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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1:0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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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铁道部 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铁路、航空、道路、水路等运输承运单位依据本办法履行承运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附件1)。其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第六条 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七条 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

  第八条 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

  第九条 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

  第十条 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第十二条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发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跨省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及收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三条 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 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
  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第十七条 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托运单位查询货物在途情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1.醋托啡   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               Alfentanil
5.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13.苄替啶               Benzethidine
14.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andCannabisresin
23.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古柯叶               CocaLeaf
25.可卡因*              Cocaine
26.可多克辛              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ofpoppystraw
28.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              Dioxaphetylbutyrate
39.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              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              Drotebanol
42.芽子碱               Ecgonine
43.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              Etonitazene
45.埃托啡               Etorphine
46.依托利定              Etoxeridine
47.芬太尼*              Fentanyl
48.呋替啶               Furethidine
49.海洛因               Heroin
50.氢可酮               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
53.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
58.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               Levorphanol
60.美他佐辛              Metazocine
61.美沙酮*              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               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
70.吗啡*               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d 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
73.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
74.麦罗啡               Myrophine
75.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
77.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
78.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
79.去甲吗啡              Normorphine
80.诺匹哌酮              Norpipanone
81.阿片*               Opium
82.羟考酮*              Oxycodone
83.羟吗啡酮              Oxymorphone
84.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
86.哌替啶*              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intermediateA
88.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intermediateB
89.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intermediateC
90.苯吗庚酮              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
92.非那佐辛              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
94.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
95.匹米诺定              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              Piritramide
97.罂粟壳*              PoppyShell
98.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
99.丙哌利定              Properidine
100.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
101.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              Racemorphan
103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             Sufentanil
105.醋氢可酮              Thebacon
106.蒂巴因*              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               Tilidine
109.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              Bucinnazine
112.可待因*              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            CompoundCamphorTincture
114.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116.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
117.尼可待因              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             Pholcodine
121.丙吡兰               Propiram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本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第一类
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DOB)
2.卡西酮                   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                 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DMA)
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苯吡喃  DMHP
6.二甲基色胺                 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乙环利定                  Eticyclidine
9.乙色胺                   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                (+)-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
12.麦司卡林                 Mescaline
13.甲卡西酮                 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                 MMDA
16.乙芬胺                  N-ethyl,MDA
17.羟芬胺                  N-hydroxy,MDA
18.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oxyamphetamine(PMA)
20.赛洛新                  Psilocine
21.赛洛西宾                 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
24.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MDA)
25.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体化学 Tetrahydrocannabinol
 变体)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
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oamfetamine
29.苯丙胺                  Amfetamine
30.安非拉酮                 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                 Amineptine
32.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lamine(2-CB)
33.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                 Dexamfetamine
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phetamine
36.芬乙茶碱                 Fenetylline
37.氯胺酮*                 Ketamine
38.左苯丙胺                 Levamfetamine
39.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phetamine
40.马吲哚*                 Mazindol
41.甲氯喹酮                 Mecloqualone
42.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
43.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Racemate
44.甲喹酮                  Methaqualone
45.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6.莫达非尼                 Modafinil
47.苯环利定                 Phencyclidine
48.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
49.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0.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1.三唑仑*                 Triazolam
52.齐培丙醇                 Zipeprol

