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时间:2024-07-04 15:0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中国外交部 保加利亚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和加深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和扩大国际合作,加强两部、两国驻第三国大使馆及其他有关外交代表机构间的合作和经验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一、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举行会晤,副部长在需要时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上述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内容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双方有关司的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就国际关系和国际政策、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重要问题,以及在新闻、文化和领事领域内的双边合作问题进行磋商。

 三、双方直接或通过本国大使馆相互通报本国的内外政策和对国际重大问题的态度和立场,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在需要时,两国大使馆可请求对方外交部向其介绍有关情况。

 四、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将保持经常接触,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加强交往和信息交流。

 五、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保持经常接触,并在需要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六、双方互相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旨在发展双边关系和促进两国人民间相互了解的各项工作。

 七、双方支持两国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和科技合作,支持两国间的文化、科学、教育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支持签订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条约、协定和工作协议的努力。双方促进各社会政治团体、各部、各主管部门和新闻机构之间的往来与合作。

 八、双方支持两国国际问题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

 九、双方根据本协议派遣的代表所需国际旅费和行李费由派出国负担;停留期间的费用(包括住宿、用膳、医疗、交通、文娱活动等)由接待国负担。

 十、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

 十二、双方在磋商期间将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
  本协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佩特尔·姆拉德诺夫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8月16日 生效日期1989年8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1984年8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89-1990年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于1989年派遣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访喀;
  2.喀方于1989-1990年度派遣一名艺术家到中国接受培训,名额在中方提供的七名留学生名额内解决;
  3.中方向喀麦隆派遣一名造型艺术家,在喀工作不少于六个月;
  4.中方于1989年派一艺术团(十五至二十人)访喀;
  5.中方于1989年在喀举办一次中国图书和手工艺品展销会。

 二、医学
  双方同意加强传统医学方面的合作。

 三、青年、体育
  1.喀方派一青年代表团访华;
  2.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机构间的直接联系,互派体育团队、专家及教练,互换资料。

 四、妇女
  1.双方互派妇女代表团(三至五人)访问;
  2.双方鼓励妇女组织交换有关妇女活动的资料。

 五、教育
  1.喀方于1989年邀请中方派一教育代表团访喀;
  2.中方于1989年向喀方派遣三至五名数学和物理教师;
  3.中方于1989--1990学年向喀麦隆提供七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受喀方按中国国家教委规定条件选派的自费留学生(名额按喀方需要确定);
  4.喀方于1989年应邀派遣教授到中国高校进行短期讲学或考察。

 六、新闻、广播、电视
  1.双方互派新闻代表团;
  2.双方进行广播、电视方面的人员交流;
  3.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七、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
  1.中方向喀方派遣残疾人功能恢复和医疗康复方面的专家和有关残疾人合作组织方面的专家;
  2.双方交换有关残疾人医疗康复、功能恢复和参加社会和职业活动的资料。

 八、费用
  本执行计划实施所需费用分摊如下: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派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2.关于组织演出,接待国负责艺术团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道具的运输费用,派出国负担艺术团国际旅费和道具运输费。
  3.关于互派展览项目,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运输费、展品保险费以及在接待方国内组织展览的其他费用。
  4.喀方负担中国造型艺术家在喀的住宿和交通费用,并提供津贴。
  5.第七条第一项的费用,除往返国际旅费外,全部由喀方负担。

 九、其他规定
  1.本计划不排除为加强两国文化联系而组织其他活动的可能性。
  2.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3.本计划执行过程中或在对本计划进行解释上如发生异议,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4.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1989年8月16日在雅温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济夫           亨利·班多洛
    (签字)           (签字)

卫生部关于认真做好“降消”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做好“降消”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5]9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由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旨在解决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项目实施5年来,提高了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有效地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在国务院领导的关怀和重视下,2005年“降消项目”扩展至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1000个县,覆盖人口3亿多。我部与财政部已联合下拨项目经费和下发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降消项目”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现通知如下:
一、要引起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加强“降消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目标和措施,明确各自责任,抓好部门间协调与配合。形成分工负责、部门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共同推进项目工作。新扩展的黑龙江、山西、河北、河南、海南、安徽省,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降消项目”领导协调小组,及有关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小组,并于2005年2月底前召开全省项目启动会,签署项目承诺书。
二、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配套经费。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48号)文件要求,尽快制定本省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使用计划,抓紧落实省级配套经费。各省(区、市)于2005年1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经费落实情况报我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三、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保证项目目标的完成。2005年,各省(区、市)在原有项目县的基础上,都增加了新的项目县,项目工作任务重,涉及范围大,必须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县、乡产科服务能力建设,保证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和正常运转。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必须加强县、乡两级产科服务能力建设,保证孕产妇住院分娩和生命安全。应重点抓好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使之能够处理正常分娩,能早期识别高危孕产妇,并具备转诊能力。要根据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人员及设备情况,确定具备急救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急救中心的任务。
(二)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各地要针对基层卫生人员需求,有重点地进行县、乡业务人员理论培训,并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注重培训效果,解决好理论脱离实际和不能学以致用的问题。要使参加培训的基层卫生人员真正掌握产科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各地要抓紧做好村接生员职能转变工作,并保持这支队伍的基本稳定,努力发挥其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作用。
(三)继续实行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政策,保证贫困孕产妇能住院分娩。各省(区、市)要根据《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运转方案》,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救助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贫困救助工作。要加强经费的监管,严格审批程序,做到公正、公平、透明,确保所有贫困救助经费都用于贫困孕产妇的住院分娩。
(四)加强“降消项目”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地要定期选派专家和专业人员赴项目地区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各省(区、市)要加强驻县专家的选派、考核及管理工作。要继续选派副高职称以上、有临床和教学经验的省级专家到项目县蹲点指导,每期不少于1个月。应鼓励或表彰为实施“降消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驻县专家和先进代表。
我部将于2005年初会同国务院妇儿工委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降消项目”的监督指导,了解各地项目落实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加强产科规范化管理,依法提供保健和医疗服务。要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对提供产科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严格审批,持证上岗。严肃查处不具备接生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取缔非法接生。要特别重视县、乡级产科制度的建立和规范管理,保证产科急救设备和设施处于功能完好状态。要认真开展产科疑难病例的会诊和孕产妇死亡的评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
(六)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各地要协调妇儿工委和妇联,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传播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等知识,把健康教育同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有机结合起来。破除危害妇女健康的生育观念和陈规陋习,树立科学的生育观、健康观,让群众懂得住院分娩的好处,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自觉性。
(七)做好“降消项目”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项目信息工作,新扩展的项目省要掌握各项目县的基本数据和资料,为项目实施提供科学的评估依据。要充分利用妇幼卫生监测网搞好项目地区妇幼保健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凡要求上报我部的各项数据,必须由专人负责审核、分析,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以便项目结束时进行评估和验收。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