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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0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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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第七条 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间。半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制,幅面应为209毫米×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应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办公地点和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五条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参照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难于理解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标明各部分的标题及对应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

(三)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四) 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一) 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

上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数据填列。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说明扣除的项目及相关金额。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报告期的净利润、报告期末的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二) 第(一)项中的财务数据与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填列或计算。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原因引起股份总数及结构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股东总数,并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披露: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持股情况或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股东的全称、报告期内股份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所持股份类别以及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情况。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名的,公司应披露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或非限售条件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或有限售条件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前10名股东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或外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刊及日期。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或解聘情况。

第五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下同)。

董事会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介绍报告期内经营情况, 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概述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引起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对占报告期营业收入10%以上(含10%)的行业或产品,应分别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三)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四)对报告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活动;

(五)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含10%),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六)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说明报告期投资情况,包括: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以前期间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二)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收益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说明完成预测或计划的进度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本年度经营计划做出修改的,应说明调整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如果预测本年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披露差异的内容及报告期内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在审议半年度报告时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报告期内涉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股权激励基金提取及分配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来源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等的调整情况等。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损益占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等,本节下同)。

公司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以及参股拟上市公司等投资情况进行重点披露,包括最初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公司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本准则中对有关关联方的确定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交易、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事项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期限以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事项,公司应予明确说明。

(三) 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报酬确定方式、实际收益、期末余额以及该项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承诺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以及审计费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如在报告期内有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通报批评、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及结论。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披露整改报告书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

第四十五条 对上述第三十六条至四十四条规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在报告期内发生以及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公司应当编制索引,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有关报告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及版面,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名称及检索路径。其中,对多次发生的同类重大事项,公司应注明涉及金额的合计数。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比较式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八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备查文件应当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二)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如设置总会计师,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三)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文本(如有);

(四)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五)在其它证券市场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其他重要提示内容应按照本准则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披露。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东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信息。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四条的规定披露重要事项信息。

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数;

(三)非标准审计报告(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披露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报告的有关信息。























附件:

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上市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每股净资产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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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如何处理

刘 冰

基本案情:某移动公司营业部(下称“营业部”——注: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于2002年2月16日聘用某甲为营业员,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营业部安排给某甲的工作内容为:1、负责销售、保管其经手的手机;2、负责销售手机充值卡、201卡、301卡,3、每日将销售收入交会计进行结算。为便于管理,营业部提供给某甲一只专用保险柜(钥匙由其本人掌管),要求其每日上班时将手机从保险柜中取出摆放到柜台里,下班时再将手机从柜台中取出放进保险柜里,如果丢失,则由其本人负责赔偿。2002年8月20日,营业部在盘点时发现某甲负责保管的一部价值4500余元的手机丢失,营业部要求某甲赔偿损失,某甲次日辞职离开。营业部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不够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未予立案。营业部随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双方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由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458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营业部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后营业部起诉至法院。
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驳回营业部的起诉。理由是:第一,某甲是营业部的职工,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与营业部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单位内部自行处理,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下称“条例”)第17条,该条规定对职工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金额;1983年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下称“解答意见”)第(十五)条也规定“赔偿是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第二、营业部与某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纠纷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三,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因营业部与某甲系不平等的民事主体,法院受理后,仍应以该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劳动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就人身关系来讲,营业部与某甲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是不平等的。就财产关系来讲,营业部与某甲是平等的。本案中,营业部仅要求某甲赔偿损失,这种与某甲在执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财产关系而不是人身关系,因此,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形成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第二、《条例》第17条及《解答意见》第(十五)条均规定了职工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通过本单位行政手段责令其赔偿损失,从而对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立。由于当时是计划经济体制,企业职工基本上在一个单位“从一而终”,企业可以通过扣发工资等行政手段要求职工赔偿损失,其行政决定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因此,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条例》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如果职工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后“溜之大吉”,企业应该采取何种法律手段要求该职工承担经济责任。就本案来讲,营业部已无法通过行政手段即从某甲每月工资中扣除20%来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法只有采取法律手段: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因丢失手机价值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二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遗憾的是,《劳动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均未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该类纠纷列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这两条救济途径因不符合立案标准或不属于受案范围而被堵死,营业部只有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唯一方式取得司法救济。第三、我国法律对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并非空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处理营业部与某甲之间纠纷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2170