第二类
53.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4.布他比妥                 Butalbital
55.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anditsinjection
56.咖啡因*                 Caffeine
57.去甲伪麻黄碱*              Cathine
58.安钠咖*                 CNB
59.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0.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Dezocineanditsinjection
61.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62.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
63.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64.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
65.呋芬雷司                 Furfennorex
66.喷他佐辛*                Pentazocine
67.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68.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69.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0.阿普唑仑*                Alprazolam
71.阿米雷司                 Aminorex
72.巴比妥*                 Barbital
73.苄非他明                 Benzfetamine
74.溴西泮                  Bromazepam
75.溴替唑仑                 Brotizolam
76.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77.卡马西泮                 Camazepam
78.氯氮卓*                 Chlordiazepoxide
79.氯巴占                  Clobazam
80.氯硝西泮                 Clonazepam
81.氯拉卓酸                 Clorazepate
82.氯噻西泮                 Clotiazepam
83.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
84.地洛西泮                 Delorazepam
85.地西泮*                 Diazepam
86.艾司唑仑*                Estazolam
87.乙氯维诺                 Ethchlorvynol
88.炔已蚁胺                 Ethinamate
89.氯氟卓乙酯                EthylLoflazepate
90.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
91.芬坎法明                 Fencamfamin
92.芬普雷司                 Fenproporex
93.氟地西泮                 Fludiazepam
94.氟西泮*                 Flurazepam
95.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GHB)
96.哈拉西泮                 Halazepam
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
98.凯他唑仑                 Ketazolam
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
100.氯普唑仑                 Loprazolam
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
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andits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                 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奥沙西泮                 Oxazepam
115.奥沙唑仑                 Oxazolam
116.匹莫林*                 Pemoline
117.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8.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19.芬特明                  Phentermine
120.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1.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2.普拉西泮                 Prazepam
123.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4.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5.替马西泮                 Temazepam
126.四氢西泮                 Tetrazepam
127.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28.唑吡坦*                 Zolpiden
129.扎来普隆*                Zaleplone
130.麦角胺咖啡因*              ENC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本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
│ 申请运输单位 │                            │
├────────┼────────────────────────────┤
│ 地    址 │                            │
├────────┼──────┬────┬────────────────┤
│ 经  办  人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
│  运输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申请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 药品名称以国家批准的药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附件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正本)

                       编号:省汉字简称-年号-正本流水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允许持证单位运输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发货单位名称:
发货单位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联系电话:
运输证明有效期限:自             起至            止
准予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府字〔2008〕89号









市政府有关单位:

《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工作,防止规费收入流失,提高办事效率,创造高效、便捷、公开、公正的办事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收费的各项规费计算以及收费标准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有效批准文件规定为准,各部门应如实提供准确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 联合收费成员单位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置联合办理收费事项窗口。

第四条 凡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均纳入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以下简称联合收费)范围。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核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置联合收费专项核定窗口,统一核定建设项目的各项收费种类和具体金额,统一负责对联合收费收缴情况的核定,统一发出费用收缴情况通知书。费用核定采用电子审核系统,所有收费事项和应缴费用一次性由电子审核系统自动核定生成,并转相关窗口、业主认定。核定窗口人员由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派出,市财政局监管,日常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于减免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联合收费所涉及的规费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的缴费银行缴纳,并开据财政专用电子票据。

第七条 联合收费项目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按规定施工前必须缴纳的规费,包括: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第二类为在施工前应预缴纳的规费,包括:垃圾处理费等。

第三类为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规费,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费、建筑噪声排污费。

第四类为建设工程竣工应收缴的规费,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八条 联合收费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缴清或足额预收第一类和第二类规费。

第二次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根据平时监控的记录和综合验收的结果,一是缴纳第三类和第四类规费,二是对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与项目规划设计的工作量进行核定,产生的差额部分的规费进行补差和退缴并对预缴费用进行决算。

规划部门权属证明办理部门及相关许可部门在办理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产权证明及其它建设项目许可时应查验《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对未缴清费用的不予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相关许可程序,建筑方案及施工图纸经规划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联合收费流程。

第十条 联合收费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政策性减免标准、法定减免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要在专项窗口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联合收费工作按“一表制”方式进行,分别制作《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和《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具体操作如下:

一、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程序:

(一)缴费人完成建设项目前期相关许可后带齐各相关证件、审核表、规划部门审定的图纸、计算依据等材料到核定窗口核定费用。

(二)核定窗口根据业主提供的有效资料,打印出《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按程序流转到各相关窗口审核,并经缴费人确认。缴费人对某项收费有异议的,由核定窗口召集相关窗口共同会审,并作好核实解释工作。

(三)缴费人持《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到相关窗口开出缴款通知书到缴费银行缴费。

(四)缴费后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财政电子票据)到核定窗口核定缴费结果,经核定窗口核实并在《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中费用收缴结果栏签署确定意见加盖核定公章后,到规划部门办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二、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补)缴及清算:

(一)建设项目完成后,缴费人将相关验收结果文件和材料递交到核定窗口,核定窗口根据提供的有效资料由专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并按程序流转到相关窗口审核,再由缴费人确认。缴费人对某项收费有异议的,由专项窗口召集相关窗口共同会审,并作好核实解释工作。

