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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4:4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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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8日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以下简称“新版国家标准”),新版国家标准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饭店星级评定及复核工作,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按照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证星级饭店的质量。

二、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向全国星评办正式申报的五星级饭店按原标准进行评定,并于2011年第一季度完成,之后向全国星评办申报的五星级饭店按新版国家标准执行。一至四星级饭店的评定工作参照五星级饭店的方式执行。

三、各地要抓紧统一部署安排辖区内所有星级饭店对照新版国家标准进行达标工作,并于2011年下半年组织达标检查,确保新版国家标准及时、有效实施。

四、各地要加强对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全行业及社会各界对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了解,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各地要及时总结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于2011年年底前将星级饭店对照新版国家标准的达标情况和新评星级饭店执行情况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旅游饭店业发展的需要,增强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

  第三条 星级饭店应按照《统计法》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按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星级评定的组织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设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全国星评委”)。全国星评委是负责全国星评工作的最高机构。

  (一)职能:统筹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评工作;聘任与管理国家级星评员;组织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授权并监管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成人员:全国星评委由中国旅游协会领导、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领导、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领导、政策法规司领导、监察局领导、中国旅游协会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主任组成。

  (三)办事机构:全国星评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国星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

  (四)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1.执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2.授权和督导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3.对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和复核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实施或组织实施对五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5.统一制作和核发星级饭店的证书、标志牌;

  6.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附件1)要求聘任国家级星评员,监管其工作;

  7.负责国家级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省级星评委”)。省级星评委报全国星评委备案后,根据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评和复核工作。

  (一)组成人员:省级星评委的组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省级星评委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或旅游饭店协会。

  (三)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省级星评委依照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并督导本省内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对本省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及下一级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实施或组织实施本省四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5.向全国星评委推荐五星级饭店并严格把关;

  6.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要求聘任省级星评员;

  7.负责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局设地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星评委”)。地区星评委在省级星评委的指导下,参照省级星评委的模式组建。

  (一)组成人员:地区星评委可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地区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科)或旅游饭店协会。

  (三)地区星评委依照省级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本地区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 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要求聘任地市级星评员,实施或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4.向省级星评委推荐四、五星级饭店。

  三、星级申报及标志使用要求

  第七条 饭店星级评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饭店,均可申请星级评定。经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饭店,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星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饭店星级标志应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位置,接受公众监督。饭店星级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其使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星级饭店图形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同时,任何饭店以“准X星”、“超X星”或者“相当于X星”等作为宣传手段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第十条 饭店星级证书和标志牌由全国星评委统一制作、核发。标志牌工本费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每块星级标志牌上的编号,与相应的星级饭店证书号一致。每家星级饭店原则上只可申领一块星级标识牌。如星级标志牌破损或丢失,应及时报告,经所在省级星评委查明属实后,可向全国星评委申请补发。

  星级饭店如因更名需更换星级证书,可凭工商部门有关文件证明进行更换,同时必须交还原星级证书。

  四、星级评定的标准和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饭店星级评定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A“必备项目检查表”。该表规定了各星级必须具备的硬件设施和服务项目。要求相应星级的每个项目都必须达标,缺一不可。

  (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硬件表,共600分)。该表主要是对饭店硬件设施的档次进行评价打分。三、四、五星级规定最低得分线:三星220分、四星320分、五星420分,一、二星级不作要求。

  (三)《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软件表,共600分)。该表主要是评价饭店的“软件”,包括对饭店各项服务的基本流程、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洁卫生方面的评价。三、四、五星级规定最低得分率:三星70%、四星80%、五星85%,一、二星级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如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及最低分数或得分率,则不能取得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四条 星级饭店强调整体性,评定星级时不能因为某一区域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分离,或因为建筑物的分隔而区别对待。饭店内所有区域应达到同一星级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否则,星评委对饭店所申请星级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或项目,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必须向相应级别星评委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相应级别星评委应收回该饭店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

  五、星级评定程序和执行

  第十六条 五星级按照以下程序评定:

  1.申请。申请评定五星级的饭店应在对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按属地原则向地区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逐级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查打分表、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饭店装修设计说明等。

