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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8:2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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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8〕1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测算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

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桂林市临桂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因国家征收临桂新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的制度。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账结合,多方筹集资金;保障基本生活待遇水平,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培训就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

新区所在地政府负责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用地单位有条件的,可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在本单位就业,也可以采取委托安置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条 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求职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职业培训等服务。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免费接受一次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由新区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区所在地政府应加强被征地农民的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建设。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行政村,应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台账和个人就业档案,及时提供就业登记、就业推荐、办理社会保险等服务。工作人员由村委干部兼任或另行聘任。

第八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被征地农民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困难人员列入再就业援助范围。对属于大龄、享受低保等情况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 养老保障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为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具体对象的确定,由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报新区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待遇水平要与缴费标准挂钩,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总体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规划区外的应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临桂新区统筹。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筹资额度,可按养老保障金启领年龄60周岁、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参保当期银行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及当地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等基本要素,采取倒算的办法测算确定。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出资筹集。三方出资比例,个人和集体部分占60%(个人和集体各占30%),政府部分占40%。

(三)参保人员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及其他集体经济收入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个人和集体出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记入统筹账户。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征缴方式。

(一)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用。

(二)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经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

(三)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先采取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的支付,根据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确定的月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按缴费时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分别计算确定各自应支付的数额,合并后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六条 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又进城务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原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本息退给参保人,终止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又进城务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依据本人意愿采取续缴的办法缴足,直至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为止,并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原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本息退给参保人,终止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个人账户退保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利率为标准,按复利计息。)

第十七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其户籍迁出统筹地的,一律不转移养老保障关系,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统筹地领取养老保障金;申请退保的,将个人账户基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立财政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新区所在地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医疗保障

第二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已属城镇居民从业人员的,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对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要按政策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资金筹集。

(一)属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市、县财政补助部分的,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

(三)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由个人自行缴纳。

(四)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医疗保障资金按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新区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和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的管理;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卫生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

新区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新区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由临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协商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逐级上报。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或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批准征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出生日期的确认以其本人身份证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

财政部


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
财政部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处理经济法律事务,许多企业聘请了临时律师或常年律师,所发生的律师聘请费和诉讼费应如何列支,要求予以明确。
鉴于企业向法院起诉所需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因此,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包括聘请常年律师费),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财政部《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列支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1984年11月9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委第四委局关于整顿劳保用品市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委第四委局关于整顿劳保用品市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124号
1995年9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市财委、市劳动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整顿劳保用品市场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搞好劳保用品市场整顿,对于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保证国家《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搞好这项工作。

关于整顿劳保用品市场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搞好劳保用品市场整顿工作,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管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保证国家《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针对我市劳保用品定点经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细则。

一、目的意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防止工伤事故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具有专门供应对象和使用范围的特殊商品,搞好劳动防护用品市场整顿,对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保证国家《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这次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市场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1995)内贸函消费字102号和省贸易厅(1995)第44号文件重申的国务院国发(88)第10号文件精神和1989年12月原商业部会同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通知(89)商日联字第156号文件精神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对那些生产、经营劳保用品人员素质低、质量意识淡薄,职业道德差,不懂得劳动防护用品知识和有关方针、政府、法规,没有管理规章制度的单位,逐个进行检查整顿。通过整顿使我市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秩序和流通秩序有明显的好转。

三、整顿范围和内容:

1、生产企业。凡是我市生产劳保用品的企业,均属这次整顿范围。整顿内容是:

(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产品质量是否经验合格,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是否已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3)企业是否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现代测试手段;

(4)产品是否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5)企业是否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进行生产和检验;

(6)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建立有效的控制系统;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现仍在继续生产劳保用品的要限期停产整顿,对已生产出来的不合格产品,要全部没收销毁处理,对已出售的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失去防护功能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生产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经营企业。凡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劳保用品的企业(包括外埠驻我市经营企业),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性质的,均属此次整顿范围。整顿内容是:

(1)有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证书》;

(2)有无工商营业执照;

(3)有无税务登记证;

(4)有无劳保用品专用发票;

(5)经营品种是否限定在营业执照规定范围之内;

(6)经营的劳保用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有无回收的劳保用品;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要按有关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凡不具备特种防护用品经营条件的企业要没收现存商品,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经营资格。

(2)对外埠商贩在我市搞劳保用品黑市交易的,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3)对我市原定点经营单位要重新审核,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需增加的增加,需减少的减少,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要取缔其经营资格。

(4)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批发业务的市劳保用品批发公司,同时行使行业管理职能,要准确掌握我市各行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情况,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增设劳保用品连锁店,为基层和用户提供方便,对市属定点经营单位和用户存在经营使用方面的问题,有权给予检查指导,并提供咨询方面的服务。

3、消费企业。凡在我市范围内(包括省、部营及军工企业),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均属此次整顿范围。整顿内容是:

(1)是否到我市具有《经营定点证》的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2)是否凭盖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专用章”的专用发票报销;

(3)是否具有很强的安全意识,是否有以钱以物代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变相福利待遇的情况;

(4)对本企业现有的特殊工种岗位从业人员和特种防护用品的需求量,是否按年、季、月给市劳动局和市劳保用品批发公司填报计划。

四、组织领导:

这次整顿我市劳保用品市场,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市财委牵头,会同市劳动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组成劳动防护用品市场整顿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市劳保市场整顿领导组成人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