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1:32: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作了具体划分,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在执行中各地有何经验和建议,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的请示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以下简称87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普遍作了认真部署,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工作进展顺利,税收征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但是,少数地区对87号文件中关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划归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的规定没有认真执行,擅自变通将上述税收改由国税局、地税局按税种分别征收,在执行中造成了混乱。为了强化依法治税,保证全国执行统一的税法,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87号文件。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87号文件精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将涉外和集贸市场两项税收划归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是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进一步明确,所有集贸市场税收扣除成本后,在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之间合理分配,因此税收分成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87号文件精神,自觉地按照文件的规定,切实抓好税收征管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87号文件,坚决纠正“变通执行”的错误作法
87号文件是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并经国务院批准后正式下发的。认真贯彻执行87号文件,对于实行分税制、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对于建立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和变通。少数擅自变通执行的地区,要坚决、迅速地予以纠正;在本通知下发后仍不纠正或仍擅作主张的,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请示报告,适时解决存在问题
实行分税制、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给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新税制实践一段时间后,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再对现行规定予以修正和完善。在此之前,各地必须坚决按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推广、种苗生产供应、市场监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保障林产品供给、推动生态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推广,推进种苗生产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健全管理体系,强化社会化服务,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为实现绿色增长,促进现代林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技兴种,强化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科学组织种苗生产。坚持机制创新,促进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坚持依法治种,严格执法及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完成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成一批种质资源保存库,林木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选育推广一批适应性强、增产明显的林木良种,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提高到75%以上。建设一批生产规模化、管理精细化、设备现代化、人员专业化的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林木种苗管理体系和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林业发展提供数量充足、品种对路、质量优良的林木种苗。
二、重点任务
(四)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积极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重点建设国家和区域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逐步形成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公布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名录,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完善林木种质资源出口审批制度,在有效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国外优良林木种质资源。
(五)强化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完善重点良种基地管理机制,充分挖掘生产潜力,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加强林木遗传测定,加快良种换代步伐,重点建设高生产力种子园、采穗圃,加强珍贵树种母树林培育,不断提高良种品质。
(六)完善生产供应体系。加强林木良种采收、加工、检验、贮藏管理,建立由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调剂的供应机制。积极采用轻基质容器育苗、组培育苗等新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繁育技术和装备水平。建设保障性苗圃,满足重点工程和林农造林需求。
(七)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发展绿化苗木、木本油料、中药材和竹藤花卉等特色种苗产业,打造优势品牌,形成种苗生产、交易、流通和售后服务产业链。加大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加快区域性交易市场建设,拓展互联网交易平台,创新流通方式。
(八)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管,及时发布种苗质量检验信息,依法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侵权等行为,健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体系。整顿和规范种苗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为种苗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强化科技支撑。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建设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材料选育等应用技术研究。制定主要用材树种、经济树种、能源树种以及观赏树种的长期育种计划,建立良种选育区域协作机制,坚持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加快良种选育进程。推进林木良种科技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十)加大品种审定、推广与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公布国家和省级主要林木目录,规范林木良种区域试验和跨区引种行为。加强林木良种宣传和推广使用,国家投资的造林项目应当使用林木良种。完善林木新品种保护制度,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和余缺调剂,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支持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三、政策措施
(十二)完善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在现有林木良种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逐步完善国家、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鼓励建立市、县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十三)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收购、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建立国家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贮备库。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开展相应的林木种子贮备。支持企业建立专门的林木种子贮备库。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建立对种质资源调查及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林木种子贮备等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地方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的基本建设投入,加强种苗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
(十五)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政策扶持。研究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继续免征林木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完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强化各级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职能,明确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十七)完善法律法规。适时研究修订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林木良种选育、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加快制(修)订林木良种选育、苗木生产等标准。
(十八)创新发展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苗木生产经营,形成良种选育、生产以及苗木繁育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规模经营。支持有条件的苗圃发挥自身优势,建设保障性苗圃。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及印发2007年全国残疾人体育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体育部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及印发2007年全国残疾人体育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残联发〔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推进残疾人体育运动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5 月6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意见全面深刻地阐明了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科学分析了残疾人体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就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加强残疾人体育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以及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意见,是指导我们做好新时期残疾人体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007年5月12日,中国残联、国家体育总局在云南联合召开全国残疾人体育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指出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要以举办上海特奥会、北京残奥会和第七届全国残运会为契机,全面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促进残疾人素质的提升,进一步营造关爱残疾人的浓厚氛围,推动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讲话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推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