关于印发《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外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事部门参谋、管理、协调、服务职能,按照“外事工作无小事”、“外事工作授权有限”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涉外事务在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涉外事务包括涉外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外友人荣誉市民的授予,外宾的邀请,出入境管理,境外招商引资,引进国外智力(国外技术、出国培训、外国专家管理等)以及外援项目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事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白银市荣誉市民的有关事项,依照《白银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邀请外宾,应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邀请外宾申请表》一式三份。邀请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市外事管理部门,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后,再报送省外办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省外办出具《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被邀请方凭此表和邀请函方可在中国驻被邀请人所在国大使馆申请签证。如赴非开放地区,还应增加二份,分别报省军区和省公安厅备案。
市领导邀请外宾的相关手续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市、县区、市直各部门,应将境外招商引资、开展文化交流等项目和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的情况和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以期与对方达成共识,使项目尽快得以确定和实施。
无渠道联系境外合作方的项目或需要通过外事渠道协助开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合作的内容、意向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外事管理部门,市外事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外事渠道,努力寻求开展合作的机会。
第八条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是我市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全市的引智工作应主动接受市外事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国外援助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项目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外事管理部门,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涉外工作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甘外发〔1996〕1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省委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出访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应坚持服务大局、统筹计划、任务明确、队伍精干、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二)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派员单位及各级主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组或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1、把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执行公务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2、可以由低级别的人员完成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却派较高级别人员的;
3、应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却派非专业党政机关干部的;
4、通过通讯手段或驻外机构能办成的事,却派团组或人员出国或赴港澳的;
5、参加省外组团的出访人员事先未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向省外组团单位支付出国费用的;
6、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资不抵债的企事业单位,派人公费出国或赴港澳访问而又无实质内容的;
8、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名额或与出访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国的。
二、申办程序和管理

(一)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
1、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同意后,到市外事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出访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
(2)出访人员身份与出访内容相符。
(3)出访时间与日程安排合理。
(4)出访费用合理。
出访申请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2、根据省外办对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规定,继续实行审批签字备案和领导审批一支笔制度。
(1)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出访,实行“一把手”互签制。在办理申请前,需先分别向省委或省政府报送出访申请报告,待批复后,方可办理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申批手续。
(2)市上副地级(含副地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市外事管理部门备案,并负责报省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3)市委、市政府领导组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申请、审批等有关手续。其他部门组团或个人参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经市上有关领导同意后,按护照专办委托制度,自行办理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市外事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
(4)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正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应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外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副县(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外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报归口分管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
批准。
(5)出国培训的团组和人员,按国家外专局和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需提供国家外专局出国培训审批或审核文件。
(6)出国举办展览,按国家贸促会《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7)出国举办文化文物展览、演出,参加国际体育比赛,应分别征得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的同意。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需提供中央主管部门的批件。
(8)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
察和交流,原则上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9)市属企业领导或技术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在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前应书面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主管部门在签注意见时,须注明该企业盈亏状况(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出国)。经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手续。
(10)在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批件或备案表时,需向市委组织部提供邀请函、因公出国任务批件等材料并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或《因公出国(境)备案表》,经单位党组(党委)签注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11)中央各部门、直属公司及各省、市、自治区组团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执行公务,确需我市人员参加的,应事先征得我市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领导同意。我市人员所在单位接到省外有出国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和通知书后,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
表》,报其主管部门和市外事管理部门签注审核意见后,按上述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报送省外办确认。
(12)应聘外地人员出国,由聘用单位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上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派遣招聘的流动人员因公出国要从严掌握。被聘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出国。
(二) 因公临时出国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申请
申办护照人员应持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人
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根据上述材料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签署和加盖公章后由护照专办员或持市外事管理部门委托函办理护照。出国人员在回国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市外事管理部门,市外事管理部门根据与省外事管理部门签署的有关合同统一管理。
(三)因公临时出国签证或赴港澳签注申请
申办出国签证人员应持由本人签名的有效护照,任务批件、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和国外邀请函电原件。根据上述材料内容,如实填写《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根据不同国别,按签证经办人员的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并如实填写有关国家驻华使馆的签证申请表。申办赴港澳签注人员,应持由本人签名的有效通行证、任务批件、人员审查批件、备案表和港澳邀请函电原件向省外办提出申请。
申办签证材料一律由省外办驻京签证室送外国驻华使馆申办签证。出国人员不得私自去国外驻华使馆申办
签证或给使馆打电话催办,不得擅自委托国内其他单位代办签证。获准签证后仍由驻京签证室领取护照和签证。
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取消其出国资格。

