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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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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5〕36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0日


金华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促进开放带动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国际化进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访原则。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派出国(境)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因公出国(境)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1、市级领导出访,主要以友好访问和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主。
  2、市机关部门(包括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下同)人员因公出访,主要是考察国(境)外相关业务及推动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
  3、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人员出访,根据当地对外开放工作和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的需要确定因公出访的重点。
  第三条 出访对象。党政机关因公出访人员要精干内行。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出访,必须是执行与主管工作有关的公务,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与主管业务及职级身份不相称的不得借故出访;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访任务,党政机关干部不应参加;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领导干部不得携配偶、子女因公出访。
  第四条 出访计划的确定。因公出国(境)团组要按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宣传推介金华的主题来确定出访计划, 事先应对因公出国(境)任务进行充分论证,精心做好出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出国(境)任务:
  1、市级领导因公出访的,每年年底由市外侨办在征求市外经贸局等部门意见后提出下一年度市领导出访方案,报市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市机关部门领导因公出访的,经分管市领导同意,由部门向市外侨办申报,经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3、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人员因公出访的,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核后,向市外侨办申报,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按照国务院外事审批授权和干部管理权限,因公出访团组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省管干部。市级领导在年度计划之内出访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年度计划之外的,由市外侨办提请市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县(市、区)的省管干部出访的,经市外侨办审核后,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
  2、非经贸、科技类人员因公出访经市外侨办审核、市政府同意后向上报批。
  3、市机关县处级及其以下执行经贸、科技任务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经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党政机关人员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应事先经省级外事部门同意再办理任务确认。参加省有关单位团组的,须凭组团通知办理因公出国(境)预批手续。
  第六条 因公出访的限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因公出国(境),一般两年不超过一次;市机关涉外、经济主管部门的市管干部出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它部门的市管干部因公出访,正县(处)级出访间隔一般两年以上,副县(处)级出访间隔一般三年以上。
  同一部门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同团出访;同一地区的出访团组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组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每次出国(境)一般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2天。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七条 因公出访团组的管理。出访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出访团组应将出访考察报告分别上报市委组织部、市外侨办和团组派出单位,由市外侨办定期进行公布,每季进行汇总后上报市政府。不及时上报出访考察报告的,暂停派出单位的出访任务审批。
  党政机关人员因公出访,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以及由企业或外方支付费用(经过批准的除外),一经发现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因公出访人员应在出访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当地外事部门,逾期不交的,停办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因公出访任务的审批。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实行“谁派出(组团)、谁教育”的办法,组团单位要对派出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以及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组织渗透、策反、窃密等方面的教育,建立教育登记制度,把行前教育落到实处。
  第十条 外事纪律。出访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期间不得泄漏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安全、从事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和人格的活动。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遇到渗透、策反、监控、窃密和其它危及安全的情况,以及发生叛逃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件,团组负责人应迅速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处)报告,并在回国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组织、国家安全和外事部门。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两级外事部门应按政策、规定严格进行审查把关,认真负责地做好审核、报批工作。对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



(2001年5月22日发布施行)


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

载体的档案,提高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为本单位收集和积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档案 资料,现对公文归档范围规定如下:

一、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凡是反映各派出机构各项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上级单位的文件

1.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关于证券工作(及非证券工作范围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批示、决定、决议、条例、规章、制度、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

2.上级和各级党政部门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3.代上级或地方党政单位草拟并被采用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4.上级单位转发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5.上级或有关单位对本单位检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6.上级或有关单位、部门下达的各项业务费用、指标的计划、统计数字的文件材料。

(二)本级单位的文件

1.本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及其他大型重要会议的通知、名单、日程、记录、报告、总结、纪要、重要照片、录音(像)、会议简报、典型材料、参阅材料等;

2.本单位党委会议、办公会议文件材料(包括记录、纪要);

3.本单位领导出席中国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召开的会议讲话稿;

4.本单位召开的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的专业会议、座谈会、汇报会等重要材料;

5.本单位印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印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6.本单位向上级或党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上级机关对本机关的批复、批示;

7.反映本单位重要业务活动的简报、新闻通稿、照片、录音、录像、新闻发布会的讲稿、有纪念意义的实物、荣誉奖励的锦旗证书等; ,

8.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与其他单位共同办理)的情况及有关文件;

9.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摘要及重要信件处理结果等文件材料;

10.重大的调查研究报告、业务情况综合分析报告;

11.本单位编印的大事记、年报、简报、信息刊物、重要的值班日记、电话记录及重要的电报、电传、信件、签报等;

12.收发文(发电)登记薄、移交档案、销毁档案登记薄及有关凭证等;

13.本单位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会计预决算报表、财务报表、凭证、帐薄、统计年报等;

14.本单位关于基建工程的任务批准性文件、设计图纸、施工竣工文件以及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15,本单位及单位内部机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改变领导关系的文件及启用印章的通知等;

16.关于干部任免、调配、培训、调整、晋级、离退休、退职、抚恤、死亡、奖惩、名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资变动等有关材料;

17.关于商调干部的来往文书、干部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工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18.机关党委、团委、工会等组织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及关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表彰材料;

19.对有关人员的审查、考核及重大事故、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材料;

20.在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会议记录、纪要、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往来文件等;

21.按有关规定应归档的死亡干部档案材料;

22.各监管对象上报的最终形成的申报材料和其他有查找利用价值的报告;

23.会计、审计、基建、纪检稽查等业务文件材料,按有关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24,其他具有参考、凭证作用、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的文件

1,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工作范围,但需执行的法规性文件材料;

2.有关党政机关对本单位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与本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二、不归档文件的范围

(一)上级单位任免、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单位或同级单位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材料;

(三)上级单位发来的供参阅的文件材料;

(四)本单位重份的文件材料;

(五)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一般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六)未经领导签发的文电稿,一般性文电历次修改稿(本单位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领导人签字的最后定搞除外);

(七)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和意见的人民来信;

(八)本单位内部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

(九)为参考目的从有关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十)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外单位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一)参加上级或同级非主管单位召开的会议带回的不需要执行和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十二)本单位收到的一般性没有保存价值的宣传材料;

(十三)同级或非隶属关系单位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三、对不归档文件材料的处理办法

(一)各派出机构档案部门每年在进行立卷归档时,要认真清理没有存档价值的文件材料。对经鉴定不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要进行销毁。销毁前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要加强保管,销毁中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遗失和泄密。销毁秘密级以上文件要按保密规定执行。销毁一般文件材料,只登记文件号,并注“销毁”字样。

(二)有些不归档文件材料,但在一定时期内仍有一定的参考利用价值可由档案部门作为“暂存卷”进行保管。“暂存卷”失去参考价值时,按不归档文件材料销毁。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的批复(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的批复(节录)

1987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又犯一般刑事罪,后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如何执行,同意你院所提第一种办法,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