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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4-07-01 01:2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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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6年11月12日,交通部

现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局,以便进一步修订。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 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现根据原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五日(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结合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任务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和副本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该设计单位即为该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
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单项设计项目,可以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没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能达到确定港内外配套项目的建设规模,水陆域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和数量,港区总定员,水工及其他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总工程量,单项工程量,总用水量,总用电量,总概算以及三大材用量等。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和篇、章、目录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四篇组成。其中,第一篇设计说明书分二十二章。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篇章顺序编制(不论有无内容)。
港外铁路、公路、供电、供水、生活区等港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如由港口工程总体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可单列篇章或并入相应的篇章;如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编制时,可单列分册,应与港内工程初步设计同时编制,其三材和概算由总体设计单位审查确认后汇总。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的设计说明书的篇、章目录如下:
第一篇 设计说明书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自然条件
第三章 货运量和船型
第四章 总平面布置
第五章 航道
第六章 装卸工艺
第七章 水工建筑物
第八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第九章 港区铁路
第十章 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第十一章 供电、照明
第十二章 控制
第十三章 通信、导航
第十四章 给排水、消防、污水处理
第十五章 采暖、通风、除尘
第十六章 机修
第十七章 供油
第十八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章 安全和卫生(或劳动保护)
第二十章 节能
第二十一章 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第二十二章 投资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篇 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三篇 工程概算
第四篇 设计图纸
二、设计说明书各章的内容
第一章 总论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初步设计的依据: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及其他由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等。
2.设计分工。
3.设计的简要说明:建设内容和规模,设计内容、范围及有关设计技术资料。
4.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5.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设计审查时确定的问题。
本章为初步设计主要内容的简要缩编,以简明扼要的文字将本设计概括说明,使读者对本设计得到一个基本的概念。
第二章 自然条件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港口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港口所在地区河床、河势或海岸演变和分析,附必要的地貌或河床演变调查分析报告结论。
3.地质构造:工程地质分析,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简要摘录。
4.水文:水位、流速、流向、潮汐、含沙量等,波浪分析和设计波要素的推算,泥沙运动和回淤分析,附必要的调查研究报告摘要或模型试验分析报告摘要。
5.气象:风、雨、雪、雾、冰、气温、相对湿度等,分析影响作业的天数,确定年营运天数。
6.地震烈度。
第三章 货运量和船型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货运量任务、腹地范围、分析货种、货源、流向和集疏运方式。
2.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泊位等级,按总体规范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船型,列出其尺度。
第四章 总平面布置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港区的布置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并注意与有关用地、交通、环保、消防、人防、防汛等要求相适应。这些要求一般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解决,但在初步设计中亦需加以确认或进一步明确。
2.港区布置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3.港区布置与相邻单位的关系。
4.水域布置:防波堤、口门和港内航道的方位及尺度,港内泊稳条件,码头前沿线位置、长度、码头面标高和前沿水深,调头地尺度,锚地位置和面积,工作船码头布置等。设计中的布置均应阐明理由和依据。
5.陆域布置:码头陆域的平面布置和高程设计,港内道路、铁路线路及分区车场等设施的布置,以及与港外道路、铁路的衔接,仓库、堆场、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生活福利建筑物以及管线综合布置、防汛设施、围墙、绿化带等的布置。设计中的布置均应阐明理由和依据。
6.港作车船,包括规格、数量以及配备的理由。
7.主要工程量和港区建筑物一览表。
在初步设计中,对港区总平面布置应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列出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方案的意见和理由。
第五章 航道
本章主要指外航道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1.航道的定线和尺度,常规助航标志的布置。
2.航道回淤强度和回淤量的推算。
3.土质和基建、维护挖泥量的计算。
4.挖泥船的选择。
5.抛泥和吹泥区的布置。
对航道设计应作多方案比较,列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的意见和理由。
第六章 装卸工艺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天数、泊位利用率的确定,不同泊位的装卸工艺流程和作业方式。
2.泊位通过能力的计算,列出计算公式和采用的设计参数。
3.装卸机械设备的选型及其额定能力、技术规格。
4.仓库、堆场面积的计算和确定。
5.对防火防爆、防止污染、控制方式和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6.作业区的划分。
7.装卸工人人数,并列出全港区的总定员。
8.直接装卸成本的计算。
9.装卸机械设备配备表。
在初步设计中,对装卸工艺应作多方案比较列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方案的意见和理由。
第七章 水工建筑物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水位、设计波要素、地震及采用的土壤物理力学指标、建筑物等级。
2.船舶撞击力、系缆力、波浪力、机械设备荷载、作业荷载等的计算和确定。
