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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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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规定

(嘉政发[1999]9号 1999年1月29日)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门类全、多学科的科技人才队伍,加快发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教兴市”和“三个有利于”为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努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二、引进范围
  1.引进带项目、资金、专利技术、科研成果,投资办厂或合作办厂的人才。
  2.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各类高级职称人才或年龄在30-40岁左右,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一定成就的工科类、医学类、农学类、经济管理类和企业管理类人才。
  3.高等院校毕业生。选拔一些优秀的,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个别紧缺专业可以放宽到大专层次。
  4.技术人才。引进紧缺专业且具有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人才或能工巧匠。
  5.乡土人才。引进在农作物育种、种植、畜禽饲养等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人才。


  三、优惠政策
  1.对引进急缺专业的本、专科生,到各类企业工作,试用期一年,经考核合格,由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本科毕业生8000元,大专毕业生5000元给予生活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据所做贡献发给效益工资。
  2.对各类企业引进的中、高级急缺专业人才,试用期一年,经考核称职后,由用人单位原则上给予1-2万元的生活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据所做贡献发给效益工资。
  3.凡属引进的人才,经考核合格后,由市计委、公安局解决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用人单位根据贡献发给住房补助,并可优先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4.引进的人才属辞去公职的,承认其原身份、学历、工龄和技术职称。工作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所有待遇外,其研究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按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5.对企业引进急需的中级以上科技人员、技师、能工巧匠,由企业考核后,可不受身份、学历的限制,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调人,也可借用,也可长短期聘用。
  6.对各类企业引进的无中、高级职称,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上根据情况可破格晋升,所享受的一切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所评聘的职称确定。
  7.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来我市开展技术服务,组织技术攻关,担任顾问或参与管理的,根据贡献和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聘请为经济技术顾问的专家,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每年发给2000元左右的津贴;对来我市进行技术咨询、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专家,给予一定的报酬,并按规定报销往返差旅费。
  8.凡属引进的人才,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按照《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给予奖励。


  四、管理与服务
  1.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各部门要积极创造宽松适宜的工作环境,对做出一定贡献的,及时选拔使用或给予荣誉奖励。
  2.经人事劳动部门确认,并办理有关引进手续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和本人签订合同,最低服务期限5年。
  3.引进后的人才,用人单位要积极使用,加强培养,并及时向人事部门反馈使用信息。人事部门也要经常深入用人单位,了解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和发挥作用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4.引进后的人才,经使用考核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原给予享受的一切待遇,已解决“农转非”的注销城市户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议案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提议案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合理充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应当有法规草案或者法规修改草案及其说明。
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代表议案。
代表议案应当采取一事一案的方式,按代表议案的统一格式书面提出。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解释地方性法规;
(二)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四)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在充分酝酿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代表领衔提出的,领衔人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
第七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超过议案截止时间送交的议案,作为闭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处理。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建议提议案人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八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本次大会会议。
第九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代表议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表决,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表决。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由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机构研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审议、研究代表议案以及开展立法等相关工作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参加活动,听取其意见,并在代表议案以及相关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中反映吸收代表议案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关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可以面交或者以其他方式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也可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
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议案人应当采取一事一案的方式,按代表议案的统一格式书面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如果内容不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建议提议案人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作关于审议或者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八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议案机关要求撤回的,或者部分提议案人要求撤回致使提议案人不足法定人数的,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凡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或者决议、决定,需要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具体办理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交付上述机关办理。承办机关应当在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承办机关提出的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同意的,由原承办机关再作办理,并在二个月内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承办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时,应当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
关于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办理情况,可以进行视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1月11日,能源部