  2.推荐。省级星评委收到饭店申请材料后,应严格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的要求,于一个月内对申报饭店进行星评工作指导。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饭店,以省级星评委名义向全国星评委递交推荐报告。

  3.审查与公示。全国星评委在接到省级星评委推荐报告和饭店星级申请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等工作,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饭店,在中国旅游网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网站上同时公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应下发正式文件通知省级星评委。

  4、宾客满意度调查。对通过五星级资格审查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宾客满意度调查,并形成专业调查报告,作为星评工作的参考意见。

  5、国家级星评员检查。全国星评委发出《星级评定检查通知书》,委派二到三名国家级星评员,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对申请五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定检查。评定检查工作应在36-48小时内完成。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应根据全国星评委反馈的有关意见进行整改。全国星评委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申请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

  6.审核。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全国星评委应根据检查结果对申请五星级的饭店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材料有:国家级星评员检查报告(须有国家级星评员签名)、星级评定检查反馈会原始记录材料(须有国家级星评员及饭店负责人签名)、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打分情况(打分总表须有国家级星评员签名)等。

  7.批复。对于经审核认定达到标准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应做出批准其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批复,并授予五星级证书和标志牌。对于经审核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应做出不批准其为五星级饭店的批复。批复结果在中国旅游网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网站上同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饭店名称、全国星评委受理时间、国家级星评员评定检查时间、国家级星评员姓名、批复时间。

  8.申诉。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对星评过程及其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国家旅游局申诉。国家旅游局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

  9.抽查。国家旅游局根据《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附件2),派出国家级星评监督员随机抽查星级评定情况,对星评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星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家旅游局可对星级评定结果予以否决,并对执行该任务的国家级星评员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一星级到四星级饭店的评定程序,各级星评委应严格按照相应职责和权限,参照五星级饭店评定程序执行。一、二、三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工作应在24小时内完成,四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工作应在36小时内完成。全国星评委保留对一星级到四星级饭店评定结果的否决权。

  第十八条 对于以住宿为主营业务,建筑与装修风格独特,拥有独特客户群体,管理和服务特色鲜明,且业内知名度较高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的程序申请评定五星级饭店。

  第十九条 白金五星级饭店的评定标准和检查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星级评定工作由相应级别星评委委派饭店星评员承担。各级星评委在委派饭店星评员执行工作时,应尽量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职业(行业管理人员、院校专家、企业管理人员)的原则进行搭配。

  第二十一条 各级星评委应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组建相应的星评员队伍,并将名单在其辖区范围内公布。每届星评员任期两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换届。省级星评员名单需报全国星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五星级饭店星评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附件3)。一旦违反“十不准”规定,全国星评委将给予以下相应处理:对国家级星评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对地方星级评定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受评饭店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星评资格并于五年内不接受星评申请。四星级及以下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星级评定检查工作暂不收费。星评员往返受检饭店的交通费以及评定期间在饭店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受检饭店据实核销。

  六、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其组织和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星级复核分为年度复核和三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

  第二十五条 年度复核工作由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相应级别星评委,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评定性复核工作由各级星评委委派星评员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

  各级星评委应于本地区复核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复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全国星评委委派二至三名国家级星评员同行,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对饭店进行评定性复核检查。全国星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满三期的五星级饭店进行宾客满意度调查,并形成专业调查报告,作为评定性复核的参考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星级饭店,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对于取消星级的饭店,应将其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牌收回。

  第二十八条 对星级饭店的复核结果进行处理的具体依据:

  (一)凡被复核饭店出现以下情况,相应级别星评委应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五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420分但高于380分,或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85%但高于75%。

  四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320分但高于280分,或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80%但高于70%。

  三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220分但高于180分,或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70%但高于60%。

  (二)凡被复核饭店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相应级别星评委应做出“取消星级”的处理意见:

  五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 “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380分;(3)“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75%;(4)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5)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四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 “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280分;(3)“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70%;(4)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5)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三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 “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180分;(3)“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60%;(4)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5)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二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3)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一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3)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年。被取消星级的饭店,自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三十条 各级星评委对星级饭店做出处理的责任划分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执行。全国星评委保留对各星级饭店复核结果的最终处理权。

