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外经贸委、外事办、国家安全局《宁波市境外企业人员出走处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1:2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外经贸委、外事办、国家安全局《宁波市境外企业人员出走处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外经贸委、外事办、国家安全局《宁波市境外企业人员出走处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外事办、国家安全局制订的《宁波市境外企业人员出走处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境外企业人员出走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企业人员管理,促进我市境外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宁波市境外企业人事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企业,是指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投资单位)经批准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中方独资经营等形式在境外设立的贸易性企业、非贸易性企业、子公司等企业。
本规定所称境外企业人员出走,是指境外企业人员未经批准,在工作期间出走,滞留不归持续达15天以上,但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境外企业总经理应在人员出走后三天内,报告国内投资单位。总经理出走,由该境外企业其他负责人按规定报告。
国内投资单位应在收到报告后三天内,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外经贸委、外事办、国家安全局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 境外企业人员出走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出走人员的基本情况、出走经过与原因、境外企业资产和业务受损情况、处理意见及有关措施、要求等。
第五条 境外企业人员出走后,未经市外事办同意,境外企业和中方投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交涉。
第六条 市外事办在接到国内投资单位报告后,视情吊销境外企业出走人员护照或宣布护照作废,并报告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
第七条 国内投资单位和境外企业应对出走人员做好劝告工作。出走人员不听劝告继续滞留境外的,公职人员一律停止公职,是党员的要停止其党籍。超过6个月的,开除公职和党内予以除名;6个月内即返回国内并作出检查的,可免予处分。
第八条 出走人员如有揭发、检举他人危害国家安全与利益的行为,或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外案件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九条 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或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致使出走事件发生的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国内投资单位应按外派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追究出走人员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出走人员携款出走的,国内投资单位应及时追索并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国内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出走人员劝告无效后,应在境外企业所在地报刊和《国际商报》、《宁波日报》上刊登除名启事,并通报该境外企业当地客户和有关业务联系单位。
第十三条 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境外企业不得雇用境外企业出走人员,不得与其发生一切业务联系。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出走人员发生叛逃或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情况时,国内投资单位必须在三天内报告市国家安全局、公安局、外事办和外经贸委,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危害。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3日

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念好“山海经”,建设八个基地(林业基地、畜牧业基地、渔业基地、经济作物基地、轻型工业基地、外经基地、科教基地、统一祖国基地),是中共福建省委1981年根据福建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战略设想。建设八个基地,对于扬长避短,充分发挥福建山、海、侨(华侨)、特
(特殊政策、特区)的潜在优势,较快地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全国多作贡献,更好地沟通海峡两岸,促进祖国统一,具有深远的意义。努力建设好八个基地,是关系到全省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全省人民和各级干部都要为加紧建设八个基地而积极奋斗。
一、林业基地
福建只有一千九百多万亩耕地,但山地丘陵面积却为耕地面积的七倍。开发山区,建设林业基地是念好“山海经”的重要方面。发展林业既要切实讲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又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发展林、竹、茶、果和松香、香菇、木耳、笋干、油茶、油桐
等林副产品,积极发展林产化工,搞好木材综合利用。
到本世纪末,林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加速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绿化程度和森林覆盖率,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森林面积从1980年的六千七百四十五万亩发展到一亿亩;森林覆盖率由1980年的百分之三十九点五提高到百分之六十。要提高森林集约经营水平,做到速生、优质、丰产,实现森林多种目的永续
利用,林木总蓄积量由1980年的四亿三千万立方米增加到六亿立方米以上;原木年产量达到一千万立方米,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的产量分别增长一倍至八倍,产值翻两番以上。实现林业、森工产值翻两番。
1990年前要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打好基础:
重点建设好建阳、三明、龙岩等地两千万亩速生丰产商品用材林基地。积极发展薪炭林、经济林、防护林、特种林和林副产品。搞好全省绿化,努力把江河两岸、铁路、公路两侧和沿海岸带建设成为绿色长城。在福州、邵武、三明、龙岩形成四个林产工业中心。
当前要:(1)全面宣传贯彻《森林法》,进一步落实和稳定山权、林权,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发展林业专业户和联合体,建设林产品商品基地,加速荒山绿化,严禁乱砍滥伐;(2)实行林工商综合经营,加强产供销领导,搞活林业商品生产;(3)多渠道筹
集林业资金,包括中央、地方、集体、群众的资金和信贷、侨资、外资等;(4)继续搞好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赛江、木兰溪和沿海的绿化工程;(5)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查清森林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现有森林资源;(6)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加强林业科技和信息