3.设计荷载的组合。
4.结构方案选定的过程简述及其优缺点对比。结构的选型,应合理地利用和适应各种外界条件,并考虑到施工方法、顺序和其他的要求。
5.主要结构的计算方法(主要公式和有关参数的选取)及计算结果,包括基础处理措施、沉降计算、抗震计算及抗震措施。
6.特殊结构的处理和要求。
7.试验结果和建议,并附有关试验报告。
8.工程量。
在初步设计中,对港口水工建筑物应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列出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
第八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大面积陆域形成的原则,填挖方平衡情况,填料的来源和对填料的要求,填筑的方法、地基和填筑场地加固处理方案等,包括大型围埝、临时护岸等设施。
2.道路、堆场基础处理方案及面层结构和轨道基础结构的确定。
3.工程量。
设计中应作方案比较,列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
第九章 港区铁路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管理方式。
2.平面布置及纵断面设计。
3.运行组织。
4.通讯信号。
5.定员、房建。
6.机务。
第十章 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建筑设计:根据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确定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层数、层高、立面造型及对室内采光、采暖、给排水、供电、通风、消防、人防、装修、隔热、保温、防水等采取的措施。
2.结构设计:即选型、柱网、防火墙、屋面结构、围护结构、地坪结构、基础型式、地基处理、主要结构的材料、抗震设防构造措施的确定等。
3.生活区平面布置、建筑面积及主要建筑物的建筑设计和结构型式。

4.工程量。
设计中需要时应作方案比较,并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
第十一章 供电、照明
本章主要内容为:
1.供电电源、路径、电压、回路数、敷设方式及总降压站、变(配)电所的布置。
2.负荷情况,包括设备容量、计算负荷、功率因素补偿方法、配电网络、运行方式、变压器的选择和线路等。
3.照明照度的选择、户外照明设施。
4.主要工程量。
第十二章 控制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装卸作业的流程控制模式。
2.作业区管理的控制模式。
3.控制设备的配备。
第十三章 通信、导航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有线电话、无线电话、调度电话、港内广播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等的设备选择、容量、线路方式等。
2.导航雷达。
3.通信、导航台站的位置和建筑结构型式。
第十四章 给排水、消防、污水处理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港区用水量包括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2.水源、水质分析、接管点位置、供水量和水压等,自建水源的取水、输水、净化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布置。
3.排水系统的布置、坡度、出口标高、管径、管材等。
4.环保部门对排水的要求,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和设施。
5.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栓等的布置和设计。

第十五章 采暖、通风、除尘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采暖系统的型式、组成、耗热量、设备等。
2.通风及除尘系统的组成,设备、各系统风量、耗热量、耗水量等。
3.除尘系统的选择和设备。
第十六章 机修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机修车间、各类机械、设备的修理范围、机修车间的组成、面积、定员和设备(包括规格和数量)。
第十七章 供油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水陆供油方式的选择。
2.加油的种类、油品的储存量、加油站的布置及规模等。
第十八章 环境保护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落实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规定的有效防止污染和公害的措施。
2.环保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排放标准,防治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操作规范,绿化设计、环境措施概算。
第十九章 安全和卫生(或劳动保护)
本章主要内容为:
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对职工有职业性危害的,应提出防范措施,以符合国家防尘、防毒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章 节能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在设计中对用电、用油、锅炉、供热及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照明、采暖、制冷等能耗,要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门论证。贯彻节约能源,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措施。
第二十一章 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主要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工程量估算。
2.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条件的建议,临时工程的规模。
3.提出主要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表。
第二十二章 投资和经济效益分析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部颁发的《工程项目投资效益计算方法》计算本项目的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
2.根据交通部(86)交计字290号《关于沿海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豁免“拨改贷”投资本息范围的通知》,计算本项目的还款能力。
第二篇 主要设备及材料
列出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和数量,按单项工程列出三大材数量及其计算依据。
第三篇 工程概算
包括:1.编制说明。
2.总概算表(基础设施及上部设施分列)。
3.分项概算表。
第四篇 设计图纸
下列仅为初步设计中的主要图纸,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补充其他必要的图纸。
(一)总平面布置
1.港区位置(包括港外交通)图。
2.港区总平面图,必要时可出外航道平面图、河势分析图。
3.岩面等高线图或地质剖面图。
4.风、浪玫瑰图及流场图。
(二)装卸工艺
1.工艺流程图。
2.主要装卸工艺平面布置图。
3.主要装卸工艺断面图。
(三)水工建筑物
1.主要水工建筑物平面布置图。
2.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剖面图和立面图。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图。
4.挖泥平面和断面图。
(四)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1.陆域形成平面位置图、高程图。
2.道路、堆场、轨道基础平面布置图。
3.道路、堆场、轨道基础结构及基础处理图。
(五)铁路
1.港内外铁路总布置图、纵断面图。
2.港区铁路站场平面图。
3.港区铁路纵横断面图。
4.港区铁路通信、供电照明、给排水平面布置图。
(六)生产、辅助生产、辅助生活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1.平面图(对有建筑艺术要求的建筑物可附透视图)。
2.立、剖面图。
3.主要生产建筑物及需特殊处理的建筑物的基础图。
4.生活福利区总平面图及其主要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
5.建筑物一览表。
(七)供电、照明
1.35千伏变电所工艺平面布置和35千伏、10--6千伏侧结线系统图。
2.10--6千伏变配电所工艺平面布置和10--6千伏系统图。
3.高低压动力照明总布置图。
(八)给排水
1.给排水管道总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2.给排水工程建筑物平面、工艺图。
(九)参考图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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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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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图 | | 组 长 | |
