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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制度/石英

时间:2024-07-12 09:1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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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制度

石英

  1、扩大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范围。

  刑诉法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阅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第284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第278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阅卷相比,这一规定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第278条规定对辩护律师“应当”允许,而第284条对律师代理人则是“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阅卷。同是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却对代理律师阅卷多规定了一道批准“许可”关。其二、《规定(试行)》对代理人阅卷范围的规定,没有从与控方展开积极对抗的辩护律师职责同与控方展开积极配合的代理律师职责截然不同的实际出发,机械地比照辩护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与被害人诉讼地位是不相称的。因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犯罪事实材料;并且不应加“许可”批准之类的限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这方面的保护应是平等的。

  2、赋予诉讼代理律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依据《规则(试行)》第284条、282条、28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这种规定与被害人地位及律师代理人的作用是不相称的。理由是:其一、《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一规定应适用律师为被害人代理人的情况。其二、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以独立指控权、起诉权,同时又规定其行使权利时必须负有举证责任。而按照《规则(试行)》规定,代理律师又不能单独取证,这怎能保障代理律师代理被害人依法独立行使指控权和履行举证责任呢?因而,立法规定代理律师单独的收集、调取证据权是相当必要的。

  3、明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新刑诉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但对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47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规定过于笼统,给具体操作中带来许多问题。庭审中法官往往依旧认为代理人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不能发表看法。结果使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变为虚设。

  被害人在公诉中是独立当事人,庭审中可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而展开充分活动。因而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自己的看法是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基本要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方面其代表被害人行使权利,在庭审中可对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另一方面,代理人在地位上有相对独立性,在行使被害人诉讼权利时,不是被害人的传话筒,其应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意见,以此来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因而刑诉立法应具体规定: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指控意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和《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条款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和《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条款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外经贸部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加强对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宏观管理,加快外贸管理电子化进程和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打击逃套汇及骗税行为,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共同签署了《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
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解决因部分出口配额管理商品证企不一致造成的压港问题,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2月14日起,暂停执行《协议》第九条,即“海关自1999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上经营企业代码、名称不符情况不予放行”的规定。
二、海关对《通知》所附《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出口许可证“出口商”与报关单“经营单位”栏目不相一致的,海关对计算机系统内的进出口报关单“经营单位”、“发货单位”栏目的电子数据暂不控制,迳凭实际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出示的有效许可证验放
有关进出口货物。海关总署按《协议》要求,向外经贸部反馈实际进出口经营单位的电子数据,如外经贸部认为经营单位存有问题,应将情况通报海关总署,由海关协助调查处理。
三、在许可证联网核销试行期间,许可证电子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各海关应以有效的书面许可证为准,核放进出口货物,并按外经贸部事后传送的电子数据对已放行的报关单办理补核销手续。
四、各级外经贸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603号)的要求执行,坚持每天传送当日签发的许可证电子数据,并及时核查上报的许可证电子数据反馈信息。



1999年2月9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新乡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
  “两免一补”实施办法


  根据2005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为城乡群众办好实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享受“两免一补”资助对象为:在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财政供养人员家庭的子女不能纳入资助对象。
  申请资助的学生其家庭需持有城市低保证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在每学期开学时交学校由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二、资助标准
  (一)免课本费标准。我市免课本费(含省定地方课程课本)结算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一至二年级45元、三至六年级65元、初中95元。
  (二)免杂费标准。学校对受助学生免收杂费,财政对学校给予补助,其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70元,初中90元。
  (三)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在“两免”资助范围内,对贫困寄宿生在校住宿期间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天补助1元。
  对享受“两免一补”资助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目收取涉及课本费和杂费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资金负担
  市直学校“两免一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免课本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免杂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铁路学校以及正在办理接收学校手续的企业办学学校的所需资金今年暂由市财政负担,待学校隶属关系明确后,按隶属关系负担。区属学校中,学生补助资金由每学期开学时所就读学校所属区承担。
  四、实施步骤
  (一)市直和各区一方面要将有关政策迅速传达到学校,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市直和各区要将实施方案报市“两免一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二)各有关学校要通过有效途径(如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公告、由老师在课堂宣布、发布宣传单等形式)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资助名额,资助的申请、审核、监督和申诉程序等)、组织学生填写《城市“两免一补”申请表》。
  (三)学生要根据要求向所在学校提供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户口簿、家庭低保证和当年领取低保补助的存折,由学校汇总后上报教育部门统一到民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初步确定的资助名单要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学校报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最后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审查确定。
  (五)审查同意后,由市、区教育部门分别将所管理学校的受助学生名单通知到学校,市、区财政部门将“两免一补”资金拨付学校。学校按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将“两免一补”资金落实到学生个人,并填写《“两免一补”发放花名册》报区和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五、“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两免一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市财政将负担的市属学校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各学校,市级财政负担的区属学校资助下达到各区财政,各区财政连同本级应负担资金,划入各区财政部门开设的“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各区财政应将资金按时从专户直接拨付各学校。“两免一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学生以前年度的欠费。
  完善“两免一补”资金发放手续,接受资助资金的,受资助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应在资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应向学生开具免收课本费和杂费证明。生活补助费按要求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并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签收。市直和各区属学校的学生一律不再预收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杂费和课本费,学生凭户口簿、家庭低保证和当年领取低保补助的存折,由学校审核后可以暂免收取该生的杂费和课本费,待“两免一补”资金落实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学校。
  各区“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教育、财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两免一补”工作政策性强,各区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由财政、教育、民政、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两免一补”工作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两免一补”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教育部门组织确定资助对象,发放“两免一补”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监察部门负责对“两免一补”全过程实施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套取“两免一补”资金等情况,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教育部门确定资助对象。
  监督举报电话:0373-3519011(教育局)
  0373-2027994(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