咨询,培养技术力量;(7)基本建成福州林产工业中心,积极发展木材多层次深度加工。
二、畜牧业基地
福建自然条件优越,农渔副产品充裕,饲料资源丰富,可利用的成片草山六百五十万亩,发展畜牧业潜力大。要把畜牧业发展成为一个重要产业部门,促进农林牧良性循环。
发展畜牧商品生产要坚持国营、集体、个人一齐上,积极扶持发展专业户、联合体,把千家万户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在抓好生猪生产的同时,发展牛、羊、兔等草食牲畜以及饲料转化率高的禽、蛋、奶生产。积极发展养蜂业。
到本世纪末,畜牧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畜牧业产值翻两番以上。肉类总产量比1980年增长三倍以上,奶产量和禽蛋产量比1980年增长十倍以上,人均占有水平有较大提高。
1990年前要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打好基础:合理利用天然草山,改良和建设草场草坡;大力开发饲料资源,兴办饲料工业,健全饲料生产、科研和加工销售体系;建立畜禽良种的繁育和杂交利用体系;健全防疫体系,加强畜禽疫病的防治;建立和发展牧工商联合企业,使种苗、饲
料、销售、加工、贮运、疫病防治等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成龙配套,协调发展。
当前要:(1)搞好畜牧业区划,合理布局;(2)根据畜牧业特点,着重扶持发展专业户、联合体,加速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进程;(3)多渠道筹集物力财力,建立一批饲料骨干工厂和中小型配(混)合饲料厂以及畜产品加工厂;(4)研究开发、利用我省特有丰富的饲料
资源,发展饲料,加快草山草坡的改良,引进和筛选适合本省条件的优良草种,建立草种繁育场;(5)利用沿海和福州、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的有利条件,建立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解决好城市、工矿区的肉、奶、禽、蛋供应问题,努力增加出口;(6)积极引进各种畜禽良种,办好国
营种畜种禽场,建立莆仙奶牛良种繁育基地及福州、南平奶牛良种场,积极发展瘦肉型猪,着手建立福清、同安、莆田、仙游、龙海、大田、福安等市郊、县瘦肉型猪商品生产基地;(7)加强智力投资,加速培训人才,抓好畜牧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8)加强畜禽检疫和
疫病防治工作,努力控制和消灭常见病、多发病。
三、渔业基地
福建水域广阔,渔场相当于陆地的总面积,还有大量可供养殖的浅海、滩涂以及池塘、河沟、水库、湖泊、稻田等,水产资源丰富,潜力很大。重点发展沿海各县的水产和内陆的淡水养殖,是念好“山海经”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渔业基地建设,应贯彻“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良好的生态体系,认真保护、合理利用和积极增殖近海资源,大力发展浅海滩涂和淡水养殖业,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切实搞好水产品保鲜、加工。
到本世纪末,渔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水产品产值比1980年翻两番以上,做到增产、增值和增收。水产品产量比1980年增加两倍以上。提高产品保鲜、加工、包装和综合利用水平,增加鲜活水产品出口和国内市场供应量。
1990年以前,调整和建立与资源相适应的多水域、多品种、多作业的生产结构;逐步搞好福厦两个国营海洋渔业基地配套建设,加快福鼎沙埕、闽江口、平潭东澳、惠安崇武、龙海石码等重点群众渔港的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筹建一支装备先进的外海、远洋渔业船队,建立苗种饵料
生产供应体系。扩大海淡水养殖面积,建成一批鱼虾贝养殖的稳产高产商品基地;重点港湾、江河要进行人工放流增殖,渔业生产要由狩猎式逐步向农牧式转化;建立鱼糜制品、鱼制品加工包装中心、海藻加工基地;相应发展船机修造、渔具制造等工业。
当前要:(1)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扶持渔区群众开发经营自留滩、责任滩和浅海养殖;充分利用现有淡水水面,因地制宜,挖塘养鱼,积极发展淡水养殖业;(2)开放水产品市场,国营渔业、水产供销部门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使价格趋于合理;(3)加强水产科学教育、资源
调查和信息咨询,积极引进、试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培养水产技术力量;(4)认真贯彻渔业法规,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5)积极组织外海捕捞;(6)发展专业和群众性的水产品保鲜加工和综合利用工业;(7)掌握国外水产信息,建立专业的海鲜品基地,搞好渔业
基地建设主要项目的前期工作;(8)广辟渔业资金来源,国家、集体和群众集资一齐上,积极利用侨资、外资,兴办中外合营渔业。
四、经济作物基地
福建气候好,适宜发展亚热带、热带经济作物,品种资源丰富,不少品种驰名中外。应逐步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充分发挥我省自然、经济、技术综合优势,重点发展甘蔗、水果、茶叶、花生、烤烟、花卉、蔬菜、药材、橡胶、香料等,有效地提高经济作物的商品率,增加商品量。
到本世纪末,经济作物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充分发挥亚热带气候优势,合理调整作物布局,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加快发展经济作物。
经济作物总产值翻两番以上。以提高单产品质为主,扩大复种指数,实行集约化经营,向生产深度和广度进军。甘蔗、茶叶、烤烟等产量分别增长一倍至三倍;积极发展非耕地经营,水果、花卉等产值分别增长十一倍至十五倍。
1990年前要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打好基础:
搞好布局,重点抓好蔗、果、茶、花生、烟、橡胶、花卉、蔬菜等商品生产。积极发展竞争能力强、创汇高、具有本地特色的杂果、香料、药材、蘑菇、莲子等,为轻工生产和国内外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农副产品原料和土特产品。做好粮食平衡工作,扶持经济作物有计划发展。
当前要:(1)搞好种植业内部调整,有效地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展;(2)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鼓励农民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土地;(3)因地制宜地搞好发展规划,调整好品种布局,建立各种商品生产基地
;(4)增加智力投资,抓好技术培训,大力普及提高科学栽培和管理技术,研究优质高产、加工保鲜技术;(5)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6)开辟多种资金来源,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手段;(7)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新建八个一、二级柑桔无病苗
圃和甘蔗等十多个国营良种繁育场,进一步办好二十个集体经济作物良种园艺场和一批中外合营的花果木园艺场。
五、轻型工业基地
我省建设轻型工业基地,既有自然物产、地理交通方面的优越条件,又有初具规模的产业基础,应当统筹规划,发挥优势,加快发展。
到本世纪末,轻型工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全省轻型工业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品种、质量要赶上国内先进水平,部分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要为国内外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地方优势产品、名特产品以及部分专项技术;轻型工业总产值翻两番半,其中纺织工业产值翻三番,电子、仪表工业产值翻五番。
1990年前,主要是打基础、立支柱、讲效益、上水平,初步形成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竞争能力、有特色、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要求的轻型工业体系。以福、厦、漳、泉、莆等沿海城市为中心,重点发展五个方面:一是食品加工工业,主要抓好食糖、罐头、盐、卷烟、饮料等产
