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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时间:2024-07-26 10:1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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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3]1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的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六条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七条 第六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九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12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二00八年二月二日



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积极扶持名牌产品发展,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参照《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确认的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和经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获得“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
第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嘉峪关名牌产品”的组织、申报、评选和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甘肃名牌产品”和“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除享受《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中规定的表彰奖励外,并享受嘉峪关市政府的表彰奖励。具体为:
(一)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60万元;
(三)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嘉峪关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出口创汇水平、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和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国内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 企业计量管理完善并获得相应的确认证书;
(七)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八) 企业具有较完善的产品销售服务体系。
第七条 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甘肃名牌产品”和“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只奖励最高等次的名牌产品。
第八条 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第九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在每年度的地方优秀企业表彰奖励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在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可将奖金重点奖励给为争创名牌产品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三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企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2〕 1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第5号令发布。各信托投资公司在《办法》实施前办理的业务(以下简称原有业务)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清理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的各项业务中符合《办法》要求的,可以继续办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压缩、清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信托投资公司在重新登记前,原有的委托投资、委托贷款业务,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原则上应规范为信托业务。

三、信托投资公司原有的以负债资金办理的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资金拆放及其他资金运用业务,应当进行清理。

四、信托投资公司原有拆入资金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余额不符合《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办理新的资金拆入或者担保业务,同时,超过《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应予清理。

五、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清理规范计划,并建立贷款、投资的清收责任制。已经确认的呆坏账和投资损失,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理规范期间应当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报告上述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理规范期间,应当对原有业务单独列表、单独考核。

七、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原有业务按照余额控制、逐年压缩的原则进行监督、考核,并据此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八、上述清理与规范工作应于2004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信托投资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其进行处罚,并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开办新业务。



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