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个人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 市、区县(包括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规划、物价、税务、统计、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应当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
(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
(四)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九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十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要求。应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休闲、医疗、购物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交付使用前应具备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基本使用功能。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合同的方式加以约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
(四)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支出。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六条 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应当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积极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区县所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通过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房产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制定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筹集)资金拨付、使用、核算及各项管理费用监管。市财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依据当年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对利用存量土地的,在完成供地后,对冲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统筹安排,实行“点供”,应保尽保。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原为划拨地的,暂不改变使用性质;原为出让地的,不再缴纳用地差价。
第二十条 各区县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市财政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财政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配租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以检查考核的结果为依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章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中专生中的住房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家庭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各区县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个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1年以上;
2.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4.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毕业大中专生:
1.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2.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3.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
2.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3.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且在本市市区居住满1年以上;
2.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3.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4.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6.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区县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选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向承租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和个人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告知并说明理由。
新毕业大中专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职工公寓、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优先保障,同时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和个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县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配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直管公房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配租情况报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统一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优先进行配租的人员,由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优先满足供应;然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人员再次进行摇号,确定选房资格和顺序,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配租对象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后作为承租人应与相应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三十六条 政府统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须报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管理。
第四十条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对实施配租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做好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个人住房保障电子档案,根据承租人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区县房产管理、民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拥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收入、住房、财产和人口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其保障资格认定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给予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逾期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其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一)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方式,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以及擅自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三)累计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四)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他住房的;
(五)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六)合同约定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出租人可以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配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科函[2002]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首规委办,天津市市容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的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共评出《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称推广项目)104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推广项目转发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支持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推广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组织好《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部、省两级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工作。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推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要主动到推广应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积极为应用单位做好技术服务,为推广项目的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开展推广项目的宣传工作,并组织编写《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介汇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建设科技推广协作网要积极配合做好《简介汇编》的发行和相关工作。
