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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计划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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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计划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做好2009年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计划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音像电子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音像电子出版、制作单位:
  2009年是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继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一年。做好2009年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计划的制定工作,对于加强音像电子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现将2009年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计划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2009年选题计划的指导思想
  (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二)要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大力倡导一切有利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思想和精神,着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要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要,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要积极创新内容形式、方法手段、体制机制,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努力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二、2009年选题计划需要加强的内容
  (一)进一步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安排宣传会议主题的选题。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相关学习读物的出版工作。要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方面下足功夫。
  (二)精心组织宣传重大事件,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北京奥运精神、载人航天精神,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人民军队好、人民群众好、伟大祖国好的时代主旋律。
  (三)继续围绕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版一批紧扣服务青少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题的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配合“4.23”全民阅读活动,继续推出一批“有声读物”选题。
  (四)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要积极组织一批音像电子出版选题,集中反映建国60周年来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果。
  (五)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各项部署,为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和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服务,推出一批以多种形式解读、能够帮助人民群众树立应对金融危机信心的选题。
  (六)重视原创作品和重大文化积累项目的出版。培育原创能力,安排主题鲜明、贴近生活、富于时代精神的原创性选题;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民族文化,鼓励出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音像电子出版选题。
  (七)实施“国产音像电子出版物走出去工程”,针对海外市场,积极拓宽选题范围,安排展示中国传统文化和当代文化魅力、增进世界各国对中华民族和中国文化的了解与认同、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等方面的选题。
  (八)继续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类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鼓励组织安排一批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选题,新开发的或是从已出版的优秀出版物中选择深受少数民族群众欢迎的出版物中经过翻译加工的音像电子出版选题均可。
  (九)鼓励国产原创动漫类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
  三、报送2009年选题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各出版单位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选题计划申报表》,切实提高出版计划的质量。
  (二)对列入《“十一五”国家重点音像出版规划》、《“十一五”国家重点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选题,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质保量地完成。
  (三)对于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须按有关程序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四)各出版单位要积极策划一批大投入、大制作、公益性强,具有重大文化积累价值或现实意义的重点出版工程。对列入国家重点出版工程资助项目的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国家出版基金将予以适当补贴。
  (五)当前音像电子出版业处于转型期,各出版单位策划选题时要充分考虑内容资源的综合利用,既要考虑磁介质和光盘介质,还要尽可能考虑与纸介质、网络介质等的共同开发。
  (六)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严把选题质量关,对发现不适合出版的选题要及时建议出版单位予以撤销,对重复的同类选题要予以适当调控。
  四、上报时间和程序
  (一)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2009年度选题计划须于2009年12月20日前上报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2009年9月1日-20日上报年度调整计划。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应当自收到选题计划之日起20日内,向出版单位回复审核批准意见,并须于2009年2月底前经汇总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选题计划汇总表和分析报告,以纸质版形式报送我署后,发送电子版至zhengjiake@gapp.gov.cn。
  (三)2009年度音像版号额度及电子出版物书号数量将根据各地选题报送情况分配和核发,对不按要求上报选题计划的出版单位,我署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2009年音像电子出版选题计划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0811/461856/122774510081650826.doc
附件二:2009年度音像电子出版选题计划报送表(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报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0811/461856/122774513080515659.doc


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修正)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佛府[2007]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2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三月八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2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佛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分管副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首问部门一般为主办(牵头)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事项或行政审批,首问部门按规定时限负责协调、跟踪、直至办结(办复)。各相关部门必须大力协助,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必要的措施与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与富裕和谐佛山。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开、公平和公正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则,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计民生重大事项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切忌乱开口子。除国家有关专门规定和机构编制的文件外,市政府的其他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审核,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市保密局作保密性审查后再行发布。
二十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和完善综合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各部门、各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要在政府网站、《佛山政报》上发布,《佛山政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突出问题。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民生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研究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可召开扩大范围的市政府全体会议。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根据本市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审定报请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
(三)政府阶段性工作安排,政府拨款的重点工程项目的上马和资金安排;
(四)讨论审定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本级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
(五)讨论审定须由常务会议讨论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报告;
(六)研究决定市长或副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政务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每月第二、第四个星期的星期一,如遇节假日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发展改革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列席会议,以及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负责人旁听会议。
三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各副市长日常分管工作通报交流;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每月的第一、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一,如遇节假日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六、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八、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有关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 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硬性要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机密事项外,一般不要越过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要同时报多位领导批办。
四十、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得将未经协商的事项直接上交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主办部门的协调,有关部门应充分配合,不得推诿。
四十一、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长副市长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二、市政府公布的决定、政府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三、以市政府名义的一般发文,文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呈秘书长)审阅后,再呈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公务活动安排
四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区、各部门安排的事务性活动。各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由接待单位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湾事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四十七、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受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由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八、要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勤政、廉政、善政、效政的能力。市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要积极参加市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
