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登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制定办法。
第二条 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在开发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常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办事处)申请登记。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企业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中外文副本;
(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和其它资本信用证明材料。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时,以中外文字填写申请书和登记表。登记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筹建期限、注册资本及各方的份额、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文号和日期、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
开发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应对其登记的内容负责。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第六条 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承包(以下简称承包工程企业),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承包工程企业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承包工程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
(三)该企业在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和信用证明材料;
(四)承包工程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金额、期限、地点、工程负责人。
承包工程的企业注册登记核准后,领取承包工程登记证。
第八条 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和注册登记。
第九条 前条所述分支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原企业在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和原企业章程;
(三)同原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四)原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原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名称、地点、生产经营项目、负责人姓名。
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经核准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开发区外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在我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和本条执行。
第十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之日起,即为合法。其在核准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开发区对其正常的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在中国银行或其它经我方同意的银行开立帐户,并向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迁移、转产、增加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和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变动其他登记事项,须向工商行政办事外备案。
第十三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均应交纳登记费,其金额由工商行政办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和分支机构营业期满(合同期满)应向原批准机关备案。提前终止营业(终止合同)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持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项清理完结的证明,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办事处是开发区企业和承包工程企业合同的管理机关,有权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合同各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上述企业须就合同的执行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每年度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填交报表,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填交报表的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办事处有权对开发区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开发区工商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开发区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办事处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设在开发区内的国内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58年3月6日
关于印发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本地、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对招商引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克服困难,优化环境,深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招商引资任务,努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市外内资(以下简称内资)的规模和水平,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5〕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组织机构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
(二)组织机构
由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牵头会同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及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外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的2005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外资和内资的范围
(一)外资必须是国(境)外资金(含设备、技术及外商盈利部分再投资的资金),且用于在丽水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和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应为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公司、经济组织或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海外留学生等。
(二)内资必须是丽水市以外的国内资金(含设备、技术及市外内资企业盈利部分再投资的资金,不包括政府性资金和金融贷款资金),且用于在丽水市投资兴办企业。投资者应为丽水市外的国内法人或自然人。
三、引进外资和内资的认定
(一)外资的认定:投资者必须在丽水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到位注册资本金。国外、境外投资者出资认缴的注册资本为实到外资(合资或合作企业,按外方出资比例认定)。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如国外、境外汇入资金,经外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认定为外资。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不认定为外资。
(二)内资的认定:投资者必须在丽水市范围内注册设立企业,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到位注册资本金。市外国内投资者出资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为实到内资(合作企业,按对方出资比例认定)。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如通过银行汇入我市并用以固定投资,凭银行入帐单或资产评估部门验资证明,审查核实后,可以认定为内资。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不认定为内资。
四、引进外资和内资的考核计算
(一)计算考核任务的产业:制造业(工业)、农业、牧业、养殖业、旅游、现代服务业、科研、文教体卫、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投资类项目。
(二)不计算考核任务的产业:贸易类项目、扶持类项目。
(三)引进资金的计算。合同利用外资和内资考核任务数是指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和内资数;实际利用外资和内资考核任务是指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和内资数(可以是上年合同项目,本年度到位资金)。引进的资金是一个部门完成的,则该部门按全额计算;引进的资金是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根据各参与部门工作情况的不同协商确定相应比例计算。企业自行招商引资的,不能计入部门考核数。有外资引进任务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不能以引进内资折抵引进外资任务;没有外资引进任务的市直单位引进外资,可按报告期平均折算汇率乘1.5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内资任务。
五、资金到位认定程序
引进内资的单位到市经贸委领取和填写《丽水市引荐内资登记确认表》,引进外资的单位到市外贸局领取和填写《丽水市引荐外资登记确认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引进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引进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引进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出资证明;
(四)引荐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市招商办、市经贸委、市外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考评审定。