------------|------|------------|------| 工 程 名 称
描 图 | | 室主任 | |--------------------------------------------------
------------|------|------------|------|
设 计 | | 设计总 | | 图 纸 名 称
| | 负责人 | |
------------|------|------------|------|--------------------------------------------------
校 核 | | 总工程师 | | 阶段 | | 比例 | | 日期 |
------------|------|------------|------|--------|------|--------|------|--------------
项目负责人 | | 院 长 | | 类别 | | 图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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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步设计文件质量的基本要求
设计单位应对初步设计的质量全面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中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和部颁技术规范、标准和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和投资。凡进行设计方案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作初步设计时所编报的总概算不得超出中标时的投资控制数,且不得改变中标时的投资控制数的确定原则。
3.总面积布置合理,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切合实际,使用安全、方便、可靠、节能,便于维修和管理。
4.对环保、劳保、节能、防火、消防、抗震、防汛、防台等均有切实有效的措施。
5.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可靠,选用各项设计参数经济、合理。
6.设计原则合理,计算方法正确,工程量计算无误。
7.概算编制项目齐全,选用定额恰当。
8.文字说明全面,简明扼要,语法通顺。
9.图纸内容齐全,比例合适,图面清晰,字体端正,无“错、碰、漏、缺”,签名齐全。
设计单位应争取每个项目都能达到优秀设计的水平,并不断创造新的技术成果,尽量采用经过鉴定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可以进行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准备,安排基建计划。
设计要做到消耗指标低、劳动定员少、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占地少。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修改
1.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总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交通部审批。其中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交通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分包的单项工程必须由总体设计单位审查后才能纳入设计文件。
3.设计文件(包括港外工程项目)出版齐全后,由设计单位将全套文件(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提出所需份数),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并同时转报或直接报送交通部(报部份数:特大型项目设计文件十四份、工程地质报告二份;大中型项目设计文件十份,地质报告一份;小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六份)。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进行初步审查,并向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4.审查初步设计时,需邀请地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银行、环保、消防、卫生检疫、城市规划、施工单位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
5.审查初步设计应以设计任务书为依据,不得超出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规模和范围。总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投资控制数的10%或必须修改设计任务书时,必须向原审批设计任务书的单位重报设计任务书。
6.对于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的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和主要建筑物结构,以及建设规模等不得任意修改。必须修改时,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报初步设计原批准单位审批后实施。
本试行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工程,根据工程的规模,初步设计文件有关章节可以酌情增减。初步设计文件要加盖设计单位的公章和行政、技术总负责人的印章,并附参加设计人员名册及设计证书编号。


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3年延安市人民政府25号令


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园林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山体以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房产、公安、农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保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花坛、游园、绿地、绿化带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二)城市街道树木的种植、养护、管理;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审查、批准、验收;
(四)单位及居民居住区庭院绿化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市区内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利用庭院进行绿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制止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权利。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包括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占地面积的30%。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30%的,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他建设。建设单位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否则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必须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条 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收费依据《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设计方案的确定或改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绿化建设资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广场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树木、绿地、花卉等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损坏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必须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乔木50株,灌木50丛、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第(一)项审批权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各类管、线、建筑物在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修剪的,由绿化管理部门修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移植和砍伐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经批准更新或移植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并保证成活。原地无法补栽的,应当缴纳补栽树木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异地补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占用已形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需要临时占用已形成的城市公共绿地,经批准后,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与其签定《恢复绿地保证书》,并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
