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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3:3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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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0]3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提升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城市转型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由枣庄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该奖项授予为枣庄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负责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并向社会公示。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承担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具体承担各类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由市质监部门统一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主要是由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项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聘请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各评审组应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省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做好典型经验和评选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市)质量兴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宣传、推广获奖单位、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奖项设定和申报条件



   第十条 每年度每个奖项表彰奖励数不超过3个。枣庄市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2个奖项,即“枣庄市质量管理奖”、“枣庄市质量贡献奖”。达不到申报奖励条件的奖项可空缺。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由市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第十一条 “枣庄市质量管理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内各类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内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的各项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有效地控制、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危险及危害的因素;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拥有中国和省名牌产品(服务)、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六)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强,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七)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八)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二条 “枣庄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
  (三)在从事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市长质量奖申报和评选按照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每年度进行评选奖励的行业类别,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企业情况、行业发展等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类别、范围、申报时间及工作安排等。
  已经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应按照属地向所在区(市)质量兴区(市)领导小组申报,提交《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市)政府同意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近3年内的质量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组织、个人材料,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交由各专项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确定参与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和个人;
  (三)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根据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判实际,可增加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四)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推荐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专项评审组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和综合排序后,报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审批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给予10万元、个人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金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市长质量奖(组织)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5年后,可以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5年内、奖项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可以宣传、使用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质量奖,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管理档案,汇总其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将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有关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函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质量方面有较轻的违规现象或投诉较多时,应当及时告知该组织和个人,督促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成效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

卫疾控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结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现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专业防治机构,特别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专业防治机构要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发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双重网底作用。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要将指导基层落实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真正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为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重要力量,使城乡居民真正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基层的针对性指导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专业防治机构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各项要求,深入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开展针对性指导。

(一)加强健康教育。根据基层健康教育工作要求和特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健康教育机构要结合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情况,以促进居民提高健康行为能力,养成健康生活行为方式为重点,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印发健康教育资料,协助建立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充分利用各种健康宣传日,与基层共同举办公众健康教育咨询和讲座,促进居民健康素养的提高和健康行为的养成。

(二)抓好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要求和基层实际,在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完善接种服务方式、服务周期,优化接种单位布局设置的同时,加强对基层接种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基层建设规范化免疫接种门诊,合理安排流程,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确保接种安全。要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责任区域内适龄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上报疫苗和注射器的使用计划,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要求开展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对基层落实接种任务、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处置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在农牧区、边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要指导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提供入户接种服务。城市地区要以流动人口为重点,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主动发现流动儿童,通过增设临时接种点和巡回接种等方式,确保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

(三)落实慢性病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辖区慢性病重点人群和影响因素以及干预措施。要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充分利用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平台,开展社区宣传和健康促进活动。要进一步提高慢性病规范化管理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和《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要求,切实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控制率。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慢性病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的效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和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的重要评估依据,推进各项慢性病防治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四)指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协助乡镇、社区落实专(兼)职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要定期到乡镇或社区开展巡回蹲点,指导基层开展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评估和分类管理。对危险性高、不宜在基层管理的患者,要指导基层及时转诊,并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做好居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的采集与录入。

(五)强化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信息收集等工作,及时做好审核工作。要充分依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力量,组织开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病人处置、密切接触者管理、疫点疫区消毒、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工作,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六)指导基层不断丰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不断增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公众需要和基层服务需求,在具备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质量,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扩展现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涵,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其他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需要基层给予支持、配合的工作,要积极为基层创造条件,确保落实。

三、切实提高能力,开展技能培训

(七)深入开展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技能培训。各地要围绕基层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需要,根据基层卫生机构特点,组织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培训。要针对健康教育技能,预防接种规范和异常反应识别,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重点工作进行单项强化培训。要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派对基层工作熟悉、业务能力突出,具有良好沟通技能的人员担任基层卫生机构培训师资,拟定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在培训中,要以强化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导,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案例式、参与式教学,使基层医务人员学以致用,提高实战能力。

(八)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招收免费医学生、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基层医务人员在岗培训等项目,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将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知识、技能纳入各类培训项目规划,切实提高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四、切实注重实效,强化绩效考核

(九)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参加,并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考核结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专业防治机构等要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考核制度,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年度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帮助基层查找问题,改进工作,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十)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专业防治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的依据。在考核中,注重预防接种等重点工作的落实,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考核结果中的比重,将预防接种任务的完成情况,尤其是流动人口和农牧区、边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预防接种完成情况,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的先决条件。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结果,督促基层落实服务,确保群众受益。

五、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主动利用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逐步提高并不断向乡、村、社区居民延伸的机遇,积极调整工作思路,着眼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长远发展,建立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规范和经费保障等长效机制,探索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衔接的工作模式,不断深化、实化各项疾病防控工作。

二是适应需要,强化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结合指导基层工作的实际,健全基层公共卫生工作队伍能力建设工作机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尤其要强化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适应发展需要、服务一线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指导能力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三是加强领导,提高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中,积极推动疾病预防控制文化建设。要发扬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勇于进取、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服务基层,加强对指导基层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向财政等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反映问题,积极协调安排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指导基层有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经费。在指导基层中,不断创新管理,完善制度,提升能力。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充分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用,指导地方加强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推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基层全面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政部关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近据部队一些单位反映:我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有些人伤口复发,得不到及时治疗。其中有的是负伤致残,评定了残废等级;有的是伤情虽不够评定残废等级,但伤处留有弹片,伤口复发,需要住医院取出弹片。由于他们的治疗问题在地方得不到解决,有的跑回部队
要求治疗,对部队战士情绪影响很大。
对于残废军人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原内务部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三日关于《革命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口复发治疗办法》,卫生部、内务部一九五三年四月一日《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治疗手续及各项费用开支的规定》以及其他文件,已有明
确规定,应当继续贯彻执行。为使参加对越自卫还出战和其他各个革命时期退伍的伤残战士伤口复发及时得到治疗,现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退伍后参加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公(工)伤给予公费(或劳保)医疗,并享受公(工)伤的生活待遇。
二、退伍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按照公费医疗办法办理。医药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均由卫生部门在公费医疗费内报销。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民政部门补助。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往返路费由民政部门解决。
三、退伍在乡的三等残废军人和负伤不够评残条件、但伤口复发和伤处留有弹片需要手术取出的,全部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负责,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民政部门补助。以上规定望贯彻执行,并请将此件转发至县(市)民政局。



198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