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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龙君钱

时间:2024-07-12 04:3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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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

龙君钱(苗族)


  对于广西龙胜洪氏老妪伐林案,作者认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同时认为这种为生活所迫的伐林行为,应断定其无期待可能性,法律对其定罪量刑便是无效和野蛮的(详见相关1至5)。今纠正部分网友有关本案的错误性观念:

  错误性观念之一:林农不爱林,是环境(森林)破坏的罪魁祸首。真的吗?
  这些人看到的均是表面现象,就我所了解到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是六十年代大炼钢时期和七十年代末农村经营体制大变动这两个时期较严重。政府组织的造林活动,我们也常会听到“年年造林不见林”的怨言。而林农朋友都在他们房前屋后,甚至我见有农民在屋顶种上树,他们都没有技术员的指导,那些树木照样常青。所以,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真正“祸首”不是林农,而是当时国家政策(当然完全出于自己对当时国家领导人的崇拜不深究)

  错误性观念之二:在《桂林日报》主办的某论坛有网友认为,树木也有生命,杀树被罚理所当然。亦有人认为龙胜洪大妈伐林对龙胜或全世界人民来说都是犯罪。甚至还有生态法益论者认为“即使人将饿死,人类将要灭亡,也必须维持生态环境”(引号详见张明楷的《外国刑法纲要2版》第65页)。

  这些观点认为生命是平等的,动植物和我们有着一样的生命,也有同样的权利。这种理念上的高调,和无关痛痒地哼哼唧唧并无不妥。但真正要在人类的生命和小片杂林的生命做出抉择的话,相信稍有点良知的人心中都会有答案。

  生存本来就是人最为基本的要求。若林农连这样最低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还要以种种理由去苛求那些为生存而发展的林农,成何体统??广西龙胜那些越边远的山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山清水秀,美得让人心痛。本土农民的生活也可怜的让人心酸。也正是因为我们认为那些树木和人类有着同样的生命,所以我们时时精心呵护着它们。不到迫不得已那些善良淳朴的林农也不会去“犯罪”伐林。

  错误性观念之三:本案罪名不成立,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是这样的吗??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直都有观点认为其无罪便可“逍遥法外”。也因此我前几期的观点未得到部分人的赞同,那都是可以理解的。本案不以犯罪论处,并不等于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就行为人而言,其它处罚方式也不一定就比刑罚轻。

  错误性观念之四:在《桂林日报》主办的某论坛还有这样的观点即认为(期待可能性这一责任)阻却事由与本案动机混为一谈。

  行为动机并非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只是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刑法总则13条明确了以情节是否严重和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样作为重要情节之一的动机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影响定罪即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因素。在无期待可能性这一类动机中是否定罪显然有着重大的决定性影响,这怎么是“混为一谈”呢??也许这些人反对有关解释吧,如因玉树等地灾祸而流落他乡的男子,为生活所迫与她人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若赞同这些解释的话,本案龙胜洪大妈是犯罪吗???比起百年前德国那个“癖马案”的车夫,洪大妈是不是更值得同情??比起中国因地震流落他乡为生活所迫与人重婚的中年汉子,本案58岁“高龄”、子逝夫瘫、自己也疾病缠身的洪大妈是不是更无期待可能性呢???

  综言,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的罪名是不成立的,上述观点虽言“纠正”未免过激。但那些观点是肯定值得商榷的。(完)龙于陋室 2010-4-27巳时

其它相关:1-6已出
1.龙君钱:《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http://www.heblvshi.com.cn/zmjx/html/?1008.html 河北刑事辩护

2.龙君钱:《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续研》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gzaj/20091223092537.htm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

3.龙君钱:《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再次续研”》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25140216.htm 东方法眼

4.龙君钱:《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林案之关键: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1002/20100228083612.htm

5.龙君钱:《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有阻却事由,罪名不成立》
http://www.wuchunjiang.com/xiangxi2.asp?id=2705&lbid=24 河北吴春江律所
6.龙君钱:《纠正网友有关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 今已出
7.龙君钱:《当代广西龙胜林农的命运》 敬请关注
8.龙君钱:《谈谈期待可能性与动机》 待定


作者: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qq:82497229

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


(2002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工作、生活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场所,是指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使用或者经常活动的处所。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与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有关的建设、使用、转让、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是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的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外国领事馆、境外常驻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组织用于办公、生产、经营的建设项目和场所;

(二)出入境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

(三)用于境外个人一年以上(含一年)居住、娱乐及其他活动的宾馆、饭店、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场所;

(四)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场所。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涉外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场所的用途;

(二)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的通信、监控、音响、报警、查验等系统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备设施、信息网络检测和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三)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的技术检测和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涉外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涉外建设项目初步确定后,在申请立项或者登记备案前,应当将项目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同意,计划和经贸部门不予立项或者备案;

(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涉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有国家安全机关参与;

(三)涉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参与验收,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办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涉外建设项目立项或者备案阶段,提供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申请书、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业主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项目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二)设计方案审批阶段,提供涉外建设项目地址周边定点红线图,通信、监控、音响、报警、查验等系统的位置、线路、管道以及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备、设施的施工图纸和文字说明;

(三)开工前审查阶段,提供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四)验收阶段,提供国家安全事项验收申请书。

前款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一式两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立项的,发给《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对验收合格的,发给《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合格证》;对不同意立项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在下列单位或者重要设施周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制距离:

(一)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含地区行政公署)的国家机关;

(二)国家重点国防科研、军工生产单位,重要的邮政和通信枢纽;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四)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场所;

(五)其他重要的保密要害部门或者部位。

因特殊情况,已建的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达不到限制距离的,经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同意,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的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应当由境内公司承揽。

第十二条 提供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一年以下的场所,由场所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在提供使用的7日前,报国家安全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供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场所权属变更资料;

(二)使用人的基本情况。

经国家安全机关备案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或者备案的;

(三)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规定,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

(四)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认为的其他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场所实行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发给《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他年审手续。

第十五条 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采取相应的技术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技术处理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承担。

由于后建或者改变用途等原因需要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费用由后建项目或者改变用途的场所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承担。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维护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组织和公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质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逾期不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或者备案的;

(二)拒不接受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备案和年审的;

(三)涉外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国家安全机关检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阻碍、影响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处罚仍拒不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其涉外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在建、已建和已投入使用的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查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3号 2008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精简和规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方案,现就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具体工作由水利部承担。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承担。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承担。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国家禁毒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安部承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与中国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视工作需要可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二、撤销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撤销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工作由新设立的国家能源委员会承担。
  撤销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承担。
  撤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撤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承担。
  撤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工作由科学技术部承担。
  撤销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撤销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撤销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撤销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撤销世贸组织和自贸区工作小组,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撤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撤销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卫生部承担。
  撤销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撤销国家核电自主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撤销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工作由农业部承担。
  撤销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撤销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促进产业化领导小组,工作由科学技术部承担。
  撤销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撤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撤销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工作由文化部承担。
  撤销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撤销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撤销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对外称中国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工作由文化部承担。
  撤销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保留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名义。
  此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保留名义,工作由监察部承担。
  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