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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0:01: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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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发〔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建立十大惠民体系持续推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是指通过政府扶持、经费共担的方式,建立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惠及失地农民的公共服务制度,包括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住房安置、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

第三条 失地农民安置工程主要以新增失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落实政策,解决问题,实现失地农民安居乐业,城乡统筹发展目标,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成立新余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失地农民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能。

各级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建设、国土、房管、农业、规划、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对失地农民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业务。

县区相应成立失地农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失地农民安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失地农民的认定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建设或城区规划需要,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时为原村民小组(自然村)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原村民,认定为失地农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予认定为失地农民:

㈠统一征地前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自然村)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

㈡实施统一征地,进入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程序后,将户籍迁入原村民小组(自然村)所在地的;

㈢因升学、婚嫁、入伍后转为三级以上士官等原因将户籍迁出的。

第七条 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程序:

㈠由村民小组(自然村)登记造册,行政村或管理处核盖公章后,报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被征地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将申请认定人员情况张榜公示;

㈢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重新审核确定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其被征耕地面积;

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将有关资料逐级报县区、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失地农民审核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㈠《新余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书》(一式五份,原村民小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区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㈡《新余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

㈢申请认定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㈣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

㈤其他相关证件及资料。

第九条 失地农民以县区为单位依照本办法管理。并由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新余市失地农民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失地农民凭《优惠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和住房安置



第十条 失地农民应转为城镇户籍。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手续以户为单元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统一办理,由村民小组(自然村)登记造册,持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的有关资料,报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失地农民已转为城镇户籍后,仍继续享受本村民小组(自然村)余留山林、耕地使用权和承包权,享受其征地款的分配。

第十二条 失地农民计划生育政策按照着眼现实,立足长远,逐步规范的原则,设立“五年过渡期”,失地农民因征地集中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五年内可按农民对待。

第十三条 在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政策的基础上,征地后前三年内对失地农民子女按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收取,对其中贫困家庭学生和低保户子女实行“一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第十四条 建立失地农民住房安置制度。具体政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训和就业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应根据失地农民特点,立足本地产业特色开设培训工种。对于男16-55周岁、女16-45周岁的失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自主选择需要培训的工种,凭《优惠证》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部门的阳光工程培训)。培训结业后,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农业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免费推荐就业或指导其自主创业。

第十六条 加强工业园区失地农民培训,实施工业园区失地农民培训计划,每年定向招收失地农民家庭子女,其学费、实习费由政府补贴50%,学生自身承担50%。培训完毕,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到工业园区就业或自谋职业。补贴资金拨付给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

第十七条 对持《优惠证》的失地农民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仅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50%给予,最低不少于200元/人。补贴资金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有求职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失地农民免费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企业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当地的失地农民就业,用人单位支付失地农民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政府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和车辆看管等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失地农民中“零就业”家庭和“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安置单位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根据实际安置失地农民人数,给予安置单位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进城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微利项目,凭《优惠证》可享受个人自主创业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经银行同意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间不享受贴息政策。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依照城镇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执行。

失地农民申请个体工商经营户和创办企业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正常营业的,三年内享受城镇下岗职工税费减免和新办企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吸纳失地农民或由失地农民组织创办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凭《优惠证》可享受城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实现就业的失地农民,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用工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相应台账,定期对劳动合同签订和企业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失地农民在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养老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第二十五条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自愿原则,由家庭申请,以户为单元以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进行确定。

 ㈠对男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称为失地劳动力),按月缴费基数746.4元的标准,选择与年龄段相对应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见“附件一”);

 ㈡对男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满50周岁的失地农民(称为待养老失地农民),按月缴费基数746.4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次月起,按261.28元/月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见“附件二”);

 ㈢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称为已养老失地农民),月缴费基数为746.4元,缴费年限以14年计,每增加一周岁减缴一年,但最低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一次性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次月起,按261.28元/月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见“附件三”)。