(二)缴费人持《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到相关业务窗口领取了缴款通知书后再到缴费银行进行缴费。

(三)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财政电子票据)到核定窗口核定缴费结果,经核定窗口核实并在《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中费用收缴结果栏签署确定意见加盖核定公章后,持《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办理产权权属及其它不动产权属证明。

没有特殊情况,应在接到业主提供的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联合收费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联合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必须严厉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1、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事项一览表

2、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

3、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补缴核定表



附1:

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事项一览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建设局
1
工程定额测定费
非住宅2‰,住宅按建设工作量1.4‰
赣计收费字[2002]726号
 

2
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工程造价5‰;工程造价1‰(质监站)
赣价行字[1996]8号

赣财综字[1996]139号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住房:1.8‰;住房以外按工程造价3.5‰
赣府发[1986]18号

赣府发[1998]63号

赣计收费字[2002]391号
 

经贸委
4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元/㎡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财综字[2002]55号
 

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1元/吨;水利、桥梁、道路等3元/吨,房屋建设等1.5元/吨
财综字[2002]23号

省政府88号令

赣财综字[2003]12号
 

水利局
6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元/㎡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准和使用

管理办法
 

 

7
水土流失防治费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1元/㎡;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2、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弃土、弃石、弃渣(一次性)2元/㎡;烧砖10元/㎡;烧瓦5元/㎡;烧制水泥1元/吨;萤石矿1.5元/吨;烧制石灰0.5元/吨;铜400元/吨;采石1元/吨;锡300元/吨;煤炭1元/吨;铁矿3元/吨;硫铁矿2.5元/吨;钨200元/吨;金1元/克;氧化混合稀土2000元/吨。

土管局
8
土地登记费
1、机关团体用地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过500㎡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用地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过500㎡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个人住房用地100㎡以下13元/宗,每超过50㎡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国土(籍)字第93号

赣价费字[2000]第8号
 

房管局
9
白蚁防治费
白蚁预防费:钢混结构:1.5元/㎡

砖木结构:2.5元/㎡

砖混结构:2.5元/㎡

白蚁灭治费:4~5元/㎡
赣价房字[1999]第1号;

赣财综字[1999]第31号


气象局
10
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2.1元/㎡
赣财综字[2000]66号;

饶费价字[2008]30号


城管局
11
垃圾处理费
按建筑面积7元/㎡
饶府办发[2003]105号
省政府备案

人防办
1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面总建筑面积54元/㎡
饶价费字[2007]26号
2008年1月1日

起执行

规划局
13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27元/平米
赣府发[93]13号文
 

环保局
14
建筑噪声排污费
商住楼6.57元/㎡

厂房13.27元/㎡
国务院第369号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
 




附2:

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规模(万元)

建设占地面积(m2)

申报日期


建设项目一站式预算收费计算基数明细

预算建筑总面积(m2)


砖混结构面积

框架结构面积

框剪结构面积


商业用房面积

住宅用房面积

自建人防工程面积


地下室面积

物管用房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预算建筑工程总造价(元)


商业用房造价

住宅用房造价

自建人防工程造价


地下室造价

物业用房造价

其他建筑造价


公用建筑造价

防雷装置检测验收点


一站式收费项目核算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应收(预缴)金额
收费金额
审核(签章)

建设局
1
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经贸委
1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土管局
1
土地登记费




房管局
1
白蚁防治费




气象局
1
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城管局
1
垃圾处理费




人防办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规划局
1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水利局
1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应收总金额



实收总金额

(大写)

实收合计

(大写)¥


结果





经核对,上述收费事项已全部缴清。



申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核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此表由一站式收费窗口统一保管、存档,便于检查核算经费。



附3:

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补缴核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规模(万元)

建设占地面积(m2)

申报日期


建设项目一站式预算收费计算基数明细

决算建筑总面积(m2)


砖混结构面积

框架结构面积

框剪结构面积


商业用房面积

住宅用房面积

自建人防工程面积


地下室面积

物管用房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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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和《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府办函〔2008〕7 号

辽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和《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工作的通知》(辽府办函〔2007〕26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政务工作信息,供网站择优选用。为使信息报送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信息组织