三、出访要求和出访总结

(一)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地(厅)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次/年,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次/2年。
(二)因公出国或赴港澳进行考察、访问类团组,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的正式邀请函。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出访两国不超过10天;出访三国以上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包括旅途时间。
(三)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出访期限和国别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国家数和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四)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五)组团单位和出访团组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出访总结和成果报告工作。该项工作应由派出单位和审核部门负责。出访团组回国30日内,按申报出国程序将出国总结报送市外事办和省外办。省外办和市外办将定期摘选出访总结,供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学习、交流和借鉴。对逾期不报者,暂缓受理组团单位再次申办出国事宜。
(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四、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用汇指标。不得突破用汇限额,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地方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团组回国后要按时办理核销、退汇手续。
(二)市委、市政府组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出访手续、日程安排、随团翻译及经费预算,出访费用由市财政根据经费预算拨付给市外事管理部门,待团组回国后与市财政核销。
(三)各单位派员出访,费用除资助部分外,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派员单位自筹;参加行业组团除行业部门资助的部分外,其余由派员单位自筹,市财政不予补贴。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报主管财政领导研究决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培训除国家资助的经费外,由培训人员自行通过有关渠道解决。
(五)财政、审计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国经费、用汇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 则

(一) 本细则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需提供的材料。
2、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确认件需提供的材料。
3、申领因公出国护照所需材料。
4、申领赴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5、申办外国签证所需材料。
附件1

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
需提供的材料

参加省内团组或自组团需申办任务批件。任务批件是对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并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的出访任务的审批文件。需派出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注同意,持下列材料由市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
一、向省外办填报《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原件(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二、提供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的官员的邀请函,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能利用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中外文各两份)。
三、外派培训团组,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合同及审核件。
四、企业应附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提供费用承担情况说明。
六、副地级以上领导出访,需提供境外详细日程。
七、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2

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确认件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参加省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需申办确认件。任务确认件是对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并征得省外办对省外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的复函后,持省外组团单位下达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及任务批件,由派出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注同意,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后,由省外办下达的出国任务确认文件。
一、向省外办填报《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原件(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二、培训团组应提供国家外专局出具的审核件;
三、企业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提供省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在接到省外办出具的同意参团的复函后下达的与征求意见函内容一致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批件》。
五、提供下达任务批件的单位给省外办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
附件3

申领因公出国护照所需材料

一、 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初次出国副县级以下人员出具审查批件,正县级以上党政干部或再次出国人员提供备案表。副地级以上领导的备案表上需加盖省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
三、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四、向市外事管理部门交纳500元护照押金和20元护照保管费。
五、填写出国人员登记卡(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六、提供护照照片四张(彩色近照,小二寸、平光、背景为白色)。
七、 提供出国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八、前往免签国家的,在申领因公出国护照的同时,申领出境证明。
附件4

申领赴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出具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地级领导干部的备案表上需加盖省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
三、填写申请赴港澳通行证事项表(市外事管理部门办理)。
四、填写赴港澳人员登记卡(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五、提供照片四张(彩色近照,小二寸、平光、背景为白色)。
六、提供赴港澳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5
申办外国签证所需材料

一、提供任务批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
三、提供前往国邀请函。
四、填写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外交部统办国家一式三份,其他国家一式二份)。
五、填写前往国驻华使馆提供的签证申请表及照片。六、提供有效期八个月以上的因公护照(前往美国
需提供有效期18个月以上的因公护照)。
七、提供护照复印件。
八、前往国使馆收取的签证费(各国使馆收费标准不同)。
九、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英文派遣函、费用证明、职务证明。
十、 培训团需出具培训审核件。





