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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3:5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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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1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平顶山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落实违法行政处罚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印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违法和不适当行政处罚行为,给予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条 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坚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按法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四)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不开具罚收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的;(五)使用、丢失、损毁罚没财物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以下处理:(一)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六条 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以下处理:(一)戒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写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三)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四)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措施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违反政纪的,由人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违法行政处罚责任的划分,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或者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直接管理的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处罚进行责任追究。

  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处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机关的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举报和控告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拟订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决定书;(三)监督《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决定书》的执行;(四)拟订应当由监察、人事任免、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移送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监察、人事任免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追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其行政处罚行为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能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后,委托机关再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违法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本机关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三)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发现的。

  第十三条 对于己经立案的案件,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以下处理:(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予以追究的决定;(二)没有事实依据的,或者虽有事实依据,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或者情节明显轻微的,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三)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收到《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决定书》后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决定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海政办〔2008〕66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参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5〕206号)、《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经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举报人就相同的安全隐患分别向市、区举报的,只能获得一处奖励。

  第四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轻微经济损失和人员受伤事故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 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海沧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能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分类受理和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举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区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第八条 区政府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每年由区财政部门拨款保障,专款用于举报奖励、隐患核查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年终结余转存下一年度使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举报奖励发放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组织核查时,应及时联系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对认为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每月30日前按要求向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报送《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中旬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下旬颁发奖励金。

  第十一条 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事故隐患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人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评估机构日常工作,组织评估机构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定级工作。

  第十二条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由区评估机构评估分类定级,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发放,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经区评估机构初评后,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200元、500元、800元;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二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4000元、5000元。

  第十四条 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数量;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五条 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的,该款项退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人意愿,奖励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区范围内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和奖励情况,并为选择公开领奖的举报人颁发奖励金。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举报人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区安监、公安、纪检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镇(街)安监站应受理对本辖区事故隐患的举报,依职责予以核查,督促整改,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对属于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沧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指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劳动、建设、卫生、交通、教育、工商、环保、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文体旅游、农林水利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市直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1个月后实施。

  附件:1.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8/P020080822616320313498.doc
     2.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8/P020080822616320625586.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1962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我院1962年2月10日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案件的复查和改判问题的批复所提的意见,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域的变更,分别划归几个法院管辖,其对划出地区的案件管辖权业经分别移交给该管的新设法院,新设法院自应依法在所辖地区内行使审判权,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①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职权。因此,原法院所判案件,凡属已划出地区的都应移送该管新设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和改判也由新设法院处理。新设法院在改判案件时,应说明本案原系由原法院判决,现因本案已由该院接管,依法由该院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①这里指的是195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按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为第十四条——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