品;二是纺织品生产,着重抓好化纤、针织、丝绸、毛纺、服装五大类;三是日用工业品、精细化工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业品生产,主要抓好家用电器、精细陶瓷、日用化工、感光材料、塑料制品、纸、工艺美术品;四是文化用品生产,着重发展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复印机、照相机
、多功能电子钟表等;五是新兴电子和机电结合的工业产品,如微型电脑和应用软件、数显仪器仪表等。
当前要:(1)继续调整产业结构,打破地区、行业界限,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专业化联合,走贸工农联合的道路;(2)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大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开辟生产新领域,加快发展新产品,以更多更好的传统、名牌、特产、优势、新兴
、尖端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3)搞好原料基地建设,开辟原料来源,改变原料构成,搞好造纸用材、甘蔗、烟叶、茶叶以及水果、蔬菜等原料基地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增加工业原料的比重,促进原料构成趋向合理化;(4)积极利用外资、侨资和多方集资,引进国内外先进技
术、关键设备,加以吸收、消化、创新,提高国产化水平,筛选、移植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5)发挥城市技术优势、农村原料优势、特区窗口优势,合理规划布局,因地制宜地建立各种不同类型的各具特色的轻型工业发展区。
六、外经基地
福建对外贸易历史悠久,沿海对外交通便利,华侨众多。实行对外开放,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我省对外经济的战略方针。要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打开国内外两个市场、学会内外贸两套本领,积极利用外资、侨资,引进先进技术,大力扩展对外贸易,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
技术交流,加速四化建设进程。从历史和现实需要看,福建应当成为对外经济交流的重要基地,成为全国首批建成的内外交流、工农结合、城乡渗透、现代化的、开放式的文明富庶的地区之一。
到本世纪末,外经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把厦门经济特区、福州开放城市和闽南厦漳泉三角经济开放区建设成为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对外经济往来、开展国际金融活动的一个重要基地,作为我国技术、管理、知识、对外政策的窗口,并形成以厦门、福州、泉州为重点,从南到北更加开放的对外口岸网络,充分发挥其对内
对外的“两个扇面”形的辐射作用,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加速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发展,有选择地开拓一批技术、知识密集的新型产业,争取超越世界某些技术发展阶段,缩短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在国家统一对外政策原则下,多元化、
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增长速度要超过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外贸出口总值翻三番。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大力发展旅游事业。到本世纪末外汇收入要翻两番以上。
当前要:(1)搞好厦门经济特区的规划和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特区管理体制;(2)搞好福州开放城市(包括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闽南厦漳泉三角经济开放区的规划,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3)制定并落实吸收侨资、外资的优惠措施,积极吸收侨资、外资;(4)做好行业
的技术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改造现有企业,以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5)面向世界,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出口贸易,大力开展对外承包、劳务合作,开发旅游资源,增建旅游设施,增加外汇收入;(6)按照贸—工—农的格局,加强工贸、
农贸、技贸结合,推进出口产品更新换代,提高质量,改进包装,开拓新的出口产品;(7)有重点地建立一批出口拳头商品生产综合基地、出口工业品专厂(专车间)以及出口农副产品单项生产基地;(8)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培训对外经济贸易人才,提高外经、外贸人员的素质;(9
)在国外建立一个经营能力强、供应关系稳定、贸易信息反馈灵敏的销售网;(10)加快福、厦和湄洲湾港口建设,开辟远洋航线,发展集装箱运输,增强港口吞吐能力。
七、科教基地
实现四个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科技现代化的基础在教育。加快福建经济建设,要靠科学技术,靠智力开发,以智取胜。加快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使科技和教育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走在前头。
科技、教育和生产要紧密结合,互相促进。科研工作要迎头赶上先进水平,突出抓新兴技术和科学普及。要增加智力投资,有效地培养、引进各种建设人才,尤其是高级专门人才。要办好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基础教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
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到本世纪末,科教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在国民经济增长中,依靠科技进步的因素,要求达到一半以上。全省科技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983年的百分之一点一提高到百分之三。主要和急需的科技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某些领域赶上世界先进水平。通过引进和开发新兴技术,使某些优势产业的技术赶上当时的世界先进
水平。
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数每年按百分之十以上的速度递增,省属院校研究生数,八十年代按百分之二十五的速度递增,九十年代每年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速度递增,成人高等教育(包括电大、业大、夜大、函授、干部管理学院等)人数比1980年增长八倍。
积极发展中等专业教育,每年按百分之六点二的速度递增;调整中等教育结构,使职业技术学校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比例逐步达到七比三左右。
1987年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1995年基本普及初中教育;1990年前基本扫除农民青壮年中的文盲、半文盲,并将其中的百分之五十提高到高小程度;抓好青壮年职工初中文化补习课和初级技术补课工作,使百分之五十以上职工的文化
程度提高到高中或中专水平,专业管理人员基本上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水平,业务骨干达到大专水平。各级学校都要重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1990年,幼儿的入园率农村提高到百分之六十,城镇提高到百分之九十。