第二十七条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其中个人8%,另外12%按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解决。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失地农民按缴费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同期社会保险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 失地农民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三十条 失地农民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不改变与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调动或户口迁移到本辖区外, 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养老保险关系可办转移或停保;出国(境)定居,可向本人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一条 失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一次性返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三十二条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十三条 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实行火葬的,可享受丧葬抚恤费(即:丧葬费1600元,抚恤费2000元)待遇。

第三十四条 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其亲属或村、居委会应在30天内通知社保经办机构,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死亡不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章 劳动用工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失地农民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失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招用失地农民,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时间和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 失地农民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前后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可分别累计合并计算。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须按《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为本单位招用的失地农民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后,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申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弥补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缴基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别依照《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新余市工伤保险办法》、《新余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社会救助



第四十条 已转为城镇户籍、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地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十一条 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救助体系。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救助。



第八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个人负担部分由失地农民个人缴纳,村小组(自然村)或用人单位负责归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被征地的,除按当地原有政策已提留并缴纳到位的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受益财政分五年逐年划入市、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具体数额根据本办法下发之日失地农民的实际年龄计算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来确定,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征地时失地农民的实际年龄计算,征地时间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文为准。其基本养老保险费非个人缴纳部分按以下渠道筹集:

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8%;

㈡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在本年度内,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四十五条 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填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拨付申请表》,并附上《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县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及时拨入市、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四十六条 失地农民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筹集。

第四十七条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具体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为失地农民提供免费推荐就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经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门核拨。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的失地农民,被征地的同时必须立即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凡社会保障方式不明确,所需资金不落实的地方,不得批准征地。

第五十条 因移民安置以致本村民小组(自然村)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原住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失地劳动力一次性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缴费标准
A档
B档
C档

年龄
男16周岁-21周岁以下

女16周岁-20周岁以下
男22周岁-27周岁以下

女21周岁-24周岁以下
男28周岁-33周岁以下

女25周岁-28周岁以下

缴费年限
2年
4年
6年

缴费标准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1433
2149
3582
2866
4299
7165
4299
6449
10748




缴费标准
D档
E档
F档
G档

年龄
男34周岁-39周岁以下

女29周岁-32周岁以下
男40周岁-44周岁以下

女33周岁-36周岁以下
男45周岁-49周岁以下

女37周岁-40周岁以下
男:50-54周岁以下

女:41-44周岁以下

缴费年限
8年
10年
12年
14年

缴费标准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5732
8599
14331
7165
10748
17913
8598
12898
21496
10031
15047
25078


附件二:

待养老失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
8%
12%
合计
月领取养老金

15年
10748
16122
26870
261.28


























附件三:

已养老失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缴费标准
A档
B档
C档
D档
E档

年 龄
男60周岁-61周岁以下

女50周岁-51周岁以下
男61周岁-62周岁以下

女51周岁-52周岁以下
男62周岁-63周岁以下

女52周岁-53周岁以下
男63周岁-64周岁以下

女53周岁-54周岁以下
男64周岁-65周岁以下

女54周岁-55周岁以下

缴费年限
14年
13年
12年
11年
10年

缴费标准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10031
15047
25078
9315
13972
23287
8599
12898
21496
7882
11823
19705
7165
10748
17913




缴费标准
F档
G档
H档
I档
J档

年龄
男65周岁-66周岁以下

女55周岁-56周岁以下
男66周岁-67周岁以下

女57周岁-58周岁以下
男67周岁-68周岁以下

女57周岁-58周岁以下
男68周岁-69周岁以下

女57周岁-58周岁以下
男70周岁以上

女60周岁以上

缴费年限
9年
8年
7年
6年
5年

缴费标准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6449
9673
16122
5732
8599
14331
5016
7524
12540
4299
6449
10748
3582
5374
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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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29日 证监发字[1996]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网定价”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

[1996]17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169 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

