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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美国工程担保新法案(最新“米勒法案”译文)/黎广军 译

时间:2024-06-28 19:1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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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美国工程担保新法案
黎广军 译

——原载《广东工程造价》2005年5月第9期第80-81页

译者注: 1935-8-24,美国国会以米勒法案取代了1894-08-13颁布的赫德法案。2002-08-21,美国国会颁布了公共法律107-217 (共267页,全部是美国法典第40篇的修订内容),其中制定了一个新法案,以取代米勒法案。新法案与米勒法案并无本质性差别,而且各州还有许多小米勒法案,以至人们仍然将其称为米勒法案。公共法律107-217未规定生效时间,但新法案已于2005-01-28在美国法典网站公布,整部法典有许多变化。


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第40篇 公共建筑、财产和工程(TITLE 40—PUBLIC BUILDINGS, PROPERTY, AND WORKS)
第二分篇 公共建筑和工程(SUBTITLE II—PUBLIC BUILDINGS AND WORKS)
A部分 常规 (PART A—GENERAL)
第31章 常规(CHAPTER 31—GENERAL)
第三分章 担保(SUBCHAPTER III—BONDS)①


(参考译文)

§3131. 公共建筑和工程的承包商担保

(a) 定义——在本分章中,术语“承包商”指分节(b) 中描述的被授予合同的人。
(b) 所需担保的类型——联邦政府超过100,000美元的任何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施工、改造、维修的任何合同授予之前,被授予人必须提供以下担保,授予合同时即具约束力:
(1) 履约担保—— 一份履约担保,担保人应使授予该合同的政府官员满意,并且,在保额方面,应使政府合同官认为足以保护政府。
(2) 付款担保—— 一份付款担保,担保人应使政府官员满意,认为可保护为完成该合同规定的工程而提供所需劳务和材料的所有人②。付款担保的保额应等于由合同条款确定的可能付款的总额,除非授予该合同的政府官员作出决定,以书面明确裁定该付款担保的保额不切实际,在此情况下,政府合同官应调整付款担保的保额。付款担保的保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的保额。
(c) 履约担保包含税金的担保——
(1) 一般规定——本节规定的任何履约担保都应明确包含政府征税的担保,包括从承包商为履行该担保所涉合同而支付的工资中征收、扣除或代扣的税金。
(2) 通知——承包商申报某时期利润的日期之后90天内,政府将向该担保的担保人发出书面通知,通报任何时期的任何欠税,但按《国内税收法案》(美国法典第26篇第1节以及其下等等)规定的时期申报利润时,必须不迟于180天发出该通知。
(3) 民事诉讼——政府不能为了税金对担保提出民事诉讼——
(A) 除非按本分节发出过通知,并且
(B) 通知发出之后超过一年。
(d) 在外国履行的合同放弃担保——当合同在外国履行时,如果政府合同官发现要求承包商提供担保不切实际,可放弃该合同所涉工程的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e) 要求增加担保的权力——本节不限制政府合同官,在(b)分节指定情况以外,要求增加履约担保或其它保证的权力。

§3132. 选择《联邦采购规章》规定的付款担保

(a) 一般规定——本篇3131(a) 节所涉合同的金额超过25,000美元但不超过100,000美元时,《联邦采购规章》将提供可供选择的付款担保,作为对劳务和材料的供应商的付款保证。③
(b) 政府合同官的责任——政府合同官对一份合同应该——
(1) 在《联邦采购规章》(a)分节规定的付款保护之中,选择一种或多种所提议的付款保护,或者选择,授予的合同服从联邦政府对该合同的劳务和材料的供应商的保护,并且
(2) 详细说明为合同所选择的付款保证提议。
§3133. 劳务或材料供应人的权利
(a) 供给劳务或材料的人获得担保副本的权利——部门部长或合同代理处负责人应提供一份付款担保及其所担保的合同的核正副本给任何申请人,申请人须提交一份宣誓书,宣誓已为该合同所描述的工程供应过劳务或材料,而且未得到该工程的付款或者正在对该担保提出诉讼。副本是正本的内容、实施和交付的表面证据。申请人应支付部门部长或合同代理处负责人确定的任何费用,包括为准备核正副本而花费的成本。
(b) 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1) 一般规定——对于按本篇第3131节提供付款担保的合同,为完成该合同规定的工程而供应了劳务或材料的任何人,在最后履行所索赔的劳务或供料的日期之后90天内未获足额付款,可在提出民事诉讼的规定时间内,对未付金额向付款担保提出民事诉讼,并可起诉最终执行和判决的应得金额。
(2) 与一位分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人——与一位分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但与提供付款担保的承包商没有明确或隐含合同关系的人,在履行了所索赔的劳务或供料的日期之后的90天内向承包商递交过书面通知,可以向付款担保提出民事诉讼。起诉必须声明:真实准确的索赔金额,供应材料或履行劳务的当事人姓名。递送该通知应该——
(A) 在承包商办公或营业的任何地点,或者承包商的住处,以有书面记录的任何方法,由第三方核实递送给承包商④,或者
(B) 以可依法传唤作证的任何方式,递送给公共改良所在地的美国联邦司法区执行官。⑤
(3) 管辖地——本分节提出的民事诉讼必须
(A) 提出诉讼的人使用美国的名义⑥,并且
(B) 在合同履行和完成的任何地区的联邦地方法院进行,不管争议金额是多少。
(4) 提出诉讼的时间必须——本分节的诉讼必须在起诉人最后一次履行劳务或供料的日期之后,不迟于一年提出。