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
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和《甘肃省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省委办发〔2000〕1号)及《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省委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审查
1、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指标的单位,要根据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选择适当人员。
2、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选派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地考察了解,对背景特殊和情况复杂的人员,要进行专项审查,并形成由单位领导签名负责的书面审查意见。
3、负有审查职责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核所报材料和选派人员的档案,坚决杜绝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和审查批件名不符实的问题。
4、各单位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手续必须按规定通过外事管理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申领因公出国护照,严格实行护照专办或护照专办委托制度。
5、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与出国任务一起办理审查手续,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查,凭备案审核回执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领护照。
6、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组团单位必须事先向省外办书面征求意见。经省外办书面同意后,出国人员方可持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外办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对于违反规定发出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参团单位和外事部门一律不予确认,不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二、因公临时出国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
1、加强因公临时出国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申领和使用,须按照程序,一事一报,一事一批,并按照出国任务批准内容,只限在批准的国家和地区的范围和时间内,只准本次使用。未经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权的机关批准,不论由谁承担费用,均不得持因公出国护照擅自出国和赴港澳或擅自在境外绕道旅行。
2、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授权保管、责任到人的原则。经授权的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护照的收缴、保管及上交工作。
3、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人员的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由申领单位负责收缴后交市外事管理部门保管。省内跨部门团组人员的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由组团单位负责收缴后交省外办保管,将省外办护照收缴证明交市外事管理部门。
4、根据省外办要求,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交回市外事管理部门或省内组团单位。逾期不交的,所在单位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市外事管理部门或省内组团单位报省外办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新的护照。对多次督促仍不上缴护照的单位,省外办停办该单位的因公出国护照申请。
三、建立和实行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责任制
1、领导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要按照人员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把关。任务报批、人员审查、护照颁发和签证申办等各个环节,承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都要签名,谁签署谁负责。
2、负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审核职责的单位(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的报批把关,对出国(境)任务报批的所有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如任务报批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为出访任务不当、团组人员过多或出访国家过多,以及给不该出访的人员或团组办理报批手续的,特别是由此出了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审核单位要承担直接责任。
3、负有人员审查职责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负全责。如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认真进行审查,造成叛逃、出走、非法移民等严重后果的,该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直接责任。
4、申请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和申领护照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证件、批文,异地申领护照等,除经办人、负责审查工作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一定责任外,主管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5、各级财务、外汇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加强管理。对滥用职权、违章办事、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要查明情况,通报批评,并追究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6、凡使用公款和利用其他单位的资助通过因私渠道办理手续出国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责任。
四、强化对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安全防谍保密教育
被批准出国团组的组团单位,负责对团组人员进行遵守外事纪律、防谍保密和安全等教育。严禁携带涉密文件和材料出国,严禁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要妥善保护好随身携带的内部资料,出访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和破环,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绝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严防国际恐怖主义袭击和盗劫、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已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领导干部人员中,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含滞留、逾期不归)、叛逃等事件,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并积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查处。
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中共白银市纪委、白银市委组织部、白银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央的外交路线和对外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涉外法规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对需赴国(境)外进行招商引资、商务谈判、签约、促销、科教合作、文化交流、体育比赛、友好城市交往、国外培训等活动的领导;严禁通过旅游等渠道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保证因公出访工作健康有序。
(三)统一部署和领导全市的外事、涉外工作,研究解决外事、涉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制定全市外事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
(五)研究、处理、决策全市外事、涉外工作重大事项。
(六)贯彻执行省委外事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完成其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工作机构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是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总体设想,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综合了解分析全市外事、涉外活动的情况及动态,及时向市外事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及时报告中央对重大国际问题、国内问题的表态口径,通报中央有关外事工作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政策和规定。
(三)草拟全市外事工作规划、出访计划和外事工作制度;审核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出国管理或赴港澳旅游以及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的监督。
(四)负责全市涉外事务及境外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
(五)办理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具体事宜。
(六)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出国任务报批和管理工作等涉外事务,了解、检查本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本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书面汇报;检查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八)承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制度

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布署下半年工作。如遇重大、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提议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个别人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其所在单位的其他负责同志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邀请非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其它规定

(一)以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二)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管理、使用。
(三)本制度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