现将《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陆佑楣同志在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略)和《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会议纪要》(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1: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0〕8号文件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宣部等五部中宣发〔1990〕8号《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搞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
,进一步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 聘 范 围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试行条例》第三条、《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评聘范围。
二、职 务 设 置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应根据企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国家规定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和《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聘任比例控制限额内,按照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设置。职务设置数额须在“四定”,即定岗、定编、定员、定责的基础上确定。各单位的“四定”方案、职务设置数额需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准,试点单位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部政职办核准。各级专业职务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
企业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已正式定编的单位,以上级批准的编制为准;未正式定编单位按现有职工总数的2%掌握。
三、任 职 资 格 条 件
各级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试行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其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建国以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参加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时间、办法另行通知)。不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现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职务水平,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较突出,经考试合格,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可申报助理政工师;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5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师;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5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个别确有真才实学,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破格申报专业职务,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的条件按《若干规定》第七条掌握;破格申报政工师的条件严格按以下条件掌握。
破格申报政工师的人员除符合《试行条例》第七条一、二、三款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中级专业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外,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际工作中取得较显著成绩,总结出新经验、新办法,在省电力局、矿务局、水电工程局或电管局、总公司以至本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1985年以来对所在单位连续二年以上获得省、部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等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1985年以来获得省、部“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团干部”等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称号。
四、专 业 工 作 年 限 计 算
1.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的计算,以本人申报时间为截止日期。
2.对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后,取得后续学历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如按后续学历申报相应职务,其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可分别计算出不同学历期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时间与申报职务相应学历规定年限的比值,求其和,其值等于或大于1的即为符合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其计算公式:
原有学历期间 取得后续学历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1
原有学历申报中(高)级 中(高)级专业
专业职务的规定年限 职务的规定年限
五、评 聘 步 骤
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一般要经历准备、评审、聘任、总结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
(1)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掌握政策规定。
(2)组建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各级评审组织。
(3)拟定定岗、定编、定员、定责和职务设置方案并上报核准,按职务设置进行增资额测算。
(4)根据《试行条例》、《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要求,拟定本单位评聘政工专业职务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
2.评审阶段
(1)进行动员,明确评聘政工专业职务的目的和意义,宣传有关政策规定。
(2)本人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人业务工作总结及与本专业有关的代表作品。
(3)申报专业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推荐。考核中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方法,根据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将申报人员的思想素质、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分解成具体相关的因素进行定量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群众、专家、领导三方面测评排队,作为推荐、评审的重要参考。
(4)评审组织按《试行条例》、《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任职资格评审。
3.聘任阶段
根据上级主管单位核准的职务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取得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4.总结阶段
(1)对聘任后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晋升情况和未晋升、未聘任的情况,分别按照职务档次、文化结构、年龄结构、岗位分布等进行统计分析。
(2)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对评聘工作的意见并做好未评聘人员的思想工作。
(3)上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书面总结等材料,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验收。
六、聘 期
聘任的政工专业职务都要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一般三到五年。
七、评审权限与评委组成
1.部成立高级政工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没有高级政工师评审权限的企业单位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
东煤公司、电管局、水电总公司可成立高级政工师评审委员会,云、贵、川三省电力局可成立联合高级政工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
华能集团公司、省电力局、机械局、矿务局、工程局等企业单位可成立政工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没有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的单位,应上报评审。
2.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组织,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党、政、工、团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具有相应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注意评委合理的年龄结构,中级职务评委中高级政工师不应少于三名。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首届评审组织也可选聘熟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其他系列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评委。
评审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为三年。
拟任高评委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先报部高级政工师评审委员会评审,获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后,方可任高评委。中评委的组成由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按此方法办理。
3.高级政工师评审委员会报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政工师评审委员会报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小组审批。
电管局、东煤公司、华能集团公司、水电总公司、省电力局、矿务局、工程局、机械局可根据情况批准具备条件的所属基层企业单位成立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
八、几 个 具 体 问 题
1.因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或1988年1月1日以来因犯其他各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一律不参加首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在此以前受处分的,可根据其错误的性质、态度及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其能否参加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2.在上级主管单位核定的政工职务设置数额和下达的增资额幅度内,正式受聘在企业干部编制岗位上直接、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人,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者,可以按要求参加相应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聘用期间享受本专业职务待遇,任职期满未被续聘的,不保留本专业职务待遇。
3.1990年4月10日《试行条例》下发后,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或调离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原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保留原资格,原则上不再评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按规定要求评审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返聘继续从事专职思想政治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可在原单位或返聘单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4.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自行评聘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企业单位,应按《试行条例》、《若干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政工专业职务的评聘。
九、组 织 领 导
部属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由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部政职办负责。各企业单位的评聘工作由其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进行。领导小组应由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
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由干部(人事)、宣传、组织、工会、共青团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组成。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企业实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制度,是调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各单位生产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增强工作中的透明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评聘工作中要发扬风格,讲究奉献,用实际行动做好表率,树立政工干部良好形象,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自始至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完成。
本办法由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2:能源部人事劳动司关于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部政职办于1991年3月15日至17日在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召开了试点单位工作座谈会。会上,代表们就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现将研究的几个问题的说明通知如下:
一、企业中的公安保卫、武装、监察、信访、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管理、干部管理等部门,不列入评聘范围。如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了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停薪留职的人员不得申报政工专业职务。
三、没有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中,专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聘。
四、按规定的比例限额设岗确有困难的试点单位,可考虑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应控制在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数的7%以内;中级专业职务应控制在40%以内。实际聘任不能突破中宣发〔1990〕8号文规定的比例限额。
试点单位的按需设岗方案,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部政职办核准。
五、计算政工专业年限的截止日期为1991年6月30日。
六、已获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为政工专业工作年限。
七、经组织选送(带工资、算工龄),脱产参加党校或大专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培训学习的政工人员,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为政工专业工作年限。
八、不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的同志,凡经过党校累计培训一年以上的,申报政工专业职务可按高中学历对待。
九、“已经取得思想政治教育高等《专业证书》的人员可不再参加部的统一考试。”和“参加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举办的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函授班学习或没有参加函授班学习而直接参加函授班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可以免考《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课程。”另外,
同时具备以下三条者,可免考相应的课程。
(一)参加了由省部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有关学习、培训班等,系统学习了本次考试课程(每课程授课时间不少于80学时);
(二)具备大专水平;
(三)有毕业或结业证书。
十、尚未毕业的“五大生”(包括自学考试),单科考试合格者,可免考相应的课程。
十一、《中共党史》与《中国革命史》不能相互替代;但学习过《中共党史》和《中国近代史》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者,可免考《中国革命史》。
十二、需要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政工人员,因语文原因参加部统一组织的考试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试。
十三、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政工人员,申报同档次政工专业职务,可不再参加部的统一考试;申报高一档次政工专业职务,应参加部的统一考试。
199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