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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4:1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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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升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推动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各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促进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升级的具体措施,加快突破关键零部件发展瓶颈步伐,不断满足各领域装备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

  机械基础零部件(主要指:轴承、齿轮、模具、液压件、气动元件、密封件、紧固件等)是装备制造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着重大装备和主机产品的性能、水平、质量和可靠性,是实现我国装备制造业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为落实《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升基础零部件发展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订本方案。本方案实施期为2010年~2012年。
  一、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机械基础零部件品种规格繁多,量大面广,为航空航天、兵器、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冶金矿山、石油化工、电力能源、电子通信、轻工纺织等装备提供配套,并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业已经形成门类较齐全、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产业体系。
  目前,我国拥有机械基础零部件规模以上企业8000多家。进入21世纪后,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业连续多年保持年均20%以上增速,国内市场占有率65%左右,重大装备配套水平显著提高,已成为机电产品出口大户,紧固件产量居世界第一位,液压元件、齿轮市场销售额居世界第二位,轴承和模具销售额居世界第三位。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装备制造业水平大幅提升,大型成套装备已能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然而基础零部件却无法满足主机配套要求,已成为制约我国重大装备发展的瓶颈。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科技创新能力薄弱。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业对材料、工艺缺乏系统研究与应用,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投入少且分散,技术基础薄弱,原创技术和专利产品少,导致产品早期故障率高、使用寿命短、可靠性差,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市场进入门槛低,有效行业监管和企业自律缺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及知名品牌少。中低端基础零部件产品低价恶性竞争严重;高端基础零部件研发、制造能力严重不足。
  三是工艺装备落后。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工艺及装备落后现象长期存在,工艺基础数据积累不足,过程控制能力和工艺保证能力不均衡,制造技术与检测手段落后,致使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不能满足主机配套需求,严重影响了产品制造水平的提升。
  四是新产品进入市场难。检验认证体系不够完备,新产品缺乏实验验证和应用业绩,加上用户和主机企业因受责任风险等因素影响,对使用基础零部件新产品缺乏信心。同时部分用户对新产品质量差的惯性思维,增加了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难度。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重大装备需求为依托,以培育专业化企业为载体,着力加强政府引导,着力加强政策扶持,着力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加大研发投入,逐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为实现装备制造业由大变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原则
  围绕国家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重大装备的需求,积极发展关键基础零部件,提高市场配套能力。通过健全和完善标准体系,推进第三方产品检验认证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创新先导原则
  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加强行业公共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培育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持续的创新能力。
  ——结构优化原则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重点突破原则
  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带动作用强的领域和产品,加大支持力度,突破发展瓶颈,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和知名品牌,带动产业的全面发展。
  三、目标
  通过3年努力,使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较大提升,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逐步扭转基础零部件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
  突破一批基础零部件制造关键技术,产品技术水平达到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研发一批关键基础零部件,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基础零部件配套能力提高到70%以上;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发展一批高附加值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强的基础零部件企业及知名品牌;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着重加强工艺装备及检测能力建设,创建若干行业技术服务平台,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夯实技术创新基础。
  四、重点任务
  (一)围绕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零部件发展瓶颈
  围绕能源开发、交通运输、新农村建设、新材料制备、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建设所需装备,针对主机配套的轴承、液压件、密封件等关键基础零部件性能水平低、可靠性差等问题,加强基础工艺研究,改善生产条件,加快提升基础零部件质量水平,不断满足各领域装备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
  1.高效清洁发电设备配套领域
  1.5兆瓦以上风力发电机增速器轴承、发电机轴承和主轴轴承、齿轮传动装置,偏航变桨用液压伺服系统与密封系统,风电塔筒用大规格高强度紧固件,叶片成型模具和电机定、转子零件大型精密冲压模具;大型水力发电机球阀、转轮叶片、接力器密封系统;核电站二级泵轴承、新型核电主泵三级密封装置、高可靠性核电专用紧固件。
  2.高档轿车及重载卡车配套领域
  轿车三代轮毂和重载卡车二代轮毂轴承单元,汽车节能自动变速器及其关键零部件,汽车发动机正时链系统和变速箱齿形链系统,汽车发动机用高强度紧固件,高档轿车覆盖件模具及多工位高精度冲压模具,汽车超强钢板热压成形模具,汽车发动机进气歧管成形模具,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装配生产线用气动伺服阀、比例阀和阀岛、定位气缸;制动能量回收型汽车液压混合动力装置。
  3.轨道交通装备和船舶配套领域
  时速300公里及以上高速动车组、大功率交流传动电力/内燃机车、载重100吨铁路重载货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用轴承、齿轮传动装置、气动元件及系统;船用大功率高速齿轮传动装置、高转速大功率液力偶合器调速装置,海洋工程用超大模数齿轮齿条传动装置。
