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和科学方面的联系,发展中国和卢旺达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相互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各自的宪法和现行法律的范围内,根据友好关系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加强和增进互利的文化和科学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双方可能接受的基础上,在科学、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卫生、文学、艺术、电影、广播电视、新闻、体育和旅游等方面发展两国间的合作和交流经验和成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互派留学生。为此目的,根据可能,缔约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一定数目的到其本国的学校或科研中心学习和进修的名额和奖学金名额。
缔约双方在尊重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基础上,相互承认对方国家授予的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毕业文凭和学位。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本国的教师、学者应聘到对方国家任教、讲学和从事科研活动。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自己的人民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为此目的,双方将互派乐团、剧团、艺术家访问,举办音乐会、艺术展览、讲座以及协助购销文化和科学影片。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国家、科学院和大学图书馆以及其它科学、艺术和文化机构之间交换科学、教育、医学、技术、文学和艺术方面的出版物。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翻译和发行对方出版的科学、教育、卫生、文化和艺术方面的书籍、小册子和杂志创造最有利的条件。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交换广播电视节目、音乐、录音带以及纪录片和科教片方式发展两国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间进行合作,以便组织体育比赛和开展两国的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鉴于旅游对了解其它国家人民的生活、工作和文化具有重要作用,缔约双方鼓励旅游活动并对此提供可能的协助。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规章,鼓励两国民间组织之间建立文化和科学关系。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本协定的范围内的有关文化交流项目的年度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费用问题,在没有专门协议的情况下,将根据互惠的原则和双方各自财政状况的可能性来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宪法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顺延五年。
在本协定终止时,各类受益者所享受的待遇将继续到本协定终止年的年度结束为止。
本协定可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5年3月18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 化 部 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
朱 穆 之 弗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瓦利
(签字) (签字)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10]59号
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驻同部队:
《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 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项目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初中和小学的用地和建筑。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住宅开发项目,必须配建一所六轨制小学;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0万平方米的住宅开发项目,除配建一所六轨制小学外,还必须配建一所十轨制初中。
配建学校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后连同相关审批证件及图文资料一并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达不到上述建设规模的住宅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标准为120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在办理住宅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
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中小学布点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建中小学,企业自建学校的,可不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规模是否达到60万平方米,每个村必须至少配建一所六轨制小学(建设规模达到120万平方米应配建两所);如改造后的建设规模达到120万平方米,还必须配建一所十轨制初中。如城中村改造建设单位没有制定学校配建计划,则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第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与建设项目用地同时供给。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教育设施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划拨;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教育设施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出让,国土主管部门在评估土地出让价格时可考虑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因素并予以优惠。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范围内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上的附着物一并拆迁,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成本。
第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新建住宅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与住宅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教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标准审核,并在设计图纸上加注审核意见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该住宅开发项目和教育设施建设的相关许可手续。
配套教育设施的住宅开发项目,在其竣工验收时,相关部门必须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同时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的配套教育设施,也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不能在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教育设施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初中和小学,项目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是该初中和小学的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