当前要:抓紧制订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着重做好技术引进的消化、创新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逐步建成完整的先进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加强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新建和完善科技情报中心、计算中心、测试中心、新技术开发中心、对
外科技交流中心、软件技术开发中心、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1990年以前形成拥有先进试验手段,具有本省特点的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的科研体系;建设好电子和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充实社会科学研究队伍,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推进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建立社会科学情报资料中心和全省经济信息网,逐步形成一个沟通全国、联结海外的信息网络。
为使教育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制定出积极的实事求是的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学校与科研机构和社会联系,挖掘老校潜力,调整专业布局;增设缺门短线的新专业;调整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比例,认真搞好全日制高校重点学科的建设,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积极发展以
电大为中心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成人高等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搞好师资培训,促进知识更新,逐步建立电化教育网,配备电脑和现代化教学设备。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时要多渠道集资办学,注重以智力开发智力,提倡厂矿、企业、机关、社团和私人办学
或联合办学,鼓励华侨投资办学。要重视发展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教育事业。
八、统一祖国基地
福建同台湾一水相连,是台湾同胞的主要祖地。金门、马祖历来是福建省的辖区。闽台两省同胞骨肉情亲,语言通,风俗同,关系十分密切。我省应是大陆人民同台、澎、金、马人民进行直接接触的主要桥梁,应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思,积极做好对台工作,实现祖国的统
一大业。
为实现这个目标,当前要:(1)广泛深入地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一国两制”和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教育,增强“统一必成”的信心,树立统一祖国人人有责的观念,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要充分调动与台湾有直接间接关系的各界人士的积极性,认真做好对台工作;(
2)大力开展对台宣传,促进与台湾同胞的思想交流,增进了解,消除隔阂,共同为实现国家统一而努力;(3)配套建设霞浦三沙,平潭东澳、东甲,惠安崇武,东山铜陵,福州马尾港,厦门东渡港,泉州临海(前埔),莆田秀屿港,漳浦下寨,连江筱埕等台轮贸易停靠点,在沿海城市
成立投资贸易公司,积极开展对台通邮、通商、通航;欢迎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经济事业;(4)办好东山、惠安、平潭、三沙等台胞接待站,增建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秀屿和武夷山六个台胞接待站,热诚接待台湾同胞回闽探亲访友,参观旅游;(5)为闽台人民互通音讯,亲人团
聚,增进了解,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做好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安置工作;(6)做好对台胞、台属以及其他台湾有关人士的落实政策的工作,帮助台胞、台属解决困难,表彰台胞、台属中的先进人物,推动台胞、台属为四化建设、为统一祖国多做贡献。
八个基地建设的目标是宏伟的,任务是艰巨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八个基地建设同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要组织全省人民和各级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明确责任,上下配合,互相支持,齐心协力,自觉
地为实现八个基地建设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为使福建走在全国四化建设的前头做出贡献。



1985年5月13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56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婺城区、金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金华市建设局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金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受金华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房屋拆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拆迁范围红线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后,可进行拆迁调查、登记,资金预测。
(二)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4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5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三)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七)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地段公布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由被拆迁人选择的房屋评估机构名称、选择期限、评估时间以及签订拆迁协议及停水、停电时间等实施拆迁事宜的通知。
(八)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后,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九)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及用于安置的房屋实施评估。
(十)被拆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十一)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被拆迁人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拆迁人应在经拆迁单位腾空验收合格后,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拆迁补偿资金。
(十三)拆除工作应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由拆迁单位组织拆房单位对房屋实施拆除。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具体补偿形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组成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负责对评估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复估结果的复核鉴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对原复核结果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 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估,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出具书面复估结果。