  第三十一条 接受评定性复核的星级饭店,如其正在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其他适当原因而致使暂停营业,可以在评定性复核当年年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查属实后,相应级别星评委可以酌情批准其延期一次。延期复核的最长时限不应超过一年,如延期超过一年,须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派出国家级星评监督员随机抽查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情况,对复核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复核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家旅游局可对星级复核结果予以否决。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饭店星评员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为确保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质量,规范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人员(以下简称“饭店星评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一、星评员的划分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饭店星评员分为:国家级星评员、地方级星评员(含省级和地市级)和星级饭店内审员。国家级星评员和地方级星评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条 星评员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担任国家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四条 担任地方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的饭店行业管理人员;

  2、在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五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由本饭店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二、星评员的选聘办法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级星评员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全国星评委的委派,承担全国范围内的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地方级星评员由省级星评委或地区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省级省级星评委或地区星评委的委派,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辖区内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八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由各饭店指定。星级饭店内审员根据相应星评委的指导和安排,依照星级标准,执行对所在饭店的检查、复核工作,并同时向所在饭店管理层和所在地区星评委办公室报告工作。

  三、星评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星评员在相应星评委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可以明查或暗访方式对受检饭店进行检查,要预先研究受检饭店的申请报告或复核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掌握受检饭店的概况和特点;检查结束时向受检饭店全面反馈检查情况,就其星级达标情况提出规范的书面报告。各级星评员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未经相应星评委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 饭店星级评定或复核时,要据实评判各项必备条件的具备情况和饭店设施设备、饭店运营质量的得分情况,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及时呈交委派工作的星评委。

  第十一条 星评员向受检饭店和相应星评委做出的反馈意见应严谨,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不达标的饭店,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按照星级标准和所在地星评委的要求,检查所在饭店的达标情况,敦促饭店管理层就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所在地星评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饭店星评员接受聘用单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星评员的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 服从相应星评委的安排,认真履行星评员的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按规定时间抵达受检饭店,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星级评定/复核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在受检饭店工作时间应不少于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不得以个人理解随意解释标准,不得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要着正装,保持衣履整洁、举止文明、谦虚谨慎、尊重受检饭店的员工。

  第十九条 在保证检查效果的前提下,提倡节俭,反对铺张。

  第二十条 不得向受检饭店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为个人或亲属谋取私利。受检饭店可就任何星评员的违规行为向相应星评委举报,星评委经调查核实后可进行查处。

  五、星评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星评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聘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星评委应对所聘星评员的变化、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受检饭店对其工作的评价应有详细的记载,并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各级星评委每年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上述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全国星评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国的星评员实施宏观管理,星评员资格不搞终身制,对个别不称职或玩忽职守的星评员可及时进行撤换。

  第二十四条 任期内的星评员一旦离开与饭店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原聘用单位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二十五条 星评员由聘用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格式由全国星评委统一确定。

  附件2:

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   

  根据国家旅游局“三定方案”,为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维护星级标准的权威性,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水准,国家旅游局决定建立国家级星评监督员(以下简称“星评监督员”)队伍。为保证星级饭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一、星评监督员的组织机构和选聘条件

  第一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负责选聘。接受国家旅游局的委派,承担全国范围内的星级饭店暗访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二条 星评监督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星评监督员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及其他相关标准;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担任星评监督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至少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地级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三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服务质量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二、星评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星评监督员在国家旅游局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主要以暗访方式对星级饭店或者正在申报星级的饭店进行检查。未经国家旅游局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星级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星评监督员必须严格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和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等有关标准和制度实施检查工作。

  第七条 星评监督员应在结束检查后一周内,向国家旅游局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相关照片(或录像录音资料)。检查报告应观点鲜明、格式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星评监督员的管理

  第八条 星评监督员应服从国家旅游局合理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对星评监督员的工作量、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详细记载和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星评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两年。对任期内表现优秀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可进行续聘。对任期内不能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任期内的星评监督员一旦离开与行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监督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国家旅游局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十二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颁发和制作证书。

  第十三条 星评监督员的培训、考评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附件3:

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  

  一、国家级星评员工作“十不准”

