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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4 19:5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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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能源和土地、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符合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确保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长。
第五条 厦门市发展新型建筑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新材办)是本市推广、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的综合协调机构,并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领导,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该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新材办的指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禁止新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
原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粘土砖或其他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线和生产规模。
经批准设立的生产粘土制品的企业必须向土地、矿管等部门办理用地和取土手续,按核定的取土范围和标高取土,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复垦。
第七条 在框架结构建筑和高层建筑的非承重墙中,禁止设计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做为填充材料。
违反前款规定的设计方案不予审批。
第八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和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建筑围墙和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遮挡围栏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砌筑。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城市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活动房和活动围墙。
第九条 在城市建筑中,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心粘土砖在五层以上建筑中使用。
第十条 鼓励砖混结构的承重墙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安居工程和统建房要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凡成片开发的居住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工程,若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工程优良率达30%以上的,经市新材办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全额返还墙改专项
资金,并从返还的墙改专项资金中提取10%奖励设计单位,其余额应冲抵工程款。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房屋售价。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凡在建设工程上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达到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可以减免增值税的新型墙体材料,由生产企业向税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四条 排渣单位应重视和支持废渣的综合利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排渣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废渣利用企业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有条件的排渣单位可给予废渣利用企业适当的补贴。
第十五条 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凡属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发包前,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划分,分别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工程预算,但不计工程综合费率。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在砌体尚未粉刷之前,建设单位向市新材办提出返还专项资金申请,市新材办按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返专项资金。返还的专项资金应冲抵工程款。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低于50%的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返还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而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4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市区清除冰雪的规定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市区清除冰雪的规定


2000年1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区冬季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市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市容整洁,根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城市市区内的道路、广场、市场、巷道和居民小区等地方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清除冰雪的具体区域,由城市市区各街道办事处按辖区具体安排确定。
  第三条 洮北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市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并组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白城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支队)负责城市市区内冰雪清除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内冰雪的清除工作。
  第四条 凡在白城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就地就近,合理负担”的原则与“门前三包”相结合,确定清除冰雪责任者和划定责任区,同责任者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并将责任书(副本)及时送交城管监察支队备查。
对承担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要明确责任, 不准留有空白地段。
  (一)街路、广场分界要以道路中心线为清扫界线,只一侧有单位的路段,由所在单位负责门前道路全部清扫任务。
  (二)相邻单位,原则上以相邻单位界线为界,中间的空档地段由相邻单位共同承担。
  (三)巷道和居民区内积雪由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自行组织居民清扫;楼房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清扫;铁路区内、各类市场及开发区内的冰雪清扫、清运工作,分别由白铁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铁路区内的冰雪清除责任区的划分,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
  (四)无单位的街路积雪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的驻街单位负责清扫,具体责任区由街道办事处划定。
  第六条 承担冰雪清除任务的责任者应按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冰雪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者因故发生变更的,原清除冰雪责任者或在该责任区的新设立的单位应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负责签订责任书的街道办事处,由其重新确定责任者和责任区。
  第七条 承担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因故不能完成清除任务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有偿代为清除。
  第八条 具有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应及时清除冰雪。夜间降雪,次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中小雪应在一日内清除完毕,大雪应在二日内清除完毕。节假日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
  冰雪的清除工作,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
  清扫冰雪要注意保护道路、广场等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九条 清除的冰雪在有分车岛的路段,可堆放在分车岛内,有行道树的路段可堆放在行道树根处,要做到堆放整齐,无处堆放的冰雪一律运出。
清除的冰雪需要外运的,除本规定已经明确责任的以外,由洮北区政府统一组织。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动。
  第十条 在清除冰雪过程中,过往车辆应注意避让,确保清除冰雪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不服从交通管理、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监察支队依照《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依照《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对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依照《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责令限期清除。在限期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清除任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城管监察支队、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指派专人代为清除,(代清冰雪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三至四角)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对拒绝交纳罚款和代清费用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拒绝、阻挠城管监察支队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管监察支队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善于清除冬季冰雪的暂行规定》(白政发[1993]6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0年1月20日)




关于做好2008年度驻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8年度驻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驻陕监〔2008〕275号

  
各驻陕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的规定,我办将开展2008年度驻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为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驻陕中央预算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学习银行账户管理相关政策,提高认识,按要求切实把2008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抓紧并落到实处。务必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截止2008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制《2008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报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本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自查工作,对于自查中发现的未及时办理开立备案、变更备案手续的账户,应于本次年检时填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软件生成的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申报工作,驻陕二级中央预算单位负责汇总上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账户年检资料,没有驻陕主管二级预算单位的三级及以下中央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年检资料和电子信息报送我办。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年检方面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可登陆我办网站:www.mof.gov.cn/bennyzhu_shanxig/查询。

  四、本次年检需要生成的电子文档仍需使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没有该软件的预算单位可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或大正电子公司网站www.dz365.com(密码:ab123456789)下载。我办电子邮箱:zybsn@yahoo.com.cn可接收各单位上报的电子文档。

  五、各单位在资料报送时必须规范各类信息填报格式,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户名应使用标准全称,经我办批复的账户代码应为14位,格式为:单位财政分配码(10位)+4位序号(0001、0002等),各种签章必须齐备。

  六、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参加账户年检,如实填报信息,在年检过程中我办将选择部分单位进行重点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本次年检的结果我办将通报财政部和相关中央一级预算单位。

  七、年检工作咨询电话:029-87617339,联系人:贾波。

  软件使用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请拨打0451-82300685(黑龙江大正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咨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下载: 财驻陕监〔2008〕275号.pdf
http://sx.mof.gov.cn/bennyzhu_shanxig/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812/P020081215423442990623.pdf



财驻陕监〔2008〕275号附表.xls

x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申报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中央主管单位:
单位国标码: 单位国标码: 单位国标码:
财政分配码: 财政分配码: 财政分配码:
序号 账 户 基 本 情 况 账户审批备案情况 备 注
账户代码 开户职能部门 账户类别(用途) 银行户名 开户行全称 银行账号 账户到期日 审批类账户 备案类账户
是否 审批 是否 备案 变更后是否再备案 是否 备案 变更后是否再备案
















单位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