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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00:41: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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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管理,指导各地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和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确保申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我局制订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并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是指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案,拟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中、英文申报文本,由文化遗产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申报文本;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各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统一组织编制申报文本。
  第五条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中、英文申报文本(纸质件和电子件各一式三份),由组织编制机构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据《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相关要求,对申报文本进行初审。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于初审同意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3月31日前将该项目中、英文申报文本及初审意见、当地民众和利益相关方支持申报的情况说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材料,一并报国家文物局。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应当由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报国家文物局。 2011年6月28日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自受托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并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评估报告,提出推荐申报的建议。
  第十条 国家文物局依据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对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和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由相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提交申报文本。
  第十二条 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项目,其中文化遗产部分的审核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5〕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医学领域的领军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团队,促进上海医学科技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局特制定《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要求,认真做好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的推荐和培养工作,具体申报日期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一批医学领域的领军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业务团队,促进上海医学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确保上海2010年基本建成亚洲医疗中心城市之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学领军人才是指学术上有所专长、团队效应突出、具有推动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及重要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第三条上海医学领军人才的培养规模为40至50人。
  第四条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机构、医学院(校)及相关科研院所。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医学领军人才申请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原则上未满50周岁,有特殊贡献者可放宽至55周岁;
  (三)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基础医学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杂志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20分以上,预防和临床学科申请者论文IF在10分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请者论文IF在5分以上;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预防与临床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等)、上海市重大项目及子项目和重点国际合作项目;
  (五)每年从事业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配备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优秀团队。
  第六条申请对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一)全国及上海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市科技精英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受“上海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上海卫生系统医苑新星”培养计划、“上海卫生系统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经绩效评估成绩优秀者;
  (三)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多发疾病的预防控制、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者;
  (四)担任中华医学会等临床、预防、中医、中西医结合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委、上海医学会等专业学术机构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担任生命科学与医学相关领域SCI杂志编委、国内核心期刊副主编以上学术职务者;
  (五)列入国家级人才培养计划:卫生部和人事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人才基金获得者;
  (六)曾作为第一、第二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临床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者,作为第三完成人及以上参与者获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者;
  (七)担任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主任和医学重点学科负责人的申请对象。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医学领军人才的评审坚持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公平公正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者在上海卫生信息网(http://www.smhb.gov.cn)上下载《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申请书》,填写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附件,报送所在单位行政初审。
  第九条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择优报送市卫生局。
  第十条市卫生局统一受理单位申请、组织专家统一评审,并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两周。无异议者经市卫生局确定后正式列为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负责医学领军人才培养的目标管理,局科教处负责日常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周期原则上定为5年,市卫生局资助每位培养对象每年10万元。采用“3+2”培养模式,培养对象每年向市卫生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向所在单位备案。3年后经中期评估,绩效突出者,可转入后2年的培养资助;绩效不显著者则取消下一阶段的资助。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优先推荐培养对象担任相关专业学会职务,并为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提供绿色通道和必要支撑。定期举办培养对象学术研讨会,促进多学科、多中心、多层面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聘请培养对象参与上海卫生系统决策咨询,为其发挥聪明才智提供更多的机会;建立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全程跟踪考核;弘扬艰苦创业、自主创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不断扩大医学领军人才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医学领军人才在培养期间取得公认的突出贡献,市卫生局将授予“医学领军人才杰出成就奖”(Medical Academic Leader Achievement Awards);对违反科学道德、学术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撤消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与培养对象的所在单位签约,要求所在单位为培养对象及其业务团队提供设施条件和政策方面的必要保障。
  第十六条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培养对象每年应进行财务结算、合同验收前进行财务决算,并接受所在单位审计检查及市卫生局财务监管。
  第十七条市卫生局资助经费须用于培养对象及其团队的业务活动,包括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等。资助经费由培养对象报单位备案后自主支配,任何单位和其他个人不得挪用。鼓励培养对象通过竞争与合作争取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积极参与本学科领域重大疾病防治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培养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培养对象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Outstanding Medical Academic Leader)。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国内企、事业单位到海外投资办企业的情况逐年增多。其中有些项目引进技术、提供国内短缺资源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些项目,由于对国际市场和外国法律不熟悉以及缺乏经验等原因,预期效果不明显,
甚至出现企业亏损,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也在政治上带来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更好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到海外投资办企业主要应从我国需要出发,侧重于利用国外的技术、资源和市场以补充国内的不足,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南南”合作,推动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可到海外从事
一些有利于输出产品、技术、设备、劳务,并有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前提条件为:合作条件要相宜;有合理的经济效益;我方投资及其他条件要落实;必须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这项工作要在国家宏观管理下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

办理。
二、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暂按以下规定试行: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
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章程要报经贸部备案,并由经贸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
三、对向外转移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和管理。其中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批准的海外投资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和管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批准的海外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登记
和管理,并分别抄报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四、为了及时全面地掌握我国海外投资的情况,并为制定海外投资方针、政策和编制计划等提供重要依据,有关海外投资的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归口负责,并定期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供资料。
五、关于编制、审批海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制定、下发。由经贸部和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海外投资办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六、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海外投资项目的财务、外汇管理;完善落实现有的外汇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注意加强对外海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建议国务院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这个意见不一致的,均以这个意见为准。



199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