  4.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配套领域
  工程机械用高压柱塞泵/马达、高压液压阀、液力变矩器、动力换档变速箱、液压电子控制器,千吨级重型运输车齿轮传动装置,全断面掘进机主轴轴承、密封件,大型行走机械用液力变速器及驱动桥箱;半喂入水稻收割机静液压驱动装置(HST),大型拖拉机耕深液压控制系统。
  5.冶金矿山设备配套领域
  大型薄板冷热连轧设备、高速线材轧机、森吉米尔轧机用轴承,大型轧机设备用伺服装置和系统;煤矿掘进机、采煤机配套用静液压驱动系统、高转速大功率液力偶合器调速装置,水泥立磨机轴承,液压支架配套的密封材料和密封系统。
  6.电子专用装备及新兴产业配套领域
  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引线框架精密多工位级进冲模,集成电路精密封装模具,电子元器件和精密接插件用精密模具,超高速精密冲压模具;高分子复合材料成型设备、生物制药设备、医疗器械所需的精密、超精密模具,CT机轴承,新型化纤设备轴承、智能定位气动执行系统。
  7.高端装备制造业配套领域
  高档数控机床用大型精密轴承、高刚度大功率电主轴轴承,基础制造装备用大型铝镁合金压铸模具,重大装备用高速高精传动装置、高精密液压件、密封件及系统;大型飞机配套的轴承、齿轮传动装置、高强度高韧性耐高温复合材料成型模具、液压控制系统,航空用钛合金/铝镁合金紧固件。
  (二)加快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增强企业竞争力
  积极推动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改变我国基础零部件行业目前存在的低水平制造能力过剩、高水平制造能力不足的局面,提升产业竞争力。
  1.积极培育一批“专、精、特”企业和知名品牌
  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鼓励基础零部件企业向专业化分工、细分市场、特色明显的方向发展。培育100家有较大规模、专业化水平高、特色鲜明、具有知名品牌产品的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吸引多种资本投向基础零部件行业,提高企业研发高性能产品的积极性。鼓励企业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整合要素资源,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努力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企业集团。
  2.优化特色产业集聚区
  依托现有资源,结合基础零部件企业的特点,加大对国内已有轴承、齿轮、液压件、密封件、紧固件等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和指导,引导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加强集聚区铸造、锻造、热处理的集中化生产,培育一批专业化分工、产业链协同、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支持省市建设省级基础零部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鼓励在具备条件的集聚区建设若干国家级基础零部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区域性现代制造服务业体系,提高区域配套服务能力,完善技术成果共享机制。鼓励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区通过资源整合,在集聚区内形成公共技术研发中心、检测实验中心、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
  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基础零部件标准制修订和宣贯,促进产品质量达标。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加强基础技术应用研究和检测实验条件建设,搭建面向全行业服务的权威检测实验机构,促进产学研合作,扩大品种,提高质量,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1.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标准贯彻实施
  结合产品的研究开发和试验验证,制修订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用先进标准支撑行业发展。重点支持设计和制造技术、先进制造工艺及装备、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形成完善的标准体系。建立行业标准化工作和信息平台。发挥标准化手段对规范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标准宣传贯彻,组织开展重点产品达标工作,推动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引导企业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做好机械基础零部件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无标、违标、降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加大质量达标产品和企业的宣传力度,创立一批知名品牌。
  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企业工艺装备水平
  重点支持关键基础零部件企业技术改造,加强基础研究和检测实验能力建设,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支持企业进行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改造,减少能源、材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制造工艺和装备,淘汰“高污染、高消耗”等落后工艺和装备;鼓励将技术改造资金优先用于检测实验条件建设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检测机构等现有资源,形成一批行业检测实验平台,开展基础零部件强化实验、可靠性和寿命测试试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材料性能检验,为提高基础零部件质量提供先进的检测实验条件和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整合集聚优势资源,在中小企业集聚区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将检测实验能力向社会开放。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机械基础零部件在装备制造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高全社会对基础零部件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的特点和产业优势,研究制定有利于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二)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完善标准体系,探索建立机械基础零部件产品认证认可制度,提高产品的质量稳定性。研究开展机械基础零部件“专、精、特”企业认定工作,制定高端机械基础零部件产品推广目录,结合现有产业政策以及研发创新奖励政策,着力营造有利于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引导制造企业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加快产品结构转型升级。
  (三)加大技术进步投入,促进产业快速提升
  加大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对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引进先进技术后开展消化吸收并产业化的建设项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外资投向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研发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加强基础科技开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针对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衔接,着重突破的重大关键技术瓶颈。结合“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所需要的关键基础零部件,推动将关键零部件国产化水平作为专项主机装备的评价指标。
  (五)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凝聚行业力量,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行业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行业自律性行规、行约,逐步形成健康有序的机械基础零部件行业市场;开展“质量兴业”等促进行业质量进步的活动,为产业振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7/001e3741a2cc0e32321f01.doc

