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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15 21:1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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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明电〔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三)水上运输企业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状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五)航空公司

  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能力情况。

  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

  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的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

  5.飞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纵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六)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重点为旅客年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代理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七)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八)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九)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莆政办〔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市县(区)档案局(馆)、图书馆),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或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4)。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莆田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九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5)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各级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分析及完善

周海林


近期,一些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问题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和银行界人士的激烈争论,银行界侧重于其利益,法律界侧重于现有条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提前还贷作为一项新事物,应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权衡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以对该制度做出界定及完善。
一、借款人为什么要提前还贷
简而言之,借款人提前还贷的原因有二:
一是具有了偿还能力。有了富余的资金,存银行利息低,还要收利息税,投资却又找不到途径;而同时却以欠银行一大笔钱,并且负担相对较高的利息,自然,提前还贷既能满足心理上的“无债一身轻”的感觉,又能经济上更划算。那么,借了一大笔款的老百姓为什么一下子冒出这么多的钱来提前还贷呢?究其原因主要有四:首先,借款人对收入和支出的预期难以把握,譬如突发疾病、企业突然效益不好、孩子教育费的支出不确定,因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会留有余地,毕竟逾期还款要交违约金;其次,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时,一般都只是根据固定工资的某种比例来规定贷款额和每月还款额度的。而在人们的固定工资之外,存在一块非固定收入,如福利、第二职业收入,借款人的非固定收入会不断累积,从而使提前还贷从经济方面具有了可能性;第三、一些有能力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原本就保留一定资金用于投资,当投资收益低于房贷利息支出时,便选择提前还贷来减少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第四、货币化分房政策出台后,一些借款人获得了一次性住房补贴,从而具备了部分或全额提前还贷的能力。
二是“借新还旧”即通过向银行要新的贷款来还旧的贷款。之所以要“多此一举”是因为:在利息保持不变时,转贷款可以取得更好的金融服务;在利息下降时,转贷款可以取得更低利息的新贷款。而如今全球经济不景气和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各国的利率一直处于下降通道中,随之而来的是一股前所未有的提前还贷热潮。这下银行界有点慌了。
二、银行为什么要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
前几年,银行在贷款时是“老子”,催款时是“孙子”。世道可变得真快,现在借款人提前还贷它却不喜欢了。其实,银行算得很精,现在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损失可大了:
