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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救捞潜水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潜水衣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21:5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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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救捞潜水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潜水衣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救捞潜水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潜水衣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1987年12月21日,交通部

上海、广州、烟台海难救助打捞局:
为了调动救捞潜水员、潜水衣工学习、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提高技术水平,同时为各单位进行技术考核提供依据,现将《救捞潜水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和《潜水衣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颁发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部,以便今后修订。

救捞潜水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一至八级)
一 级 潜 水 员应知:
1.信绳员的知识及操作法。
2.水手的一般知识及操作法。
3.潜水员的一般安全操作法。
4.潜水学校(潜训班)所学的各科知识。应会:
1.迅速地、正确地着装、卸装、并能做好潜水前一切准备工作。
2.初步掌握潜水作业基本功,在水下能辨别方向。
3.熟练掌握潜水作业中各种通讯联系信号,加压箱内外各种敲击联系信号,并能正确进行联系。
4.在一般的水深(20M左右)与流速(0.5里/时左右)的情况下,在指导下根据安好的导索安全进行除泥,协助打千斤洞,捆吊一般杂物等水下工作。
5.基本能掌握打捞起重各种工属具的用途和使用法,在指导下进行水面工作。
6.代理信绳员作信绳员的基本工作。
7.进行潜水工具的保养工作。
二 级 潜 水 员应知:
1.船舶的简单构造和打捞起重水手的基本知识。
2.打捞设备的名称及配合使用法。
3.潜水员的安全操作常识。
4.轻装、重装、潜水装具的构造、原理及使用保养知识。
5.潜水事故的一般防止与脱险方法。
6.潜水各种减压知识及减压箱的结构。
7.电氧切割的原理、构造和使用。应会:
1.经指导能够在水深20m流速每小时0.75里或水较浅、流较快的情况下,在沉船机仓和各部位进行冲泥工作。
2.在指导下,做简易的封仓工作(如小仓口导门等)。
3.在沉船平面上进行一般的电氧切割工作。
4.能探摸清楚沉船上简单构件或物件(如起锚机、房间、走廊等)。
5.掌握轻装潜水技术,及安全操作方法。
6.掌握水上、水下减压操作方法和减压表的应用。
三 级 潜 水 员应知:
1.熟知信绳员的全部知识及安全操作方法。
2.打捞起重和水手的全部知识及安全操作方法。
3.水下电焊和爆破原理和安全操作常识。
4.在流速快慢情况下的升降安全操作方法及防止一般事故与脱险方法(如放漂、绞缠、潜水衣破损,潜水鞋脱落等)。
5.现代救助打捞难船主要采用的方法,我国目前经常使用的方法及相应措施。应会:
1.在水深30m流速每小时0.75里情况下进行水下工作。