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

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以磁盘报送我会。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7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第二年。编制和执行好1997年中央和各级地方预算,对完成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现“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编制好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特
作如下通知:
一、编制1997年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编制1997年预算,要全面贯彻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编制1997年预算应体现以下基本原
则:一是运用财政政策大力支持和推动经济发展,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扭转企业亏损、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二是在认真整顿经济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财税改革,强化税收征管;三是加强财源建设,提高“两个比重”,推动“两个根本转
变”;四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要压缩赤字,地方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积极稳妥地安排好1997年收入预算
1997年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这是财政收入增加的可靠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稳妥地编制收入预算,既要防止把收入增幅安排过低,执行中超收过多,又要防止把收入增幅安排过高,执行中预算落空。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11997年预算安排的收入增长幅度要与按现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预算的编制要求制定税收计划。
2大力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将企业改革各项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严禁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扩大集团消费等不合理开支,企业的成本费用? Ρ壬夏暧幸欢ǚ鹊慕档停唤⑵笠蹬た髟鲇ぷ髂勘暝鹑沃疲魉鹌笠档牟固鹉昙跎佟? 3严格依法治税。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和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自立章法,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改变税收入库级次。要坚决打击各种偷漏税和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三、勤俭办事、注重效益、保证重点,安排好1997年支出预算
1997年财政收支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编制1997年支出预算,一定要认真贯彻适度从紧、有保有压的方针,确保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低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在努力抓好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着力控制财政支出。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同时,重点保证以下支出:
1法律规定必须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农业、教育、科学以及宣传文化等重点支出;
2中央财政负担的重点建设支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增加的专项支出,如增加对扶贫的投入,增加粮棉储备利息费用的支出等;
3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
4调整财力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妥善安排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设置本级政府预备费。
1997年地方预算的安排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量入为出,收入不足以抵顶支出的,要坚决削减开支。要坚决杜绝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搞基本建设和其他非工资性开支,而把工资性支出等硬缺口留给上级政府的行为。对于财力保证最低支出仍有困难的地区,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制定计划,统筹兼顾,限期解决。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全国财政收入每年递增近千亿元,但资金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控制财政支出是1997年的主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牢牢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要严格控制车辆、设备购置费和会议费等项开支,推广会议费
包干办法,使这几项开支比上年有一定的压缩。进一步严格控制和压缩机构人员编制,严格界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督促一部分事业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加经费的自给率。坚决纠正滥发奖金补贴行为,特别是要结合反腐败斗争,坚决刹住一些地区和部门兴建各种高档消费场所及各
种形式的集团高消费。出国经费要从紧掌握,对不必要的出国考察团组要坚决取消。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四、进一步做好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等13项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这些基金(收费)收入要按现行体制及时上缴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支出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3项基金(收? 眩┎患迫刖P圆普杖耄罩г谠に闵系ザ辣嗔小? 对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要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五、确保圆满完成1996年预算,为编制和执行1997年预算奠定良好的基础
1996年1至10月份预算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要圆满完成1996年预算,还要做出艰苦努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有些项目短收较多,完成“两税”任务仍很艰巨,另一方面救灾等必不可少的增支数额较大,支援农业等重点支出进度缓慢。各地区、各部门在今后几个月里,? 橹杖耄细窨刂撇普С觯仍种С鐾獠辉侔才判碌脑鲋钅浚保涌熘氐阆钅康闹С鼋取J杖肴缬谐眨τ糜诮饩隼芬帕粑侍狻?996年中央财政赤字不能突破预算。地方财政要确保当年预算收支平衡。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保证预算指标积极、稳妥、可靠,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目前财政运行中还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如国家财力不足,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政收入的增长滞后于经济的增长,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过高;

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部分县级财政困难等。对此,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予以高度重视,支持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中央财政不再代编地方预算,199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财政部将据此汇总全国预算。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落实。各地区应于11月底前将本地区的预算(草案)简表报财政部审核,预算(草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12月底以前报财政部。中央各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将本部门预算(草案)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997年1? 碌滓郧埃醒朐に?草案)和汇总的地方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
编制1997年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19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