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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时间:2024-07-09 14:0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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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卫生部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卫医发〔200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重视医务人员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问题,切实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二、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承担艾滋病病人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和组织医务人员、其他职工学习本《指导原则》,医务人员和其他职工应当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技术。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工作制度,并为医务人员提供合格的防护物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库,保证药品在规定的时间和可及的距离内提供使用。
附件: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四条 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

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 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

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第九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第十条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发生以下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

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第十一条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

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

型。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

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第十三条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第四章 登记和报告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方面,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十八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

第十九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政府令第130号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授予“成都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授予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发展高新技术,加快经济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贡献突出的;
  (二)为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推进本市对外交流,开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贡献突出的;
  (四)对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程序)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的,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推荐;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推荐。
(二)审核。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证书。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
  第六条(礼遇)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七条(跟踪服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证书印制)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
  第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30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第四笔农村信贷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第四笔农村信贷项目)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1990年12月10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签订的同日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以下称“开发信贷协定”)的附件二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金;  
  (B)借款人要求协会对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并且,协会通过开发信贷协定同意提供总额相当于一亿四千三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43,700,000)的这种资助(以下称信贷);
  (C)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农行得到本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和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下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协会和银行与农行在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定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是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一些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在《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所作的解释相同;而“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和协会就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包括协会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适用于该协定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及所有补充开发信贷协定的附件和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五百万美元(US$75,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项贷款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i)以支付已发生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分项目所需的,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商品和劳务的合理费用。(ii)以支付已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亦可支付将发生的)信贷协定附件二中所述的、本项目B部分所需的、应由本贷款资金承担的合理费用。
  2.03节 1995年12月31日或银行另定的更晚日期将是提款截止日期。银行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纳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在每一个“计息期”按年率及时交纳利息。此项年率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成本。在本协定2.06节指定的每一个付款日,借款人根据该计息期已经提取的本金数和所适用的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词汇:
  (i)“计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开始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内的“计息期”。
  (ii)“核定借入成本”系指:银行于1982年6月30日以后已提取而未清偿借入款的成本,扣除银行分配给基金部分的借款部分:(A)银行的投资;(B)不承担本节(a)段所决定的利率的、1989年7月1日后银行进行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按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在银行不少于提前六个月通知给借款人银行规定的日期时,本节的(a)、(b)和(c)中的(iii)段将修改如下:
  “(a)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应按前一季度决定的核定借入成本,加上0.5%的年利率(1%的二分之一)按时交纳利息。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日期,借款人应支付在前一计息期由未偿还本金产生的利息,该数额是按照适用于该计息期的利率来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期’系指分别从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或10月1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一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在本节(b)段的条件下,开发信贷协定的2.02节(b)段,2.09节、3.01节、3.02节、3.03节、3.05节、3.06节、3.07节、3.08节、3.09节和4.01节及相应的附件一、二、三、四均应列入贷款协定,并且对上述节段及附件二和四作如下修改:
  (i)“协会”一词应视作“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应视作“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本协定”应视作“开发信贷协定”。
  (b)除非银行已另行通知借款人,只要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的任何部分仍为未偿款项,则:
  (i)协会根据本节(a)段所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一节和任何一附件,以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批准,均应视作是在协会和银行的名义下,代表协会和银行所采取或给予的;
  (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中的上述任何一节或有关的附件的规定向协会提供的全部资料或文件应视作是向协会和银行两家提供的。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责任(有关保险、商品和劳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农行根据《项目协定》2.05节来实施。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K)段,补充规定以下事项,亦即开发信贷协定5.01节所述的事项。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补充规定以下事项,亦即开发信贷协定5.02节所述的事项,但该节中无论何处出现“协会”一词,均应视作“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内容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贷款协定:
  (b)除本协定的生效条件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一切先决条件已经满足。
  5.02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内的日期被定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如果开发信贷协定在本协定终止之前终止,本协定中涉及的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应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继续实施并有效。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三里河 100820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AD               197688(TRT)
  WASHINGTON,D.C.        248423(RCA)
                         64145(WUI)或
                         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前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