(二)距绿地、花坛一点五米内及行道树冠下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补办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或不符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总额1―2倍的绿化延误费;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临时占用期满的,责令限期退还、清理、恢复原状,从侵占或占用期满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天5―10元罚款,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盗窃花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行公务时,应配带标志,持证上岗。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本办法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个人罚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城市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发布的《延安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扫盲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扫盲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奖励在扫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推动90年代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在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积极支持下,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了“中华扫盲奖”。现将《“中华扫盲奖
”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扫盲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扫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扫盲工作,推动我国扫盲教育的发展,确保在本世纪末完成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扫盲奖”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并得到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积极支持。
“中华扫盲奖”设立若干奖项。
第三条 “中华扫盲奖”奖励经费来源:
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捐赠的扫盲奖励资金;
境外组织、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款。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单位
农村(含林区,下同)中小学、农村成人学校及其他各类学校;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机构。
(二)个人
从事扫盲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志愿扫盲者;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中对扫盲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社会各界有关人士。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农村成人学校及其他各类学校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把扫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计入教师工作量,落实了责任制;
(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扫盲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政府确定的扫盲任务;
(三)学校辖区内基本堵住了新文盲的产生,扫盲教育普及面广,脱盲人数多、巩固率高,扫盲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四)具备了开展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办学经费、教师报酬得到较好落实。
第六条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机构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结合本部门特点和优势,广泛宣传动员,积极参与扫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采取多种形式关心、支持、推动扫盲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七条 扫盲教师、管理人员、志愿扫盲者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扫盲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
(二)长期从事扫盲教学或管理工作,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
(三)教学或办学成绩显著,脱盲人数多、巩固率高;
(四)扫盲教学或管理工作,对当地扫盲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中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员参与评选的基本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与评选:
(一)热心宣传、支持、参与扫盲工作,对落实扫盲规划、加快扫盲步伐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编写了优秀扫盲教材、读物,改进了教学方法,对提高扫盲教学质量,促进扫盲和巩固提高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三)积极研究探索扫盲教育规律,撰写、发表的论文、著作,对扫盲工作有指导借鉴作用,在全国有一定影响;
(四)以个人捐资、捐物等实际行动,积极推动扫盲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九条 奖励名额
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奖励名额,每年下发评选奖励的年度实施意见。
“九五”期间,“中华扫盲奖”将每年奖励一批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申报与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等部门建立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中华扫盲奖”评审委员会,以协商、投票等方式,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并向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通报评选情况。
(四)“中华扫盲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司,负责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颁奖
每年“国际扫盲日”(9月8日)公布评选结果,举行颁奖仪式。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监督
“中华扫盲奖”的奖励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牵头筹集管理。有关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每年向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及捐款单位(个人)公布一次,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