  1、不准收受饭店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卡)、纪念品或礼物。

  2、不准对饭店提出检查项目之外的额外要求,或出现酗酒等影响星评员形象的行为。

  3、不准降低星级饭店检查标准和简化星级饭店检查评定程序,或以自己的好恶来随意解释和评判星级标准。

  4、不准向地方星评机构和受评饭店就饭店是否通过评定发表意见。

  5、不准接受饭店所在地政府和旅游部门,以及受评饭店安排的店外宴请。

  6、不准带随从、助手等其他人员一同参与星评工作或代替星评工作。

  7、不准在暗访检查中以任何方式向地方星评机构、饭店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行程安排和检查情况。

  8、不准请饭店或地方星评机构代为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检查报告。

  9、不准以辅导、咨询、培训、管理等名义向饭店推荐或洽谈与星评工作无关的业务事宜,或向饭店打听与星评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

  10、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地方星评机构与受评饭店安排与星评工作无关的旅游及其他休闲娱乐活动。

  二、地方星评机构及受评五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十不准”

  1、不准提供与饭店星级评定相关的虚假信息。

  2、不准向星评员提出或暗示降低星级标准、简化检查程序的要求。

  3、不准以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任何名义向星评员支付现金、赠送有价证券(卡)和礼物。

  4、不准举办针对星评员的专门的欢迎仪式(设置横幅和标牌、鲜花等)。

  5、不准超规格安排星评员住房(只按一个标准房和一个普通套房安排房间),或在星评员的房间内做超常布置或放置超常规客用品。

  6、不准为星评员安排店外宴请。

  7、不准为星评员谋取私利提供便利。

  8、不准为星评员专门安排与星评工作无关的游览活动。

  9、不准以任何方式打听暗访检查星评员的姓名、行程安排和检查情况。

  10、不准代替星评员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检查报告。


[摘要]领导干部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不能混同于一般老百姓,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也关系着自身的政治前途与命运,面对新兴媒体,面对数亿网民,一定要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坚守网络底线。否则,为了一餐饭、一段视频、一个微笑、一句雷语都有可能葬送美好前程。本文分析当前新媒体舆论的现状,要求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认识新兴媒体,并且正确面对,科学引导。目的在于提高领导干部与媒体打交道的素质能力,从而增强执政能力,共同维护健康绿色和谐的网络家园。
[关键词]领导干部;应对;网络;新媒体