九江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保障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4]27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九江军分区关于下发《九江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庐山区管理局、共青开发区、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加强和改进我市城市民兵工作,解决当前城市民兵训练经费落实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民兵工作条例》和《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文件)、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赣发〔2002〕12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经九江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和九江市第十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审议通过,现将《九江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保障办法》下发施行,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 O O 四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九江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解决城市民兵训练经费,根据《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赣发〔2002〕1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民兵训练经费,是指城市民兵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训练、完成年度正常训练任务所需的经费。
第三条 城市民兵训练经费取消社会统筹,采取政府财政保障的办法予以解决,根据上级赋予的年度民兵军事训练任务,列市县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一)浔阳、庐山区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区、局)两级财政保障。
浔阳区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财政、浔阳区及开发区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每年解决5万元,浔阳区财政每年解决15万元,开发区财政每年解决5万元。
庐山区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财政、庐山区和庐山管理局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每年解决5万元,庐山区财政每年解决10万元,庐山管理局财政每年解决2万元。
(二)各县(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各县(市)财政负担,其中修水、都昌、永修县及瑞昌市财政每年解决8万元,武宁、德安、九江、星子、湖口、彭泽县财政每年解决5万元。
第四条 城市民兵训练经费应列两级财政专户,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统一使用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民兵的训练,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必须严格管理和使用该项资金,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庐山管理局、共青开发区和九江市开发区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别由庐山区、德安县和浔阳区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六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城市民兵训练的需要及时拨付资金,确保经费开训前足额到位,并切实加强对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新增城市民兵训练任务的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按每人每天43元的标准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由财政增列。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九江市民兵教育、训练经费统筹办法>的通知》(九发〔2000〕2号文件)同时废止。


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下同)、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公正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工商、环保、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报建。
第六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额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
(一)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筑和非生产性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7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公用、交通等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并监督管理;
(三)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生产、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其它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核定的范围经营。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额到相应的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批手续,并领取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九条 外埠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设备销售、建设监理等单位来本市承揽业务,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管理费。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报建。报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基本完成;
(四)有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确因工程特殊要求需要议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进行议标。
抢险抗灾、科学实验、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合并招标,但不得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实行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招标工作应在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主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须由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市建设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开标,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公开举行;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标函,公布标函的主要内容和报价,公布标底;由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定标办法,综合报价、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状况以及工作业绩和企业信誉等因素,
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报价,抬高或压低报价和采取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不得向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泄漏标底。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分包单位不得转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已办理施工合同审查和鉴证手续;
(四)已预交工程档案保证金;
(五)已按规定办理规划、环保、人防、消防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凭施工许可证方可办理施工用水、城市道路开挖以及城市给排水入网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章 价造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统一管理。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造价,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及时测算和调整西宁地区建设工程价格预测系数、价格结算系数以及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西宁地区单位估价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应当分阶段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竣工图及经济技术资料等编制工程决算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概算的调整,应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查,并征得同级计划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拖欠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可以实行分等核价,优质优价。
第二十九条 凡从事工程概预算、定额的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部门统一颁布的专业资格证书。无专业资格证书者不得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结算和工程标底。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应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必须以工程中标价为准,不得任意压低、抬高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必须报相应的建设行政部门审查,由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第六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
(三)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委托一个或几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进行监理,也可由建设行政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监理单位对监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尽职尽责,为委托方保守秘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将监理人员被授权限及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方。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标底不得泄漏。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部门对其审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建设行政部门核定质量等级;对质量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和投入使用。
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总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承包工程必须保证工程质量,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进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保修的质量应当经市建设行政部门认可。

第八章 初步设计与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或非生产性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市政和公用等项目均应进行两阶段设计,并由建设项目的上级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建设行政部门审批。
建设工程一阶段设计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查,并报上一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
(二)具有土地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必须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所发生的工程质量等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竣工,由相应的建设行政部门主持验收,其他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报上一级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技术资料未经验收,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第九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档案资料,应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其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并移交建设单位。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档案保证金制度。
建设工程报建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交纳该工程投资额1-3%的工程档案保证金。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移交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资料,经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返还所交纳的工程档案保证金。

第十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活动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一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技术规范,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预防火灾和其他事故。
对毗邻施工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由于特殊作业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建筑安全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建或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向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建设工程的;
(三)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的;
(六)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实行监理的;
(七)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八)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依照《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按工程总造价的1 ̄2%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而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
(三)转包建设工程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检测,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的;
(七)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标价,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八)使用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和设备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二阶段设计未报审查的;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擅自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建设单位拒不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拒不补充完整工程档案资料或作虚假材料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管理与监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隐瞒事故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的承发包双方分别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对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的承发包双方分别处以非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建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的其他人员,在建筑市场交易或者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西宁市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