2.独立的进行沉船内外冲泥和清除下水道的淤塞工作。
3.能在沉船倾侧30°以内的状况下连滑车(拍葫芦)。
4.水下电氧切割比龙骨等。
5.在指导下,进行浮筒简易套桩工作。
6.迅速、熟练地独立排除潜水故障。
7.在沉船仓内独立捆绑5t以内的物件。
8.基本掌握水下爆破操作方法及安全措施。
四 级 潜 水 员应知:
1.船舶类型,船艺知识,船体结构。
2.熟知潜水员水下各种安全操作方法。
3.水下摄影知识和操作方法。
4.各种潜水装备的保养和检修方法。
5.电氧切割和电焊工具的构造、性能及原理。
6.吸泥工具的原理。应会:
1.在水深45M流速每小时0.75里情况下安全进行水下工作。
2.沉船的一般测量工作,较准确的丈量出主要尺度(如倾侧度、各部分尺度、船内外积泥、沉船类型及滩势)。
3.船舶水下部位的检查,能清理海底阀门,探摸船底和解脱车叶上的绞绕杂物等。
4.独立地进行穿引千斤钢索,浮筒套桩,封仓堵漏等水下工作。
5.在沉船倾侧30°以上的状况下,每半小时拍葫芦一对以上。
6.在水下能焊接6mm对接的(平顶焊接)钢板,强度为岸上标准50%以上。
7.掌握水下摄影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五 级 潜 水 员应知:
1.各种类型的沉船打捞方法。
2.潜水工作船的布置与排列方法。
3.沉船各种不同形状破损洞的丈量和封补方法。
4.各类打捞浮筒的性能,构造及全过程操作方法。
5.氦氧潜水和饱和潜水的常识和安全操作方法。应会:
1.担任中型打捞工程(5000t左右)的潜水组领导工作。及小型工程(500t以下)的全部潜水独立领导工作。
2.根据沉船重量能估算所需千斤钢索大小,熟练地选择各种封仓支撑材料,并能在沉船各部位进行各种封仓支撑工作。
3.在水深40m以下的一般流速中,熟练安全使用各类打捞浮筒(绑扎、平衡、套桩、拍葫芦等)。
4.在水下沉船上每小时电割铁件3m以上。
5.在水下较复杂的情况下清除障碍物。
6.独立带领潜水组完成水下工程任务。
7.掌握氦氧潜水或饱和潜水技术,及在深水作业中的安全操作方法。
六 级 潜 水 员应知:
1.水文、气象常识,施工地点的自然条件(涨落水、大小汛、风浪、水流等)对施工日期及打捞工作的影响。
2.沉船的各种打捞方法及各种拆除方法。
3.熟知船舶知识、船体结构,并能看懂船舶有关图纸(如总布置图、结构图等)。
4.混凝土的配合、在水中的性能、浇灌方法及注意事项。应会:
1.独立领导和指挥中型打捞工程(5000t左右)的潜水工作,并能计算人工材料机具费用。
2.在水深30m流速每小时1.5里及水深45m~60m流速每小时1里进行水下各种工作。
3.在沉船倾侧60°的情况下,进行各种破洞封补工作。
4.穿引千斤时每道千斤位置偏差不超过船宽10%。
5.在水下对厚度10mm以上平直的铁板,每小时电氧切割3M以上。
6.在水下焊接厚度6mm以上的对接钢板,强度达到岸上标准75%以上。
7.熟练地检查封仓后漏洞与水密程度。
8.一般图纸的绘制工作。
七 级 潜 水 员应知:
1.抢救各种遇难船舶(搁浅、触礁)的方法。
2.遇险船身破损进水后,在涨落水时对船身强度、搁浅位置变化的影响关系。
3.熟知沉船的各种板正方法。
4.发生潜水作业事故时,应采取的急救措施及现场应急安排。应会:
1.领导和指挥大型工程(万吨级以上)的潜水工作。
2.在沉船的特殊地位悬空进行各种水下工作(如电氧切割、电焊、拆除、封补等)。
3.拆装1000t以上沉船的锅炉与引擎。
4.解决潜水工作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5.在打捞工程中,能运用各种计算方法计算各种打捞重量、吸附力量、浮力重、坐搁力重、起浮力矩等。
6.绘制打捞工程中需要的各种图纸(平面、侧面、立面、浮筒布置图、起浮力距图等),同时能运用简单的图解法指导现场施工。
八 级 潜 水 员应知:
1.熟知各种打捞程序、方法和计算。
2.熟知各类遇难船舶的抢救方法、步序与计算。
3.学习和掌握有关救捞事业中现代新知识新技术。应会:
1.能草拟大型救捞工程方法及计划。
2.领导各种类型打捞与抢救工程的潜水工作。
3.及时解决抢救船舶及打捞沉船工作中复杂困难的水上、水下技术问题。

