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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1:5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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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附件1,下同) 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

  (二)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返回申报企业,由企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项目经理任职、在岗、建设工程业绩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结束。

  (二)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做好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

附件:1.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作为直接证据的借据存在明显瑕疵,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在审查借贷事实时,应充分听取债务人的抗辩意见,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案例]

  米脂县人民法院(2011)米民初字第00415号

  [案情]

  原告张青诉称:2010年2月14日,被告祁东海办厂缺周转资金,找我借现金50000元,按30‰每月付利息至付款日,并有被告许兴海签字担保,并没写什么时候付清。后来因我有事急需钱向被告所要时,祁东海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在要借款同时,我又找担保人许兴海,后来,我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还款,二被告拒还,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祁东海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借条是我写的,但我没借过原告钱,也没有钱还。

  被告许兴海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作答辩。

  米脂县人民法院原审审理查明:2011年3月3日,被告祁东海借原告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许兴海担保,并立据借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贷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月息3分,贷款人:祁东海,保证人: 许兴海签字按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付借款。

  [审判]

  米脂县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祁东海向原告借款使用后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祁东海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许兴海为被告周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有履行保证义务,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原、被告约定逾期付款利率明显过高,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保护。被告祁东海辩解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许兴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逝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名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6条之规定,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米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

  一、原、被告于2011年3月3日所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二、由被告祁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青借款50000原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月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许兴海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祁东海、许兴海承担。

  [评析]

  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情况较多,有的案件当事人伪造证据(主要是借条)、虚构事实,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国家、集体或自然人)的利益,等等。

  本案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原告张青持有的借条没有出借人,具有明显的瑕疵。被告祁东海在庭审中否定原告的陈述,并称不认识原告。法官对此类案件一般会形成合理怀疑。但如何进一步审查借贷事实,甄别虚假诉讼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一般而言,借条作为直接证据,能够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日期等借款关系的主要内容,但就款项交付情况,特别是金额较大的款项交付,应结合款项交付凭证加以判断。如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应提供银行资金往来凭证;如款项系现金给付的。如款项系现金方式给付的,债权人不能提供款项交付凭证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第二、正确对待借据的证据意义。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但如果借条存在必要记载事项的缺漏、书写笔迹、材质凭肉眼即能看出异常之处等情形,借条持有人即债权人有义务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案中,原告刘青提供的借据由于缺乏出借人这个必要事项,虽然其持有该借据,但无法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必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法官不能判定原告持有借据的行为具有事实自证的效果。

  第三、生活经验法则的运用。尽管法庭审理中,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最为核心的作用,当事人在法庭的辩论也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但对于法官来说,在形成心证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外,还应综合考虑案件背后所蕴藏的日常生活经验,选择相关的经验法则来填补证据上的不足。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对于经验法则的搜集与选择应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由于民间借贷中信任因素起着较大的作用,双方之问的社会关系、商业往来关系、身份关系对更好理解借贷事实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通过正确分析借贷双方的关系,可以更为全面地认识纠纷形成的来龙去脉,亦有助于深入地透析案件的真实情况。二是贷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贷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是从借条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考量借款事实真实性的问接、辅助证据。三是外界因素的影响。在个案中,借方否认借贷关系存在(通常以否认借条真实性)的一个理由是受到胁迫而写下的借条。对于这种情况,借款人应就其受到胁迫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四是借贷双方的借款方式、走款途径。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常识,数额不大的借贷案件一般通过现金支付,但是对于大额款项如几十万元时,通常人们不会携带现金进行交易,这也是一种经验法则。

  本案原告张青在本案起诉前与被告祁东海互不相识。庭审中张青陈述祁东海未向其联系借款,与诉状中陈述祁东海找其借款50000元相矛盾,张青在不认识祁东海的情况下出借大额现金不符合常理。

  第四,依照职权调查取证。对双方当事人有恶意串通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嫌疑的情形,法院应依照职权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应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告所举直接证据真伪不明的,法院应在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上,做必要的调查取证,这比较符合基层司法实践的实际。

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库[2008]4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汶川地震救灾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本通知所称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获得的各类捐赠资金,以及以中国政府部门名义获得的国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捐赠的资金。
二、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
三、各采购单位在实施上述采购活动中,要以保证国家利益、灾区人民群众利益和捐赠人的意愿为宗旨,充分考虑灾区救灾和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和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采购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
采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认真做好采购工作。
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五、采购单位应当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查收,办理查收和交接手续,确保其种类和数量准确无误。
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涉及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六、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救灾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特别是要保存好紧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或凭据,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规定的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救灾采购举报登记处理制度,依法开展有关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当事人作出答复;发现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紧急采购项目外,发生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一、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用所获捐赠资金采购救灾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