被拆迁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估结果后1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复核并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市区旧城改造中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受让土地的开发商必须与出让土地方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原被拆迁地段的被拆迁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原地段同类商品房的权利。
(二)开发商必须于商品房公开销售前一个月登报公告通知原地段被拆迁人办理购房手续。
(三)原被拆迁地段被拆迁人要求购买的商品房价格须与其他购房户价格相同,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购房合同条款也应与其他购房户相一致。
(四)如被拆迁地段被拆迁人未在公告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即视为主动放弃优先购买商品房权利。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一)承租人选择按照市区拆迁当年房改政策规定购房价购买的,购买后按私房住宅补偿安置。
(二)承租人选择继续租用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并由被拆迁人和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安置用房的价值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评估确定,安置用房的价值超过被拆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在安置用房交付时由被拆迁人支付,安置用房价值少于被拆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在承租人搬迁完毕后,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三)承租人选择放弃承租,由被拆迁人给予承租人按承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补偿;30平方米以下按实际居住使用面积计算补偿金,超过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补偿金。
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拆迁市区直管非住宅用房和各单位自管的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租赁关系中止。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的百分之十补偿给原承租人。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的,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按私有住房的规定办理。
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由拆迁人按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补偿。
(二)承租人选择继续租用的,由拆迁人提供廉租房。
第二十四条 拆迁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被拆迁的共有权人协商一致的,购房人可按拆迁当年房改政策规定的购房价向原售房单位补足差价后,按私有住房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也可选择按共有产权的份额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6平方米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地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对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应由被拆迁人提供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用房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具体过渡方式由被拆迁人或承租人选择。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拆迁住宅用房以现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从临时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按原补助标准支付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中原已装置使用的电话、电视的迁移费用。货币安置、现房安置的按一次计算,期房安置的按二次计算。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电设施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凡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搬迁腾空完毕的,经拆迁单位验收合格后,拆迁人可按提前天数给予适当的搬迁奖励。
第三十三条 被拆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以国土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金华市区房屋用途认定办法》执行。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具体补交办法和补交金额的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暂保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未经规划审批的永久性建筑物,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证明房屋建造及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签署意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凡给予确权的,由产权登记部门出具产权证明后,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凡确认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对于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且被拆迁人在本市区无其它住所的,拆迁人应给予安置廉租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按被拆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百分之三十对所有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的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凡选择产权交换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后应自行持拆迁安置协议和相应的发票,在3个月内到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交纳相关税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金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