潜水衣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二至七级)
二 级 工应知:
1.各种常用工具的名称、用途和维护保养方法。
2.了解重装潜水衣的部件与部位的相互关系。
3.胶液的调配方法及其比例。
4.重装潜水衣的贴条、刷胶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5.区别卡其布、细帆布、的确凉卡其布及其正反面。
6.本车间使用的汽油名称及规格。
7.区别重装潜水衣的特大、大、中、小号的样板及各种尺寸。
8.重装潜水衣的生产过程和工序知识。应会:
1.进行胶液的调配,厚薄适宜。
2.熟练地掌握裁剪,按照标准尺寸裁剪贴条布。
3.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贴条,接缝,质量符合标准。
4.锉领圈、袖口、质量达到要求。
5.按样板划线,裁剪各号重装潜水衣。工作实例:
1.单独进行调胶液,厚度适宜。
2.裁剪贴条并进行刷胶,质量符合工艺要求。
3.按样板划线,裁剪重装潜水衣一件。
三 级 工应知:
1.应用工具的使用及安全生产知识。
2.本车间使用的缝纫机的型号、规格、性能和使用方法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3.砂轮机、落料机的使用方法及其安全操作规程。
4.清仓衣的构造及其用途。
5.胶液在不同气候状况下的存放时间对内在质量的影响。
6.修理旧潜水衣的方法以及旧潜水衣的渗漏水的原因。应会:
1.熟练地使用常用生产工具并进行维护保养。
2.能排除缝纫机、调胶机的一般故障。
3.检查识别重装潜水衣及贴条布的刷胶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4.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熟练地进行袖口、领圈的锉毛工作及掌握锉毛的宽度。
5.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安装重装潜水衣的领圈、袖口、质量符合工艺要求。
6.膝盖布刷胶,贴整并贴上黑条布。工作实例:
1.按样板划线,裁剪重装潜水衣,套裁膝盖布、鞋底布等,做到节约用布。
2.缝纫重装潜水衣一件,质量达到技术要求。
3.安装重装潜水衣的袖口及领圈,质量符合要求。
四 级 工应知:
1.生产重装潜水衣用的特制卡其布的规格和性能及其极限强度。
2.重装潜水衣用的细帆布的规格和性能。
3.制造重装潜水衣的橡胶配方及其含胶量。
4.区别刮胶三道布和刮胶五道布。
5.掌握平板硫化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6.鉴别胶片的质量有无砂眼、微孔、厚薄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应会:
1.能及时识别胶液的变质现象,并能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2.正确掌握布片的硫化时间。
3.熟练地使用平板硫化工具,并正确地掌握硫化时间及调正温度。
4.熟练地对重装潜水衣不同部位的缝条进行硫化,质量达到工艺要求。
5.鉴别重装潜水衣每道工序的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修理旧潜水衣的全部工作(包括接腿,换袖口,换领圈,换水仓等)。工作实例:
1.重装潜水衣不同部位的缝条进行硫化,质量达到技术要求。
2.制作压袖口用的胶皮袋。
3.在衣片上进行膝盖圈和装领圈位置的划线工作。
五 级 工应知:
1.了解重装潜水衣生产的全部工序流程,设备状况和工艺技术标准。
2.了解水下每10m深度的自然压力。
3.重装潜水衣对潜水员水下作业的作用。
4.潜水保暖服的构造、性能及其用途。
5.干式潜水衣的构造性能及其用途。
6.怎样排除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不慎放漂,在重装潜水衣上安装自动排气阀的作用。应会:
1.计算每件重装潜水衣的用料数量(包括卡其布、细帆布、胶布、胶液、汽油等)提出节约用料措施。
2.熟悉重装潜水衣生产的全过程,鉴别每道工序的质量问题。
3.合理安排生产,提高管理水平。
4.自动排气阀的制造和安装,质量达到技术要求。
5.鉴别重装潜水衣卡其布、细帆布的刮胶质量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6.检验重装潜水衣的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作实例:
1.在没有样板的情况下,裁剪中号重装潜水衣一件,尺寸基本符合技术标准。
2.正确地安装重装潜水员的袖口、领圈、水仓,包括刷胶,贴黑布条、硫化、质量达到技术要求。
3.缝纫重装潜水衣的全部接缝,针距符合工艺要求,缝线不弯曲,不缝在胶上。
六 级 工应知:
1.根据厂部布置的生产计划,提出刮布用料数量,安排半成品投料。
2.掌握本车间常用设备(包括缝纫机、调胶机、砂轮机、下料机、电烘箱)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3.干式潜水衣的材料性能和生产流程。
4.干式潜水衣的进、排气阀的构造和用途。
5.提供重装潜水衣每件所需工时和用料资料。
6.鉴别重装潜水衣的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是否做到整洁美观,重量是否符合要求。应会:
1.按照生产流程,合理安排重装潜水衣的各道工序工作。
2.解决重装潜水衣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解决本厂兄弟组需要的工具袋、帆布蓬、一般橡胶制品件等工作。
4.制造潜水铜帽打胖用的橡胶袋以及生产上需要的一般橡胶制品件。
5.干式潜水衣制造(包括落料、缝纫、粘接、进排气阀安装)。工作实例:
1.做潜水铜帽打胖用的橡胶袋一只。
2.缝制、硫化1200mm长×1000mm宽×200mm高的帆布密封气垫一只,装好进气接头,在0.5kg/cm2的气压下保持20分钟不渗漏。
七 级 工应知:
1.熟悉各种生胶如氯丁胶、再生胶的性能和使用范围。
2.熟悉各种橡胶原料,如硫化剂、促进剂、防老剂、补强剂、软化剂、填充剂、着色剂、溶剂的性能和使用范围。
3.熟悉橡胶工艺全过程。
4.对各种不同身材能做到量体裁衣,进行新式潜水服的研制。
5.对各种潜水衣用布的质量能进行全面评定。
6.通晓干式、湿式及水暖潜水服的制作过程。应会:
1.对各种不同身材进行量身裁衣,穿着合身。
2.干式服、水暖服、湿式服的制作。
3.提出有价值的技术革新意见、创制新产品。


