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5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0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

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权力行使安全、项目建设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干部成长安全,提高投资监管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实现“投资高效、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目标,促进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教育、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管。

第四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环节及内容:

监督管理项目各方主体应在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执行规定和履职的情况。重点监督管理以下关键环节的行为:

(一)招标投标:招投标综合监管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入综合州、县市招投标中心招标投标;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有无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有无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招投标等问题。
(二)合同订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追加工程量、隐蔽工程量: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备。

(四)变更设计: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是否存在违规变更项目内容。

(五)工程实施:是否按合同组织实施;是否按期开工;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理;项目建设情况是否公开;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履行了职责。

(六)资金使用: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现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规模、超概算投资;是否根据建设进度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全程公开,接受监督。

(七)竣工验收:是否按合同建成;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办理了竣工决算和审计;是否按职能分工、审批权限和项目验收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实行“123”全过程预防措施。即一个项目要制定二个方案(项目实施和廉政建设),做到三个同步(项目实施与廉政建设同步设计制定、同步组织实施、同步检查验收),对全员进行经常性地教育,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制约机制,全过程进行预防。

(二)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已建成项目或编造虚假项目套取政府项目建设资金。
(三)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承发包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投标。不得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严禁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签假合同;对不适宜招投标的特殊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批准文件报送相关部门。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改变建设内容。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对地下等隐蔽工程,应通知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工程量的验收。
(五)依法实行监理。不得委托不具备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得委托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造价骗取资金。
(六)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及其非生产性建设支出。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防止高估冒算、虚报多领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
(七)向同级审计部门报审开标前的栏标价或标的、中标后所签合同和补充合同;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经审计部门的审计后,才能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价款结算。

(八)项目建成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决算,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申请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与项目有关各种资料齐全。
  第六条 项目参与单位的职责:
(一)承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的单位,依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准则、规范以及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开展工作。
(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其他中介服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等级,在核定的等级和经营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三)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负责。不得违反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不得虚假列支工程费用骗取资金。实行项目经理等“五大员”有效证件押证施工制度。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主体部分完工之前,不得承担其他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
(四)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和价款支付进行严格监管。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串通,违规降低质量验收标准,虚报工程造价,虚假签证冒领工程款物。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完整保存与项目有关的各种资料档案。
第七条 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招投标管理办、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合力、齐心协力切实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招投标管理办、建设、交通、水利等职能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依法、高效、廉洁对项目全过程监管,重点对招投标、合同履行、资金使用、追加工程量和变更设计、地下和隐蔽工程量等关键环节加大监管力度,从严控制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三)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招投标管理办、建设、交通、水利等职能管理部门必须公开涉及项目审批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依法对项目的审批申请进行审查和重大项目的现场勘验,对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法规文件规定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时限予以批准;对需要补正的,必须按规定时限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批准,并按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不得擅自设定或变相增加审批事项、审批环节、收费项目等;不得干预或插手项目承发包、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其他项目建设活动;不得借审批项目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报批规定及程序,做好项目审批报批工作;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计划的严肃性;从严控制扩大和缩小规模、变更建设内容、提高标准的超概算的审批;统筹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同步履行工作职责。

(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对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更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概算的,不予拨款;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停止拨款;对已查实违规违纪的,在下次拨款中予以扣回。参与地下等隐蔽工程量的验收。
(六)审计部门应对项目实行全程审计监督,做好项目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严格审计开标前的栏标价或标的、中标所签合同和补充合同、工程竣工决算。参与地下等隐蔽工程量的验收。对较大的项目采取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对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

(七)招投标管理办应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建筑业的资质、资格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计价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

(九)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相关中介服务等单位的收费监管。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按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一)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二)督促涉及项目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有关廉政建设制度,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重点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三)督促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高效、廉洁履行监管职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发〔2006〕115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管道、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信号控制传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室)(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公用事业、电力、广播电视、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的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收集和移交


第七条 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八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及时将变更部分的资料补充到相关现状资料中。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和符合归档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二)地下管线测量成果;
(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信号传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地下专业管线图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第十五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应由协商确定的单位负责统一编制并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分别报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和数据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凡在建成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资源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协作,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信息中心,以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为子系统,具有统一平台、信息共享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代理业主,下同)为被审计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和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实行必审制。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造价及价款结算、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税费计缴及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事项,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并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投资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经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并作出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应作为建设单位相关费用结算的依据、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对此予以列明。
  第八条 审计中核增或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调整结算。已经拨付的核减工程款,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全额上缴财政。
  第九条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建设项目审计有关事项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可依法向社会公告有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