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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时间:2024-06-28 02:3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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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信访事项受理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重大事项实行听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采取公开质询、辩论等方式,听取信访事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社会人士和有关机关的评议、合议意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确认处理信访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政策。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范围、听证机关、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已受理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尚未作出决定且信访人要求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对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重大、复杂、紧急的多人走访事项和多人走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
  (四)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听证:
  (一)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信访事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信访条例》不予受理的;
  (四)复核机关已作出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在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听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
  听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信访事项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参与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对重大、复杂和疑难信访事项听证;
  (三)责成或指定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和实施听证;
  (四)监督听证程序;
  (五)监督各方对听证结论的执行;
  (六)负责听证人员、听证代表的组织、选用和管理工作,组建信访事项听证人员库。
  第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指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邀请合议组和评议人,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
  (三)确定听证时间、地点;
  (四)制定并送达听证公告或向社会公示;
  (五)组织听证并依据听证结论作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核意见。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合议组成员,由听证机关指定本机关或者邀请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公务员担任。合议组一般为3至5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合议组成员与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陈述人包括信访事项各方当事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机关的代表,每一方的代表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评议人由听证机关根据听证内容和陈述人的推荐,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相应人担任。
  第十二条 旁听人由听证机关根据听证内容、陈述人推荐和社会人员申请确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听证机关应当于15日内告知信访事项当事人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陈述人收到信访听证公告后,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回复是否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推荐评议人和旁听人。
  第十五条 陈述人不按照信访听证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回复听证人,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听证。陈述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必须出具委托代理书。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必须于举行听证前5日内将信访听证通知书送达陈述人、评议人和旁听人,或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信访听证通知书内容包括:举行信访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议程、听证纪律、陈述人向听证机关递交陈述材料和证据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机关应当及时将各陈述人的陈述材料和证据的复制件送合议组成员研究。
  第十八条 陈述人的陈述材料包括:陈述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事项发生经过或者处理过程;陈述人的具体要求、依据、证据以及证据的来源和证人的情况。
  第十九条 听证按以下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信访听证开始。介绍听证的信访事项和听证内容;介绍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合议组、陈述人或委托代理人、评议人;宣布听证议程和听证纪律。
  (二)质询。各方陈述人按照议程规定的顺序和时限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合议组成员对信访事项发生经过或者处理过程以及有关的证据进行质询。
  (三)辩论。各方陈述人按照议程规定的顺序和时限对对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反驳、质疑和辩论。
  (四)评议。评议人按照议程规定的顺序和时限向陈述人核对信访事项发生经过、处理过程和有关证据,进行评议。
  (五)合议。合议组成员单独对信访事项发生经过、处理过程和有关证据进行合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听证结论,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合议组成员意见分歧大,难以统一认识,可以不当场宣布听证结论,由听证机关请示上一级主管机关后再宣布。
  第二十条 听证结论是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听证中止、听证纪律、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信访听证:
  (一)需要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
  (二)陈述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出席听证的;
  (三)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必须遵守听证纪律,自觉维护听证秩序,必要时主持人可以请公安机关维持听证秩序。主持人对下列行为人,可以责令其退席或者取消其参加听证的资格:
  (一)进行捏造、歪曲事实、诬告和陷害他人的陈述,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使用通讯工具的:
  (四)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及参加听证人员的;
  (五)威胁他人,违反议程不听劝阻,扰乱听证秩序的。
  第二十三条 听证笔录必须如实记录实施听证程序的全过程,主持人、记录人、陈述人应当签署意见。听证笔录要如实记录有关人员缺席、退席、被责令退席、拒绝签署意见,以及合议组成员的意见和听证中止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听证人应当将听证形成的材料按规定归入有关信访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关不得向参加听证的人员收费。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行信访听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日本国政府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8年5月6日至10日对日本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会见了明仁天皇,并同福田康夫内阁总理大臣举行会谈,就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如下:

一、双方一致认为,中日关系对两国都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两国对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肩负着庄严责任。长期和平友好合作是双方唯一选择。双方决心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实现中日两国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崇高目标。

二、双方重申,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及1998年11月26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构成中日关系稳定发展和开创未来的政治基础,确认继续恪守三个文件的各项原则。双方确认,继续坚持和全面落实2006年10月8日及2007年4月11日发表的《中日联合新闻公报》的各项共识。

三、双方决心正视历史、面向未来,不断开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新局面。双方将不断增进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扩大互利合作,使中日关系的发展方向与世界发展潮流相一致,共同开创亚太地区和世界的美好未来。

四、双方确认,两国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双方重申,相互支持对方的和平发展。双方确信,坚持和平发展的中国和日本将给亚洲和世界带来巨大机遇和利益。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发展给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机遇,日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中国愿为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作出贡献,日方对此表示支持。

日本在战后60多年来,坚持走作为和平国家的道路,通过和平手段为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中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双方同意就联合国改革问题加强对话与沟通,努力增加共识。中方表示重视日本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愿意看到日本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

双方坚持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两国间的问题。

五、日方重申,继续坚持在《日中联合声明》中就台湾问题表明的立场。

六、双方决定在以下五大领域构筑对话与合作框架,开展合作。

(一)增进政治互信

双方确认,增进政治安全互信对构筑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决定:

——建立两国领导人定期互访机制,原则上隔年互访,在多边场合频繁举行会晤。加强政府、议会、政党间的交流和战略对话机制,就双边关系和各自内外政策及国际形势加强沟通,努力提高政策透明度。

——加强安全保障领域的高层互访,促进多层次对话与交流,进一步加深相互理解和信任。

——为进一步理解和追求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和普遍价值进行紧密合作,不断加深对在长期交流中共同培育、共同拥有的文化的理解。

(二)促进人文交流,增进国民友好感情

双方确认,不断增进两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有利于巩固中日世代友好与合作的基础。为此,双方决定:

——广泛开展两国媒体、友城、体育、民间团体之间的交流,开展丰富多采的文化交流及知识界交流。

——持之以恒地开展青少年交流。

(三)加强互利合作

双方确认,中日两国作为对世界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将为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作出贡献,决定重点开展以下合作:

——在能源和环境领域开展合作是我们对子孙后代和国际社会的义务,基于这一认识,要特别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

——在贸易、投资、信息通讯技术、金融、食品及产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商务环境、农林水产业、交通运输及旅游、水、医疗等广泛领域开展互利合作,扩大共同利益。

——从战略高度有效运用中日经济高层对话。

——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四)共同致力于亚太地区的发展

双方确认,中日两国作为亚太地区重要国家,将就本地区事务保持密切沟通,加强协调与合作。双方决定重点开展以下合作:

——共同致力于维护东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共同推动六方会谈进程。双方一致认为,日朝关系正常化对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方对日朝解决有关问题,实现关系正常化表示欢迎和支持。

——本着开放、透明和包容的原则,促进东亚区域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和平、繁荣、稳定和开放的亚洲。

(五)共同应对全球性课题

双方确认,中日两国在21世纪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肩负更大责任,愿就重大国际问题加强协调,共同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双方决定开展以下合作:

——双方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的原则,按照巴厘路线图积极参与构建2012年之后有实效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框架。

——双方确认能源安全、环境保护、贫困、传染病等全球性问题是双方面临的共同挑战,双方将从战略高度开展有效合作,共同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作出应有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胡锦涛(签字)   福田康夫(签字)
二00八年五月七日于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