人类已进入“微时代”,科技进步突飞猛进,传播手段日新月异,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发展迅速,与转型社会的复杂心理相互激荡,给社会管理带来机遇与挑战。党中央高度重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媒体。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加强信息网络管理和思想道德建设等八方面工作。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工作,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体现了党中央的睿智与远见。
一、新媒体舆论的现状
(一)新兴媒体异军突起
中国已成为世界新媒体用户的第一大国,全国103家微博客网站的用户账号总数达12亿个,其中新浪微博用户账号5.36亿个,腾讯微博用户账号5.4亿个。截止2012年12月底,全国网民5.64亿,手机网民4.2亿。百度、搜狐、腾讯、新浪、网易等商业网站实力雄厚、影响巨大,日点击量上亿次,其受众的规模与数量远超国内任何一家平面媒体。从业十几年,员工只有千人左右,但盈利能力却都在百亿以上,远胜传统媒体。
(二)传播格局深刻变化
作为公共传播平台,网络传播出现新格局:一是网络媒体化,二是媒体网络化,三是媒体大众化。互联网的普及,打开了公众话语权的大门。论坛、跟帖、博客、特别是微博、微信的兴起,催化了新闻媒体平民化、大众化的进程,使公众取得了新闻媒体所拥有的话语权。新闻传播进入了“自媒体”时代,坐在家中角落,一台电脑、一条网线、一只鼠标就可以跟世界各地网友对话聊天,真是“处处有媒体,人人是记者”。“低头族”可以几天不读报、不看书,但是一天也离不开电脑、手机的屏幕。
(三) 西方大国推波助澜
西方大国利用强大的传媒优势,传播西方价值,推行文化霸权。早在2011年,希拉里就公开宣称,美国已经把推动网络自由作为对外政策的重点。美国政府成立了网络事务协调办公室,实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联合有关国家的企业、公民、数字专家、活跃人士,组成全球网络联盟;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应对有关国家政府对互联网的管制;运用“云计算”技术,为网民提供破网技术;实施公民社会2.0计划,培植意见领袖,推动网络自由应用到现实世界;支持“推特”(类似微博)推出多语种版本,使美国不受任何限制地与各国民众进行实时对话、双向交流。近年,美国政府投入巨资研发翻墙破网技术、支持活跃人士。另外,美国依托地球同步通信卫星,研发的“空中互联网”技术早已成熟。一旦启用这项技术,美国随时可向任何国家的用户提供免费无线互联网接入服务。届时,将给有关国家管理互联网造成前所未有的困难。“斯诺登事件”已证实美国对互联网拥有超强的监控能力。
二、领导干部应当重视新兴媒体
网络是把“双刃剑”,社会舆论既可促进社会发展、造福人类,又可影响政治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新兴媒体的崛起,使社会舆论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
(一)影响案件走向
一是影响案件的审理。从理论上看,司法审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事。但“上访不如上网”,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有时必须进行变通。比如浙江吴英非法集资案,在全国掀起了巨大的舆论狂潮。加上民刑事立法不完善,国家尚未出台民法典和《债权债务法》,为了维护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轻改判吴英“死缓”。媒体有时会绑架司法。如著名的“我爸是李刚”事件,本是一起典型的汽车肇事刑事案件。就是因为一句“我爸是李刚”雷人语言,迅速异化为一起“仇官”事件。江西宜黄拆迁案导致“两死一重伤”,官员辩解“没有强制拆迁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宜黄的快速发展”,县长书记等八人被免职。陕西省安监局局长 “表哥”杨达才在视察重大交通事故现场时,因为一个不适时的微笑,引起网民愤怒,对他进行了人肉搜索,搜出各种名表及价值13万元的眼镜,结果被纪委“双规”,被法院判处14年有期徒刑。
二是推动制度的创新。规章制度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良好制度会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和共同遵守。如果媒体和公众,群起而质疑甚至否定某项制度,那么,该制度就会被修改或者废除。我国法制不健全,常以悲剧性的个案来推动制度的完善。如2003年孙志刚案件,开始只有《南方都市报》独家报道,随后各个网站跟进转载,形成了强大舆论场。最后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并且出台新规。齐玉玲、佘祥林、赵作海等案推动人权事业发展,引发违宪审查。2012年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在微博上发布不良言论被劳教,引发网民对使用了50多年劳教制度的讨论,国家正在通过顶层设计解决此问题。
(二)监督作用很强
网络监督速度快、效果好,“网络反腐”收效显著。国外一些反对派或者非政府人权组织,常与执政党对立,专门盯住政府找茬,时刻希望能够抓个“猛料”或“丑闻”,进行大肆炒作。新兴媒体,对于负面事件具有很强的汇聚效应、放大效应和扩展效应。在年轻受众求新、求异、求奇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下,借助新兴媒体双向互动、多向互动的传播优势,许多负面事件的新闻,很可能被无数网民迅速狂转、群体围观,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国内外发生的大要案,都成了媒体曝光的重点。
三、认识新兴媒体
互联网是世界上最热闹、最嘈杂、最火爆的舆论场所,具有以下特点。
(一)层次性
网民可分为三种。大众一族:看多说少,人数最多。上网主要是看新闻,浏览相关信息,很少主动留言、发帖。愤青一族:有不满现实、仇官仇富的人。见谁骂谁,人数不少。这些人通常非常感性化、情绪化、简单化。其作判断、下结论,往往不经大脑思考,随意发飙,或者捕风捉影、道听途说、夸大其词、耸人听闻。精英一族:发言较多,人数很少。有粉丝众多的网络大V、也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意见领袖。一个网络大V的影响力,往往不亚于一份传统报纸、一本期刊杂志或者一座广播电台。
(二)从众性
网民有从众心理,喜欢跟风,人云亦云。新闻传播存在明显的“首声效应”。在信息传播和信息接受这一社会认知过程中,先入为主,第一次传播和接受的信息,对受众的作用最强、影响最大,大多数人都会相信和附和。人们对后续信息的接受,则具有很强的选择性,符合“首声效应”的就接受,不符合的就加以排斥。
(三)爆发性
网络传播存在明显的连锁效应,特别是微博,表现得更为突出。假设每个微博用户有100个粉丝,转发1条微博最多用时1分钟,如果首发用户发出1条微博,那么,第1分钟微博转发数量就是100条,第2分钟就会增加1万条,第3分钟就会增加100万条,第4分钟就会增加1亿条……。
网络传播是多层次的。从传播形式看,可以由一个论坛、组群向其他论坛、组群传播,也可以由境内网站向境外网站传播,还可以由网络媒体向传统媒体传播。从传播区域看,可以使地方议题全国化、国内议题国际化。从传播走向看,网络舆论常常由小及大、由点及面,从议题本身所涉及的领域迅速向其他领域蔓延,使得对个别现象、个别案例的关注,变成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讨论,直至上升到整个社会和国家制度层面。网络传播便捷、高效、操作成本低,这就催生了一些“网络推手”,通过精心策划,设置议题,制造热点,操控网上舆论。
(四)叛逆性
虚拟社会对传统思想观念、主流意识形态存在明显的逆反心理,网络言论呈现出反传统、反主流、反权威的舆论特征。主要表现为对党的政策、政府规定、官方言论、主流观点、社会精英、富裕人群等,统统持逆反心理和怀疑态度,宁信其错,不信其对;宁信其坏,不信其好;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人和事,在网上反而受到追捧。这种极端化的心理状态,在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的网民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负面舆论常占上风,他们戴着“有色眼镜”观察社会、解读现实,糊乱发表批评性意见。