首先,提前还贷业务造成了银行人力成本的增加。放贷前银行要做个人资信调查,对其抵押资产做评估等工作,出现提前还贷的情况时,银行必须重新计算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的借款余额和最终偿还期限,重新打印“每月还资本金利息表”,重新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由于每位前来提前还贷者的情况都不一样,银行无法运用计算机操作,只能使用人工来完成,这样就造成了人力成本的增加。
其次,提前还贷使银行的预期收入减少。企业因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而“惜贷”,银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对没有把握还贷的项目和单位“慎贷”,造成了巨额的存贷差。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低,管理本成不高,利息稳定,是解决存贷差的一个重要手段。提前还贷减少了银行的可得利息,放大了存贷差问题,加大了金融风险。据建行广东省分行统计,今年1月至4月广州地区收回的正常还款有9.7亿元,其中提前还款5.2亿元,占了53.8%。据测算,今年建行因房贷户提前还贷而减少利息收入将达1亿多元。1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银行开始“居安思危”了。中国入世几年来,现有的外资银行已经开始“攻城掠地”,即将进入的外资银行则更是潜在的威胁,“客户争夺战”已经打响,并将愈演愈烈。而房贷业务是优质业务,为了避免一些借款人通过转贷业务成为外资银行的客户,中资银行一方面必须提高服务水平,让客户不想走;另一方面,就想设置一个“壁垒”,让客户走不了。这可能吗?银行发现对提前还贷收到违约金是“国际惯例”。在国外,有些外资银行对提前还贷的客户收取违约金,让客户很难退出,如香港的银行对1年、2年、3年之内提前还贷者,分别收取全部利息的40%、30%、20%作为违约金。这一下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既合理又“合法”了。于是,2002年上海8家银行经协商决定,“一年内提前还房贷,要交给银行5%的违约金”。
三、银行对提前还收取违约金合理吗
对提前还贷收到违约金,银行提出的理由是:提前还贷加大了银行的人力成本,打乱了其资金计划,加上“借款人愿意”当然收之无愧。这些理由成立吗?
笔者认为:首先,提前还贷的确是加大了银行的人力成本,但银行应当设计出更好的流程,来提高效益,提高竞争力。况且,可为额外付出的人力成本收费,也不能收违约金。借款人要弄明白,银行多花了一小时,会损失多少,银行多花了一天的时间,又会损失多少,这钱借款人应当出,但收取违约金可是太狠了点;其次,银行提出提前还贷打乱了资金计划这就没道理了。银行的资金有存、有贷是个变量。该计划被打乱,只能怪银行自己没有把计划安排好。银行既然知道大家会来提前还贷,就应当设计出一个提前还贷会造成的资金模型。况且,要是资金供不应求,银行还会怕提前还贷而打乱资金计划吗?最后,借款人签合同时是“同意”了提前还贷违约金条款,但说这是“借款人愿意”,却是“强盗逻辑”。没有房住的借款人能不愿意吗?按揭贷款的合同及相应条款是由银行单方制定的,对于个人而言,在按揭贷款时,只有对合同文本的接受权和认可权,而无建议权和修改权。并且提前还贷违约金对借款人而言,完全是承担义务,却未因此获得任何权利,而银行则相反。
那么,提前还贷违约金是不是一无是处呢?笔者认为,从诚实信用的角度来看,提前还贷违约金有其自身的价值:首先,如果对提前还贷不收取违约金,借款客户就有可能在签合同时会尽量选择较长的借款期限,而通过转贷来取得更低的利率,或者取得更优惠的金融服务。如英国就有许多的贷款经纪公司,帮助借款人比较挑选最合适的抵押贷款,而且转贷的手续费通常由新的贷款人来承担。自2000年始英国的提前还贷开始占全部贷款的三分之一;其次,如果对提前还贷不收取违约金,借款客户就有可能在借款时会预留一部分的资金用于投资以获取更高的回报,在无投资途径时,则提前还贷。由此产生的客户道德风险,将损害贷款银行的正当利益。
四、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合法性分析
提前还贷违约金既有合理之处,也有不合理之处,但它在我国合法吗?
(一)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否为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反复实践为众人所共知共用的习惯做法,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称为公法惯例。另一种就是现在一些行业所称的“国际惯例”,即商业惯例。商业惯例是商业领域内交易主体之间事项,具有可选择性,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提前还贷违约金约束的借款人是消费者,它不是商事主体,不能适用商业惯例。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至多只能是国际上商业银行通行的做法,即行业惯例。况且国际惯例以及行业惯例在我国能否适用,还必须看该惯例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只有在我国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并且该做法不违背法律的精神时才可以适用。
(二)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否违反《反为不正当竞争》
在我国,银行作为“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1,本身就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关注。众多银行就向提前还款者收取费用或违约金事宜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且该协议目的在于追求银行超额利润,理论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限制竞争协议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依行政法 “法无授权即为无权”的精神,目前将银行间的共同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尚存实质法律障碍。2
(三)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否为“霸王”条款
