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开展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1:4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旅游局


关于开展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9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旅游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对外开放的方针,增进中越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我区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及其它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赴中越边境旅游包括“一日游”和“多日游”。“一日游”系指中国公民在越南接壤省份边境地区的旅游。“多日游”系指向越南内地延伸的旅游。此外,要大力开展组织海外游客经我国往返越南的跨国旅游业务。
第三条 中国公民赴中越边境旅游的原则是:费用自理,严禁公费旅游;有去有回,杜绝滞留不归;控制人数,防止外汇外流。

第二章 管理机关和经营单位
第四条 根据国家旅游局授权,开展中越边境旅游业务,以广西旅游局为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广西旅游局指定广西旅游总公司、桂林市海外旅游总公司和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广西中国旅行社、广西中国青年旅行社为指定承办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中国国旅凭样支社、防城县旅游公司为中越边境“一日游”的承办单位。凡未经广西旅游局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开办边境旅游业务。
第六条 区内第二类旅行社可根据承办社的委托代办本地区赴越南旅游的组团业务,交由承办社统一组织出游。
第七条 凡承办“一日游”和“多日游”的单位,应与越方资信可靠的国营旅游公司合作经营此项业务,并以签订经营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相互提供旅游意外保险;承担送回对方的滞留人员的义务。

第三章 参游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凡具有户籍(身份)证明,有生活自理能力、身体健康的广西居民可申请参加中越边境旅游,居住在广西境内的越南侨民也可申请参加。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不准出境。

第四章 组团办法
第十条 参加赴越旅游者,需要持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承办社报名并如实填写《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参游者所在单位{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进行政审,并由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如无固定职业的居民,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政审。县级以上干部须经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承办社要对赴越旅游申请者进行初审,由主管总经理签字并盖公章,然后将申请表及团员名单一并报区旅游局审批。区旅游局审批后,由承办社具函将材料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的地、市及防城港区公安处、局审批,办理护照(或通行证)。证明照办妥后,由有关地、市及防城港区公安处、局径发承办社。“一日游”的审批,由凭样市旅游办公室、防城县旅游局负责。
第十二条 承办社负责办理越南签证,办妥签证,始可启程出境。

第五章 出入境证件和出入境口岸
第十三条 出入境证件由公安部门签发;一日游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多日游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第十四条 旅游团从凭样、东兴口岸出入境。

第六章 收费及结算办法
第十五条 经营赴越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对旅游者实行综合服务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需经由广西旅游局和区物价局核定,各承办社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加价或减价。违反者,将视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取消组团资格。

第七章 出游旅行团的管理
第十六条 赴越旅游团每批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人。每团派出一名领队,具体负责旅行社出境前的学习,负责向海关联系办理出入境手续、旅游活动的管理及与越南方面交涉等事宜。
第十七条 每团出游前,承办社应安排旅游者集中学习半天,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外事纪律、文明礼貌、旅游安全等方面的学习和教育。
第十八条 旅游者要严格遵守我国的外事纪律和边防、海关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服从领队的领导,遵守和尊重越南的法规及风俗习惯。防止滞留不归和涉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每团出游结束后,由领队填写赴越旅游情况简报,记录在越南旅游期间的主要活动、越方的接待情况、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处理经过等。
第二十条 承办社要注意了解组团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定期向区旅游局(抄送区公安厅)报告赴越南旅游业务开展情况,年终要报送书面总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中越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报区旅游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2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关于表彰2001-2003年度直属机关先进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决定

共青团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


关于表彰2001-2003年度直属机关先进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决定



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团委、总支、支部

经各单位团组织申报,共青团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会评选并报直属机关党委同意,决定对下列6个先进团组织、10名优秀共青团员和10名优秀团干部予以表彰。

一、授予下列6个团组织“先进团组织”称号

  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团委

  综合事业局团委

  机关服务局团委

  水利水电出版社团总支

  机关团支部

  水利报社团支部

  对发展研究中心团委、水文局团支部、水电局团支部、移民局团支部给予表扬。

  二、授予下列10名同志“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张 颖(女) 水科院

  沙 颖(女) 综合事业局

  刘 洁(女) 发展研究中心

  贾敬亮 机关服务局

  冯雪华(女) 机关服务局

  黄勇忠 出版社

  周维伟 经调司

  巩劲标 水利报社

  周 扬 水文局

  张阿哲(女) 水电局

  对田庆奇、马巍、魏新平等3名同志给予表扬。

  三、授予下列10名同志“优秀团干部”称号

  朱 瑶(女) 水科院

  姜 莉(女) 综合事业局

  李晨光 综合事业局

  王乃岳 发展研究中心

  侯林英(女) 出版社

  项新锋 人教司

  钱 峰 水文局

  周 双 水电局

  韦应魁 水利报社

  冀建疆 水规总院

  对陈肖蕾、邓安军、关欣、刘青、于春山等5名同志给予表扬。



共青团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评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职称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人事局 等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评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职称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劳动定额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基础工作。为了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劳动定额专业干部队伍,加强定额管理,以适应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现就评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职称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劳动定额工作的专职干部,属于技术人员。他们的职称评定问题,除少数经济专业毕业的专职定额人员,可参照国务院国发〔1980〕314号文件《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评定业务职称外,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279号文件《工程技术干部技术
职称暂行规定》评定技术职称。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这个原则,制定本系统劳动定额专职人员评定职称的实施办法,发给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已明确按照经济职称评定的,可以不再变动。
二、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劳动定额人员,也可按照以上原则评定职称。其中对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专职从事劳动定额工作的人员,经过考核,确实具备必须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评定技术职称时,可以不再进行测验。

一九六七年初以后从事劳动定额工作的,必须经过考试方可评定职称。从事劳动定额工作不足三年的,一般暂不评定职称。
三、对于考核不合格和新近从事劳动定额工作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工作,帮助其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待条件具备时,再评定职称。
四、评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的职称,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复杂的工作,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加强领导,认真对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公布的有关具体说明办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



198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