  国家行为原则主要是通过英美普通法国家法院的实践逐步发展而成的,其历史渊源至少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的判例。在1673年的“布莱兹案”中,查斯勒公爵曾认为,谈论英国法官是否有权决定丹麦国王在其自己的领土内授予其公民的专利许可是否合法的问题,是“荒谬的和不合理的”。

  1848年英国枢密院审理的“布伦斯威克公爵诉汉诺威王案” 对国家行为原则的确立有重大影响。根据国王威廉第四所颁布的命令,被上诉人汉诺威王将上诉人查尔斯(前布伦斯威克公爵)置于自己的监护之下,同时剥夺了查尔斯管理其自己财产的权利。上诉人要求枢密院宣布该命令无效并追究被上诉人的责任。尽管下级法院以主权豁免原则驳回了诉讼,但枢密院认为英国法院不能要求一个人为其在自己国家内以其主权权威所作的行为负责。英国枢密院驳回上诉的理由是以国家行为原则为基础的,英国法院“不能对外国主权者在自己国家内所作行为作出裁判”,更不能让一个外国主权者为其“在自己国家内以主权资格所作的行为”负责。

  美国法院早在1796年的“沃特斯诉科勒特”一案中已就被告(当时瓜德鲁普岛统治者)在其管辖范围内扣留原告船舶的行为是否可以在美国法院被审查的问题作了否定的回答:被告作为一个统治者在其权限范围内为官方行为一事“本身就足以回答原告的指控,被告不应在我国法院回答仅仅涉及其行使自己权力是否不正当的任何问题” 。“奥椹诉中央皮革公司案”中,法院同样认为墨西哥政府将原告在墨西哥的财产充公的行为不能在美国法院受到司法审查,从而确认了被告对从第三者处购买的原属原告的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而第三者是从墨西哥政府那儿买到这些财产的。

  国家行为原则一般是指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承认外国国家行为的效力。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0年“柯克帕特里科公司诉环境筑造公司案”判词中的阐述,国家行为原则“仅仅规定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应当被认为合法”。国家行为原则适用的效果是,法院不能审查外国国家行为的合法性,而应推定该外国的国家行为合法,因而外国国家,其官员或私人当事人无须按法院地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20世纪初,国家行为原则在英美国家已被普遍的接受和适用。国家的经济行为越来越频繁,国家行为原则日趋成熟,其法理基础和人们对主权豁免的态度也出现多样化的趋势。自60年代起,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适用施加了一系列的限制,逐步形成了对该原则适用的一般例外。

  (一)外国国家行为违反国际法。1960年美国“萨巴蒂诺修正案”中,地方法院以古巴的国有化不以公益为目的,歧视美国公民,以及未作适当补偿,因而违反国际法为由,对该案不适用国家行为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却对该案适用了国家行为原则,认为根据国家利益和国际法发展的需要,以及大量的国际实践,外国没收财产的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判决引起了国会的强烈不满,最终导致对1961年《对外援助法》的修正,规定美国法院对由于195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没收财产和其他违反国际法的外国国家行为而提起的侵害诉讼,不得适用国家行为原则。但未违反国际法的国家行为,或总统决定适用国家行为原则的国家行为除外。该修正案为国家行为原则在美国法院的适用规定了一个法定的例外,即美国法院可以审查外国国家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只要外国的国家行为违反国际法,美国法院就可以宣布其为非法。

  除美国外,也有一些其他国家的法院对外国国家行为的国际合法性加以审查的。例如,荷兰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美国总检察长诉希鲁瓦特案”中,认为没有任何国际法规则禁止法院考虑另一个国家征收财产是否违反国际法的问题。但是,另一些国家的法院,如意大利大理院在其判决中,却反对审查外国国家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的问题。

  (二)行政机关的同意。1937年,原告伯恩斯坦因为是犹太人而被纳粹官员关押,其公司的一艘名为“甘地亚”的船舶也被纳粹转让给了被告比利时公司。1946年,已经是纽约居民的原告在纽约州法院起诉,主张对“甘地亚”的所有权。法院表示,根据国家行为原则,它无权审查根据德国法的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上诉法院也持同一见解,但认为行政机关可以排除该原则的适用。美国国务院认为对于为恢复因纳粹的强制而丧失的财产而在美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受国家行为原则的约束。上诉法院根据国务院的政策声明对纳粹的国家行为作出无效的判决。以后的许多案件都遵循了该案确立的适用例外,即“伯恩斯坦例外”。