四十九、副市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工作。各分管副市长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内的事情要大胆负责,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班子成员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改变原来决定,可向市长建议提请下次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市政府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不少于2-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反映真实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接待从俭、不收礼。
五十一、健全民主生活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平时班子成员之间要及时交心通气,遇事要善于互相沟通,工作中要互相补位,团结合作,增强班子的整体合力,造就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区、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原则上不题词。对个别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人和事,确有必要题写的,由办公室严格把关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佛山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佛山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或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向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报告。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1991年1月4日同意,由省公安厅颁发,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刻字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国营、集体经营、私营以及个体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刻字业。
第三条 刻字业是指经营承制各类印章(包括原子印章)的刻字厂、店、摊等。
第四条 刻字业属于特种行业。开办刻字业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含县级,下同)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始准营业。
刻字业如有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必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开办刻字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房屋建筑符合治安安全标准;
(二)具有与登记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力量;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允许经营的范围内经营;
(四)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落实。
第六条 国营、集体经营、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刻字业,允许刻制公章(包括钢印)。
刻制公章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
(一)凭证登记制度。凡承制公章,必须验收规定的证明,建立承制公章登记簿,详细记录刻制印章的名称、数量、取章日期等内容,并按月按年装订备查,保管三年后,报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意,方可销毁;
(二)监制、保管制度。刻制公章只限本厂、店的工作人员在营业工场内刻制,不得转让、外发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成品应当严格保管,不得留样、仿制;
(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反规定刻制公章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七条 刻字摊到外地市、县(区)经营的,必须持本地公安机关发给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 刻制公章一律凭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和刻制印章的证明,并必须详细注明印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度、使用的文字和字体、排列方法和顺序等内容,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委托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指定的厂、店刻制。
下列印章的刻制还应当持有如下证明:
(一)企业印章、个体工商户营业印章凭营业执照(副本);
(二)社会团体印章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刻制钢印。
第九条 党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以及单位部门章、合同、财务等专用章,都属公章。
私营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印章,也按公章管理范围管理。
第十条 单位公章、单位的部门印章和个体工商户营业印章只准刻制一枚;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印章的尺度、式样、名称、字体的规定见附件)。企业事业单位公章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印章刻制后,刻制单位应当在其营业执照(
副本)上注明“印章已刻”的字样。
公章遗失,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声明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第八条规定办理刻制手续外,还应当出具在报上声明作废的证明。
更换公章按新刻制的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 外省到本省或本省到外省刻制公章,必须持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委托证明,向刻制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委托手续,由指定的刻字厂、店刻制。
第十二条 刻制个人用于公事的印章(包括签名章)一般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明到刻字厂、店、摊刻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刻字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业前的安全审核,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按规定审核、开具刻制印章的委托书(见附样一);
(三)检查、监督刻字业执行治安管理制度和规定;
(四)在刻字业中建立治安保卫等管理组织;
(五)依法处理违反刻字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从事经营性刻字业务的,必须经刻字业评审组织考核合格,并领取《合格证书》(见附样二)。
刻字业评审组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对刻字业中能遵守本办法,自觉抵制非法要求刻制印章的企业或个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扬;积极提供线索,破获重大刑事案件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刻字业违反本办法的,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对非法经营者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按规定补办手续或依法取缔;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领导,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责令改正;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可以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办法,其营业场所已成为犯罪窝点的,应当予以查封;
(六)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各市、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措施,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省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关于印章尺度、式样、名称、字体的规定
为规范刻制的印章,严密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对印章的尺度、式样、名称、字样等作下列规定:
一、印章的尺度:
(一)各级党组织、人民政府、人大、政协、顾委、部队、法院、检察院等印章的尺度按照有关规定;
(二)国营、集体经营、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cm;
(三)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印章除有统一规定的外,直径一律为4.2cm;
(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cm;
(五)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国营、集体经营、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处、科、室等部门的印章直径为4cm;
(六)个体工商户营业印章直径为4cm;
(七)各类圆型的专用章、帐号章、现金收讫章等印章的直径为4cm;
(八)各类圆型的合同专用章直径最大不得超过5cm。
二、印章的式样、名称、字体: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所属部门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印章一律为圆型。
印章的名称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法定名称。
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营业印章字体自左而右环行排列;单位的部门印章,单位名称字体自左而右环行排列,部门名称自左而右横行排列。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可中、外文并用,外圈为中文,内圈为外文。中文印文可以使用繁体字。
(附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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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根 | 刻 制 印 章 委 托 书
-------- |
刻制单位: |_____:
| 现委托你单位给____单位刻制下列印章,
需刻单位: |请予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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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内容: | ×××公安局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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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名称|规 格|图 样|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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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人姓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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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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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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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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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字业业务知识考核 | ×××同志,经我评审委员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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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知识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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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 特发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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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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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
| ×××刻字业评审委员会
×××刻字业评审委员会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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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