┫ ┃自治区安全生 ┃ 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品容器定点生 ┃ ┃ ┃ ┃产监督管理局 ┃ ┃产企业审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 ┃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自治区食品药 ┃ 5 ┃ ┃ ┃ ┃ ┃ ┃ ┃核发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品监督管理局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6 ┃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7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自治区文化厅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8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9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 ┃ ┃ ┃自治区公安厅 ┃ ┃通行证核发 ┃检查条例》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10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 ┃ ┃自治区人事厅 ┃ 1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 ┃ ┃ ┃ ┃ ┃ ┃ ┃继续教育条例》 ┃ ┃ ┣━━━━━━━━╋━━━━╋━━━━━━━━━━━━━━━╋━━━━━━━━━━━━━━━━╋━━━━┫ ┃自治区教育厅 ┃ 12 ┃扫除文盲教育使用教材审定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 ┣━━━━━━━━╋━━━━╋━━━━━━━━━━━━━━━╋━━━━━━━━━━━━━━━━╋━━━━┫ ┃自治区水利厅 ┃ 13 ┃用水计划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自治区粮食局 ┃ 14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 ┃ ┃ 15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自治区工商局 ┃ ┃ ┃ ┃ ┃ ┃ ┣━━━━╋━━━━━━━━━━━━━━━╋━━━━━━━━━━━━━━━━╋━━━━┫ ┃ ┃ 16 ┃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广告管理条例》 ┃ ┃ ┗━━━━━━━━┻━━━━┻━━━━━━━━━━━━━━━┻━━━━━━━━━━━━━━━━┻━━━━┛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 ┃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交地方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 ┃ ┣━━━━━━┳━━━━┳━━━━━━━━━━━━━━━━┳━━━━━━━━━━━━━━━┳━━━━━━━┫ ┃原实施机关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 ┃ ┃ ┃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 ┃ ┃ ┃ ┃ ┃ 1 ┃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 ┃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 ┃ ┃ ┃ ┣━━━━╋━━━━━━━━━━━━━━━━╋━━━━━━━━━━━━━━━┫ ┃ ┃ 建设部 ┃ ┃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 ┃自治区建设厅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 ┃(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 ┃ ┃ ┃ ┣━━━━╋━━━━━━━━━━━━━━━━╋━━━━━━━━━━━━━━━┫ ┃ ┃ ┃ ┃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 ┃ ┃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 ┃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 ┃ ┃ ┣━━━━━━╋━━━━╋━━━━━━━━━━━━━━━━╋━━━━━━━━━━━━━━━╋━━━━━━━┫ ┃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 ┃ ┃ 农业部 ┃ 4 ┃ ┃ ┃自治区农牧厅 ┃ ┃ ┃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护条例》 ┃ ┃ ┣━━━━━━╋━━━━╋━━━━━━━━━━━━━━━━╋━━━━━━━━━━━━━━━╋━━━━━━━┫ ┃ ┃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 5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格核准 ┃ ┃ ┃ ┃ ┣━━━━╋━━━━━━━━━━━━━━━━╋━━━━━━━━━━━━━━━┫ ┃ ┃ ┃ ┃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设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6 ┃ ┃实施细则》 ┃ ┃ ┃ ┃ ┃变更审批 ┃ ┃ ┃ ┃ ┣━━━━╋━━━━━━━━━━━━━━━━╋━━━━━━━━━━━━━━━┫ ┃ ┃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7 ┃ ┃ ┃ ┃ ┃ ┃ ┃更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商务部 ┃ 8 ┃ ┃ ┃自治区商务厅 ┃ ┃ ┃ ┃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9 ┃ ┃ ┃ ┃ ┃ ┃ ┃立及变更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10 ┃ ┃ ┃ ┃ ┃ ┃ ┃变更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11 ┃ ┃ ┃ ┃ ┃ ┃ ┃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 ┃ ┃ ┃ ┃ 12 ┃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 ┃ ┃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 ┃ ┃ ┃ ┃ 文化部 ┃ ┃ ┃ ┃ ┃ ┃ ┣━━━━╋━━━━━━━━━━━━━━━━╋━━━━━━━━━━━━━━━┫ ┃ ┃ ┃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 ┃ ┃ ┃ ┃ ┃ 13 ┃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自治区文化厅 ┃ ┃ ┃ ┃性演出审批 ┃ ┃ ┃ ┣━━━━━━╋━━━━╋━━━━━━━━━━━━━━━━╋━━━━━━━━━━━━━━━┫ ┃ ┃ ┃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文物局 ┃ 14 ┃ ┃ ┃ ┃ ┃ ┃ ┃播类节目审批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卫生部 ┃ 15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自治区卫生厅 ┃ ┃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 ┃ ┣━━━━━━━━┳━━━┳━━━━━━━━━━━━┳━━━━━━━━━━━━━━┳━━━━━━━━━━┫ ┃原实施机关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 1 ┃麻黄素运输许可 ┃ ┃市、县公安部门 ┃ ┃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自治区公安厅 ┃ 2 ┃运输特殊化学物品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市、县公安部门 ┃ ┃ ┣━━━╋━━━━━━━━━━━━╋━━━━━━━━━━━━━━╋━━━━━━━━━━┫ ┃ ┃ ┃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 ┃ ┃ ┃ 3 ┃ ┃ ┃市、县公安部门 ┃ ┃ ┃ ┃许可 ┃安全法》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市、县水利行政主管 ┃ ┃自治区水利厅 ┃ 4 ┃河道采砂批准 ┃ ┃ ┃ ┃ ┃ ┃ ┃条例》 ┃部门 ┃ ┣━━━━━━━━╋━━━╋━━━━━━━━━━━━╋━━━━━━━━━━━━━━╋━━━━━━━━━━┫ ┃ ┃ 5 ┃办理木材运输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 ┃ ┃ ┃ ┃ ┃门 ┃ ┃自治区林业局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 ┃ ┃ ┃ 6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 ┃ ┃ ┃ ┃ ┃施条例》 ┃管部门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设区的市城市建设行 ┃ ┃自治区建设厅 ┃ 7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 ┃ ┃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政主管部门 ┃ ┣━━━━━━━━┻━━━┻━━━━━━━━━━━━┻━━━━━━━━━━━━━━┻━━━━━━━━━━┫ ┃ 三、合并同类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并为4项) ┃ ┣━━━━━━━━┳━━━┳━━━━━━━━━━━━┳━━━━━━━━━━━━━━┳━━━━━━━━━━┫ ┃ 部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合并后项目名称 ┃ ┣━━━━━━━━╋━━━╋━━━━━━━━━━━━╋━━━━━━━━━━━━━━╋━━━━━━━━━━┫ ┃ ┃ 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 ┃ ┃ ┃药品购用印鉴卡》发放 ┃条例》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 ┃自治区卫生厅 ┃ ┃ ┃ ┃ ┃ ┃ ┣━━━╋━━━━━━━━━━━━╋━━━━━━━━━━━━━━┫ ┃ ┃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 ┃ ┃ 2 ┃ ┃ ┃ ┃ ┃ ┃ ┃品专用卡》发放 ┃条例》 ┃ ┃ ┣━━━━━━━━╋━━━╋━━━━━━━━━━━━╋━━━━━━━━━━━━━━╋━━━━━━━━━━┫ ┃ ┃ 3 ┃文化市场经营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 ┃ ┃ ┃ ┃ ┃ ┃管理条例》 ┃ ┃ ┃自治区文化厅 ┃ ┃ ┃ ┃文化经营活动许可 ┃ ┃ ┣━━━╋━━━━━━━━━━━━╋━━━━━━━━━━━━━━┫ ┃ ┃ ┃ 4 ┃文化经营活动的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 ┃ ┃ ┃ ┃ ┃ ┃管理条例》 ┃ ┃ ┣━━━━━━━━╋━━━╋━━━━━━━━━━━━╋━━━━━━━━━━━━━━╋━━━━━━━━━━┫ ┃ 自治区质量 ┃ 5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 ┃ ┃ ┣━━━╋━━━━━━━━━━━━╋━━━━━━━━━━━━━━┫ ┃ ┃ 技术监督局 ┃ ┃ ┃ ┃可 ┃ ┃ ┃ 6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 ┃ ┃ 7 ┃黄河(含一级支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修建跨河(湖、渠、 ┃ ┃ ┃ ┃湖泊上兴建工程许可 ┃ ┃ ┃ ┃自治区水利厅 ┃ ┃ ┃ ┃沟)、临河(湖、渠、 ┃ ┃ ┣━━━╋━━━━━━━━━━━━╋━━━━━━━━━━━━━━┫ ┃ ┃ ┃ 8 ┃修建跨河、跨渠(沟)、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沟)工程许可 ┃ ┃ ┃ ┃河、临渠(沟)工程许可 ┃ ┃ ┃ ┣━━━━━━━━┻━━━┻━━━━━━━━━━━━┻━━━━━━━━━━━━━━┻━━━━━━━━━━┫ ┃ 四、变更项目名称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 ┣━━━━━━━━┳━━━┳━━━━━━━━━━━━┳━━━━━━━━━━━━━━┳━━━━━━━━━━┫ ┃ 部门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的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 ┃ ┃ 1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 ┃原油经营资格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自治区商务厅 ┃ ┃经营资格审批 ┃ ┃ ┃ ┃ ┃ ┃ ┃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 ┃ ┣━━━╋━━━━━━━━━━━━╋━━━━━━━━━━━━━━┫ ┃ ┃ ┃ ┃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 ┃ ┃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 ┃ ┃成品油经营许可 ┃ ┃ ┃ ┃ ┃初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