  (三)公共政策保留。以公共政策为由宣布外国国家行为非法的做法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例如,1972年至73年法国法院审理的“布莱登公司案”中,法国法院认为智利政府的国有化法令在法国无任何效力,并主张对智利政府的国有化行为进行调查。而德国法院在1948年也以违反道德准则和公共政策拒绝承认捷克斯洛伐克征收法令的合法性。

  (四)商业行为。美国于1976年颁布了《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在主权豁免问题上由绝对豁免主义转向有限豁免主义。这一变化也影响到国家行为原则的适用。在1976年的“登希路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国家行为原则不适用于主权者的商业行为。同一法院在1983年的“麦克唐奈尔案”中也明确声明,主权者纯粹的商业行为一般不要求司法限制。

  在上述几项适用例外中,政府同意的例外基于分权说,而商业行为例外则是有限豁免主义的引申,对外国国家行为违反国际法的适用例外是有其理由的。虽然依据主权平等的原则,国家之间必须相互尊重各自在自己领土内行使主权的权利,不能通过司法审查进行干涉,但如果这种权利的行使与公认的国际法或特定的国际义务相冲突,国家行为违反其国际法上的义务,法院就不能承认这种行为的效力。因此,法院对外国国家行为进行国际法上合法性的审查,是必要的。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薛建园
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

一、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
所谓婚姻登记行为,就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名义,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婚姻状况进行登记并出具相应证书(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考察这一概念,不难发现,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具有以下内容。
1、从主体上看,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行政主体——在城市为民政部门;在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取得婚姻登记资格的人员(行为主体或者叫行政人)作出的。这有三层含义:首先,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而不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行为;其次,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是一种组织,而非自然人,而组织作为一种抽象体是无法直接实施婚姻登记行为的,所以,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是婚姻登记机关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之间的桥梁,换言之,婚姻登记行为必须通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来实施;第三,婚姻登记行为作出后,其法律后果由婚姻登记机关来承受,而不是由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来承受的。
2、从对象上看,婚姻登记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合符婚姻登记法定条件的自然人作出的,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不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办理婚姻登记。
3、从方式上看,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即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单方作出的,它的成立与否,只取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单方意志,不以婚姻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尽管婚姻登记行为必须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但婚姻当事人的申请只是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婚姻登记行为的前提,是否作出婚姻登记行为,则是婚姻登记机关单方决定的。
4、从效果上看,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能直接导致婚姻当事人产生婚姻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颁发结婚证,则赋予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如财产共有权、被扶养权、继承权以及性权利等等;同时也科以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义务,忠诚的义务、抚养的义务等等。颁发离婚证,则驳夺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同时也免除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义务。所以说,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
二、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
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告诉我们,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实体要件即是要求婚姻登记行为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或者离婚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程序要件则是要求婚姻登记行为合符《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定条件。但在实务中却不尽然,换句话说,婚姻登记在程序方面存在种种瑕疵,具体表现在:
1、非管辖地登记。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现实中,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即颁发了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这种登记即是非管辖地登记。
2、非本人亲自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现实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发生。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清二楚,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也予办理了;另一种情形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也给办理了。
3、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所以,《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的规章也规定,婚姻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即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取得这一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没有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的其他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此亦为婚姻登记程序中的瑕疵。
4、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不含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和外国人,下同)必须提交:(1)户口证明;(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交:(1)户口证明;(2)身份证;(3)结婚证;(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现实婚姻登记工作中,有两种瑕疵情形存在:一种是证件、声明欠缺;另一种是证件、声明虚假,但这种虚假不足以否认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
三、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由行政法理论可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者有一违法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登记程序存有上述一种或者几种瑕疵,那么,该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婚姻当事人可请求有权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登记无效。有权机关应当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登记无效,收回或者注销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被撤销后,婚姻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或者不消灭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但是,依《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婚姻无效的仅限于以下五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消除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5、非自愿办理婚姻登记的。这五种情形均是构成婚姻无效的实质要件。《婚姻法》并未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违法)导致婚姻无效作出规定,《婚姻登记条例》也没有就此作出规定。就是说,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看,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违法)并不必须导致婚姻无效。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进而导致婚姻登记行为违法是显而易见的,只不过是违法的婚姻登记并不等于婚姻登记无效,即不必然导致结婚或者离婚或者婚姻状况证明无效,相反,违法的婚姻登记在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即仍然享有婚姻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婚姻义务。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则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即不再享有婚姻权利,同时也承担婚姻义务。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产影响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为由,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被撤销后,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或者重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