六、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分三类进行。第一类对县(市、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的考核,主要考核招商队伍建设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库完成情况、招商任务完成情况等。第二类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招商队伍建设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招商引资牵头工作情况、自身及归口招商引资专业部门招商任务完成情况等。第三类对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基础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库完成情况、招商任务完成情况、与市招商办和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合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等。
工作考核按照量化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分作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参评条件。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奖励办法
(1)参评条件:①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70分以上;②完成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和合同利用内资考核任务;③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均超过80%(含80%)的单位参加招商引资综合奖评奖(考核任务采用确保数,下同)。
(2)综合得分计算: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各得50分。超额完成任务按超出部分的绝对值和超出计划任务的百分点分别给予加分。引进外资每超50万美元、引进内资每超500万元均加0.5分;引进外资和内资超计划任务每一个百分点各加0.5分。
(3)综合名次确定: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两项得分相加为综合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若干名。
(4)奖励:一等奖单位奖励5万元,二等奖单位奖励4万元,三等奖单位奖励3万元。
2.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和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1)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60分以上,并与归口的招商引资专业部门任务挂钩的办法进行考核奖励。按照完成本单位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任务各得40分,归口部门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任务各得60分的办法计算得分。每得100分奖励3万元。超额完成部分按绝对值给予加分,其加分办法为:对 本单位考核的实到内资和实到外资数每超500万元和50万美元各加1分;对归口考核的实到内资总数和实到外资总数每超500万元和50万美元各加1分。每超1分奖 励该单位超额奖1000元,但超额奖最高不得超过6万元。
(2)对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60分以上,且完成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内资或外资任务数的给予奖励2万元基本奖。超额完成任务按绝对值加分,引进内资每超500万元和引进外资每超50万美元各加1分。每超1分奖励该单位超额奖1000元,但超额奖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对市直其他部门参与招商引资做出成效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考核奖金分配
获奖单位的主要领导(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得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七、本考核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引进外资、内资及招商项目库建设考核任务表
2.2005年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表
3.2005年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表
4.2005年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表
附件一:2005年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引进外资、内资及招商项目库建设考核任务表
序
号
单位名称
合同利用外资
(万美元)
实际利用外资
(万美元)
合同利用内资
(万元)
实际利用内资
(万元)
招商项目库任务数
(个)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一
市直单位
3300
2000
1300
1000
128000
113400
98700
79000
32
1.开发区
2100
1300
750
600
103000
93600
82400
66500
6
2.市外贸局
500
320
250
200
4
3.市经贸委牵头
300
160
150
100
5000
3800
3300
2500
5
其中:市经贸委
3000
2200
2000
1500
3
市工商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4.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400
220
150
100
16000
12800
10400
8000
13
其中:市发展改革委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建设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水利局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旅游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科技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教育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卫生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5.市农业局牵头
4000
3200
2600
2000
4
其中:市农业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林业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二
各县(市、区)
6700
4000
2700
2000
300000
235000
200000
170000
104
1
莲都区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2
青田县
1630
980
670
480
54000
41000
52000
34500
16
3
缙云县
1630
980
670
480
54000
41000
52000
34500
16
4
龙泉市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5
遂昌县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6
松阳县
480
300
200
150
28000
21000
15000
13000
9
7
云和县
480
300
200
150
28000
21000
15000
13000
9
8
景宁县
265
180
120
100
17000
13000
11000
9000
9
9
庆元县
265
180
120
100
17000
13000
11000
9000
9
三
总 计
10000
6000
4000
3000
428000
348400
298700
249000
136
注:市外贸局为市直利用外资牵头单位。
附件二:2005年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表
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
审核
备注
招商引资队伍建设
机构健全
人员到位
经费落实
4
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1分;建立招商办公室(或局),有专门招商科,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2分;工作经费保障1分。
达不到要求即为零分。
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招商政策体系
工作制度
考核体系
工作规划
工作措施
5
招商政策体系健全1分,工作制度健全1分,考核体系健全1分,提出工作规划1分,工作措施得力1分。
统计工作
3
按月报送招商引资统计数据2分,按季上报统计分析1分。
少报1次的扣0.5分。
信息报送
3
每年报送招商引资工作动态、年度总结及工作思路等信息3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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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告》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二年九月五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告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城郊结合部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清理整顿的对象,必须主动进行申报登记:
1.出售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售的;
2.出租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租的;
3.以地易房,以地易物的;
4.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联建、联营的;
5.买卖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出租土地的;
6.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债务的;
7.交换、赠与、分割土地使用权的;
8.因迁移、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土地,擅自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9.将已核准废弃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土地擅自占用,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清理整顿对象申报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使用证或其他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材料;
3.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有关文图资料。
三、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后,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属上述清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局申报登记,并按审批权限补办合法手续;本通告发布之后,需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须到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四、对逾期不申报登记或瞒报作假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