四、领导干部应当如何面对新媒体
(一)正确运用媒体,科学引导舆论
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在语言风格、传播特点、受众群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各级领导干部要了解这些特点和差异,对症下药,积极运用新兴媒体,科学引导社会舆论。新兴媒体是新闻传播的主渠道,我们无法回避,只能积极面对、主动接受。充分利用新兴媒体,促进我们事业发展。对党政官员来说,当务之急是学会使用电脑手机、微博微信,虚心向年轻人学习电脑知识,敢于使用、善于使用新媒体,努力成为行家里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止色情、赌博等非法网站,引领社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方向发展。
(二)创建政府网站,推进信息公开
借助传播平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公信力。政府作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通过公开执法文件、执政程序、决策信息等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让公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和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在借助新媒体推进信息公开方面,应该说,政府网站是一个最佳的窗口。应该突出重点,增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金分配、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三)建立对话机制,推进民主决策
新媒体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双向沟通方式,各级领导要利用好这一新的沟通媒介,建立起网上对话协商机制。网上有些论坛观点很深刻,意见非常好。各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指定专人,每天浏览,取其精华,以资政事。同时,及时回复,激发网友的热情,努力形成论坛建言献策、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使论坛成为重要的执政镜鉴、智慧源泉。如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同志通过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实现中央领导与网民的亲密接触。互联网是做事情、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一个重要渠道,要问政于“网”。在信息社会,借助网络等新媒体征求民意,往往能对决策的民主科学、正确有效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各大门户网站开展了民意调查,在公开征集意见并归纳汇总后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广泛征求广大网民的意见,虚心接受大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仅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有助于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有助于决策的顺利实施。
善用新媒体平台建立对话机制、推进民主决策。一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更加积极、常态化地与网民进行交流,倾听网民的心声,回答网民的提问,接受网民的质询,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以消除误会和隔阂;二是各级领导干部应主动利用各种新媒体,更加方便快捷地与群众沟通,现在,有些领导干部将个人网页、博客、微博公之于众,让网民随时登录访问、畅所欲言,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三是各级政府网站所开设的互动服务类栏目要做到认真回应群众诉求,让群众提出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重视网络民意,推进网络监督
新媒体传递出的网络民意成为引领社会舆论的重大力量。网络民意的实质就是人民监督政府,一系列热点事件的出现,无一不是对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批判与谴责,无一不是对弱势群体的声援和同情,也无一不体现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各级领导要敏感地面对社会热点问题,及时掌握社会动态,科学分析网络舆情的性质,舆情不是敌情,不用怕!通过论坛跟贴、网络发言、手机信息、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正确权威的信息,用网民的语言进行耐心细致的引导工作,通达社会民意,疏导公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从而掌握网上话语主动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网络监督正是现有监督机制的重要补充,也是落实群众监督权的直接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中纪委网络举报平台、全国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平台的开通,加上众多民间监督网站的出现,新媒体已逐渐成为监督执政官员的主流方式。在利用新媒体推进网络监督方面,政府监督部门、纪检部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随时注意收集各大网站和论坛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信息,第一时间回应网络曝光的问题等等。
(五)坚守七条底线 依法有序运行
网络“七条底线”是: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 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他全面深刻地揭示网络存在的问题与弊端,为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方向和保障。这七条底线,既有从法制的角度规范人们的行为,强调遵纪守法,违法必究;也有从国家、社会、公民层面要求个人要服从国家集体利益;更有从道德角度强调做人要诚实守信,不讲假话,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善于辨别信息真伪,不随意发送和转发传播信息。对于虚假、片面、偏激的信息,做到不转发、不散播。坚持正面宣传,传播社会正能量,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加强立法完善网络法制,建立完善网络信息监督惩处体系,用制度笼子来扎紧网络信息的紧箍咒。对于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处理。歌手吴虹飞因为在微博上扬言要“炸建委”而被行政拘留10天,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2013年9月10日,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厘清了罪与非罪的法律边界,有力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公安机关重拳出击,逮捕了“秦火火”、“立二拆四”、“薛蛮子”等谣言大V,表明政府整治网络环境,建绿色健康网络的决心。
总之,互联网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谁都不想自己的家园臭烘烘、乱糟糟的,希望网友要自醒自律,文明上网,网络达人要有所担当,共同维护健康绿色和谐的精神家园。

