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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04 01:4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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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

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以下简称整洁行动)自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紧密围绕行动目标,及时部署,落实措施,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近期全国爱卫办组织开展的整洁行动督查结果表明,各地提高了对城乡环境卫生的重视程度,明确了目标任务,整合了部门的资源,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了体制机制,规范了长效管理,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善,整洁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认识不充分、宣传发动不广泛、措施不到位、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各项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结合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当前传染病防控形势需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整洁行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 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城乡统筹、长效管理的原则,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将整洁行动与改善民生、推进医改、各类创建活动等紧密地结合起来,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心、与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环境卫生问题。各级爱卫会要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优势和协调作用,联合部门,形成合力,完善投入、责任和考评等机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洁行动取得实效。

二、 广泛动员群众,发动全社会参与

各地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整洁行动积极性,把群众热情激发起来,成为推动整洁行动的主力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将整洁行动与创先争优等活动紧密结合,总结先进经验做法,进行大力宣传和推广。各级爱卫会要协调成员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动青年、学生、妇女、农民等自觉参加整洁行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体,加大动员和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环境和健康意识,发扬文明卫生道德风尚,在城乡地区掀起开展整洁行动的热潮。

三、 集中精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各地要针对整洁行动中推进难度大的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共同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发挥责任部门作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力争在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城乡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率先突破,解决好突出问题。各地要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控制城乡生活垃圾产生,增强城乡垃圾处理能力,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四、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控春夏季传染病

各地要结合当前春夏季传染病防控形势,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群防群控,做好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疾病防控工作。组织集中开展清理卫生死角,搞好社区、农村以及托幼机构、学校等公共场所卫生,切断传播途径。开展人群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增强群众自我保健能力,有效防控传染病的发生、流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17 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一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考虑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组行为的特殊性,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现就该规定中相关计算原则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二)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二、《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现就该规定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融资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