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国家体育局局长刘鹏在会议上分别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作了具体全面的部署。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残疾人体育工作会议上领导同志的讲话转发给你们。各级残联、体育局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文件和领导同志讲话精神,研究制定本地残疾人体育发展规划,出台相应政策文件。

请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学习贯彻情况已书面形式报送至中国残联体育部。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办发[2007]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残疾人状况有了很大改善。残疾人体育工作不断发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日趋活跃,残疾人运动员超越自我、顽强拼搏,在国际赛场上屡创佳绩,为国家赢得了荣誉,鼓舞了全国各族人民。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薄弱,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特别是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残疾人的需求。我国将举办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奥运会和2008年北京残奥会,这为我国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切实办好这两项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对于改善残疾人状况,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将发展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推进残疾人体育运动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的组成部分。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重要权利,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平等参与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二)发展残疾人体育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体育对于展示残疾人体育才华,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倡导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具有重要作用。

(三)发展残疾人体育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思想,激励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四)残疾人体育是我国向世界展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彰显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重要舞台。

二、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

(五)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总体要求,根据残疾人特点,组织残疾人广泛开展自强健身活动。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场地和设施。开发、推广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经常举办残疾人体育活动。

(六)指导、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文化体育设施,积极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基层残疾人体育的组织方式和活动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

(七)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日常体育活动。学校体育测试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特殊情况,体现人文关怀。

(八)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的群众性体育项目,引导农村残疾人参加自强健身体育活动。

(九)发挥残疾人体育赛事对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的推动作用。改革完善残疾人体育竞赛制度,定期举办各级、各类残疾人体育比赛,积极参与和举办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

三、加强残疾人体育队伍建设

(十)建立一支优秀的残疾人运动员队伍和残疾人体育管理队伍,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可持续性发展。

(十一)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养工作,建立健全裁判员、分级员等人员管理制度,制订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定办法。

(十二)体育、残联、民政等部门(单位)要研究制订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办法。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体育、残联等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进入中高等学校学习的贫困残疾人运动员助学金所需经费。

(十三)加强残疾人体育教育和科研工作。把残疾人体育纳入特殊教育和师范、体育教学计划,认真实施。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工作,提高残疾人体育科技水平。

(十四)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发挥国家残疾人体育综合训练基地的示范作用,保证残疾人运动员管理、训练、参赛和有关科研工作需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为残疾人体育锻炼和残疾人运动员训练服务的体育设施。

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加强残疾人体育事业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残疾人体育知识,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残疾人体育事业。

(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为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志愿服务。教育部门要动员和组织学生关心、支持残疾人体育活动,在广大学生中培养助残为荣的良好风尚。

(十七)新建、改造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标准,全民健身设施、器材要考虑残疾人特殊需求。各类体育赛事要为残疾人观众提供方便。公共体育设施要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

(十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赞助、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加强对赞助活动和捐赠资金物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制订实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引导各类社会团体关心、支持、帮助和组织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二十)加强残疾人体育道德作风建设。反对使用违禁药物和训练、比赛中的违规行为,保证残疾人运动员身心安全和健康,维护残疾人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引导残疾人体育工作者发扬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十一)认真实施残疾人保障法、体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的权益。

(二十二)积极表彰和奖励为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七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