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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7-25 10:05: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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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浙府法[2003]5号)收悉。我们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他们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据此,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规定是合法的。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

(2003年2月20日浙府法[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我办收悉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转送审查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函》(杭府法函[20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附: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1]4号2001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1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现将《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和市国资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所属企业)。

  第三条【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

  (五)企业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投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

  (二)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考虑到金融类投资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暂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今后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论证】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投资的分类管理】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

  第七条【非金融类投资限制】严格限制非金融类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金融类企业(银行、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及其上级国资公司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 投资监管的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六)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市国资公司职责】市国资公司是投资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四)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五)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报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六)对所属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财务总监职责】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是对监管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监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参与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三)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或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含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登记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书与相关文件、资料;

  (二)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三)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四)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五)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程序】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国资公司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公司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公司反馈审核意见;

  (三)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国资公司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四)市国资公司将经审议决定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决议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四)投资是否与其它市属国有企业类同或重复;

  (五)投资行为是否过于分散(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市国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五条【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当年度7月底之前将年度投资计划上半年实施情况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金融投资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与核准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单项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且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或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备案材料】属于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意见;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备案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核准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或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发展或出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根据国有关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核准程序和材料】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由市国资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投资项目专家评审通过并召开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核准材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四)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五)投资意向书;

  (六)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核准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核准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企业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核准意见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第五章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材料真实性】市国资公司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证明的,市国资委在查实后,有权终止投资项目的实施或要求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动管理】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市国资公司应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市国资公司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额超出计划或预算20%(含20%)以上的;

  (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四)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限】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市国资公司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其它申报事项】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公司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评估】市国资公司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内,需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出具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计或后评估】市国资委对备案、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审计或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问题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则由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加强考核】市国资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公司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国资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市国资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限制投资层次】市国资公司(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再投资或设立四级子企业。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国资改〔2006〕19号《关于明确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申报审批程序临时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委文件中其他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自由裁量权应受合理规制

    杨涛


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据了解,发布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中国青年报》9月19日)
  法学家关心的是如何定罪,因为定罪问题对于法学家来说才具有理论价值,而被告人更关心的是如何量刑,因为量刑的轻重直接决定了其接受多重的处罚,因而,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事情。然而,我们看到《刑法》中关于量刑的规定,除极个别的罪名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外,其他绝大部分都是相对确定的量刑,而且量刑幅度相当宽泛。以贪污、受贿罪为例,《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而在现实中,贪污、受贿数额从10万元到几千万元都在这一量刑幅度内,这样的幅度未免过于宽泛。而这样宽泛的量刑幅度的出现主要是立法者在有限的立法时间内无法过多考虑各种相关情形,在有限的篇幅中也无法表达过多的具体情形,但是,宽泛的量刑幅度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造成在各地和不同的法官对于类似的案件作出差异甚远的判决,带来司法适用的不统一和损害法律的权威。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认为,江苏省高院出台《量刑指导规则》是值得可取的举措。这一举措实际上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的基础上,对《刑法》的一些过于宽泛量刑幅度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以达到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类似的工作,对一些罪名的量刑进行细化。如对于盗窃罪,《刑法》中只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一些非常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对于上述情形进行了量化,以保证各地法院能准确和统一进行量刑。江苏省高院的做法只不过更为系统化、更加量化而已。
当然,反对者认为,刑法是生硬的、保持稳定的,犯罪是生动的、变化复杂的。案案皆不同。法律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让法官根据各不相同的案情来审案定刑,打击犯罪。笔者认为如果量刑规则简单地规定“贪几万判几年,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硬杠杠,从而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断案成为机械刻板的活动,法官成为“木偶”,是不可取的。但如果这一规则只是规定相对更为明确的数额量刑幅度,并辅之以其他量刑情节就无可非议了。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非是没有限度的,权力的过大就容易带来权力的滥用,法官夹带的私贷就越多,给司法统一适用带来的破坏就越大,离“罪刑法定原则”就越远。因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合理规制,其前提便是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过宽的情形,而从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个罪的量刑规定来看,量刑幅度是过于宽泛,当然有合理规制的必要。从这个意义上,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在尊重法官是量刑的主体的前提下,推行电脑量刑,与江苏省高院出台这一规则在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上有异曲同工之妙。
不过,在确保司法的统一适用、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上,成文法国家用更加详尽的规则的办法就不如判例法国家的“遵循先例”原则有效。因为案件总是个别的、具体而鲜活的,规则很难包罗万象,而且往往容易带来“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因而,江苏省高院在出台这一规则的同时,不妨考虑经常编纂一些典型案例,用于指导下级法院的办案实践。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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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