[参考文献]
1、 任贤良:《领导干部如何面对新兴媒体》,载于《红旗文稿》 2012年第9 期。
2、 刘永纯:《政府如何面对新兴媒体》,载于《学习时报》 2011年5月19 日。
3、 吴冰:《“微博意外”事件频发警醒官德底线》,载于《人民网》 2011年7月04日。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 青岛市本级财政全额投资、混合投资中市本级财政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国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政府投资的重点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市发改委根据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并且实施动态管理。
  列入备选库的政府投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单个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达到初步设计阶段,经过咨询论证、提出投资概算。
  未列入政府投资备选库或者虽然列入备选库,但是前期准备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对全市经济、社会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决策前应当进行公示或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每年下半年按照下一年度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轻重缓急对备选库中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和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草案。
  预算编制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和批准的事项,按照《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议书、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编制相关规划等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备建设条 件的,批准立项后,可以直接进行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总概算。
  第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向市发改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土地预审、规划预选址;
  (四)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发改委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立项条 件的,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立项。经审查不符合立项条 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复立项。
  对环境、安全有影响的项目,应当同时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安全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且报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报市发改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范要求编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总概算超过立项批准总投资5%或者绝对额超过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申报工作由市发改委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项目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市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用款计划及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其中,非市建委具体组织实施的城建项目,应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调整方案涉及市人大常委会预算执行监督的事项,按照《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 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及拆迁单位的确定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对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录的货物、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设计和施工、施工和监理同体。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按照程序向市财政局申领建设资金,并且按照规定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严禁转存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的申领和拨付按照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保证落实。否则,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组织施工,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初步验收并且做好综合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其余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并且将验收结果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对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依法可以进行审计监督。
  凡市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审计结论按照规定作为项目最终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审计局或者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市审计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发改委应当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定期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建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并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和申报。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六条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审批手续、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等全过程实施稽察,并且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稽察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意见进行整改,并且将稽察整改结果按照要求报送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当在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办理时限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无故拖延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由市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出现超支情况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决算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超支责任报告。市财政局组织决算审查时应当提交超支情况分析报告。对违反规定超支的项目,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查清责任,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市监察局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施工图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工程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把关审查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的。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且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法审批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三条 咨询、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或者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造成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咨询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