四、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推广项目应用情况的统计和推广工作的总结。
五、对评审列入《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单位,部将颁发证书。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推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科技司或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建设部科技司联系人:倪江波、柴文忠、高雪峰,电话(010)68393282;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任民、李军、董虹,电话:(010)68394249)。
附件: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四日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2002)
*** 说 明 ***
第一类: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
2002001 深基坑围护结构的动态施工监控与环境保护
2002002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快速接头技术
2002003 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技术
2002004 密肋壁板轻框结构体系
2002005 不锈钢复合管在网架等结构的应用
2002006 承重、轻质和装饰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
2002007 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综合应用技术
2002008-1 石灰晶高效砂浆剂应用技术
2002008-2 砂浆增效剂应用技术
2002009 混凝土工程裂缝灌浆材料、机具、施工综合技术
2002010 水泥改性剂(NYS丙烯酸酯共聚乳液)应用技术
2002011 WDZ型建筑结构胶粘剂应用技术
2002012 GWZ-1型水性无机富锌涂料应用技术
2002013 硅酸锌钢结构底漆配套应用技术
2002014-1 内外墙乳胶漆应用技术
2002014-2 内外墙乳胶漆应用技术
2002015 有机硅改性丙烯酸外墙涂料应用技术
第二类:建筑节能技术
2002016 保温墙体系统
2002017 外墙外保温建筑装饰技术
2002018 舒乐舍板应用技术
2002019 钢丝网架珍珠岩夹芯板应用技术
2002020 TS20系列复合保温材料应用技术
2002021 盾石干粉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中的应用
2002022 耐碱涂层玻璃纤维机织物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23 轻质防水型隔热板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24 发泡PE板建筑防水与保温一体化技术
2002025 中央冷热源环境系统
2002026-1 地下水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
2002026-2 地下水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
2002027 城市污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开发利用技术
2002028 红外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
2002029-1 热量表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29-2 热量表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30 燃气供暖电制冷冷暖机应用技术
2002031 LTNF铝制散热器及内防腐应用技术
2002032 钢板制及铝制散热器内防腐涂料及涂装技术
2002033 柱翼型钢制散热器应用技术
2002034 BPS-Ⅲ型住宅复合式垂直集中排烟气系统
2002035 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防串烟防倒灌排气道应用技术
第三类:住宅产业技术
2002036 内复不锈钢净水管和管件
2002037 复合式改性菱镁通风管道应用技术
2002038 智能化预付费水表应用技术
2002039 RA2000-1网络智能抄表系统
2002040 IC卡智能水表应用技术
2002041 住宅小区电表用电管理自动化系统
2002042 JS系列建筑供水补压装置生产技术
2002043 LXSIC-IC卡旋翼式水表应用技术
2002044 高强度单片铯钾安全防火玻璃应用技术
2002045 耐火型空气绝缘母线槽应用技术
2002046 集成型多功能铝合金门窗应用技术
2002047 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自动化检测系统
2002048 RSD软密封喷塑球墨铸铁闸阀应用技术
2002049 喷水式冲洗节水便器生产技术
2002050 抗菌卫生陶瓷应用技术
2002051 检查井井盖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52 房地产营销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
2002053 城市煤气生产输配调度系统
2002054 城市路灯监控系统
2002055 数字化社区物业管理系统
第四类:建筑用钢技术
2002056 GWC型钢筋网成型机应用技术
2002057 冷拔异型截面钢筋及其生产工艺
2002058 热轧带肋钢筋盘卷开卷、矫直、切断技术
第五类:化学建材技术
(一)塑料门窗、型材及设备的生产应用技术
2002059 建筑门窗动风压性能现场检测装置
2002060 CST90系列推拉型材应用技术
2002061 可分离组合滑动式三轨道带纱窗铝合金门窗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62 直接法生产稀土多功能稳定剂技术
(二)塑料管材及管件生产应用技术
2002063-1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3-2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3-3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1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2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3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5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6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7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8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9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5 给水搭接焊铝塑复合管应用技术
2002066 铝合金衬塑管应用技术
2002067 不锈钢内衬塑复合管应用技术
2002068-1 埋地排水排污用硬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应用技术
2002068-2 埋地双重壁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熔接管应用技术
2002069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0-1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及电熔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0-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电熔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1 改性聚碳酸酯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应用技术
2002073-1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生产技术
2002073-2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生产技术
2002074 高密度聚乙烯管生产技术
2002075 埋地双重壁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熔接管生产技术
(三)防水材料应用技术
2002076 YA208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冷胶粘剂应用技术
2002077 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成套应用技术
2002078 改性彩色三元乙丙防水卷材应用技术
2002079 涂膜防水材料应用技术
2002080 改性TH硬泡聚氨酯防水保温体系
2002081 沥青彩瓦应用体系
2002082 H-991彩色屋面防水涂料应用技术
第六类:环境工程技术
2002083 DSTE型厌氧·好氧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应用技术
2002084 人工湿地潜流碎石植物床污水处理技术
2002085 KBB型可变微孔曝气器应用技术
2002086 ZFP-1380型转盘曝气机应用技术
2002087 ZCG型周边传动刮泥机应用技术
2002088 HF型回转式固液分离机应用技术
2002089 低压膜法超净化水处理技术
2002090 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
2002091 SH型凝结水回水器应用技术
2002092 FPW有机垃圾处理机应用技术
2002093 垃圾填埋场HDPE导渗管应用技术
2002094 WD型城市生活垃圾热解气化炉应用技术
2002095 岩石边坡TBS植被护坡绿化技术
2002096 绿色环保型橡胶植草砖(树木维护砖)应用技术
第七类:计算机信息技术
2002097 房地产事务综合信息系统
2002098 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化系统
2002099 双界面CPU卡操作系统MOC COS V1.0
2002100 城市通智能2000手持POS机
2002101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计算软件(JN1.0)
2002102 TX-1型实验机PC机监测系统
2002103 长江原水供水监控系统
2002104 企业VDP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