按揭贷款的合同及相应条款是由银行单方制定的,对于个人而言,在按揭贷款时,只有对合同文本的接受权和认可权,而无建议权和修改权。所以银行给借款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合同法上的格式文本,而其中的格式条款,如果是排除贷款银行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前还贷违约金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仅取得了收取违约金的权利,却将由此产生的任何义务,完全由借款人来承担,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四) 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否违反《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从语法解释上看,第206条使用的为“期限”而不是“期间”一词,指的是时间的最后截止期,第208条 “当事人的另有约定除外”,并不是指不得提前还款,而是指使用其他的计息方式,即如果没有另外约定,还应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息。这说明法律是不禁止提前还款的;并且从当时的立法精神上来看,提前归还贷款,是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是受鼓励的。毕竟,当时就连商业银行自己都是鼓励借款人提前还贷的。
五、对提前还贷违约金的规范与完善
就目前来看,银行所主张的提前还贷违约金是不合法的。但笔者认为,法律的解释不是为了说明过去,而是为了服务现在。对提前还贷违约金这个新现象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而应把握法律的精神。既然提前还贷违约金有其自身的价值,我们完全可以对它进行规范与完善,使它符合公平的观念并能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一)避免提前还贷违约金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禁止银行就限制竞争达成协议。我的银行实行的是总分行制度,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很少,这些金融巨头之间就提前还贷违约金达成的协议以及在同一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就此内容达成的协议将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应取缔就提前还贷违约金达成的有强制性的协议;
2.保证金融市场的竞争充分、有效。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银行推出多元化的贷款品种,包括不要求就提前还贷交违约金的品种,以此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如英国房屋贷款中就有固定利率,折扣利、跟随利率和可变利率等多种贷款可供选。在规定的固定(或折扣)利率期结束后,动转成标准可变利率贷款,绝大部分违约金适用于固定(或折扣)利率期间;
3.应当限定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以保护那些缺乏经验的借款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如意大利的银行一直对提前还贷收取很高的违约金,借款人很难转贷。随着近几年利率的普遍下降,特别是来自英国等其他欧盟国家银行的竞争性低利率,一些借款人在目前通行的利率是大约5%的情况下,却必须为前几年的贷款承担高达15%利率。
(二)避免提前还贷违约金而引起的“霸王”条款
1.要体现自愿原则。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必须就提前还贷违约金以特别条款的方式与借款人个别协商并详细载明违约金的计收方式,以确保该消费者能知悉该条款,能就该条款的适用与否同银行进行单独的协商;
2.要体现公平原则。如果市场竞争是充分的,整个市场中就会形成选择权,从而只有提供了非常诱人的低利率的银行才敢收违约金,否则无异于将客户推向不收取违约金的竞争对手。然而,我国的银行业的竞争是不充分的,如果要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就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要求银行为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更低的利率,更优的个性化服务。
(三)合理确定提前还贷的免责条款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期限很长,一般为10-20年,签订合同时无法清晰地预见将来的情况。如果发生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合同的成立基础,依情势变更原则,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由于这种变更的成本很高,银行有必要对此类情况进行一定的界定,而将其归入免责条款中。笔者认为,免责的内容应当限定在借款人无法合理预见的领域。
1.确定一定比例内的提前还贷免收违约金。由于借款人无法对将来的收入和支出作精确的预期,应当规定在一定比例内的提前还贷不收违约金。如在荷兰典型的抵押贷款规定是每年允许提前偿还10%到20%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2.对超出一定年限的提前还贷免收违约金。如美国财政部监管署(OCC)于2001年就要求美国花旗银行把抵押贷款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收取年限从五年降低到三年。2002年5月台湾地区发布的《房屋贷款提前清偿违约金行业警示原则》指出,若金融业者提供房贷户前三年较低水准的优惠利率,则限制房贷户不得提前清偿的期间最长只能三年。
3.对政策性因素引起的提前还贷免收违约金。如我国货币化分房政策出台后,借款人获得了一次性住房补贴用于部分或全额提前还贷,应当免收违约金。

(全文约5000字)

参考文献

1孙永梅.透视提前还贷的深层动因[EB/OL],www.people.com.cn/GB/jinji/36/20020614/752897.html.
2叶林,侯太领.贷款买房提前还贷:是守信还是违约[J], 人民法院报,200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