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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8:3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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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上述两个条例施行以前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分别依照上述两个条例完善公司的条件和公司章程,并在1994年年度检验期内按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考虑到全市规范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决定将完善和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期限延长至1996年12月31日。尚未完成规范工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上述两个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新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这一工作。否则,自1997年1月1日起,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在其名称中继续标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得继续将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将其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并将地图审图号、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共同标注在网站显著位置。


  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有外资进入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链接。


  五、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在互联网上登载实景影像地图,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相关规定送审。未经审核批准的实景影像地图,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登载。


  六、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网站的日常筛查,每季度末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筛查情况。要完善互联网地图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公众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投诉举报。


  七、自2012年2月1日起,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已提出申请、在审批过程中的单位,在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前,不得提供新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对于无资质继续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约谈、曝光,并依法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停止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处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及安全和防止血液浪费,自治区对献血工作实行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安排采血、供血。
第四条 适龄健康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规定的采血点献血。
第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收取临床用血费(包括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测等费用)。
第六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用血,享有下列用血权利: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不限量免费用血;5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累计达8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第七条 下列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须到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临床用血费和两倍于临床用血费的用血互助金:
(一)有工作单位,其所在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任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均未献血的;
(二)无工作单位,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均未献血的。
55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用血,交纳临床用血费,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公民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一)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规定期限内献血的;
(三)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均因年龄或者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献血管理机构对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无故拖延不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用血互助金由献血管理机构管理,财政专户储存。
用血互助金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用途之外,只可用于无偿献血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急诊患者需要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提供所需血液,再限其补办用血手续。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到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
医疗机构在患者临床用血前,必须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和核对用血证件及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 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保证采血、供血的安全。
第十三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大量用血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紧急组织公民献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