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政府令第19号)



  《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以下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及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行政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负责全市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公布,为社会提供服务。

  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归集和企业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身份信息、企业业绩信息、企业提示信息和企业警示信息构成。

  第八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日期;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成员、经营范围;

  (三)企业资本情况、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组织代码;

  (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资质等级;

  (五)企业纳税等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七)其他应当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的信息。

  第九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业绩信息:

  (一)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企业在信贷、履约、纳税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诚信经营的信息;

  (三)其它应当记入企业业绩信息的信息。

  第十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提示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周期性检验;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

  (四)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

  (五)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

  (六)企业拖欠税款、税务非正常户、发票流失;

  (七)企业逃废各类债务;

  (八)企业拖欠水、电、气费;

  (九)企业拖欠法定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十)企业排污超标;

  (十一)其他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的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

  (一)企业偷、逃、骗、抗税款;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五)企业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

  (六)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骗汇;

  (七)企业合同欺诈、商业欺诈;

  (八)企业出具虚假资信、审计和有关证明文件;

  (九)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意拖欠保费;

  (十)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住房公积金;

  (十一)企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十二)企业排污严重超标;

  (十三)其他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的信息。

  第十二条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取得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使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一)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和征地审批;

  (二)资质认定、年审、年检、评奖;

  (三)审批财政支持的项目及其资金补助;

  (四)向企业出借资金或者物品;

  (五)与企业签订合同;

  (六)审查股票、债券发行;

  (七)其他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

  第十六条企业身份信息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企业业绩信息、企业提示信息、企业警示信息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5年之后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信息确有错误的,该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出修改、删除的书面意见,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更正该信息。

  企业认为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可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并在接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作出书面答复。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在收到该书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并告知该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所提交的本企业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虚假信息的企业,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该行为记入警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和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滥用职权,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2〕6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28日


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用,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1号文)的精神,特制订《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如下:
一、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
(二)考核办法
1、由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府办、外经贸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县(市、区)年度引进外资目标任务、市机关各部门年度引进外资或引进金华市域外资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引进国(境)外资金按实计算,市机关各部门引进金华市域外资金(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或注册资本)按完成实绩的60%计算考核目标任务。市外经贸局、开发区管委会按引进国(境)外资金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引进市域外资金不能折抵引进外资任务。
3、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按要人引进实际外资200万美元考核。
4、外资引进计算确认:外资第一引进部门按全额计算;外商引进后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洽淡并完成的,共同部门可折半计算;对企业自行招商成功的项目,不能计入考核数。
(三)奖励办法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完成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目标考核任务,综合评分第一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综合得分第二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4万元,对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其它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3万元。
2、市机关各部门
(1)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得100分,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加1分,达不到任务1个百分点扣1分。
(2)每得1分奖励100元,考核100分奖给部门1万元(依此类推)。
(四)奖金来源
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市区引荐外资奖励
(一)奖励范围
引荐外资必须是国(境)外资金(含设备、技术),且用于在金华市区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应为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和海外留学生;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投资者来金华市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奖励标准
凡引进外资举办项目,资金如期到位,并经验资机构验资,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给予奖励,其中非生产性项目奖励3‰,生产性项目奖励4‰,外商独资生产性项目奖励5‰。资金锐兑现按资金到位及产生效益情况分步到位。
凡引进投资大、技术高、效益好,对市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贡献突出者,市政府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三)奖励程序
1、引荐者到市外经贸局领取并填写《金华市引荐外资登记确认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引荐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须另行提供引荐者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6)投资者出具有引荐者确认书。
2、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审核确认一次。
3、引荐者持有效证件到财政部门领取奖励。引荐者所得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兑现部门代扣。
(四)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