(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政务信息由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指定的科室组织,并制定相关制度予以保障。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网站信息联络员,负责报送工作,网站信息联络员相关情况在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备案,信息联络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予以补充并通知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三)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政务信息采编、审核、报送机制,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确保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

二、信息内容

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政务信息重点是:

(一)市政府“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和战略部署,推进老工业基地建设取得的新进展、新变化。

(三)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工作情况。

(四)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和全民创业的新形势。

(五)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决策的运行和落实情况。

(六)政府处置突发性事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

(七)各县区、各部门解决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推进和谐辽源建设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八)“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效能型”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九)《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辽府办函〔2007〕25号)要求报送的政务信息。

三、信息质量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要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全局性。所报送政务信息内容应对全市工作具有一定指导和借鉴意义,或对百姓生活有一定影响,同时也能体现本地、本部门特色。

(二)准确性。政务信息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和事实真实、准确,引用的各种背景材料、数字等准确无误,对事实的概括符合其本来面目,不能任意曲解或掩饰。

(三)时效性。对于可公开的重要政务信息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汇总整理报送,不迟报、漏报,掌握主动权,搞好舆论引导。

(四)针对性。多报送领导关注的、社会公众关心的政务信息,提高信息的实际效用。

(五)系统性。所报政务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注意背景材料的挖掘和相关材料的组织。努力搞好系列报道。

(六)规范性。

1. 标题。标题应紧扣内容主题,避免“大帽子小身体”;以陈述语句表达。标题必须冠以单位名称的,一般要使用规范性简称,字数控制在20字以内。

2. 内容。政务信息内容以陈述语句表达。文中出现的单位、部门名称应表达完整(或使用规范简称),日期以“年、月、日”表达。文中数字表述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信息内容篇幅较长应分段表述,符合应用文基本要求。配合文稿的图片、表格应清晰,并有说明文字,图片大小为500×375像素,格式为jpg。视频信息以光盘为介质,作为资料存档。

3. 格式。报送的信息要讲究格式。格式体例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4. 用语。报送信息的内容和语言要适合网络媒体特点。对已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报送时要注意对用词、语气做必要的修改,。报送的原创类信息要在文稿末尾注明信息来源、作者姓名和所在单位。

四、信息报送途径和时限等

(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信息,使用公务通邮箱报送,邮箱地址:lyzwxxh@jl.gov.cn。报送重要信息,可事先通过电话与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张晓晶,电话:3518283。

(二)信息应按照重要政务活动信息第一时间报送、公共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报送、其他信息及时报送的原则予以报送,以提高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由县区和市政府部门共同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信息,由市政府部门负责撰稿、报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合办的会议(活动)信息,由主办单位组织撰稿报送;相关单位从不同角度组织信息,自行报送。

(四)相同内容的信息,不得重复报送。

(五)对全国性会议和活动,报送的信息应重点反映辽源市参会(活动)情况。

(六)篇幅较长、内容较多的信息,可根据内容进行拆分,在确保内容完整的前提下独立成文,逐条报送。

五、信息选用的原则

(一)正面宣传的原则。选择的信息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正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二)原创为主的原则。主要选用原创信息、特色信息和经过深度挖掘的信息,一般不选用转载信息。

(三)突出质量的原则。选用的信息主题鲜明、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具有可读性。

(四)非涉密的原则。涉密信息不予选用;虽然不涉密,但发布出去可能对国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也不予选用。





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

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工作的通知》(辽府办函〔2007〕26号)要求,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实行记分制,每季度对各部门报送的信息采用积分情况予以通报,每年年终根据年度积分排名情况对“信息报送先进单位”、“信息报送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记分标准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每采用1条信息计3分。其中访谈信息、特约网评、视频信息根据内容情况另加10—30分,特约信息、图片信息另加3分。

(二)未做重大修改,经市政府报送省政府被省政府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6分。

(三)被其他网站转载的信息每条另加2分。

(四)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共建栏目,自行维护的信息每条计3分。

(五)几个单位同时参与一项活动,从不同角度提供信息的,分别计分。

二、对下列情形给予扣分处理

(一)对虚假、失实信息每条扣除20分,视其影响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二)对已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发布,却未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连续3次不报的,扣除单位当月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